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停车场配建指标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0.3
集贸市场
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7.5
——
饮食店
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3.6
1.7
医院、门诊所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5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0.2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②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2)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5、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名 称
单 位
自行车
机动车
公共中心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7.5
0.3
商业中心
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赣州市老城区配建机动车停车场控制指标

购物中心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0.8
8
肉菜、农贸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7~0.9
9
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0.8~1.5
10
会议中心
车位/100座
1.8~2.3
11
影剧院
车位/100座
1.1~1.3
12
展览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1.3
13
旅游区、度假村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0.6~0.8
2
普通旅馆(招待所)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0.7
3
饭店、酒家、茶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9~1.2
4
主要外贸、金融、合资企业办公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位/100m2建筑面积
0.6~0.7
6
商业大楼、商业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0.8
3.3~5.3
14
城市公园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1.8~2.3
15
医院
车位/100m2占地面积
0.5~1.3
16
中学、技术学校
车位/100学生
0.6~0.9
17
小学
车位/100学生
0.5~0.7
18
幼儿园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
19
住宅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0.8
20
市场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9-1.2个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文化建筑
0.5个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北京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北京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北京市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是指为了保障城市交通秩序,充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以及方便市民停车而对公共建筑的机动车停车配建提出的要求和标准。
下面将详细介绍北京市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一、指标适用范围北京市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适用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综合体、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娱乐、旅游等公共建筑。
二、标准总则1.公共建筑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充分满足用户需求,确保停车位使用率合理。
2.公共建筑的机动车停车位布局应科学合理,方便用户停车、进出。
3.公共建筑的机动车停车位设置应考虑附近道路现有的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并与周边停车场、停车楼进行合理衔接。
4.公共建筑的机动车停车位设计应符合相关建筑、消防等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三、指标划分根据不同公共建筑的性质和规模,北京市将机动车停车位分为一类停车位和二类停车位。
1.一类停车位一类停车位适用于规模较大、交通流量较大以及地理位置较好的公共建筑,主要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综合体等。
停车位配建数量按照建筑用地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划分。
具体配建比例为:-高级人民法院、部级政府部门:建筑用地面积的3%。
-市级政府部门:建筑用地面积的2.5%。
-县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建筑用地面积的2%。
-商业综合体:建筑用地面积的1.5%。
2.二类停车位二类停车位适用于规模较小、交通流量较小的公共建筑,主要包括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娱乐、旅游等。
停车位配建数量也按照建筑用地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划分。
具体配建比例为:-学校:建筑用地面积的1%。
-医院:建筑用地面积的1%。
-文化、体育、娱乐、旅游等:建筑用地面积的0.5%。
四、停车位布局要求1.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位的布局应考虑停车位的可达性和方便性,确保用户方便停车、进出。
2.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位应设置在靠近主出入口和主干道的位置,以利于出行和转移。
3.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位的入口应设计合理,通行方便,并考虑到交通流量的分配和控制。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
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配建指标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注:1、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5鸠上为地面停车位2、套型面积超过300 m2/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 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第七条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注:本大类中,川-2类大型超市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
川-3类一般超市指建筑面积1000-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
建筑面积不足1000 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归入川-5类零售网点。
第八条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注:1、本大类中,W -1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W -2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
2、IV -1大型体育场馆选址位于核心区时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位数。
第九条宾馆、餐饮、娱乐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注:宾馆内附设的餐饮、娱乐设施应按V -2类计算后进行累加。
第十条医院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北京市建筑物机动车配建停车位标准-提供规划委通则

附:《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注:1、不适用于文保区和平房区,处于文保区和平房区内居住项目的配建停车位规模,可结合具体情况,单独论证研究。
2、旧城地区(除文保区和平房区)建筑物配建指标不应超出表1中规定的上限值,其他地区配建停车场不得低于表1规定的下限值,且一般不高于规定下限值的20%;若按照高于规定下限值20%以上建设配建停车场的,应开展停车方面论证工作,并对社会开放使用。
3、销售类保障性住房包括两限房和经济适用房;租赁类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房和廉租房,其中廉租房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可结合项目实际条件下浮30%-50%。
此外,回迁安置房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参考商品房或者销售类保障性住房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4、居住类建筑物配建车位中包含每户0.1个访客车位。
5、地上居民停车场(库)应满足《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距离要求,与邻近的住宅保持适当距离,避免干扰居民生活。
6、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地面停车率(小汽车地面单层停车位与居住户数地比率)按不大于10%控制。
7、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居住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90%。
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米。
8、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车位。
9、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90%。
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场净空不得低于3.8米。
10、综合性建筑应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并求和,多功能、综合性的建筑、配建停车场泊位的数量可考虑停车设施的共享,按各单项标准总和的80%计算。
11、市政府审批的重点功能区,当规划平均容积率大于2.0时,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建可按照上一级别分区管理。
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在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的背景下,机动车停车问题日益凸显,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也成为一个重要的公共问题。
