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容面积计算方法及停车位配建标准专章
车位配比计算公式

车位配比计算公式车位配比计算公式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指标,计算出一个停车场或停车设施所需的合理车位数量。
车位配比计算公式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停车场的停车效率和服务质量,提供给车主足够的停车资源。
车位配比计算公式的具体内容取决于不同的场所和需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车位配比计算公式。
1. 根据建筑面积计算:这种计算方法根据停车场的建筑面积来确定所需的车位数量。
一般来说,根据建筑面积计算的车位配比可以分为两种情况:a. 停车面积占比:根据停车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比例来计算车位数量。
例如,某个停车场的停车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30%,则停车位的数量为总建筑面积乘以0.3。
b. 建筑面积配比:根据建筑面积的不同类型,给予不同的车位配比。
例如,商业建筑的车位配比可以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2个车位计算。
2. 根据人员流量计算:这种计算方法主要是根据停车场每天或每小时的人员流量来确定所需的车位数量。
一般来说,人员流量与车位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可以通过历史数据或统计模型来估算。
a. 日均人员流量配比:根据停车场每天的人员流量和车位使用率来计算车位数量。
例如,某个停车场每天的人员流量为1000人,车位使用率为80%,则停车位的数量为1000除以80%。
b. 高峰小时人员流量配比:根据停车场高峰小时的人员流量和车位使用率来计算车位数量。
例如,某个停车场高峰小时的人员流量为200人,车位使用率为90%,则停车位的数量为200除以90%。
3. 根据车辆类型计算:这种计算方法主要是根据停车场所服务的车辆类型来确定所需的车位数量。
不同类型的车辆具有不同的停车需求,因此需要针对性地进行车位配比。
a. 小型车和大型车配比:根据停车场所服务的小型车和大型车的比例来计算车位数量。
例如,某个停车场服务的小型车和大型车比例为3:1,则小型车位和大型车位的数量分别为总车位数乘以0.75和0.25。
b. 特定车辆类型配比:根据停车场所服务的特定车辆类型的需求来计算车位数量。
计容面积计算方法及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定专章

第十条(容积率) 容积率指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表达公式为:
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容积率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地上建筑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地下建筑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被掩埋外墙长度占该 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40%的,除集中车库和 设备用房外,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小于40%的,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 算; (三)因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影响,或者因满足文物保护、防洪 要求,导致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使用受限,仅使用地下及局部被室外地坪掩 埋的地上建筑配建停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经专题论证,其不足部分 在地上建筑中配建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地下建筑中除车库和设备 用房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四)超出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增配的地上集中停车库,不纳入 容积率计算。 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录2) 执行。
集中车库示意图
不合理集中车库 设计不合理的集中车库示意图
局部放大图 剖面图
车库平面图 设计不合理的集中车库示意图
u 增配的地上集中停车库的计容原则
1、停车位、车道及车库范围内的楼梯间、设备用房、卫生间不计容。 车库范围外的及紧邻车库设计的楼梯间、设备用房、卫生间等计容。
2、车库平面应当合理、紧凑布局,避免单车位面积过大,车库与其他 功能用房之间应当用实墙(防火卷帘)完全隔断。
5 4 23
1
不大于 5.4米
1、车位净高2.2 2、管道0.8 3、梁高0.6 4、覆土1.5 5、室内外高差 (不小于0.1)
6
5 4
3 2
1
6
不大于 5.4米
1、车位净高2.2;2、管道0.8;3、梁高0.6;4、覆土1.5 5、室内外高差(小于0.1);6、不计算绿地率范围
[规范总结]-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面积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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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总结]-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面积计算方法1、建筑占地面积计算:参照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和有关规范计算。
(1)单层、多层及以上建筑物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地下室、半地下室等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等)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3)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独立柱的雨逢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二层以上建筑物出挑形成走廊、檐廊的按上述原则计算,未形成的不计算。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或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两个建筑物间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8)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投影面积计算;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9)室外楼梯按其投影面积计算。
以下部分不计入建筑占地面积:(1)无顶盖的花架等建筑小品不计算。
(2)亭、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圆库等建、构筑物不计算。
