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合集下载

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范本8篇

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范本8篇

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范本8篇篇1甲方(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客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在个人结算账户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个人结算账户管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业务合作。

二、账户开立1. 乙方自愿在甲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 甲方在收到乙方完整、真实的开户资料后,将在合理时间内为乙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三、账户管理1. 甲乙双方共同管理个人结算账户,甲方负责账户的安全保障和资金存取操作,乙方负责妥善保管账户密码等相关安全信息。

2.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业务规定,正确使用个人结算账户,不得利用账户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3.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账户交易明细,确保乙方能够随时查询账户状态及交易情况。

4.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安全、便捷的个人结算账户服务,保障乙方资金的正常存取。

四、账户资金1. 乙方应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不得将账户资金用于非法用途。

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指令进行资金的存取操作,对于因乙方指令错误导致的资金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3. 乙方在办理资金转账业务时,应遵守甲方的业务规定,正确填写收款人信息、转账金额等要素。

4.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账户进行监控,如发现异常交易或违规行为,有权暂停相关交易并通知乙方。

五、协议变更与终止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

2. 本协议的终止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业务规定。

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办理销户手续,结清账户余额。

六、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本协议的履行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手册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手册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手册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手册
1.引言
本文档旨在指导用户进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操作。

通过本手册,用户可以了解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维护、查询和操作等相关事项,确保账户的正常运作和合规性。

2.账户开设流程
2.1 材料准备
2.2 开户申请
2.3 审核和批准
2.4 开户通知
3.账户变更和维护
3.1 账户信息变更
3.2 客户风险评估
3.3 账户冻结和解冻
3.4 账户销户
4.账户查询和资金操作
4.1 账户余额查询
4.2 资金划付操作
4.3 资金收付执行流程
4.4 资金调拨和冲正
5.费用管理和账户报告
5.1 费用收取方式
5.2 费用报告和查询
5.3 账户对账和报告解析
6.风险管理和合规控制
6.1 账户风险评估
6.2 交易监控和异常处理6.3 法律合规要求
6.4 反洗钱措施
7.附件
附件1、账户开设申请表格附件2、账户变更申请表格附件3、资金划付申请表格
附件4、费用报告示例
法律名词及注释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指在中国境内及其他指定地区开设的,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的银行账户。

2.开户申请:用户向银行提交的开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申
请表格及相关材料。

3.客户风险评估:银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对客户
进行风险等级评估,以确定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监控要求。

4.资金划付:将账户资金划转至指定账户或收款方的操作。

5.账户对账:银行对账户资金和交易流水进行核对和匹配,确
保账户的资金安全和交易准确性。

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范本8篇

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范本8篇

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范本8篇篇1甲方(银行):__________银行乙方(客户):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就个人结算账户的管理事项进行约定,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关于个人结算账户管理的相关事宜,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共同发展和合作双赢。

二、账户类型及功能乙方在甲方处开设个人结算账户,账户类型为:__________。

该账户具备存款、取款、转账、汇款、贷款、理财等结算业务功能。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业务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开设账户。

(2)甲方有权对乙方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账户安全、合规。

(3)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结算服务,保障乙方资金的正常流转。

(4)甲方应保护乙方的个人隐私和账户安全,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泄露乙方个人信息。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在甲方处开设个人结算账户,并享受相应的结算服务。

(2)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相关规定,合法使用账户。

(3)乙方应妥善保管账户密码及相关安全信息,因密码泄露或安全信息被窃取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如账户管理费、手续费等。

四、账户管理事项1. 乙方开户时需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 乙方账户内的资金转账、汇款等交易,应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确保交易安全、合规。

3. 乙方应定期核对账户交易明细,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甲方。

4. 乙方如需变更账户信息或终止账户,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 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乙方账户进行监测和分析,以防范风险。

五、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1. 乙方应充分了解个人结算账户的相关风险,如密码泄露、安全信息被窃取等可能导致账户资金损失。

2. 甲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因素导致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附件1: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一、账户开立㈠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提供下列资料:⒈一般企业单位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⑴营业执照正本(如正本需要年检的,还应提供体现有效年检记录的营业执照副本)。

⑵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⑶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本。

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法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⒉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⑴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⑵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⒊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提供证明文件的基础上,还应提供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相关证明。

⒋关于证明文件的具体说明:⑴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⑵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⑶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⑷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⑸异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外地驻地机构登记证;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

⑹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⑺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⑼单位设立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应出具其主管部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批文。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doc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doc

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方(开户申请人)与乙方(本协议指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所称个人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不包括信用卡)划分为三类,即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

Ⅰ类银行账户:乙方通过Ⅰ类银行账户为甲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存取现金等服务。

Ⅱ类银行账户:乙方通过Ⅱ类银行账户为甲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

经柜面、自助设备加以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等实体介质。

Ⅲ类银行账户:乙方通过Ⅲ类银行账户为甲方提供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

经电子渠道开立账户的,甲方应从同名的Ⅰ类银行账户向Ⅲ类银行账户转入任意金额的方式激活账户。

经柜面、自助设备加以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

Ⅲ类银行账户余额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限额,剩余资金将原路返回甲方Ⅰ类银行账户。

