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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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含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含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经第十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签名章):侯捷一九九一年九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改造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改造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改造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7.15•【字号】鄂建文[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改造的通知》的通知(鄂建文[2014]3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管理委(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加快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改造步伐,完善城市道路功能,消除城市桥梁安全隐患,确保城市道路桥梁安全运行,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推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住建部下发了《关于加快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改造的通知》(建城[2014]9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

并就贯彻落实《通知》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认真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城市道路桥梁作为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城市交通和社会公共安全。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先后发生了多起桥梁倒塌、路面塌陷、窨井伤人等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虽然我省城市道路桥梁没有发生重大事故,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的加速推进,交通运输业发展迅猛,机动车保有量成倍增加,交通流量大幅度增加,行车密度和重型车辆载重越来越大,城市道路里程和城市桥梁数量不断增多,老旧城市道路桥梁病害越来越明显,城市道路桥梁安全隐患和问题日益突出。

各地主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城市道路桥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深刻吸取兄弟省市发生城市道路桥梁重大事故的惨痛教训,自觉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和“重建设轻管养”现象,举一反三,认真查找本地城市道路桥梁检测与养护维修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有效措施,加强领导,强化责任,部门合力,狠抓城市道路桥梁检测与养护维修管理工作落实,加大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改造力度,消除城市道路桥梁隐患,保障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更好地促进湖北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调控交通资源,倡导绿色交通、引导区域交通、城市对外交通、市区交通协调发展,统筹城市交通各子系统关系,支撑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专项规划,是编制城市交通设施单项规划、客货运系统组织规划、近期交通规划、局部地区交通改善规划等专业规划的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

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的管理。

第五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相互反馈与协调。

第六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以建设集约化城市和节约型社会为目标,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公平、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贯彻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优化交通模式与土地使用的关系,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考虑城市应急交通建设需要,处理好长远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保障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

第九条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第十条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地域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编制范围相一致。

第十一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调查分析:以调查为依据,评估城市交通现状,分析交通存在的问题,构建交通战略分析模型。

(二)发展战略:根据城市发展目标等,确定交通发展与土地使用的关系,预测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趋势与需求,确定综合交通体系发展目标及预期的交通方式结构。

规划体系(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体系编制办法)

规划体系(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体系编制办法)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体系编制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调控交通资源,倡导绿色交通、引导区域交通、城市对外交通、市区交通协调发展,统筹城市交通各子系统关系,支撑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专项规划,是编制城市交通设施单项规划、客货运系统组织规划、近期交通规划、局部地区交通改善规划等专业规划的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

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的管理。

第五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相互反馈与协调。

第六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以建设集约化城市和节约型社会为目标,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公平、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贯彻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优化交通模式与土地使用的关系,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考虑城市应急交通建设需要,处理好长远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保障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

第九条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第十条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地域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编制范围相一致。

第十一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调查分析:以调查为依据,评估城市交通现状,分析交通存在的问题,构建交通战略分析模型。

(二)发展战略:根据城市发展目标等,确定交通发展与土地使用的关系,预测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趋势与需求,确定综合交通体系发展目标及预期的交通方式结构。

交通规划相关规范

交通规划相关规范

交通规划相关规范1、综合交通《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交规发〔2011〕301号)《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建城〔2010〕13号)《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建城〔2010〕80号)《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指导意见》(交政法发〔2011〕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交通部关于加强联运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469号)《关于加快铁水联运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11〕544号)《公路网规划编制办法》(交规划发〔2010〕112号)《城市公共交通分类标准》(CJJT 114-2007)《运输货物分类和代码》(JTT 19-2001)2、交通影响评价依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2010)《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海通航〔2011〕262号)《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指南》(JTG/T B05-2004)《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交人劳发〔2004〕462号)《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GB/T 50438-2007)《新建铁路项目安全评估暂行办法》(铁安监〔2008〕53号)《中国民用航空跑道安全规划》(民航发〔2008〕107号)《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指导手册(第三版)》(MD-TM-2011-001)《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评估管理办法》(AP-83-TM-2011-01)3、道路交通工程依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1部分:总则》(GB 5768.1-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 5768.3-2009)《道路交通流量调查》(GA/T 299-2001)《公交专用车道设置》(GA/T 507-2004)《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 T 325-2010)《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JJ/T 15-2011)《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 129-2009)《城市桥梁设计准则》(CJJ 11-9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规范》JTJ 296-96《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87)《林区公路路线设计规范》(L YJ 113-92)《铁路站场道路和排水设计规范》《TB 10066-2000》《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T845 2009)4、铁路(轨道)交通工程依据《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2009)《铁路信号设计规范》(TB10007-2006 J529-2006)《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2005〕258号)5、水运交通工程依据《水运工程设计通则》(JTS 141-2011)《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2011)《运河通航标准》(JTS 180-2-2011)6、民航交通工程依据《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AP-129-CA-01-R1)《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AP-129-CA-02)《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2008)7、交通场站及物流工程依据《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编制办法》(交规划发〔2007〕365号)《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 200-2004)《汽车货运站(场)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 402-1999)《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99)《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90号)《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 50091-2006)《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2007)《铁路货运中心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2008〕58号)《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86-92)《物流园区分类与基本要求》(GB/T 21334-2008)《物流中心分类与基本要求》(GB/T 24358-2009)8、发展规划《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交规发〔2011〕191号)《道路运输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交运发〔2011〕590号)《“十二五”期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总体推进方案》(厅函水﹝2011﹞1号)《中国民用航空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年至2015年)《邮政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快递服务“十二五”规划》9、其他中国公路学会《交通工程手册》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公路通行能力手册》同济大学《交通影响分析指南》所以无论你是普通还是不普通,都一定要努力,因为问心无愧的芬芳,总有一天,你会发现其实自己也是美丽的。

