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一览表
广州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doc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 500 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及工业建筑类建设项目,应按照本规定进行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规定所称的配建停车场(库)是指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居住区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及访客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指的停车场(库)除特别注明外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四条【制定原则】配建停车场(库)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以及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型式,配建标准的制定应当满足统一标准、分区管理、合理布局、规模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广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审批,并会同市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配建标准的制定或修订。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配建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分区管理】停车配建标准实行分区域管理,不同管理分区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按所在管理分区规定标准进行规划控制和建设。
市行政区域内根据道路交通特征划分为 A、B 两个管理分区。
A 区范围包括 4 个区域:广州中心区,即环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地区;黄埔区中心区,即广园快速路以南、天河区界以东、石化路以西、珠江岸线以北的地区;番禺区中心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迎宾大道以南,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 B 区范围为除 A 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
各类建筑建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

3.0
指综合性商场、购物中心等
二类
1.0
1.类
0.3
0.4
5.0
居住区级的商业中心
3
办公
行政办公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1.2
2.5
其他办公
0.8
1.0
3.0
会议中心
停车位/每百座
5.0
8.0
2.5
4
酒店
宾馆
五星级及以上
停车位/客房
0.8
1.0
0.5
三~四星级
3.三星级及以上酒店、大型餐饮娱乐设施按每1000M2建筑面积需配旅游巴士停车位一个;
4.远城区的城镇区域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可参照上表二环线内停车位指标控制值,其它区域可参照二环线外停车位指标控制值。
1.0
1.2
3.0
疗养院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
0.5
/
7
体育
场馆
一类
停车位/每百座
4.0
4.5
25
指座位数≥15000的体育场;座位数≥4000的体育馆
二类
3.0
3.5
25
指座位数<15000的体育场,座位数<4000的体育馆
8
文娱
电影院
停车位/每百座
3.0
3.0
30
剧院
停车位/每百座
5.0
0.5
0.7
0.5
其他酒店
0.25
0.4
1.0
指经济型酒店、一般招待所
5
餐饮
娱乐
大型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
2.0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DGJ08-7-2006
5.1.1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下表规定。
5.1.2
停车库(场)停车位的设置,应以小型车为计算标准,其他车型停车位不应超过核定总停车位的10%。
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的大型车停车位不应小于总停车位的2%。
注:中心城外汽车旅馆泊位标准应增加30%倍。
注:1.饭店指餐馆、酒店等;
2.桑拿、健身参照本表执行。
注:1.建筑面积小于500㎡的小型商店、便利店可不配建停车位;
2.对商业建筑面积无法标定的,按营业面积加30%计。
体育场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2.其中大型车停车位比例按照交通影响分析来确定。
注:图书馆停车位参照影剧院停车位指标执行。
注:博物馆、会议中心停车位参照展览馆停车位指标执行。
注:带*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
广州市停车配建实施检讨

一、概述1、指标检讨的背景和意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是城市停车设施的主要组成部分,具有出行终端停放和兼顾车辆出行过程中临时停放的双重功能。
根据国内外经验和相关理论研究,配建停车场应该解决80%~85%的城市停车需求,是满足停车需求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及时制订既科学又有可操作性的停车配建标准对解决城市停车问题具有关键性的意义。
2001年广州市开展了《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研究》,主要针对当时执行的“两部”标准(已于2003年废止)难以适应广州城市发展需要的情况,而编制的一套适合广州实际情况的配建指标,对推进停车设施的建设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通过2002年7月至今的试行,广州市的配建停车位数量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配建停车位占停车位总量的比例从67%上升到76%,在城市停车供应中的主体地位不断巩固。
“十五”期间,广州经济总量持续稳步增加,2005年全市GDP达5115.75亿元,比2000年增长91.2%;城市空间不断拓展,番禺、花都纳入市区范围,新成立了南沙和萝岗新区;2005年全市机动车拥有量达177.4万辆,机动车构成发生了重大变化,小客车年均增长率超过20%,摩托车数量日益减少。
随着广州城市交通发展环境的深刻变化,尤其是全市小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城市面临的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给广州整体交通环境的改善带来很大压力。
与此同时,2001年制定的停车配建指标在试行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比如住宅停车配建指标偏低,停车管理区过于复杂,部分指标的可操作性较小等。
为解决现行指标与城市交通发展形势之间存在的矛盾,优化完善停车配建指标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考虑到未来10~15年仍然是广州市小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期,以及2007年1月1日起在市区范围内所有道路全面“禁摩”的影响,对现行指标的检讨和修订已经十分紧迫。
《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适应汽车进入家庭的新形势,制订新的停车配建指标体系”。
因此,本次研究将基于新的发展形势,对现行指标的实施情况进行检讨,进一步优化停车配建指标体系,保持停车配建指标与城市不断发展的需要相适应,更好的指导新形势下停车设施的建设。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Word 文档

附件二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编制说明1 总则第一条目前,全省部分城市出现了不同程度地“停车难”的问题,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的不足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全省现行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指标主要采用1988年10月公安部、建设部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省内个别城市现行当地有关技术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规则巳不能适应我省城市建设新的形势需要,因此制定本标准,其目的是为本省大、中、小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条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根据不同城市类别、区域、建筑类型制定了相应的配件停车泊位设置标准,为规划、设置、管理提供指导。
第三条本条对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进行了定义。
2 一般规定第五条考虑到我省城市在城市规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建设项目所处的区位差异性,对建设项目的配建指标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对指标适用的规划管理区域进行了划分。
第六条、第七条为了避免停车泊位设置过于零散布置带来的管理、景观方面的不足,对本标准适用的建设项目面积的下限值进行了规定,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第七条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阐明了建设项目配建停侧泊位的计算方法,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泊位自身建筑面积)进行计算确定,对混合性质单体建筑或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可分别计算各种用途所需的泊位后进行累计。
第十一条本条对地面停车泊位数占总泊位数上限做了规定,为20%。
小型汽车所需的停车面积按照《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中规定的小型汽车外廓尺寸,考虑相关因素得到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确保了基地内及相关道路或相邻车道的交通安全和畅通,并减少出入口对道路的影响,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各城市新建建筑物停车位配建充电桩指标

