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停车配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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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汕头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案例

2021年汕头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案例

2021年汕头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案例汕头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草案)2021-01-111. 项目概述1.1 规划背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日常出行对机动化的需求与日俱增,汕头市的机动车拥有量迅猛增长,截至2021年7月,全市共有机动车62.4万辆,其中汽车15.9万辆,摩托车46.3万辆。

中心城区的机动车22.2万辆,其中汽车8.6万辆,汽车拥有率为62.3辆/千人;摩托车13.6万辆,拥有率为99.1辆/千人。

机动车的普遍使用给城市交通带来巨大压力的同时,大量机动车辆的停放也给城市的环境和交通运行带来重大影响,停车乱、停车难的问题日益凸现,城市停车问题成了广大市民关注的焦点。

2021年11月,汕头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受汕头市规划局委托,承担“汕头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项目的编制。

城市停车的发展涉及到政策、规划、建设与管理等多方面因素,是一个系统的问题。

因此城市停车供给的不足和问题的解决不能简单依靠增加供应来实现,必须结合城市和交通发展的需求,结合城市的特点和市情,全方位地考虑城市停车发展的策略与规划,实现动静交通的平衡发展,并与城市的土地利用发展形成高度协调的良性互动。

本规划根据汕头市社会经济和交通发展要求而编制,其目的在于对汕头市停车问题提出系统的解决思路和方案。

1.2 规划范围和规划年限规划范围:汕头市中心城区,总面积为443平方公里。

规划年限:近期2021年~2021年,远期2021年~2021年。

1.3 规划目标和规划原则远期目标(2021~2021年):分析城市未来的停车需求和需求的分布,根据城市土地利用的要求,对城市停车的发展和设施规划进行深入分析,制定城市停车发展策略,细化城市停车政策,完善城市建筑物配建标准;对停车设施进行合理规划和完善,提出系统的解决思路与方案。

通过合理的政策和指标控制,引导动静态交通的发展,为城市详细规划的修编提供指导。

汕头市中心城区道路停车泊位规划说明

汕头市中心城区道路停车泊位规划说明

汕头市中心城区道路停车泊位规划说明1项目概述1.1规划背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日常出行对机动化的需求与日俱增,机动车拥有量迅猛增长。

截至2008年6月,全市共有机动车61.4万辆,其中汽车15.9万辆,摩托车45.3万辆。

中心城区的机动车19.6万辆,其中汽车9.6万辆,汽车拥有率为69.3辆/千人;摩托车9.8万辆,拥有率为70.7辆/千人。

机动车的普遍使用给城市交通带来巨大压力的同时,大量机动车辆的停放也给城市的环境和交通运行带来重大影响,停车乱、停车难的问题日益凸现,城市停车问题成了广大市民关注的焦点。

2008年3月,汕头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受汕头市公安局委托,承担“汕头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专项规划”项目的编制。

城市道路停车是城市停车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其对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都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有必要从城市交通系统和整体停车系统的角度,合理规划路内停车泊位,并提出建设与管理建议,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动态交通,一定程度上缓解停车难问题。

1.2规划范围和规划年限规划范围:现状及近期停车供求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即中心城区北城,包括金平区和龙湖区,总面积212平方公里。

规划年限:近期2008年~2010年,远期2010年~2020年。

1.3规划目标和规划原则在保障城市动态交通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规范停车行为,改善道路动、静态交通环境;为路内停车建设和管理提供依据,配合路外停车建设,推动停车结构的健康发展。

⏹远期目标(2010~2020)远期随着城市停车系统的完善,达到合理的停车设施供应结构。

城市道路停车只控制规模。

⏹近期目标(2008~2010)根据近期城市建设和停车供需情况控制规模,制定分期实施规划。

确定第一期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并根据实施效果和城市道路和动态交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

⏹规划原则☐系统性原则:综合考虑城市交通系统、城市停车系统对城市道路停车规划的要求,其使用效果的体现要有相应的制度、管理措施和严格执法等与之配合。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汕头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汕价[2002]46号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汕头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汕价[2002]46号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汕头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汕头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汕价[2002]46号2002年3月4日)各区、县(市)物价局,市区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停车场所(以下简称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省政府《广东省经营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省物价局《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在汕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利用场地为车主(驾驶员)提供车辆停放车位和保管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二、汕头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价格主管部门)是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三、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具体管理规定及收费标准,并负责对汕头市辖区域内收费等级为一、二级物业管理小区所设置停车场和其他类型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二)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市的规定负责其区域内收费等级为三、四级物业管理小区所设置停车场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按季将停车场的收费管理情况(表)报市备案;(三)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不突破市规定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广东汕头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车辆停放服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广东汕头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车辆停放服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广东汕头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车辆停放服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数量的增加,城市道路停车问题日益突出。

