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执法车辆是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等执法部门用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交通安全等任务的重要工具。
为了确保执法车辆的正常运行和管理,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执法车辆管理制度非常重要。
下面将从执法车辆的配备、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详细介绍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一、执法车辆的配备执法车辆的配备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
首先,根据执法部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特点,确定执法车辆的功能配置,如警车、执法摩托车、交通管理车等。
其次,要根据执法地域的特点、任务需求等,确定执法车辆的数量和车型,确保能够满足执法需要。
此外,还要考虑使用年限和技术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执法车辆的更新周期。
二、执法车辆的使用执法车辆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首先,执法车辆的使用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
其次,执法车辆的使用应遵守执法规范,不得滥用权力,不得以私人事务为借口使用执法车辆。
另外,执法车辆的使用应保证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但要遵守合理、经济使用原则,不得擅自改装或私自占用执法车辆。
三、执法车辆的维护执法车辆的维护是保证其良好技术状况和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定期检查制度,及时进行车辆的保养和检修。
其次,要加强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驾驶员的技术水平和驾驶安全意识。
另外,要建立健全的事故处理制度,对于发生的车辆事故要及时进行报告和处理,确保受损车辆的及时修复和赔偿。
四、执法车辆的管理执法车辆的管理是保证其正常使用和维护的重要环节。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车辆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车辆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其次,要建立健全的车辆登记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对执法车辆的基本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管理。
另外,要建立健全的车辆监管制度,加强对执法车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总之,执法车辆是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交通安全等任务的重要工具。
科学合理的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能够确保执法车辆的正常运行和管理,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执勤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执勤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规范执勤执法车辆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工作效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原则(一)集中管理原则。
所有执勤执法车辆统一由单位后勤管理部门或者指定的部门进行管理,确保车辆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保障运行原则。
后勤管理部门或者指定的部门要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保障执勤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节约使用原则。
合理使用车辆,降低运行成本,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第三条管理职责(一)后勤管理部门或者指定的部门负责车辆的购置、维修、保养、审验、保险等管理工作。
(二)各部门使用车辆的负责人为车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车辆的使用和维护工作。
(三)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驾驶,负责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车辆配置和使用(一)车辆的购置、更新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严格执行相关标准。
(二)车辆应当统一标识,喷涂单位名称、职务、车牌号等信息,便于管理和监督。
(三)车辆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不得私用、借用、租用或者改变使用性质。
(四)车辆的调度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由后勤管理部门或者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五条车辆维护和保养(一)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车辆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应当选择有资质的维修机构,确保维修质量。
第六条车辆保险和事故处理(一)车辆应当依法参加保险,保障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后勤管理部门或者指定的部门,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处理。
(三)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向后勤管理部门或者指定的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存。
第七条监督检查(一)单位应当定期对车辆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驾驶员、使用人应当接受单位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车辆使用情况。
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精选10篇)

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精选10篇)执法专用车辆是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进行行政管理的专用工具,具有区别于使用其他车辆的严肃性。
