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停车配建(最新)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全文)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全文)中商情报网讯:近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官网发布,《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表明,停车配建标准实行分区域管理。
在中心区,住宅每100平方米配建1.0到1.2个停车位,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每100平方米配建0.8到1.0个停车位,中小学、幼儿园则每100平方米配建0.1至0.15个停车位,而且医院学校门口至少设置5个临时接送车位。
此外,规定要求,新建住宅项目的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设施。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及工业建筑类建设项目,应按照本规定进行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规定所称的配建停车场(库)是指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居住区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及访客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指的停车场(库)除特别注明外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四条【制定原则】配建停车场(库)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以及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型式,配建标准的制定应当满足统一标准、分区管理、合理布局、规模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广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审批,并会同市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配建标准的制定或修订。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配建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分区管理】停车配建标准实行分区域管理,不同管理分区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按所在管理分区规定标准进行规划控制和建设。
广州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

广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经营和管理,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城市道路泊位和临时停车场。
但道路运输站场内的停车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除外。
本规定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主要供本住宅区、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包括住宅停车场和单位自用停车场。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泊位,是指利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临时停车场,是指依照本规定设置的短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1-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内城市道路泊位停车的具体管理和执法工作,并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实施停车设施的建设维护等日常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道路泊位规划,依法查处城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收费管理,查处停车场违法收费行为。
国土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采取差别化收费政策,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调控停车需求。
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并采取差别化收费政策,鼓励短时停车,快停快走。
广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广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送审稿注释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说明: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小汽车的保有量快速增长,截至2010年6月,我市小汽车保有量已接近150万辆,而登记在案的停车泊位约56万个。
除此之外,我市还存在大量非常规停车位(包括内街内巷、人行道、建筑物退缩位、各类大院、住宅小区空地等),只要小汽车能通行的空间,都可能成为潜在的停车位,但这些车位分散,难以纳入正式统计范畴。
我市停车难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主要体现为行政及商务等公共办公区域白天停车难和住宅小区夜间停车难。
由此引发很多管理上的难题,亟需通过条例立法予以明确、规范。
目前,深圳、青岛、宁波、银川等城市已经制定了停车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而我市停车场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两部政府规章:2001年7月31日颁布的《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和2003年5月1日颁布的《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由于这两部规章制定时间较早,没有考虑到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对停车场管理的重要性,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推进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增加停车位的供应。
同时,还需要通过条例立法对停车场许可制度、道路临时停车场管理以及住宅小区停车位租售等问题予以明确。
