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2015)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市政府关于印发《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通知宁政发〔2015〕1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xx人民政府2015年6月29日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xx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见附图1):一类区:旧区,xx—xxxx—京沪铁路—红山路—xx—xx门xx—xx—xx—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xx路—xx—xx围合的区域;六合xx老城(方州路—招兵xx—xx—八百xx合围区域)、xxxx老城(xx—104国道—天印大道—xx 合围区域)、xxxx老城(312国道—团结路—xx路—公园xx—xx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指xx以南、xx公路以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其中,办公类建筑停车分区按以下执行(见附图2),具体指标仍按照附表1执行:一类区:(1)主城区,包括xxxx公路,xx至xxxx,西、xx至xx的区域;(2)xxxx,包括xxxx核心区(沿xx大道—定向xx路—xx—xx围合区域)、xxxx老城(312国道—团结路—xx路—公园xx路—xx合围区域)、六合xx(xxxx—xx—沪陕高速—xx—健康路—白果路围合区域)、六合xx老城(方州路—招兵xx—xx—八百xx合围区域)、大厂xx;(3)xxxx老城(xx—104国道—天印大道—xxxx合围区域)、xx副城核心区(xx港—杨家圩地区及xx定桥xx中央商务区);(4)xx副城核心区和片区xx,包括仙鹤片区xx (xx大道—文澜路—xx—学典路围合区域)、白象片区xx(xx大道—守敬路—xx—科技xx路围合区域)、xx片区xx。
国内部分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截止 2015)

馆
积
占地的科技馆、馆、青少年宫、儿
博物馆、图书馆童活动中心、老年
等
活动中心等
车位/100
会议中心 m2 建筑面 0.6 0.6 0.6 0.8 A21 含会议中心、会 企事业单位的职
展中心等
工疗养院等
积
车位/100 展览馆 m2 建筑面 0.3 0.3 0.7
积
1 A21
展览馆,包括企 业所属独立占 地的展览馆等
的建筑类别
车位/百
电影院
3
3
7 10 B31 电影院
座
音乐厅、歌舞厅、 网吧等
车位/百
剧院
4
4
9 15 B1 剧院
座
体育场≧
15000 座位,车位/百 4 体育馆≧ 座
4
A41、 室内外体育运
5
6 A42
动用地,包括体
3000 座位
育场馆、游泳场
馆、各类球场及
体育场
其附属的业余
<15000 或体 车位/百
‐ 28 ‐
通道设置停车位,地面停车率(小汽车地面单层停车位与居住户数地比率)按不大于 10%控制。 (7)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居住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 90%。
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 3.8 米。 (8)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车位。 (9)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 90%。采用二层升
别
下限 下限
对应建筑 类别说明
可参照第一列建 筑项目类别配建 停车位指标执行
的建筑类别
其他办公
国内部分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截止 2015)

服务站等
站等用地、急救中
积
心、血库、社区以
上级别的卫生监
督所等
办公 行政办公
车位 /100m2 建筑面
积
0.45
0.45
0.65 0.65 A1
包括党政机关、 社会团体、行使 行政职能的事 业单位等办公 机构及其相关 设施
‐ 23 ‐
公共建筑 项目类别
单位
旧城 地区
上限
一类 地区
下限
二类 三类 地区 地区 用地类
附表 3.3 上海市停车配建指标
项目
指标单位
住宅
一类(平均每户建筑 面积>150 ㎡或别墅) 商品房 二类(90m2≤平均每户 建筑面积≤150 ㎡)
三类(平均每户 建筑面积<90 ㎡) 经济适用房 公共租赁房和廉租房
车位/户
车位/户
车位/户 车位/户 车位/户
办公
——
车位/100 平方米
商业
医院
宾馆
心等
饭店、餐厅、酒 吧等
以零售功能为 主的商铺、商场 等
以零售功能为 主的超市等
独立占地的农
综合市场、 车位/100
农贸市场、 m2
副产品、服装、 0.7 0.7 1.1 1.3 B12
建材等产品的
批发市场* 建筑面积
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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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 项目类别
单位
旧城 地区
上限
一类 地区
下限
二类 三类 地区 地区 用地类
息处理等功能、
建筑面
W1、W2、
大型露天堆放
积
W3
货物的用地等
仓储用地
游
览
车位/
场 风景公园 公顷占 0.8 0.8
广州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doc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 500 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及工业建筑类建设项目,应按照本规定进行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规定所称的配建停车场(库)是指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居住区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及访客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指的停车场(库)除特别注明外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四条【制定原则】配建停车场(库)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以及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型式,配建标准的制定应当满足统一标准、分区管理、合理布局、规模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广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审批,并会同市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配建标准的制定或修订。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配建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分区管理】停车配建标准实行分区域管理,不同管理分区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按所在管理分区规定标准进行规划控制和建设。