和小区路计算至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计算至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计算至红线;距房屋墙脚 1.5m,对其它围墙、院墙计算至墙角。
(4)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为准进行计算。
(5)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为: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计算至距路边1m,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沿居住区道路、城市道路则计算至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m。
(6)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计算至红线。
5、建筑用地面积计算:建筑用地面积以福州市城市规划局正式划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城市道路红线内、河道蓝线内、绿地绿线内面积不得计入。
公园停车场面积计算公式

公园停车场面积计算公式一、基本思路。
1. 首先要确定停车场的规划布局,例如是采用垂直式停车、平行式停车还是斜列式停车,不同的停车方式,车辆所需的停放空间不同,从而影响停车场面积的计算。
二、不同停车方式下的面积计算。
1. 垂直式停车。
- 单个停车位尺寸:- 小型汽车垂直式停车时,一般每个停车位的宽度为2.4 - 2.8米(常用2.5米),长度为5 - 6米(常用5.3米)。
- 计算公式:- 如果停车场只停放小型汽车,且为垂直式停车,设停车场可停放车辆数为n。
考虑到车辆之间的通道(一般通道宽度为6米左右),停车场面积S(平方米)的大致计算公式为:S=(5.3×2.5)n+(6× n),化简后S = 13.25n+6n=19.25n。
这里的计算是一个较为简化的模型,实际情况中还需要考虑停车场的形状、出入口设置等因素。
2. 平行式停车。
- 单个停车位尺寸:- 小型汽车平行式停车时,停车位宽度一般为2米左右,长度为6米左右。
- 计算公式:- 同样设可停放车辆数为n,平行式停车时通道宽度一般为3 - 4米(取3.5米)。
停车场面积S(平方米)的计算公式为:S=(6×2)n+(3.5× n),化简后S = 12n + 3.5n=15.5n。
3. 斜列式停车(以与通道成60°角为例)- 单个停车位尺寸:- 小型汽车斜列式停车时,停车位宽度约为2.8米,长度约为4.5米。
- 计算公式:- 设可停放车辆数为n,斜列式停车通道宽度一般为4 - 5米(取4.5米)。
停车场面积S(平方米)的计算公式为:S=(4.5×2.8)n+(4.5× n),化简后S =12.6n+4.5n = 17.1n。
三、其他影响因素及调整。
1. 绿化及附属设施。
- 停车场内可能需要设置绿化区域(如草坪、树木等),一般绿化面积占停车场总面积的10% - 20%。
如果绿化面积占比为p(0.1≤p≤0.2),则上述计算的停车场面积S需要调整为S'=(S)/(1 - p)。
规范总结 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面积计算方法

1、建筑占地面积计算:参照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和有关规范计算。
(1)单层、多层及以上建筑物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地下室、半地下室等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等)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3)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独立柱的雨逢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二层以上建筑物出挑形成走廊、檐廊的按上述原则计算,未形成的不计算。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或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两个建筑物间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8)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投影面积计算;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9)室外楼梯按其投影面积计算。
以下部分不计入建筑占地面积:(1)无顶盖的花架等建筑小品不计算。
(2)亭、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圆库等建、构筑物不计算。
(3)城市公共通道不计算。
(4)骑楼不计算。
2、建筑面积计算: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划计算:(1)对高度为以下(含)的设备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由福州市城市规划局核定。
(2)根据福州市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高度为以下(含)的架空层(作为停车库等用途的),可不计算建筑面积。
(3)封闭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建筑容积率计算:(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但地下室作为商场或其他营业性公共场所的,应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屋面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m的不计。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是指根据建筑物类型和用途,为了满足建筑物使用者的停车需求,规定的停车位数量和面积的要求。
以下是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的介绍。
1.住宅建筑:-社区居住区:根据居住户数和公共停车位覆盖率,一般规定每户配建1个停车位;小区总停车位面积一般为所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不少于10%。
-高层住宅:一般规定每户配建1个停车位,并配备一定比例的访客停车位。
-综合居住区:根据住宅规模与用途,停车位需求可能会有所变化。
2.商业建筑:-大型购物中心:根据商业规模和流量,规定商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配建一定数量的停车位,一般范围为3-5个停车位。
-商业办公楼:一般规定每个办公单位配建一定数量的停车位,同时配备一定比例的访客停车位。
-酒店、宾馆:根据客房数量和会议设施,规定每个客房、会议室配建一定数量的停车位。
3.文化娱乐建筑:-剧院、会展中心:根据座位数或可容纳人数,规定每个座位或每个人配建一定数量的停车位。
-电影院:根据影厅数和座位数量,规定每个影厅或座位配建一定数量的停车位。
4.教育建筑:-学校、大学:根据学生和教职工人数,规定每个学校和大学配建一定数量的停车位。
-幼儿园:一般规定每个幼儿园配建一定数量的停车位。
5.医疗建筑:-医院:根据医院规模和科室数量,规定每个医院配建一定数量的停车位,并配备适当比例的临时停车位。
-诊所、医疗中心:根据医疗规模和服务对象,规定每个诊所或医疗中心配建一定数量的停车位。
6.交通枢纽建筑:-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根据客流量和停车需求,规定每个交通枢纽建筑配建一定数量的停车位,并配备长时间停车位和短时间停车位。