另外,由于国家和广东省并没有制定专门的停车场管理法律法规,因此,本条例主要参考的是与停车场管理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部分条款。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广州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doc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 500 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及工业建筑类建设项目,应按照本规定进行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规定所称的配建停车场(库)是指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居住区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及访客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指的停车场(库)除特别注明外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四条【制定原则】配建停车场(库)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以及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型式,配建标准的制定应当满足统一标准、分区管理、合理布局、规模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广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审批,并会同市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配建标准的制定或修订。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配建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分区管理】停车配建标准实行分区域管理,不同管理分区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按所在管理分区规定标准进行规划控制和建设。
市行政区域内根据道路交通特征划分为 A、B 两个管理分区。
A 区范围包括 4 个区域:广州中心区,即环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地区;黄埔区中心区,即广园快速路以南、天河区界以东、石化路以西、珠江岸线以北的地区;番禺区中心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迎宾大道以南,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 B 区范围为除 A 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摘要: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汽车数量的快速增长,停车问题逐渐成为城市管理的焦点。
为解决停车难题,广州市制定了《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提出了明确要求。
本文将对该指标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居民收入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停车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缓解停车难题,广州市制定了《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旨在对广州市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二、主要内容该指标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停车位配建比例:根据建设项目的用途和规模,规定了不同类别的建设项目所需的停车位配建比例。
比如,住宅小区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不少于0.8个停车位,办公楼按照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不少于3个停车位。
2.设备标准:要求停车场必须设置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包括停车指示标志、照明设施、通风设备等。
同时,还要求停车场必须配备24小时监控系统,确保车辆安全。
3.停车位设计:规定了停车位的设计标准,包括标线宽度、长度和倾斜度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还对残疾人停车位的设置提出了具体要求,以保障残疾人出行的便利性。
4.环保要求:要求停车场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要注重环保,包括应用节能材料、合理利用雨水等。
此外,还鼓励停车场设置绿化带和透水铺装,提升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
5.公共交通连接:规定在建设项目选址时,要考虑公共交通的便利性,确保建设项目与公共交通站点的连接。
同时,还要求建设项目配备接驳公共交通的设施,以促进出行多样化和绿色出行。
三、措施和效果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
首先,该指标规定明确了停车位配建比例和设备标准,确保了建设项目的停车位供应充足和停车环境优良。
其次,该指标规定对环保和公共交通的要求,促进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出行。
广州市停车场专项规划(2020—2025年)

广州市停车场专项规划(2020—2025年)一、规划对象参考住建部印发的《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等文件,本专项规划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不包括公交车、出租车、货车等专业运输车辆、摩托车以及非机动车的停放场所),共分为三大类:(一)配建停车场:指建筑物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所附设的面向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众服务的停车场。
(二)公共停车场:一是指位于道路红线以外独立占地的面向公众服务的停车场和由建筑物代建的不独立占地的面向公众服务的停车场;二是指利用已拆迁尚未施工的工地、道路红线与建筑物退缩空间、门前屋后空地等设置的面向公众服务的临时停车场。
(三)路内停车位:一是指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内划设的面向公众服务的停车场;二是指利用街巷、乡村路划设的面向公众服务的停车场。
二、规划原则(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的总体目标原则:停车发展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城市总体发展战略的要求,在城市交通发展战略规划的指导下完成。
(二)坚持需求管理原则:合理配置停车设施,优化和引导小汽车停车需求。
将城市停车设施规划与用地功能、布局相适应,与道路疏解能力、车辆增长相匹配,科学规划停车设施布局。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突出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停车与交通发展、停车与用地布局、停车设施与生态环境的协调,结合不同区域的需求与供给缺口,合理确定停车设施的规模和布局。
(四)坚持节约资源原则:土地资源节约使用,鼓励采用立体和机械式停车设施,体现停车与其他土地功能融合的规划思想。
(四)可实施性原则:在对本地区的现状交通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停车场规划方案,达到既切合实际、利于实施,又满足各项指标和规范的要求。