为了解决机动车停车的问题,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和交通出行质量,各地不断探索和研究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一、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的概念和意义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是指根据城市规模、交通需求和土地资源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机动车停车规模和配套设施标准的综合性指标。
它是评估机动车停车空间需求和布局合理性的依据,也是规划者和政府制定停车政策和规划的参考依据。
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的制定对于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合理的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可以确保城市停车资源的科学配置,提高停车位的利用率;另一方面,它可以引导和规范城市的土地利用和交通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交通运行效率。
二、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的制定原则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的制定需要坚持一些原则,以保证指标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首先,要遵循城市发展和交通规划的总体方针。
指标制定应与城市各项规划的目标和内容相衔接,保证各项规划之间的整体协调和统一其次,要根据城市的交通需求和停车特点进行分析和研究。
不同城市的交通需求和停车特点不同,因此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应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再次,要注重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的灵活性和可调整性。
在指标的制定过程中,要考虑到城市的发展变化和需求变化,保证指标的灵活性,便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
最后,要加强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指标制定应基于科学的数据和研究方法,确保指标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同时,指标应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方便政府和规划者进行具体实施和管理。
三、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的具体内容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制定合理的机动车停车比例。
机动车停车比例是指机动车总数与停车位数量的比值。
根据不同的城市规模和交通需求,可以制定不同的机动车停车比例,以满足不同城市的具体需求。
《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附表一: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注:
(1)停车场机动车位用地面积均按当量小型汽车的停车位数计算,地面停车位不少25平方米/位,地下停车位不少于30平方米/位;停车场非机动车位用地面积计算按地面停车位不少于1.2平方米/位,地下停车位不少于1.5平方米/位。
(2)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即居住区内居民的地面停车位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3)学生接送停车位应在学校总平内考虑,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单独设置,不应开设在学校围墙内部,必须满足学校的有关安全规定。
(4)苦难企业职工及住房项目配套机动车停车位酌情考虑不少于0.5车位/户。
(5)单独设置的餐饮娱乐、批发市场应在普通商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适当上浮。
附表二:非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注:
停车场非机动车位用地面积计算按地面停车位不少于1.2平方米/位,地下停车位不少于1.5平方米/位。
附表三:其他车型折合成小型车的车位或者自行车的车位的车位换算值。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1 总则1.0.1 为加强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减少因配建停车场(库)不足带来的停车矛盾,规范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规,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规划城、镇区。
1.0.3 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布局。
1.0.4 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应节约用地,可采用地下、地面、停车楼、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人防工程作为停车场地。
1.0.5 停车场(库)内车位的布置应以保证安全、疏散方便,占地面积小为原则。
1.0.6 公共建筑、住宅配建停车场(库)标准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一般规定2.0.1 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及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以指明停车场场内通道和停车位。
2.0.2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对于吸引大量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宜按照分区就近布置原则,适当分散安排停车场地。
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应保证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确需设在主干路上不得左转进出;可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不得设在交叉路口、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以及桥梁、隧道引道处。
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隧道引道、铁路平交道口、主要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
2.0.3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包括外来机动车辆和本建筑所属机动车辆,如本建筑所属机动车辆数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40%时,超出部分必须另行配建相应的停车位;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仅指吸引外来的非机动车辆,本建筑所属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应按职工人数的50-70%配建专用非机动车停车场。
2.0.4 新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物,应按本标准要求设置停车设施。
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应按本标准的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物配建不足部分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50%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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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车场配建指标
地面停车率20.0%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开封市城乡规划局文件
汴住建文【2012】118号
关于规范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建设的通知(摘抄)
三、物业管理用房应当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
分期实施开发的建
设项目,应按照规划总建筑面积核定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并在一期开发中一次性实施规划建设。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
分之二的标准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总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按照不低于6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
五、地上规划总建筑面积所配备的物业管理用房应位于地面以上,设置在物业项目出入口附近或中心区域并相对集中,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
没有配备电梯的物业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位置不应超过第三层。
六、地下规划总建筑面积所配备的物业管理用房可设置在地面以下,但应具有独立性、可分割性,并可单独进行产权登记。
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所配备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设置在地面以上。
2012年7月3日,规划所就目前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组织全所人员进行了探讨,形成如下意见:
1、一套住宅中除厨房、卫生间外,其他房间(如卧室、客厅、影
视房、健身房、书房、茶室等等)均视作起居空间;储藏间(开窗)建筑面积大于(含等于)5平方米视作起居空间。
2、日照分析
(在控规阶段)出详规方案作现状日照分析时,为简化工作流程、减轻甲方负担、加快工作进度,视规划地块内部为平地。
对周边建筑高度根据建筑性质模拟其高度:
住宅建筑:低层3.5*层数+0.6米;
多层3.0*层数+0.6米;
宿舍建筑:3.3*层数+0.6米;
窗台高1.0+0.6米。
室内外高差:0.6米;
办公建筑:3.3*层数+0.6米;
窗台高1.2+0.6米。
室内外高差:0.6米;
教室:小学教室3.3*层数+0.6米;
中学教室3.6*层数+0.6米;
在修建性详规阶段,应反映规划地块周边建筑真实的现状日照情况。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要求
1、规划说明书
⑴现状条件分析;
⑵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
⑶用地布局;
⑷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
⑸道路和绿地系统规划;
⑹各项专业工程规划及管网综合;
⑺竖向规划;
⑻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图纸:总平面图、尺寸图、定位图(坐标图)、现状分析图(附区
域位置图)、日照分析图、彩色平面效果图
⑴总平面图:表明地形地貌、规划道路、绿化布置、建筑轮廓线、用途、层数、机动车停放方式、出入口位置、地下建筑用途层数范围界线、公共绿地范围界线
⑵尺寸图:标注规划建筑主要尺寸,建筑之间的距离,建筑与规划用地边界线、道路红线、围墙的距离,地下建筑出入口位置、入口宽度
⑶坐标图:规划用地边界坐标,规划建筑主要坐标,主要道路坐标,地下建筑边界线坐标
⑷现状分析图:现状照片,说明
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