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2018年《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全文

2018年《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全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4月20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的决定(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引导公众绿色出行,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
公共汽车和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专用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调整、公布、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二)组织相关单位建设城市交通枢纽配建的公共停车场;(三)负责市人民政府全额投资的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四)建立健全停车场的基础数据库;(五)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六)建立停车场经营者、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记录;(七)指导和监督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的负责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日常管理的单位开展停车场管理工作;(八)指导停车场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九)依法实施有关的行政处罚;(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gz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及工业建筑类建设项目,应按照本规定进行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规定所称的配建停车场(库)是指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居住区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及访客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指的停车场(库)除特别注明外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四条【制定原则】配建停车场(库)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以及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型式,配建标准的制定应当满足统一标准、分区管理、合理布局、规模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广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审批,并会同市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配建标准的制定或修订。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配建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分区管理】停车配建标准实行分区域管理,不同管理分区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按所在管理分区规定标准进行规划控制和建设。
市行政区域内根据道路交通特征划分为A、B两个管理分区。
A 区范围包括4个区域:广州中心区,即环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地区;黄埔区中心区,即广园快速路以南、天河区界以东、石化路以西、珠江岸线以北的地区;番禺区中心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迎宾大道以南,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B区范围为除A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
停车标准的管理分区划分见附图1。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
建指标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18(000)020
【摘要】GZ0320180135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文件穗国土规划规字〔2018〕6号各相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反映。
2018年7月17日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乡规划
条例》、《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4页(P28-31)
【作者】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2.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J],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的通知 [J],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4.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业务档案对外利用规定的通知[J], 无
5.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的若干试行规定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广州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及工业建筑类建设项目,应按照本规定进行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规定所称的配建停车场(库)是指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居住区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及访客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指的停车场(库)除特别注明外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四条【制定原则】配建停车场(库)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以及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型式,配建标准的制定应当满足统一标准、分区管理、合理布局、规模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广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审批,并会同市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配建标准的制定或修订。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配建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分区管理】停车配建标准实行分区域管理,不同管理分区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按所在管理分区规定标准进行规划控制和建设。
市行政区域内根据道路交通特征划分为A、B两个管理分区。
A 区范围包括4个区域:广州中心区,即环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地区;黄埔区中心区,即广园快速路以南、天河区界以东、石化路以西、珠江岸线以北的地区;番禺区中心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迎宾大道以南,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B区范围为除A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
停车标准的管理分区划分见附图1。
广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设置标准

据07年广州市规划局制定的《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实施检讨》将广州市分为a区和b 区。
a区范围为广园路以南、华南路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
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中心城区中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
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老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松园以南,茶元南路、体育路、天贵路
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即城市规划密度1区);b区范围为除a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即城市规划密度2区)。
a区指标分别规定了上限与下限,b区指标除少数幅度值(配建指标范围)外,均为配建指标下限。
一般来说,b区的配建车位指标会超过a区。
根据规定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为每100平米配建停车位a区0.5—0.7个、b区0.8个。
独立诊所为每100平米配建停车位a区0.6-0.8个、b区1.0个。
疗养院为每
100平方米配建停车位a区0.3-0.5个、b区0.5个。
各城市规划控制指标(车位)