三、停车发展目标立足广州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城市发展定位和城市交通发展战略,适应机动车快速发展的趋势,以城市停车供给体系与城市交通发展需求适度平衡为目标,引导车辆理性增长与合理使用,提升城市整体交通效率,实现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简本(选)

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实施检讨简本广州市交通规划研究所广州至信交通顾问有限公司二00七年十一月- 1 -表1 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2 -- 3 -附注: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必须按照本标准配建停车位。
2.超过50个泊位的公共建筑配套停车场,按停车位总数的1~2%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3.停车配建指标实行分区域管理,A区范围为广园路以南、华南路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中心城区中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老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松园以南,茶元南路、体育路、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即城市规划密度1区);B区范围为除A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即城- 4 -市规划密度2区)。
A区指标分别规定了上限与下限,B区指标除少数幅度值(配建指标范围)外,均为配建指标下限。
4.住宅、办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商场、餐饮、娱乐等配套商业设施按相应建筑物类型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
5.新建学校按全部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宿舍)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改扩建学校按新增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
6.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枢纽及其它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的设置停车位数量应根据专项规划设计或交通研究决定配建车位数(表中为参考指标)。
7.在控规阶段应根据停车配建指标提供的指引对区域内的停车位总量进行平衡,考虑停车位资源共享和综合性建筑“错峰”停放等因素,或通过开展地区停车需求的专项研究来确定各项目实际应配建的停车位数量。
8.表中其他类型停车泊位数量(靠右侧一列)为指导性指标,遇特殊情况应根据具体条件灵活设置。
9.表中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各种类型车辆泊位与小汽车泊位的换算系数见表2,每个小汽车停车位面积参考值约40m2(室内)或25~30m2(室外);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每个自行车停车位面积为1.5平方米。
广州市停车位配建标准

广州市停车位配建标准一、前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广州市车辆保有量快速增长,停车成为了城市管理中的难题之一。
因此,合理控制和规范停车位的配建是非常必要的。
该文旨在深入了解广州市停车位配建标准,以促进城市停车管理的有效实施。
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的《广州市市政设施配套设施标准》(2018年修订版),广州市停车位配建标准是按照行业标准、相关法规和政策来进行制定的。
具体内容如下:1. 应按照规划控制指标配建停车位。
根据城市建设用地性质、道路等级、辖区交通量等因素,规划控制指标应分级分别制定。
2. 根据控制指标,确定停车位配建标准。
标准采用公式法和定额法相结合,严格按照前期规划的控制指标计算,确保停车位供需平衡和合理布局。
3. 鼓励社会性停车场配建。
社会总停车位数应占总停车位数的一定比例,应当优先使用城市空间和公共设施资源,充分发挥社会停车场的作用。
4. 建议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商业区、办公区、综合交通枢纽等项目时,应在规划设计阶段尽可能考虑停车位配建,确保该项目的停车需求得到满足。
5. 停车位应考虑面积、车位规格、使用方式、空间布局、交通组织等因素。
不同性质和不同地理位置的停车场停车标准应有所区别。
1. 停车位配建标准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应征求专业性建议,经过专业性评估、审查和确认后形成初步设计方案。
随后,在建设预备期,进行施工设计和论证,经核算后确定最终配建数。
2. 为保障停车场建设,停车场与规划设计工程应同步开展,建设进度要求得到充分关注。
3. 停车位的布局要以合理的空间利用和优化的交通组织为依据,遵循时间、路灯、安全通道等规则,同时充分考虑车辆通行、周转、停放及各种应急情况的需要。
4. 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前,应经过专业调研,充分考虑市场需求、业主意见和周边环境特征等因素,制定确切且具有操作可行性的停车位规划。
四、结论广州市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制定,是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的一项重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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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1、指标检讨的背景和意义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是城市停车设施的主要组成部分,具有出行终端停放和兼顾车辆出行过程中临时停放的双重功能。
根据国内外经验和相关理论研究,配建停车场应该解决80%~85%的城市停车需求,是满足停车需求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及时制订既科学又有可操作性的停车配建标准对解决城市停车问题具有关键性的意义。
2001年广州市开展了《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研究》,主要针对当时执行的“两部”标准(已于2003年废止)难以适应广州城市发展需要的情况,而编制的一套适合广州实际情况的配建指标,对推进停车设施的建设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通过2002年7月至今的试行,广州市的配建停车位数量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配建停车位占停车位总量的比例从67%上升到76%,在城市停车供应中的主体地位不断巩固。
“十五”期间,广州经济总量持续稳步增加,2005年全市GDP达5115.75亿元,比2000年增长91.2%;城市空间不断拓展,番禺、花都纳入市区范围,新成立了南沙和萝岗新区;2005年全市机动车拥有量达177.4万辆,机动车构成发生了重大变化,小客车年均增长率超过20%,摩托车数量日益减少。