7.工业建筑:-工业园区:根据园区规模和工业企业数量,规定每个工业企业配建一定数量的停车位。
-仓储物流中心:根据货物存储容量和流通量,规定每个仓储物流中心配建一定数量的停车位。
以上是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的一般要求,具体的要求可能会根据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停车位的计算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一)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3.4的规定。
表3.4用途分类单位标准住宅拆迁安置住宅车位/户0.5;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单元式住宅车位/120m2建筑面积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旧城区取0.5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独立式及联排式住宅车位/户 2.0商业商业建筑(区)车位/100m2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0 m2部分取2.0;超过2000 m2的以2000 m2为基数往上递增,递增部分取0.8~1.0;旧城区取0.4~0.6;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5批发交易市场车位/100m2建筑面积1.5~2.0,旧城区取0.5~0.6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5农贸市场车位/100m2建筑面积1.0;旧城区取0.5~0.6;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酒店车位/客房四、五星级宾馆0.4~0.6车位/客房,其他星级宾馆0.3-0.5车位/客房自行车及摩托车取0.2专业餐饮、餐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2.5-3.5,旧城区取0.5~1.0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6办公行政办公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1.5~2.0,旧城区取0.6~1.0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商业办公楼(写字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1.8~2.2,旧城区取0.6~1.0自行车及摩托车取0.4其它办公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1.2~1.5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工业厂房车位/100m2建筑面积0.2~0.6 仓库车位/1000m2建筑面积0.4~0.6公园综合公园、专类公园车位/1000m2占地面积0.5~1.5其它公园车位/公顷占地面积需进行专题研究文体设施大型体育场馆车位/100座3.0~4.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小型体育场馆车位/100座2.0~3.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市级影剧院车位/100座4.5~5.5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0一般影剧院车位/100座2.0~3.0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博物馆、图书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0.5~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展览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0.7~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医疗设施区以下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0.2~0.4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0 区以上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0.4~0.8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教中学车位/100学生0.7~1.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0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育设施小学车位/100学生0.5~1.2;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幼儿园车位/100学生0.5~1.2;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交通设施火车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3.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长途汽车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2.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公交枢纽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1.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注: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Word 文档

附件二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编制说明1 总则第一条目前,全省部分城市出现了不同程度地“停车难”的问题,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的不足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全省现行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指标主要采用1988年10月公安部、建设部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省内个别城市现行当地有关技术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规则巳不能适应我省城市建设新的形势需要,因此制定本标准,其目的是为本省大、中、小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条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根据不同城市类别、区域、建筑类型制定了相应的配件停车泊位设置标准,为规划、设置、管理提供指导。
第三条本条对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进行了定义。