0.2~0.3
0.3
1
(或)每100名职工应设置20个非机动车位。
仓储设施
泊/100㎡建筑面积
0.2~0.3
0.3
1
各种类型车辆泊位换算系数
车型
微型车
小型车
中型车
大型车
铰接车
换算系数
0.7
1.0
2.0
2.5
3.5
资料来源:《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和建设部联合颁布,1988)。
小学
泊/100㎡建筑面积
0.1~0.15
0.15
3
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A区)或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B区)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应设置1~3个学校巴士上落客车位。
小学应设置3~5个接送学生临时车位。
中学
泊/100㎡建筑面积
0.1~0.15
0.15
8
大、中专院校
泊/100㎡建筑面积
0.5~0.8
0.6~0.7
1.0
1
商业类
商场、配套商业设施
泊/100㎡建筑面积
0.5~0.6
0.8
1.5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批发交易市场
泊/100㎡建筑面积
0.8~1.2
1.5
1.5
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泊/10000㎡占地面积
1~2
4~6
20
每20000平方米占地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超过20万平方米占地面积时,超出部分每5万平方米占地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表1 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物类型分类(等级)计算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其他类型停车泊位A区B区住宅类住宅泊/100㎡建筑面积0.5~0.8 0.7~1.0 1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超过2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时,超出部分每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大型居住区应结合出入口分散布置出租车上落客泊位,每处不宜超过10个泊位。
宿舍泊/100㎡建筑面积0.2~0.3 0.4 2宾馆类酒店、宾馆泊/100㎡建筑面积0.3~0.4 0.5 0.25●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旅游巴士停车位。
招待所泊/100㎡建筑面积0.1~0.12 0.15 0.25 ●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办公类行政办公泊/100㎡建筑面积0.6~0.8 1.2 1●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商务办公S建>15000㎡泊/100㎡建筑面积0.5~0.6 0.9 1S建≤15000㎡泊/100㎡建筑面积0.6~0.7 1.0 1商业类商场、配套商业设施泊/100㎡建筑面积0.5~0.6 0.8 1.5●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批发交易市场泊/100㎡建筑面积0.8~1.2 1.5 1.5●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大型仓储式超市泊/100㎡建筑面积 1.0~1.5 2.5 1.5●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独立餐饮、娱乐设施泊/100㎡建筑面积 1.0~1.5 2.5 1.5●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为规范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工作,提高城市停车设施的配建质量和效率,促进城市交通秩序的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公共设施等。
二、停车位配建标准1.住宅小区:根据住宅建筑面积确定停车位配建数量,配建比例为1:12.商业综合体:商业综合体停车位按建筑面积不少于1:1的比例配建,同时应设置地下停车场或者地下停车位,配建比例不低于50%。
3.办公楼:办公楼停车位按建筑面积不少于1:1的比例配建,同时应设置地下停车场或者地下停车位,配建比例不低于70%。
4.公共设施:公共设施停车位按建筑面积不少于1:1的比例配建,同时应设置地下停车场或者地下停车位,配建比例不低于80%。
三、停车位设计标准1.停车位设计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包括长度、宽度、高度等要求。
2.停车位应设置标识,包括停车位编号、停车位规格等,并设有防滑、防盗设施。
3.停车位应设置合理的通道和转角,方便车辆进出,避免拥堵和事故发生。
四、停车位管理要求1.停车位管理应实行定期巡查和维护,确保停车位的正常使用。
2.停车位应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停车位的使用规范和秩序维护。
3.停车位应设置安全监控设施,保障停车位使用者的安全。
五、停车位使用费用1.停车位使用费用应合理定价,不得恶意涨价或者设置隐性收费。
2.停车位使用费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停车位使用费用应通过正规渠道缴纳,不得私自收取。
六、处罚措施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将给予警告、罚款、停止施工等处罚措施,并可能被列入不良记录。
七、附则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是为了规范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停车设施的配建质量和效率,促进城市交通秩序的有序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表1 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附注:
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必须按照本标准配建停车位。
2.超过50个泊位的公共建筑配套停车场,按停车位总数的1~2%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3.停车配建指标实行分区域管理,A区范围为广园路以南、华南路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
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中心城区中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老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松园以南,茶元南路、体育路、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即城市规划密度1区);B区范围为除A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即城市规划密度2区)。
A区指标分别规定了上限与下限,B区指标除少数幅度值(配建指标范围)外,均为配建指标下限。
4.住宅、办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商场、餐饮、娱乐等配套商业设施按相应建筑物类型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
5.新建学校按全部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宿舍)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改扩建学校按新增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
6.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枢纽及其它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的设置停车位数量应根据专项规划设计或交通研究决定配建车位数(表中为参考指标)。
7.在控规阶段应根据停车配建指标提供的指引对区域内的停车位总量进行平衡,考虑停车位资源共享和综合性建筑“错峰”停放等因素,或通过开展地区停车需求
的专项研究来确定各项目实际应配建的停车位数量。
8.表中其他类型停车泊位数量(靠右侧一列)为指导性指标,遇特殊情况应根据具体条件灵活设置。
9.表中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各种类型车辆泊位与小汽车泊位的换算系数见表2,每个小汽车停车位面积参考值约40m2(室内)或25~30m2(室
外);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每个自行车停车位面积为1.5平方米。
表2 各种类型车辆泊位换算系数
资料来源:《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和建设部联合颁布,1988)。
图2 广州市建议停车配建指标分区范围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