市行政区域内根据道路交通特征划分为 A、B 两个管理分区。
A 区范围包括 4 个区域:广州中心区,即环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地区;黄埔区中心区,即广园快速路以南、天河区界以东、石化路以西、珠江岸线以北的地区;番禺区中心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迎宾大道以南,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 B 区范围为除 A 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摘要: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汽车数量的快速增长,停车问题逐渐成为城市管理的焦点。
为解决停车难题,广州市制定了《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提出了明确要求。
本文将对该指标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居民收入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停车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缓解停车难题,广州市制定了《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旨在对广州市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二、主要内容该指标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停车位配建比例:根据建设项目的用途和规模,规定了不同类别的建设项目所需的停车位配建比例。
比如,住宅小区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不少于0.8个停车位,办公楼按照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不少于3个停车位。
2.设备标准:要求停车场必须设置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包括停车指示标志、照明设施、通风设备等。
同时,还要求停车场必须配备24小时监控系统,确保车辆安全。
3.停车位设计:规定了停车位的设计标准,包括标线宽度、长度和倾斜度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还对残疾人停车位的设置提出了具体要求,以保障残疾人出行的便利性。
4.环保要求:要求停车场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要注重环保,包括应用节能材料、合理利用雨水等。
此外,还鼓励停车场设置绿化带和透水铺装,提升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
5.公共交通连接:规定在建设项目选址时,要考虑公共交通的便利性,确保建设项目与公共交通站点的连接。
同时,还要求建设项目配备接驳公共交通的设施,以促进出行多样化和绿色出行。
三、措施和效果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
首先,该指标规定明确了停车位配建比例和设备标准,确保了建设项目的停车位供应充足和停车环境优良。
其次,该指标规定对环保和公共交通的要求,促进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出行。
广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设置标准

据07年广州市规划局制定的《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实施检讨》将广州市分为a区和b 区。
a区范围为广园路以南、华南路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
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中心城区中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
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老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松园以南,茶元南路、体育路、天贵路
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即城市规划密度1区);b区范围为除a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即城市规划密度2区)。
a区指标分别规定了上限与下限,b区指标除少数幅度值(配建指标范围)外,均为配建指标下限。
一般来说,b区的配建车位指标会超过a区。
根据规定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为每100平米配建停车位a区0.5—0.7个、b区0.8个。
独立诊所为每100平米配建停车位a区0.6-0.8个、b区1.0个。
疗养院为每
100平方米配建停车位a区0.3-0.5个、b区0.5个。
2015年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指标计算

2015年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指标
一. 2015年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3.4的规定。
表3.4
注: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2、学校校门应考虑停车场,并设接送学生的缓冲空间。
3、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
4、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5、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6、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25㎡/每车位、自行车按1.5㎡/每车位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35㎡/每车位、自行车按1.8㎡/每车位计算。
7、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7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8、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9、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二. 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15%。
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75º。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是指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对停车设施配建数量和类型的具体要求和规定。