为严格使用,特作如下规定:(一)坚持执法专用车专用原则,非执行公务时不得使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前要经大队负责人批准同意,并记录在案;(二)执法专用车辆严禁停放在娱乐、学校、旅游景点等非公务场所;(三)执法专用车辆严禁公车私用;(四)执法专用车辆要有一专职驾驶员负责人保管;(五)坚持出车前、回场后的检查制度;(六)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别人驾驶,更不准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七)车辆要做到勤保养、勤检查、安全行车;(八)要妥善保管随车证件、维修工具和车辆通讯设备,若因保管不善造成失窃,丢失,保管人应照价赔偿;(九)驾驶员更换时,应认真做好移交,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字;(十)应做好执法专用车辆的行车使用记录,行车记录要反映以下内容:(1)当天执行的公务内容;(2)行车路线;(3)油料的使用数量;(4)维修情况。
行车记录要逐日登记,并经车辆使用人签字。
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2为进一步加强局执法车辆使用管理,降低运行费用,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调度局执法用车由办公室根据执法单位工作需要统一调度使用。
车辆使用单位负责人是车辆日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运行管理1、车辆燃油。
执法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建立台账,安排专人持加油卡统一加油,并做好记录。
车辆使用单位在出车前要保证燃油的需要,不得自行在外加油。
如有特殊情况要提前向本单位领导汇报经同意后及时告知办公室做好记录。
2、车辆维修保养。
采取定点厂家与特约维修站维修相结合的办法。
要严格按照车辆维护保养要求进行保养。
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审核后进行维修;500元以上的先由分管办公室领导进行审核,再报局主要领导进行审批。
车辆大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所有车辆维修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附修理厂出具的维修清单,按程序审批。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执法车辆管理制度(一)一、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一)全部车辆由综合处统一调派管理,各用车部门需提出用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用车。
(二)驾驶员由综合处管理,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综合处考核,支队长同意后,可设兼职驾驶员,兼职驾驶人员发放驾驶津贴的50% (三)各兼职驾驶人员听从部门及综合处的双重管理,全部驾驶人员要专心学习交通法规和支队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并作好行车记录,于每月底报综合处。
(四)驾驶人员对车辆的随车物品、清洁卫生负责,加强定期维护保养和行车安全工作,防止人为机械故障及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驾驶人员修理、保养车辆须填写车辆修理申请单,经综合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机关事务管理局定点修理厂修理,更换材料要把好质量关,大修车或单件材料500元以上要先造预算。
如因长途在外,应电话报告,回来后要准时复查并补齐手续。
(六)未经综合处批准,驾驶人员不得私自用车,更不得私自把车辆交与他人驾驶,凡上班时间能完成的出车任务,车辆须开回支队指定地点停放。
(七)支队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指无固定收入者)患病住院或因其他特别困难可申请用车,酌情使用。
(八)驾驶人员在节假日实行轮番值班制度。
如遇紧急出车任务,在接到通知30分钟之内赶到支队马上出车,当班驾驶员不得擅离岗位。
(九)综合处作为车辆管理职能部门,将依据交通管理有关法规及总队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对各部门用车进行抽查,如发觉有饮酒、违规驾车等行为,将对当事人及用车部门按违反安全规定处理。
二、车辆费用的管理车辆费用包括车辆的购买、入籍、保险、路桥、养路费、月检、年审、燃油、修理、行驶等。
将本着降低费用,削减铺张为目的进行管理。
(一)支队全部车辆的购买及保险、路桥、养路费、燃油等均由综合处统一办理。
(二)因工作需要到主城区外的长途用车,须经支队领导同意后,费用按规定报销。
(三)车辆费用按总队核算标准执行。
如因特别状况超标,须单独造预算,经综合处同意后增加行车费用。
城管执法人员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执法人员车辆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车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城管执法人员使用的车辆。
第三条车辆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使用第四条车辆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车辆。
第五条车辆使用范围:(一)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任务;(二)参加城市管理相关会议、培训、考察等活动;(三)因公出差、公务接待、应急处置等需要;(四)其他经批准的事项。
第六条车辆使用前,执法人员应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车辆安全、完好。
第七条车辆使用过程中,执法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第八条车辆使用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及时将车辆驶回指定地点,并做好车辆清洁、保养工作。
第三章车辆维护保养第九条车辆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十条车辆维护保养周期:(一)小型车辆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保养;(二)大型车辆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保养。
第十一条车辆维护保养费用由本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车辆维护保养由本部门指定的维修单位负责,维修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车辆保险第十三条车辆应购买全险,包括交强险、商业险等。
第十四条保险费用由本部门承担。
第五章车辆停放第十五条车辆停放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指定地点停放,不得随意占用公共停车位;(二)保持车辆整洁,不得在车内乱丢垃圾;(三)夜间车辆停放应关闭门窗,确保车辆安全。
第六章车辆报废第十六条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应予以报废。
第十七条车辆报废程序:(一)由本部门提出报废申请;(二)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报废手续;(三)报废车辆应依法处置。
第七章奖惩第十八条对严格执行本制度,车辆使用、维护保养、停放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车辆损坏、事故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执法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行政执法局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局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执法局所有车辆,包括公务用车、特种车辆、警用车辆等。
