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州直城乡规划编制及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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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新政发[2012]6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意见(新政发[2012]6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整治工作,明确要求“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加快农村土地整理复垦,着力提高耕地质量建设,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夯实农业现代化基础”。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批复》(国函〔2012〕23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以保障国家和自治区粮食安全为首要目标,以推进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为根本要求,加快农村土地整治,着力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以基本农田整治为重点,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全面提高土地整治工作水平,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综合整治。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环境的要求,以基本农田整治为重点,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充分依托现有水利、交通等基础条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倾斜,统筹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州直统建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州直统建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州直统建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5•【字号】伊州政办发[2012]84号•【施行日期】2012.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州直统建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2〕84号)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都拉塔口岸管委会:因人员调整和工作需要,州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州直统建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后的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组长:李成州党委常委、常务副州长副组长:李宁平州党委常委、伊宁市委书记努尔州人大副主任刘青昊自治州副州长扎克自治州副州长李新军州政协副主席、州财政局党组书记成员:刘旭斌州党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张骏飞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叶尔肯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张旭华州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马伊明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艾尼瓦尔州监察局副局长古丽娜孜州发改委副主任娄俊杰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全胜州审计局总审计师白燕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王海江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梁新智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王立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阿不都沙拉木伊宁市委副书记、市长兰军伊宁市委副书记罗通礼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管理处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张骏飞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白燕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并及时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办公室副主任由王海江、梁新智、兰军、丁玉林(州财政局综合处处长)、黄继红(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业处处长)、阿依别克(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担任。

办公室工作人员视工作情况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原有工作人员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不得擅自离岗,直至统建住房工作结束。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30•【字号】新政办[2000]120号•【施行日期】200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00]12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月三十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以下简称自治区粮食局)。

自治区粮食局是主管全区粮食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划出职能(一)将中央储备粮调运、轮换、仓储、进出口管理职能、交中央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二)将研究制定自治区地方粮油质量标准、检测制度和办法的职能,交给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新增职能负责拟定全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承担全区粮食流通宏观调控及总量平衡的具体工作;参与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提出风险基金使用意见。

三、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粮食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国家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自治区粮食法规、政策措施以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负责草拟全区粮食行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提出全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及粮食流通、进出口、储备中长期规划、年度收支计划;提出全区粮油流通产业政策、产业结构和地区布局意见;汇编全区粮油综合统计年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霍尔果斯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霍尔果斯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霍尔果斯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08•【字号】新政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霍尔果斯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发〔2021〕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是党中央设立并赋予特殊政策的重要平台,是我国向西开放的重要窗口,是自治区党委确定的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的重要支点。

为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推动霍尔果斯高质量发展,辐射、带动区域开放和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一带一路”建设和新时代西部大开发战略机遇,积极融入国家丝绸之路经济带和向西开放总体布局,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以推进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以下简称合作中心)和霍尔果斯综合保税区建设为突破,以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一区四园”为载体,以“两霍两伊”(即霍尔果斯市、霍城县、伊宁市、伊宁县)一体化发展为支撑,坚定不移发展实体经济、旅游经济、口岸经济,加快推动工业强基增效和转型升级,高标准推进城镇化建设,高水平构建外向型经济体系,加快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的重要战略支点和新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增长极,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发挥积极作用。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14•【字号】•【施行日期】200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一月十四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级机关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对区级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含房地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将自治区区级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分散建设管理办公用房、职工住房的工作,交由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统一建设和管理。

按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负责管理区级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经费。

(三)加强自治区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关后勤服务机制,实现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服务社会化的目标。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研究拟定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区级行政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行政经费、事业经费、专项经费和职工住房补贴经费的预算管理;指导区级机关各后勤服务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区级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的会计事务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区级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发[2006]125号文件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发[2006]125号文件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发[2006]125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8•【字号】伊州政办[2006]136号•【施行日期】2006.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发[2006]125号文件的通知(伊州政办〔2006〕136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州开展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机关效能建设是进一步拓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域、有效促进党风政风好转的重大举措。