2019修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2019修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2019修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1 城市总体规划1.1总体规划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由双⽅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组织的,费⽤由规划设计单位⾃⾏解决。

10、《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战略规划》等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30%来计费。

11、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中,如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需增加难度系数1.3,如报省政府审批,则需增加难度系数1.1。

1.2城镇群规划3、城乡统筹规划计费基价为50万元。

1.4多规合⼀1、多规合⼀按照城乡统筹规划费⽤的2-3倍进⾏计费。

2、多规合⼀计费基价为80万元。

2 分区规划3 详细规划3.1控制性详细规划3.1.1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个层⾯:直接编制地块层⾯)注:1、表中计费单价不含分图则。

如增加分图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500元/公顷。

详细规划按45%计费。

2、表中计费单价不含分图则。

如增加分图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500元/公顷。

3、如果增加建筑形体⽅案⽰意,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2000元/公顷。

4、编制两个层⾯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基价为35万元。

5、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阶段⼯作量划分⽐例:1) 建成区:现状调研阶段30%,⽅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若增加分图则,现状调研阶段30%,⽅案阶段35%,成果制作阶段35%;2)新区:现状调研阶段15%,⽅案阶段55%,成果制作30%;若增加分图则,⼯作量划分⽐例为:现状调研阶段15%,⽅案阶段45%,成果制作阶段40%。

6、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评估按总计费的30%计取。

3.1.3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注: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0万元。

2、建筑单位为选型⽅案。

如做建筑单体⽅案设计,则建筑⽅案费⽤另计。

3、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另计。

4、规划总平⾯⽅案每增加⼀个,委托⽅应增加30%的规划费⽤。

5、委托单位如果需要进⾏修建性总平⾯设计,则增加50%的规划费⽤。

对加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认识

对加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认识
1 , 01 Th wo d c m e t l y a mp ra t o e i u d n h 2 6 0. e t o u n sp a n i o t n l n g i i g t e r
2 2日下发 了 《 月 城市 综合交通体 系规 划
编制办》 ( 以下简称 《 法》) 办 。为配
两个 文件 的主 要 内容 进行 了分析 解读 。
Ab ta t: M i i t fHo sn n b n Ru a v l p n f sr c n sr o u i g a d Ur a - r lDe e o me to y t e Pe p eS Re u l fCh n a e e s d ” r c d r s o b n h o l’ p b i o i a h sr l a e P o e u e fUr a c
城市 交通 第 8 第 5 2 1 年 9 卷 期 00 月 一 文章编号 :6 25 2 (0 0 0 —0 10 1 7 —3 82 1 )50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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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 中国经济 社会 的快 速发展 ,城 市 中各种 交通 矛盾 日益尖锐 ,城市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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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调控交通资源,倡导绿色交通、引导区域交通、城市对外交通、市区交通协调发展,统筹城市交通各子系统关系,支撑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专项规划,是编制城市交通设施单项规划、客货运系统组织规划、近期交通规划、局部地区交通改善规划等专业规划的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

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的管理。

第五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相互反馈与协调。

第六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以建设集约化城市和节约型社会为目标,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公平、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贯彻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优化交通模式与土地使用的关系,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考虑城市应急交通建设需要,处理好长远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保障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

第九条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第十条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地域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编制范围相一致。

第十一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调查分析:以调查为依据,评估城市交通现状,分析交通存在的问题,构建交通战略分析模型。

(二)发展战略:根据城市发展目标等,确定交通发展与土地使用的关系,预测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趋势与需求,确定综合交通体系发展目标及预期的交通方式结构。

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和政策。

确定交通资源分配利用的原则,确定各种交通方式的发展要求和目标。

(三)交通系统功能组织:确定交通系统功能组织的原则和策略。

论证客运交通走廊,确定大运量公共客运系统的组成和总体布局。

论证货运交通走廊,确定货运通道布局要求。

(四)交通场站:提出各类交通场站设施规划建设原则和要求。

论证城市交通与对外交通的衔接关系,确定各类综合交通枢纽的总体规划布局、功能等级、用地规模和配套设施;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规划建设指标、布局和用地规模;确定城市物流设施用地、布局和规模。

(五)道路系统:确定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和建设标准;确定城市主要道路网络布局和主要道路交叉口的基本形式和建设要求,确定自行车与步行交通系统网络布局和设施规划指标,确定自行车与行人过街的基本形式和总体布局要求;提出公共交通专用道设置原则。

(六)停车系统:论证城市各类停车需求,提出城市不同区位的分区停车政策,确定各类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基本原则和要求。

(七)近期建设:制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提出近期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安排和实施措施。

(八)保障措施:提出规划的实施策略和措施,评价规划方案的预期效果。

第十二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及基础资料汇编。

(一)规划文本应当以条文方式表述规划结论,内容明确简练,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二)规划说明书应当与规划文本的条文相对应,并对规划文本条文做出详细论述。

交通调查分析、交通模型等技术性分析文件以及主要专题研究成果应当作为规划说明书的附录。

(三)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应当清晰、准确,与规划文本内容相符。

现状图、规划图和分析图应当分别表示,图例应当一致。

(四)基础资料汇编应当包括规划编制中涉及的相关基础资料、参考资料及文件。

第十三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技术审查。

规划成果在技术审查前,应当采取
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直辖市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完成后,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

其他城市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经技术审查后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成果,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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