第三条车辆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局车辆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编制与审批第五条车辆编制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局领导批准后,由车辆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车辆购置、报废、更新、改装等事宜,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车辆购置预算由车辆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编制,经局领导审核批准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三章车辆购置与登记第八条车辆购置应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优先采购国产车辆。
第九条车辆购置前,车辆管理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车辆招标,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车辆购置后,车辆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包括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车辆保险等。
第四章车辆使用与管理第十一条车辆使用应严格按照车辆使用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
第十二条车辆使用实行申请审批制度,使用人需填写《车辆使用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车辆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车辆使用过程中,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四条车辆维修保养由车辆管理办公室负责,驾驶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车辆油耗、维修保养等费用实行定额管理,超支部分由使用部门承担。
第五章车辆维护与保养第十六条车辆维护保养应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和厂家要求进行,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七条车辆维护保养周期为每行驶10000公里或每6个月进行一次,具体周期由车辆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应纳入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车辆安全与事故处理第十九条车辆安全是车辆管理的重中之重,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执法用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执法用车管理,确保执法工作顺利进行,保障执法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执法用车及其驾驶员。
第三条执法用车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四条执法用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技术标准和安全性能要求,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条执法用车应由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定期进行车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六条执法用车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灭火器、急救箱、反光标志等,并确保设备完好有效。
第七条执法用车号牌、警灯、警报器等标识应保持清晰、完好,不得私自涂改、伪造。
第八条执法用车不得擅自改装、加装设备,如需改装,应经部门批准,并确保改装后的车辆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九条驾驶员应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熟悉车辆性能和交通法规。
第十条驾驶员应定期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掌握驾驶技能。
第十一条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整洁,爱护车辆设施,不得随意丢弃垃圾。
第十三条驾驶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章行车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执法用车行驶时,应保持车距,注意观察路况,遵守交通信号,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五条驾驶员在夜间、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条件下,应减速慢行,注意安全。
第十六条执法用车不得在禁行区域、禁停区域行驶和停放。
第十七条执法用车不得用于非执法活动,不得私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八条执法用车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应保持车辆整洁,不得随意喷涂、张贴广告。
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十九条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部门领导。
第二十条驾驶员应积极配合事故处理,如实陈述事故经过,不得隐瞒、伪造事故。
第二十一条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应按照规定填写事故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法车辆的使用管理,确保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社会安全和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执法活动中使用的各类车辆,并包括执法人员的私人车辆。
第三条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应遵守管理规范,科学管理,依法用车,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车辆的使用权限第四条执法车辆的使用权限应当进行明确规定,根据执法需求确定车辆的使用范围和用途。
第五条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车辆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按照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执法活动,不得私自挪用、滥用车辆。
第六条不得擅自将执法车辆用于私人活动,不得私自调度、改装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七条执法车辆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保持车辆干净整洁,按时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车辆使用部门应当合理安排车辆使用人员,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对车辆进行熟练操作,了解车辆相关知识,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车辆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使用记录,做到明明白白,确保车辆的使用情况清晰可控。