万宁
商业:不低于 20%直建或预留
《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
17
太原
住宅:100%预留安装条件 公建:不低于 10%直建或预留安装条
《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施专项规划》
件
石家庄、环 住宅:100%预留安装条件
2019 年 6 月《河北电动汽车充电
18
京、环津 公建:不应低于 10%预留安装条件 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
件
施规划(2017-2020)》
27
乌鲁木齐
住宅:100%预留安装条件 公建:不低于 10%直建或预留安装条
新疆自治区《关于加快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件
28
银川
住宅:100%预留安装条件 公建:不低于 10%直建或预留安装条
地方参照文件
北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规划设计标准》DB11/T 1455-2017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 设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相关设计 文件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 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青岛市《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施专项规划(2017-2035)》
《南京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 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湖北省城市建设绿色发展三 年行动方案》
融创集团建筑充电桩设计导则
日期:2019-11-05 版号:V1.0
件
住宅:10%直建 100%预留安装条件
三亚、海口、
16
办公:不低于 25%直建或预留
大型公共建筑不宜低于 15%
行)》
各类建筑建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

各类建筑建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建筑建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的制定主要是为了满足不同建筑物使用者的停车需求,合理规划和分配停车位资源,提供便捷的停车服务。
下面是各类建筑建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的一些常见要求:1.住宅区停车位指标:-多层住宅区:一般要求一套住宅单位配置1-2个停车位。
根据住宅类型和居住单元数量的不同,停车位指标可以有所变化。
同时,还要考虑小区内公共停车位的规划和设置,以满足访客和临时停车的需求。
-别墅区:一般要求每套别墅配置2-3个停车位。
2.商业区停车位指标:-商业综合体:根据商业建筑的规模和类型,通常要求每1000平方米商业建筑配建30-50个停车位。
-社区商业中心:要求每1000平方米的商业面积配建15-25个停车位。
3.办公区停车位指标:-大型办公楼:根据建筑楼层数和容积率进行计算,一般要求每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配建10-20个停车位。
-中小型办公楼:根据建筑楼层数和容积率进行计算,一般要求每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配建5-10个停车位。
4.文化教育区停车位指标:-学校:根据学校类型(小学、中学、大学等)和规模,一般要求每个教育单位配置一定数量的停车位。
例如,小学一般要求每个班级配有1个停车位,中学一般要求每1000名学生配备10个停车位。
-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教育建筑:根据建筑规模和容积率,一般要求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5-10个停车位。
5.医疗保健区停车位指标:-医院:根据医院规模和床位数量进行计算,一般要求每张床位配有一定数量的停车位。
同时,还要考虑就诊者和工作人员的停车需求。
一般情况下,医院要求每张床位配备1-2个停车位。
-社区卫生中心和诊所等小型医疗建筑:根据建筑规模和输送能力进行计算,一般要求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5-10个停车位。
以上只是各类建筑建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的一些常见要求,实际制定和执行时还需要考虑具体建筑物的特点、周边的交通状况、停车需求的预测等因素。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为规范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工作,提高城市停车设施的配建质量和效率,促进城市交通秩序的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公共设施等。
二、停车位配建标准1.住宅小区:根据住宅建筑面积确定停车位配建数量,配建比例为1:12.商业综合体:商业综合体停车位按建筑面积不少于1:1的比例配建,同时应设置地下停车场或者地下停车位,配建比例不低于50%。
3.办公楼:办公楼停车位按建筑面积不少于1:1的比例配建,同时应设置地下停车场或者地下停车位,配建比例不低于70%。
4.公共设施:公共设施停车位按建筑面积不少于1:1的比例配建,同时应设置地下停车场或者地下停车位,配建比例不低于80%。
三、停车位设计标准1.停车位设计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包括长度、宽度、高度等要求。
2.停车位应设置标识,包括停车位编号、停车位规格等,并设有防滑、防盗设施。
3.停车位应设置合理的通道和转角,方便车辆进出,避免拥堵和事故发生。
四、停车位管理要求1.停车位管理应实行定期巡查和维护,确保停车位的正常使用。
2.停车位应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停车位的使用规范和秩序维护。
3.停车位应设置安全监控设施,保障停车位使用者的安全。
五、停车位使用费用1.停车位使用费用应合理定价,不得恶意涨价或者设置隐性收费。
2.停车位使用费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停车位使用费用应通过正规渠道缴纳,不得私自收取。
六、处罚措施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将给予警告、罚款、停止施工等处罚措施,并可能被列入不良记录。
七、附则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是为了规范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停车设施的配建质量和效率,促进城市交通秩序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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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中“建筑面积”无特别说明的,均指“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2.公租房指政府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政策性租赁住房),但不包括两限商品住房和部队、企事业单
位自建住房等;
3.新建学校按全部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计算配套停车泊位数量,改扩建学校按新增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计算配套停车泊位
数量。
4.表中“其他类型停车泊位数量”为指导性指标(幼儿园、小学、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建筑物应按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可根据
实际情况灵活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