广东汕头市作为一个快速发展的城市,面临着停车泊位紧张和车辆停放服务不足的问题。

本报告旨在对广东汕头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车辆停放服务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研究,提供有效的解决途径,为政府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背景1.研究目的:评估广东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问题的实际情况,分析停车泊位和车辆停放服务项目的可行性。

2.研究方法: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停车需求进行分析,并针对现有停车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3.研究范围:主要关注广东汕头市城区内的道路停车问题以及相关的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

二、停车需求分析1.停车需求:对广东汕头市道路停车需求进行调查和统计,分析停车位需求量和峰值时段。

2.停车空间:评估现有停车泊位数量和分布情况,确定现有停车资源的利用率,并与停车需求进行对比分析。

3.社会需求:调查分析市民对停车便利性和停车费用的需求,包括停车场位置、停车时间及停车费用等。

三、停车泊位建设方案1.停车场地选择:针对现有道路停车问题,对汕头市城区进行规划,选择合适的场地进行停车泊位建设。

2.泊位数量评估:根据停车需求分析和城市规划,确定停车泊位的数量,结合土地利用和可达性等因素。

3.设施设备配置:为满足不同类型的车辆停放需求,合理配置停车设施和设备,包括普通小型车、大型SUV、电动车等。

四、车辆停放服务管理方案1.停车场管理机制:建立科学的停车场管理机制,包括停车收费、停车场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

2.停车信息公示:通过建设停车APP或网站,实时公示停车位信息、停车费用等,提高停车服务的透明度和便利性。

3.停车法规宣传:加强停车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的停车意识和遵守停车规则的自觉性。

五、项目可行性评估1.经济可行性:通过停车收费和其他补贴机制,分析项目的经济收益和投资回报情况。

2.社会可行性:考虑项目对城市停车环境、市民出行方便性等的影响,评估项目对社会的积极影响。

新广东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车辆停放可研报告

新广东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车辆停放可研报告

新广东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车辆停放可研报告
准确
一、报告背景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及城市经济和社会系统的发展,针对道路
停车泊位的建设和管理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主要是通过改
善停车设施,改变停车场压力,节约停车时间,促进停车场信息化管理及
维护,提高停车安全。

结合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建设和管理的形势,本文将针对汕头市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系统的研究,探讨城市道路停车泊
位建设的可行性,以促进其有效地发挥作用,最终提升整个城市的交通便
利性。

二、报告内容
1.现状分析
(1)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现状
汕头市城市道路的停车泊位设施目前处于松散状态,现有的泊位较少,平均每辆车的停放距离较远,泊车难度较大,存在着空间利用不足、安全
隐患、运营效率低等问题。

(2)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现状。

汕头市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

汕头市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

汕头市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粤府办〔2018〕1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明确适应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可收取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费。

第三条(明确部门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局是本市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市城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明确管理权限)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中心城区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标准。

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价格主管部门可参照中心城区收费标准,依法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标准。

第五条(明确定价范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项目分两类。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

停车配建比例

停车配建比例

停车配建比例
停车配建比例是指在一个地区或建筑物中停车位数量与总建筑面积之间的比例关系。

这个比例通常用来衡量一个地区或建筑物对停车需求的满足程度。

停车配建比例的具体数值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商业、办公和居住区的停车配建比例会有所不同。

商业区的停车配建比例一般较高,因为商业区通常有较大的客流量,停车需求较大。

一般来说,商业区的停车配建比例可以达到建筑面积的30%到40%。

办公区的停车配建比例通常较商业区稍低一些,因为办公区的停车需求较商业区较少。

一般来说,办公区的停车配建比例可以达到建筑面积的20%到30%。

居住区的停车配建比例一般较低,因为居住区的停车需求较商业和办公区较少。

一般来说,居住区的停车配建比例可以达到建筑面积的10%到20%。

需要注意的是,停车配建比例只是一个参考值,具体情况还需要考虑停车需求、交通状况、土地利用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另外,对于大型建筑物或公共场所,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规定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7月1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蔡宗泽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规范机动车停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金平、龙湖、濠江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以下简称停车泊位)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政府投资(含单位或者个人捐资)建设的城市道路。

第三条停车泊位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科学规划、统筹安排、便民利民、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主管停车泊位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规定。

市规划、城市管理、财政、物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泊位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城市管理、财政、物价、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组织编制停车泊位规划及相应技术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停车泊位规划及相应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划停车泊位。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在停车泊位规划外的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的,应当会同市规划、城市管理、财政、物价、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审查,经一致同意后,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施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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