这是为了促进城市交通秩序,缓解停车难问题,保障市民出行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首先,规定了各类建设项目的停车设施的配建比例。
根据不同的建设项目性质和规模,制定了相应的停车配建比例要求。
比如,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建设项目,一般要求配建停车位的数量和使用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
其次,规定了停车设施的布局和设计标准。
包括停车位的布置密度、通车道宽度、停车区域的防护设施等。
这些规定是为了确保停车设施的安全性和便利性,防止因停车不当而造成的交通拥堵和安全事故。
第三,规定了停车位的运营和管理要求。
包括停车费用的收取标准、停车位的使用管理、停车位的配备方式等。
这些要求旨在提高停车位的利用率,避免停车资源浪费和滥用。
第四,规定了停车设施的充电设施配建要求。
随着电动汽车的普及和推广,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中还包括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配建要求。
要求建设项目配备一定数量的电动汽车充电桩,并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最后,规定了对停车配建指标的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依据规定的停车配建指标,建设单位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停车配建工作。
政府部门会对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未按要求完成配建工作的单位可能会面临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总之,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是为了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保障市民出行和建设项目的需求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这些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城市交通秩序,改善停车管理水平,进一步优化城市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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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调整理由:目前小学接送学生临时车位建设无法得以保证,且停车位数量不 足,严重影响道路正常交通运行。
9) 工业仓储类 分类调整 调整内容:取消分类,将工业厂房与仓储设施按同一类型设置 调整理由:两者现行标准一致。 机动车指标调整 调整内容:管理 A 区不变,管理 B 区由“0.2 泊/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调整 为“≥0.3 泊/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调整理由:结合实际配建调整。 3、停车管理政策调整 住宅类配建停车场应设置临时停车位,以供访客临时停车使用,临时停
2)住宅类配建指标总体偏低,不能满足目前居住小区迅速增长的停车需求; 其中商品房与保障房均存在 2 个执行标准,彼此间存在一定差异,给实际执行造 成困扰。
3)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值不尽合理,部分用地类型配建不能满足需求。 4)综合医院类建筑物停车配建基本按现行标准执行,但无法满足需求,仍 存在停车难现象。 5)小学类建筑物设置的接送学生临时车位数无法得以保证。 6)规划管理环节对指标的理解和执行力度存在差异。
i
一、项目规划背景
2007 年,广州市开展了《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实施检讨》(以下简称“现行 指标”),通过提高住宅停车配建指标、简化停车管理分区等方式,有效缓解原有 指标与城市交通发展形势之间存在的矛盾,并明确了停车配建管理 A 区、B 区的 边界范围。该指标实行至今,广州市的配建停车位数量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在 城市停车供应中的主体地位不断巩固,对改善广州中心城区的交通拥堵也起到较 好的作用。
3
的地区;黄埔区中心区,即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 北的地区;番禺区中心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 新华镇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迎宾大道以南,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 B 区——除 A 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
此外,位于 B 区范围内的城市重点功能发展区核心区的停车配建指标应采用 A 区标准,核心区范围以外的地区结合城市功能定位进行灵活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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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理由:集体宿舍作为项目配套,不能采用单独用地进行申请建设;近年 来的各种宿舍,如大学宿舍、工厂宿舍等,均采用项目用地类型配建标准进行配 建车位。
4) 办公类—商务办公 分类调整 调整内容:取消根据建筑开发规模的分类方式 机动车指标调整 调整内容:管理 A 区统一调整为“0.5~0.7 泊/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 B 区统一调整为“≥0.9 泊/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调整理由:结合分类调整,并考虑限制该类用地停车指标。 5) 体育类 分类调整 调整内容:取消根据场馆规模的分类方式,调整后配建指标为:机动车“4~5 泊/100 座位(A 区)、≥6 泊/100 座位(B 区)”,非机动车“≥15 泊/100 座位”。 6) 医院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机动车指标调整 调整内容:管理 A 区由“0.5~0.7 泊/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调整为“0.7~1.0 泊/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 B 区由“0.8 泊/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调整为“≥ 1.0 泊/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调整理由:现状该类用地停车缺口较大,应适当提高配建标准。 7) 医院类—老人院 分类调整 调整内容:新增类型,建议纳入疗养院类别。 调整理由:市局批复的设计条件中,停车配建指标与疗养院类型标准一致。 8) 学校类—小学 接送学生临时车位调整 调整内容:由“设置 3~5 个接送学生临时车位”调整为“设置 5 个以上接送 学生临时车位”,并作为强制要求,结合学校门口等道路红线以外的学校用地进 行设置。
