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 库 标准
(完整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试行)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由公安部与建设部于1988年颁布,1989年开始实施,与<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同期颁布实施.《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试行)颁布单位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881003 实施日期890101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
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
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
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
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
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完整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试行)颁布单位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881003实施日期890101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
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
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
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
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
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市政府关于印发《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通知宁政发〔2015〕1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xx人民政府2015年6月29日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xx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见附图1):一类区:旧区,xx—xxxx—京沪铁路—红山路—xx—xx门xx—xx—xx—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xx路—xx—xx围合的区域;六合xx老城(方州路—招兵xx—xx—八百xx合围区域)、xxxx老城(xx—104国道—天印大道—xx 合围区域)、xxxx老城(312国道—团结路—xx路—公园xx—xx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指xx以南、xx公路以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其中,办公类建筑停车分区按以下执行(见附图2),具体指标仍按照附表1执行:一类区:(1)主城区,包括xxxx公路,xx至xxxx,西、xx至xx的区域;(2)xxxx,包括xxxx核心区(沿xx大道—定向xx路—xx—xx围合区域)、xxxx老城(312国道—团结路—xx路—公园xx路—xx合围区域)、六合xx(xxxx—xx—沪陕高速—xx—健康路—白果路围合区域)、六合xx老城(方州路—招兵xx—xx—八百xx合围区域)、大厂xx;(3)xxxx老城(xx—104国道—天印大道—xxxx合围区域)、xx副城核心区(xx港—杨家圩地区及xx定桥xx中央商务区);(4)xx副城核心区和片区xx,包括仙鹤片区xx (xx大道—文澜路—xx—学典路围合区域)、白象片区xx(xx大道—守敬路—xx—科技xx路围合区域)、xx片区xx。
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者露天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或者与公共建筑配套建设,向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民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地。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统一领导。
停车场实行市、区(开发区)、街道三级管理。
第五条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开发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停车场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及机动车道路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六条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建立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通过网络、电子显示屏等信息发布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场位置、停车位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服务。
鼓励停车场经营单位采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进行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包括立体、地下停车场在内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市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机动车停放需求,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停车场年度供地计划、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在核发停车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竣工规划核实前,应当征求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长春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设置说明-科奇解说

2013年末,《长春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设置说明》(以下简称新《标准》)出台,对比2005版的旧规,新《标准》大幅提升了住宅车位配比比例,并特殊强调地下车位配比。
为此,特邀请吉林建筑大学王科奇副教授对新《标准》做以讲解。
新《标准》规定,长春市主城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两个停车区。
地下车位将成大趋势按照新《标准》规定:居住用地中住宅配建停车位的地面停车率(居民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应保证不大于20%。
此条规定直接影响了开发商对小区地上车位的设计数目,如100户居民,地上停车位应少于20个,在地面停车位减少的同时又要满足新《标准》要求的车位配比,所以新建住宅小区的地下停车位将增多,也就是说,越来越多的新住宅小区将进入全人车分流和满铺地下车库时代。
“地下车位将成为小区内业主私家车停放的主要区域。
”王科奇认为。
车位多了不等于价格降低满铺地下室将提高楼盘的建安成本,并拉长楼盘的施工工期(约1-2个月)。
仅从建安成本上看,地下室在2500元/平方米左右,标准层在1600元/平方米左右,以一个30平方米的车库为例,普遍售价15万元/个,合成单价为5000元/平方米,而同样平方米的房子按照长春市住宅均价计算要将近20万元,购房者不妨根据自己的购房单价推算要买的车位是否定价过高。
旧规VS新《标准》车位配比成倍增长2005版《标准》100平方米以上的户型车位配比1:0.5100平方米以下户型车位配比1:0.4新《标准》户型分区被细化,分为200平方米以上、144-200平方米之间、90-144平方米和90平方米以下例:一个100户的小区,户型面积区间为90-100平方米2005版《标准》——配车位40个新《标准》——配车位120个专家简介王科奇:吉林建筑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哈尔滨工业大学在读博士、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与规划学院建筑设计第二教研室主任。
专家教你挑车位1.注意车位大小,标准的小型车位尺度为2.4米×5.3米,微型车尺度为4米×2.2米。
长春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八、居住用地中住宅配建停车位的地面停车率(居民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应保证不大于20%。此外,在依据附表规定设置的配建停车位之外,还应结合小区出入口预留不少于居住户数3%的访客停车位。
九、居住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应依据附表中规定的配建指标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其停车泊位数应与住宅配建停车泊位数分别计算,停车场出入口及交通流线应进行分别考虑,停车设施形式以地面停车为主。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按照附表中规定的配建指标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泊位。原建筑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在改、扩建规划设计时按总规模依据本标准配置。
四、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建设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的2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长春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
注:表中带*类建筑为特殊类型建筑项目,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
长春市建筑物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
注:表中带*类建筑为特殊类型建筑项目,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