随着广州城市交通发展环境的深刻变化,尤其是全市小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城市面临的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给广州整体交通环境的改善带来很大压力。
与此同时,2001年制定的停车配建指标在试行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比如
住宅停车配建指标偏低,停车管理区过于复杂,部分指标的可操作性较小等。
为解决现行指标与城市交通发展形势之间存在的矛盾,优化完善停车配建指标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考虑到未来10~15年仍然是广州市小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期,以及2007年1月1日起在市区范围内所有道路全面“禁摩”的影响,对现行指标的检讨和修订已经十分紧迫。
《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适应汽车进入家庭的新形势,制订新的停车配建指标体系”。
因此,本次研究将基于新的发展形势,对现行指标的实施情况进行检讨,进一步优化停车配建指标体系,保持停车配建指标与城市不断发展的需要相适应,更好的指导新形势下停车设施的建设。
2、研究范围和年限
根据广州市规划控制区,确定
本次研究的范围为广州市辖十区,
即荔湾区、越秀区、天河区、海珠
区、白云区、黄埔区、萝岗区、番
禺区、花都区和南沙区(见图1)。
从2005年到2015年这段时
期,是广州市小汽车基本普及的时
期,也是建筑物停车需求研究和停
车配建指标完善的重要年限范围,
并且考虑到保持本专项研究与城
市总体规划及其它相关研究的一图1 研究范围
致性,确定研究年限如下:
●基准年:2005年
●近期年:2010年
●远景年:2015年以后
3、研究任务
●通过对广州市停车现状的调查和分析,掌握广州市各类用地的停车需求
率和车辆停放特征,为本次研究提供全面的、有较高可信度的基础资料。
●通过现状调查,掌握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的执行情况,尤其是总结现行
(试行)停车配建指标在实施过程中的存在问题和不足。
●借鉴国内外大城市在停车配建指标制定和管理方面的经验,结合广州未
来交通发展趋势的深入分析,为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修订提供参考。
●在广州市整体交通和停车发展战略指导下,提出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修
订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深入研究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分区和科学预测建筑物停车需求率。
●检讨和修订现行停车配建指标体系,提出配套政策法规和实施建议。
●制定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执行规定,满足规划管理要求。
二、研究成果
1、停车配建管理分区
建议将广州市划分为两个停车配建管理区域,各区范围如下:
A区——广园路以南、华南路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中心城区中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老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松园以南,茶元南路、体育路、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B区——除A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见图2)。
图2 广州市建议停车配建指标分区范围示意
2、停车配建指标
本次研究针对广州实际情况,对现行指标进行检讨,提出了适应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的建议停车配建指标如表1~表3所示。
表1 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广州市交通规划研究所广州至信交通顾问有限公司 5
广州市交通规划研究所广州至信交通顾问有限公司 6
附注:
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必须按照本标准配建停车位。
2.超过50个泊位的公共建筑配套停车场,按停车位总数的1~2%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3.停车配建指标实行分区域管理,A区范围为广园路以南、华南路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
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中心城区中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老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松园以南,茶元南路、体育路、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即城市规划密度1区);B区范围为除A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即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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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密度2
区)。
A 区指标分别规定了上限与下限,B 区指标除少数幅度值(配建指标范围)外,均为配建指标下限。
4. 住宅、办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商场、餐饮、娱乐等配套商业设施按相应建筑物类型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
5. 新建学校按全部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宿舍)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改扩建学校按新增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
6. 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枢纽及其它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的设置停车位数量应根据专项规划设计或交通研究决定配建车位数(表中为参考指标)。
7.
在控规阶段应根据停车配建指标提供的指引对区域内的停车位总量进行平衡,考虑停车位资源共享和综合性建筑“错峰”停放等因素,或通过开展地区停车需求的专项研究来确定各项目实际应配建的停车位数量。
8. 表中其他类型停车泊位数量(靠右侧一列)为指导性指标,遇特殊情况应根据具体条件灵活设置。
9.
各种类型车辆泊位与小汽车泊位的换算系数见表2,每个自行车停车位面积为1.5平方米。
表2 各种类型车辆泊位换算系数
资料来源:《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和建设部联合颁布,1988)。
表3 广州市建设项目摩托车停车位指标
附注:1. 表中摩托车停车位指标为指导性指标,适用于广州市区未禁摩地区。
2. 摩托车停车位和自行车停车位合并设置时,每个摩托车停车位面积为2.5平方米。
3. 摩托车地下停车库的设计技术条件应尽可能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对小汽车通行的要求,
满足未来年将摩托车停车位改建为小汽车停车位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