二、现行指标存在问题
通过整理既有城市重点地区规划,并充分详细了解现行指标执行情况,针对
1
停车分区管理、建筑物分类及配建指标值大小等方面,对现行指标存在的问题进 行分析:
1)由于近年来已批复或正在编制的城市重点发展地区停车规划多数按照管 理 A 区标准进行执行,因此现行管理 A 区的边界范围已不满足广州市城市功能 对外疏解的需求。
2
四、指标调整优化思路
1、结合城市重点发展区相关规划,优化调整停车管理分区 结合近年来广州市城市重点地区规划成果,完善目前确立的停车管理分区范 围,在整体交通和停车发展战略指导下,分区域制定停车位供应的策略要点。 2、从停车使用和交通影响角度出发,分类别确定停车位供应策略 保证居住地的车辆停放需求,严格限制办公地点的通勤车辆停放需求,适当 调节医院、中小学等公共场所的停车/临时停车需求,根据路网容量的限制,在 适当的阶段实行停车需求管理。 3、加强居住小区配套停车场建设,优化停车供应结构比例 在居住区严格执行配建政策,满足“一车一位”的刚性需求,支撑机动车持 续发展;适当提高住宅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为自用基本停车位政策的实行创造 条件;正确认识建筑物使用年限和停车配建指标动态调整之间的关系。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广州市改善交通状况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经 13 届 141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关于改善中心城区交通状况的 实施方案》(穗交改领[2011]1 号),明确要求“总结目前我市建筑物停车配建现 状及需求,在 2007 年完成的《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实施检讨》的基础上,按照 分区域、差别化的原则,并结合区域的交通需求管理策略进一步修订建筑物停车 位配建标准”。
图 1 调整后广州市建议停车配建指标分区范围示意
4
2、停车配建指标调整 现行指标共涉及 11 大类 30 小类用地类型,本次规划针对其中的 6 大类 9 小类提出了调整建议,具体内容如下: 1) 住宅类—商品房、自建房 机动车指标调整 调整内容:管理 A 区由“0.5~0.8 泊/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调整为“0.8~1.2 泊/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 B 区取消指标上限值,由“0.7~1.0 泊/100 平方米 建筑面积”调整为“≥1.2 泊/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调整理由:一方面现行指标已不满足实际需求,需要提高配建标准;另一方 面可实现与《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2012)提出的住宅类停车配建 指标的衔接。(注:外围各区/市的商品住宅类停车配建指标现行标准分别为:花 都“≥1.0/1.2 泊/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番禺区“1.2~1.8 泊/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萝岗区“1.2~1.8 泊/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城市“1.5 泊/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从化市“≥1 户 1 位”) 2) 住宅类—公租房 分类调整 调整内容:将经适房、公租房、廉租房合并统一归类为公租房,保留限价房 (配建标准参照普通商品住房的指标下限)。 调整理由:依据市住保办对保障房的现行政策。 机动车指标调整 调整内容:管理 A 区调整为“0.5~0.8 泊/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 B 区调 整为“≥0.8 泊/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调整理由:考虑公租房未来入住群体的调整,如人才公寓等,以及车位出租 的可能性,适当提高建筑配建标准。 非机动车指标调整 调整内容:将现行配建指标统一为“≥1.5 泊/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调整理由:与实际配建相一致。 3) 住宅类—宿舍 调整内容:取消宿舍类指标。
近年来,广州经济总量持续稳步增加,2012 年全市 GDP 达 13551.21 亿元, 较 2007 年增加了 89.8%,增速为 10.5%;在广州市实行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的形 势下,城市建设得以快速发展,城市功能加速向外疏解,而重点功能区、外围新 区的出现更是使得城市空间布局发生了重大变化;机动车方面,限牌措施的出台 有效遏制小汽车快速增长,2012 年全市小客车保有量 174.0 万辆,较 2007 年翻 了一翻,增速为 10.61%。随着广州城市交通发展环境的深刻变化,特别是城市 用地格局、交通工具数量和构成、居民消费习惯和水平等的变化都会使居民出行 特征及其衍伸的车辆停车特性发生改变。同时,现行指标在执行过程中也暴露了 一些问题,如住宅类停车配建指标偏低、保障房停车配建指标标准不一致等等。 为解决现行指标与城市空间发展趋势之间存在的矛盾,以及小汽车限购政策下城 市交通发展形势的改变,优化完善停车配建指标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优化研究
(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交通规划研究所 二0一三年十二月
目录
一、项目规划背景 ................................................................................................................1 二、现行指标存在问题 .......................................................................................................1 三、指标调整指导战略 .......................................................................................................2 四、指标调整优化思路 .......................................................................................................3 五、指标调整优化建议 .......................................................................................................3 附件 1 现行指标管理分区示意图(2007 年).......................................................... 12 附件 2 现行指标配建停车指标表(2007 年)..........................................................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