特殊类型建筑。
十二、在涉及规划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商业步行街区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相关规划执行。
十三、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长宽尺寸应当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等相关规范要求。
十六、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十七、本规定的建筑物配建指标值均为下限,即项目建设时配建的停车位不应低于本规定指标值。
(整理)长春日照及停车位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业经1998年7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述一九九八年九月四日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充分利用城市土地,合理确定城市建筑的日照间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结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活动涉及日照间距的单位和个人,必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被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保证日照间距:(一)住宅;(二)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公益性专用住宅(以下统称长日照建筑);(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及日照的建筑物。
前款中被遮挡建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日照间距:1、临时建筑、违法建筑以及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建筑物;2、建筑物集中设置楼梯间和辅助房间较多一侧及山墙、设窗山墙(以下统称非主要采光面);3、建筑物短边与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以下统称非高层建筑物)短边相对的。
第四条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其对住宅和长日照建筑的日照遮档:(一)距离住宅和长日照建筑外墙面6米以外的烟囱或者12米以外的水塔;(二)高出建筑物顶面的,宽度不超过12米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以及凸出外墙面不超过1.5米的楼梯间等;(三)位于住宅和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正向以外的建筑物。
(四)在尚未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和改造的区域内的危房,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原位置按照原高度、原面积翻建的建筑物。
(五)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标志性建筑物。
第五条建筑日照间距依据日照间距系数和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确定。
日照间距系数,是指日照间距与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的比值。
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是指被遮档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遮挡建筑物檐口顶面或者女儿墙顶面的街垂直距离,但被遮挡建筑物底部为公共建筑的,计算高度应当减去公共建筑层高度。
(完整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试行)颁布单位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881003 实施日期890101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
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
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
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
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
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春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一、本标准所称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物内各单位就业或居住人员,以及前来联系工作、洽谈业务、走访亲友等人员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二、本市主城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
主城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两个停车分区:
第I区域:北环城路、东环城路、卫星路、南环城路、蔚山路、飞跃路、西环城路所围
合区域;
第II区域:第I区域以外主城区。
双阳城区参照第I区域执行,规划区内的其它乡镇应结合乡镇总体规划综合确定。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按照附表中规定的配建指标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
泊位。
原建筑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在改、扩建规划设计时按总规模依据本标准配置。
四、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建设在同一道路或者
相邻道路上的2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五、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
停车设施的
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人防、交通等相关技术要求。
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自备车位除外)。
六、各类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必须保证不少于配建总泊位数8%的地面停车泊位数,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型客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等)优先使用该
车位,商业开发密度较高区域(商圈、未来城市新中心)在保证基本功能需求的前提
下经审批后地面停车泊位可适当酌减。
七、住宅用地中除保障性住房外,其它住宅均按照附表中规定的商品房配建指标执行。
八、居住用地中住宅配建停车位的地面停车率(居民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应保证不大于20%。
此外,在依据附表规定设置的配建停车位之外,还应结合小区出入口预留不少于居住户数3%的访客停车位。
九、居住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应依据附表中规定的配建指标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其停车泊位数应与住宅配建停车泊位数分别计算,停车场出入口及交通流线应进行分别考虑,停车设施形式以地面停车为主。
十、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其配建车位数量应按各类建筑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公交枢纽、综合交通枢纽、殡葬用地、I区建筑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及II区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的大型建筑物,交通敏感区域重点建筑等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
特殊类型建筑项目(附表中用*表示)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
十二、在涉及规划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商业步行街区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相关规划执行。
十三、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长宽尺寸应当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等相关规范要求。
十四、本规定涉及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
核算车位内安排其他车型机动车时,可按附表所列的换算值折算小型汽车的车位。
车型
机动车
微型车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铰接车
车位换算值 1 2
十五、各类建筑物每100个机动车停车位应设置一个无障碍车位,每设置一个残疾人专用车位可减设1个标准机动车车位。
宾馆、饭店等需设置大型客车位的建筑物,每设置1个大型车位可减设个标准机动车车位。
十六、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十七、本规定的建筑物配建指标值均为下限,即项目建设时配建的停车位不应低于本规定指标值。
十八、鼓励各类建筑的配建停车设施建成后面向社会开放,开放的停车设施需要设置收费设施的,其出入口处收费排队等候空间应不少于两车位。
十九、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办公区域参照本标准物管、社区用房等配套办公楼配建指标执行,其它区域参照本标准医疗卫生用地住院部配建标准执行。
长春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
注:表中带*类建筑为特殊类型建筑项目,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
长春市建筑物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
注:表中带*类建筑为特殊类型建筑项目,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