第二条甲方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为甲方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方使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各项业务时,还应遵守乙方公布的相关制度规定。

第四条账户开立1、甲方申请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乙方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接受乙方审核。

甲方同意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客户身份信息。

2、甲方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通过柜面开立Ⅰ、Ⅱ、Ⅲ类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_细则_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_细则_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下文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欢迎阅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指对于银行人民币单位的结算账户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下面将就此进行详细介绍。

一、基本概念1. 银行人民币单位:指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银行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并进行人民币资金结算的单位。

2. 结算账户:指银行为银行人民币单位开立进行人民币资金结算的账户。

3. 一户多卡:指银行为银行人民币单位开立结算账户后,为其发行多张与该账户相连的借记卡或贷记卡。

二、开户条件1. 银行人民币单位需提供与其身份、资格、经营等相关的法定证明材料。

2. 银行人民币单位需有与开立账户及进行资金结算相适应的资金安排。

3. 银行人民币单位在银行机构的其他经营及信用状况符合银行机构要求。

三、账户用途1. 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仅用于单位的经营和日常管理活动,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2. 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仅供原开户银行办理结算业务。

如确需办理转账业务,应在原开户银行的授权下通过系统划拨资金至受益人账户,但需保障转账业务真实、合法,不得违反反洗钱、反恐怖主义等法律法规。

四、账户管理1.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流程,并核实并记录银行人民币单位开户时提交的所有材料。

2.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账户风险评估制度,对不同类型的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进行评估,并根据不同类别和风险等级实施差别化管理。

3.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进行全面、科学、规范的管理,包括账户开立、账户变更、账户注销等环节。

四、账户监管1. 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账户资金安全。

2. 银行应当开展账户内部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的风险问题,确保账户的合规经营。

3. 银行应当发现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存在可疑资金流动的情况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义务,报告行政管理机关和相关机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协 议
甲方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邮编
地址

乙方(全称)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邮编
地址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
上,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自愿在甲方开立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一) 基本存款账户
(二) 一般存款账户
(三) 专用存款账户
(四) 临时存款账户
第二条 甲乙双方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
用、变更、撤销。双方均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任何违反犯罪活动。
第三条 甲方在双方银企关系存款期间,应为乙方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为乙方准确、及时办理人民币
结算业务,向乙方及时推介新的结算产品和服务方式,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结算条件。
第四条 甲方依法为乙方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拒绝任何单位或个
人查询、冻结、扣划乙方账户资金的要求,依法保障乙方资金的安全。
第五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甲方的要求
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六条 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第七条 甲方有权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
结算账户进行年检,乙方应配合甲方的年检,为年检提供便利。
第八条 乙方开立信息资料发生如下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
件,变更内容的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约定的日期为准。
1. 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号的。
2.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
第九条 甲方接到乙方开户资料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与2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
地分支行。
第十条 乙方不得将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不得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不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名称应与乙方向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规定的名称相一致,如乙方需
使用规范化简称,则须在此处注明该规范化简称 。
第十二条 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乙方应在甲方建立预留签章卡片,如乙方银行结算账户名称使用规
范化简称,由乙方在甲方预留签章须与该规范化简称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购买各种空白重要凭证和
办理对外支付,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第十四条 甲方有权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对乙方的现金支
取和现金库存的监督和管理,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职责,
第十五条 甲方得知乙方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权停止乙方结算账户的
对外支付。
第十六条 账户核对
(一)乙方采取如下 账务核对方式
1、乙方来甲方领取,乙方到甲方领取签字时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
2、甲方邮寄,甲方寄出对账单之日起(邮戳为准)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
3.、其他方式
(二)对账单发送周期 (1、按月;2、按季),对账单以邮寄方式发送地址: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对账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四)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对账单后,及时财务核对,在30天内将回单联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对
账人名章返回甲方,逾期未返回对账单情况且未向甲方提出账务不符的,甲方可视同账务核对相符。
(五)乙方在账务核对中发现账务不符,应及时向甲方反映,甲方应于乙方配合,及时处理有关差错,确保账
务记载准确无误。
(六)如乙方需要改变对账方式或对账单寄送地址有所变动等,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七条 甲方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甲方银行债务的乙方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乙方,乙方自发出
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未来办理销户手续的,视同自愿销户,甲方有权将该账户未划转款项列
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十八条 乙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申请,乙方尚未清偿甲方债务的,不得申
请撤销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九条 乙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是,必须与甲方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
凭证和开户登记证(开户核准通知书),甲方核对无误后方可为其办理销户手续,乙方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
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相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
协议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无正当、合法理由或向对方做出说明,违约或擅自终止协议,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
违约方承担一切后果。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先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需通过诉讼解决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
户,自正式撤销之日起,自动终止,对于乙方逾期未来办理销户手续的,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第30个工作日
止自动终止。
第二十四条 其他事项:
(一)
(二)
(三)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一份,效力相同。
第二十七条 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协议各印就条款做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
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