2 一般规定第五条考虑到我省城市在城市规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建设项目所处的区位差异性,对建设项目的配建指标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对指标适用的规划管理区域进行了划分。
第六条、第七条为了避免停车泊位设置过于零散布置带来的管理、景观方面的不足,对本标准适用的建设项目面积的下限值进行了规定,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第七条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阐明了建设项目配建停侧泊位的计算方法,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泊位自身建筑面积)进行计算确定,对混合性质单体建筑或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可分别计算各种用途所需的泊位后进行累计。
第十一条本条对地面停车泊位数占总泊位数上限做了规定,为20%。
小型汽车所需的停车面积按照《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中规定的小型汽车外廓尺寸,考虑相关因素得到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确保了基地内及相关道路或相邻车道的交通安全和畅通,并减少出入口对道路的影响,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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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具体算法
1、混合用地以该地块总容积率进行计算 2、计算住宅建筑净密度以该地块总用地面积为分母
第四十四条(公共架空空间)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公共架空空间,按 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容积率大于1.5的居住用地,其建筑层数大于4层的住宅建筑应 当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公共架空空间,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条(容积率) 容积率指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表达公式为:
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容积率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地上建筑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地下建筑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被掩埋外墙长度占该 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40%的,除集中车库和 设备用房外,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小于40%的,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 算; (三)因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影响,或者因满足文物保护、防洪 要求,导致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使用受限,仅使用地下及局部被室外地坪掩 埋的地上建筑配建停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经专题论证,其不足部分 在地上建筑中配建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地下建筑中除车库和设备 用房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四)超出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增配的地上集中停车库,不纳入 容积率计算。 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录2) 执行。
5 4 23
1
不大于 5.4米
1、车位净高2.2 2、管道0.8 3、梁高0.6 4、覆土1.5 5、室内外高差 (不小于0.1)
6
5 4
3 2
1
6
不大于 5.4米
1、车位净高2.2;2、管道0.8;3、梁高0.6;4、覆土1.5 5、室内外高差(小于0.1);6、不计算绿地率范围
六、建筑内因功能要求需设置层高小于2.2米的设备管 道夹层、结构转换层,不计入建筑面积和计容建筑面积。
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 u 面积:4层以上住宅建筑底层总建筑面积的20% u 高度:层高大于或者等于4.8米 u 其他:架空空间所在单元的楼层内不得布置住宅;
• 层数大于4层的住宅 建筑底层总建筑面积 的20%
• 住宅建筑与底商混合 布置的,以标准层面 积进行计算
层数大于4层
层数不大于 4层
3、设计单 位应在图中对增 配停车位进行明 确标注,以便于 进行审查。
4、计算公 式:增配车库面 积=该层车库总 面积÷该层总车 位×增配停车位 个数
第十一条(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 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住宅建筑净密度 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住宅建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 面积的百分比。表达公式为:
u“集中车库”的审查要点 1、高层居住建筑塔楼在车库内的投影范围,设计已对其
交通体周边空间进行合理利用的,可视为集中车库 2、低、多层居住建筑在车库内的投影范围,车道、车位
布局合理的,可视为集中车库 3、低、多层居住建筑在车库内的投影范围,设计有私家
楼梯间通达车库或存在大量无法停车的空间,视为不合理设计 的集中车库
套内面积小于或者等于100平方米的跃层式住宅,套内出现通高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计算。
套内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跃层式住宅,可以在门厅、起居室(厅) 或者餐厅设置一处通高,通高部分面积不超过该户该层套内面积的30%且 层高不大于7.2米的,该通高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1倍计算;通高部分面积超过30%或者层高大于7.2米以及通高超过一处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计算。与门厅、餐厅、起居室相连的封闭式阳台纳 入通高计算范围。
u 较原条文变化
1. 修订大、小商业界定原则(大商业:总建筑面积 ≥15000㎡且单层面积≥5000㎡)
2. 减小小商业层高控制标准(5.1米 → 4.8米) 3. 大型商业层高控制要求不变(6米),首层经专题论
证可增加至7米)
三、商务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大于4.8米、小于或者 等于7米(即4.8+2.2)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 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7米、小于或者等于9.2米(即 7+2.2)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 算;层高大于9.2米的,以此类推。