州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专门成立州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效能办)。

各县市按要求成立领导机构和效能办,州直各部门也成立了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州党委、人民政府相继出台《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伊犁州机关效能建设投诉中心工作规则》、《伊犁州直绩效考评实施意见》等11个规范性文件,州直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10项相关制度,使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并逐步形成上下衔接、规范一致的制度体系。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现结合当前州直推进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各县市,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和使命感,认真学习、领会州党委、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机关效能建设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县市、本部门机关效能建设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单位内部的岗位责任、工作规范、目标管理的基础性建设,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保证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4•【字号】伊州政办发[2013]164号•【施行日期】201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3〕164号)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都拉塔口岸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自治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

调整后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刘会军(自治州党委常委、自治州常务副州长)副组长:木合亚提(自治州副州长)潘行科(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居曼(自治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艾尼瓦尔(自治州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成员:王刚(自治州党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孙艳(自治州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外宣办〈新闻办〉主任)李耕耘(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张瑞旭(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库尔班江(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叶力夏提(自治州财政局局长)努尔沙哈提(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局长)余战军(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局长)博拉提(自治州卫生局局长)胡尔曼哈力(自治州审计局局长)阿合卓力(自治州工商局局长)马永钦(自治州统计局局长)魏红(自治州监察局副局长)姜福成(自治州发改委纪检组长)周平(自治州经信委副主任、纪检组长)王海江(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祁军(自治州教育工委副书记、教育局纪检组长)郝新春(自治州公安局副局长)胡玲(自治州民政局副局长)孟旭辉(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自治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州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6•【字号】伊州政办发[2012]175号•【施行日期】201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2〕175号)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都拉塔口岸管委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2012-2020年)》,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6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2012-2020年)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自治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积极开展创建“教育强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关于自治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划。

一、州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状分析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实现自治州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新形势下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有效载体,也是各级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基本任务。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的就是要使薄弱学校获得更多的优质教育资源,让更多的学生享受到质量得到保障的素质教育,对于培养创新型人才和提升民众素质,推进建设教育强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9年,州直“两基”工作顺利通过“国检”,经过十五年的努力,到2008-2009学年,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83%;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101.08%;15周岁人口初等教育完成率达到98.82%;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91.48%;青壮年人口非文盲率达到9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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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州直城乡规划编
制及规划展览馆布展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伊州政办发[2012]77号
【发布部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11
【实施日期】2012.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州直城乡规划编制及规划展览馆布展工作的
通知
(伊州政办发〔2012〕77号)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全国对口援疆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会议和自治州城乡规划工作会议精神,
2012年5月8日,州人民政府召开专门会议安排部署近期州直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展馆
布展等各项任务,根据会议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安排部署,推动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落实到位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把村镇规划工作作为民生优先的重要内容,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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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组织领导,尽快成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一是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
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审查验收工作。制定规划编制、审
查、验收流程和制度,落实补助经费和建立规划经费补贴办法,完善政策措施,全面完
成好各类城乡规划编制任务。二是各县市要制定高效的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积
极争取对口援疆省市在城乡规划编制技术、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支持。确定设计费取费
标准,小型村庄(200人以内)、中型村庄(201-600人)、大型村庄(601-1000人)规
划编制费用控制在5万元以下,特大型村庄(1000人以上)规划编制费用控制在8万元
左右,达到乡镇规模的村庄,规划编制费用控制在10万元左右。各县市要集中组织,进
行统一规划,主动加强与援疆省市和本州内规划单位的沟通对接,引进对口援疆省市规
划编制单位,调动一切可调动的规划编制力量,共同高质量的完成好村镇规划编制任
务。多渠道争取规划编制经费,通过援疆指挥部,力争将部分援疆资金用于规划编制。
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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