建筑
建筑
堆土
高架道路
3、楼面标高低于现状地形标高,低于相邻城市道路标高的,以回填 土进行掩埋的,视为掩埋
u 主要判断原则 4、楼面标高低于现状地形标高,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标高
的,以保留的现状地形进行掩埋的,需进行合理性判断
需合理判断
建筑 建筑
需合理判断
判断合理性的主要原则
1、是否与城市道路、现状地形合理衔接 2、是否符合工程惯例及设计合理性 3、是否存在较大的后期违法建设的可能
路径便捷可达 u 高度:层高大于或者等于6米,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架空空间层高大
于或者等于4.8米 u 其他:架空空间的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
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居住建筑层高大于3.6米、小于或者等于5.8米(即3.6+2.2)的, 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5.8米、小于 或者等于8米(即5.8+2.2)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 倍计算;层高大于8米的,以此类推。
不满足要求架空示意: 1、未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不平整,视线
不通透,路径不便捷可达; 2、架空空间所在单元的楼层内不得布置住宅; 3、架空空间层高小于4.8米;
公共建筑以及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u 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且满足全天候对外开放 u 功能: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 u 要求: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四、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有特殊功能需要 的建筑通高部分按照一层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u 较原条文变化 1. 仅对商务办公建筑的层高进行控制 2. 减小层高控制标准(5.1米 → 4.8米)
特殊功能:门厅、大堂、中庭、大型宴会厅、大型会议室、 电影院、剧场、运动场等
五、普通车道式地下车库(含局部被掩埋的地上车库建 筑),其位于居住建筑投影范围内的部分,层高不得大于 5.4米。确需突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u 较原条文变化
居住建筑
住宅建筑 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宿舍、养老院等)
1. 要求居住用地项目设置架空 2. 鼓励公共建筑以及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合理设置架空 3. 明确对架空空间的相关要求,提升品质,避免后期挪用
住宅建筑
u 容积率大于1.5的居住用地 u 层数大于4层的住宅建筑 u 应当设置公共架空空间 u 位置:入口层 u 功能: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 u 要求:以柱、剪力墙落地,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视线
u 判断地下建筑的三要素:建筑楼面标高、现状地形标高、相 邻城市道路标高
u 主要判断原则 1、楼面标高高于现状地形标高及相邻城市道路标高的,
以堆土进行掩埋的,不视为掩埋
堆土 建筑
堆土
u 主要判断原则
2、楼面标高高于现状地形标高,低于相邻城市道路标高的,以回填 土进行掩埋的,需进行合理性判断
回填土
单栋商业建筑(含设置在商业建筑中的各类配套服务用房)总建筑 面积小于15000平方米或者单层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其层高大于 4.8米、小于或者等于7米(即4.8+2.2)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 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7米、小于或者等于9.2米(即7+2.2) 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层高大于9.2米 的,以此类推。
七、阳台计算
1.在入口层设置; 2.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 3.架空空间应当以柱、剪力墙落地,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 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 4.架空总面积不小于上述4层以上住宅建筑底层总建筑面积的20%; 5.架空空间所在单元的楼层内不得布置住宅; 6.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4.8米; (二)连接居住建筑公共架空空间的底层公共走廊,其架空面积不计入 容积率;
集中车库示意图
不合理集中车库 设计不合理的集中车库示意图
局部放大图 剖面图
车库平面图 设计不合理的集中车库示意图
u 增配的地上集中停车库的计容原则
1、停车位、车道及车库范围内的楼梯间、设备用房、卫生间不计容。 车库范围外的及紧邻车库设计的楼梯间、设备用房、卫生间等计容。
2、车库平面应当合理、紧凑布局,避免单车位面积过大,车库与其他 功能用房之间应当用实墙(防火卷帘)完全隔断。
u 较原条文变化 1. 层高控制标准未变化 2. 不鼓励小户型(套内面积100平方米)设计为跃层 3. 对通高空间进行限制(仅允许一处通高) 4. 缩小通高空间占每户的套内面积的比例(35% → 30%)
设计有多处通高空间示意图
跃层下层平面图
跃层层平面图
设计有多处通高空间示意图
跃层下层平面图
u增配的地上集中停车库,不计容
u地上车库不计容时设置的地下商业要计容 因特殊情况导致地下空间使用受限,地下及半地下
楼层配建停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不足部分配建在地 上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地下建筑中除车库和设 备用房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u“集中车库”的界定原则 由公用的车库出入口、车道、集中停车位组成的车库
挑空空间以拉 梁进行分隔, 视为多处通高
跃层上层平面图
二、单栋商业建筑(含设置在商业建筑中的各类配套服务用房)总 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15000平方米且单层面积大于或者等于5000平方 米的,其层高大于6米、小于或者等于8.2米(即6+2.2)的,其计容建 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8.2米、小于或者等 于10.4米(即8.2+2.2)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 倍计算;层高大于10.4米的,以此类推。其底层有特殊功能要求的,经 专题论证,底层层高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7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