第三章车辆的管理与保养第十一条执法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对执法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对于发现车辆有损坏或故障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修理,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记录,并做到有据可查,确保车辆的品质和性能。
第十四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车辆外出检查制度,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车辆的安全行驶。
第十五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车辆保险和维修储备制度,确保车辆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处理,保障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的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车辆的使用和维护水平,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车辆报废和更新制度,根据车辆的使用情况设定合理的报废年限,及时更新车辆,确保车辆的性能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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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车辆管理制度(一)
一、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一)所有车辆由综合处统一调派管理,各用车部门需提出用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用车。
(二)驾驶员由综合处管理,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综合处考核,支队长同意后,可设兼职驾驶员,兼职驾驶人员发放驾驶津贴的50% (三)各兼职驾驶人员服从部门及综合处的双重管理,所有驾驶人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支队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并作好行车记录,于每月底报综合处。
(四)驾驶人员对车辆的随车物品、清洁卫生负责,加强定期维护保养和行车安全工作,防止人为机械故障及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驾驶人员维修、保养车辆须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综合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机关事务管理局定点修理厂修理,更换材料要把好质量关,大修车或单件材料500 元以上要先造预算。
如因长途在外,应电话报告,回来后要及时复查并补齐手续。
(六)未经综合处批准,驾驶人员不得私自用车,更不得私自把车辆交与他人驾驶,凡上班时间能完成的出车任务,车辆须开回支队指定地点停放。
(七)支队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指无固定收入者)患病住院或因其他特殊困难可申请用车,酌情使用。
(八)驾驶人员在节假日实行轮流值班制度。
如遇紧急出车任务,在接到通知30 分钟之内赶到支队立即出车,当班驾驶员不得擅离岗位。
(九)综合处作为车辆管理职能部门,将依据交通管理有关法规及总队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对各部门用车进行抽查,如发现有饮酒、违规驾车等行为,将对当事人及用车部门按违反安全规定处理。
二、车辆费用的管理
车辆费用包括车辆的购买、入籍、保险、路桥、养路费、月检、年审、燃油、维修、行驶等。
将本着降低费用,减少浪费为目的进行管理。
(一)支队所有车辆的购买及保险、路桥、养路费、燃油等均由综合处统一办理。
(二)因工作需要到主城区外的长途用车,须经支队领导同意后,费用按规定报销。
(三)车辆费用按总队核算标准执行。
如因特殊情况超标,须单独造预算,经综合处同意后增加行车费用。
对无故超支的费用,综合处将按有关规定不予报销。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二)
大队各科室、中队:
为进一步完善大队车辆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行政执法工作服务,按照落实车辆使用、维修、安全管理责任,结合大队目前管理现状,经大队长办公会议决定,现对大队汽车和电瓶车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车辆使用与保管
(一)汽车
⒈大队现有汽车7辆,根据安排,车牌号应详细。
浙HC1985、浙HC3203、浙HV6026、浙HC0008由大队部、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浙HC3177由规划中队作规划巡查使用、浙H5167S 由一中队使用,浙HC1013由二中队使用。
⒉每辆车应固定汽车驾驶员1名(驾驶证复印件报办公室及车队长备案)。
车队长必须建立专项台账,详细记录车辆里程、保养、维修和油耗情况。
⒊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用车。
本单位车辆一般情况下不得外借,涉及到上级部门调用单位车辆时,需向大队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安排。
⒋车辆必须定点停放。
用车前,应当先检查车况,核对登记簿记载的公里数,如发现不符及损坏等情形,应向办公室报告,并在车辆台账上注明。
⒌大队所有车辆,必须服从大队的统一调度。
如遇特殊情况需交换用车的,应严格做好车辆车况的交接手续,如出现责任不清,交接双方各负50%责任。
(二)执法电瓶车
1.各中队执法电瓶车应固定专人负责保养维护(专人必须上报大队办公室),对因驾驶或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坏的,由车辆责任人负责。
2.无特殊情况,执法电瓶车均应正常使用,并保持车容整洁,原则上一周清洗一次。
3.所有车辆在下班后必须全部进库,不得将执法电瓶车作为上下班的交通工具。
4.驾车时,必须着制服、带帽,保持城管队员的形象。
二、车辆保养与维修
⒈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车况,消除事故隐患,不得带故障出车。
⒉所有车辆必须随时保持车辆的整洁卫生,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汽车每天进库前,必须整理车辆,搞好卫生。
⒊注意车辆的日常保养,因缺水缺油等人为原因造成机件损坏的,车辆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⒋车辆有故障需维修的,须填报申报单报车队长审核,(500元以上金额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维修时,车队长到现场监督,如车队长无时间,可派专人到现场监督;修理结束后监督人应认真核对修理工时、材料费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
弄虚作假的,所需费用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需自购配件的,驾驶员应向办公室说明,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购买,否则所需费用不予报销。
5.电瓶车每半个月要去指定维修点维护加水等。
并做好维护登记报车队长备案。
6.如电瓶车出现问题需维修,必须填报申报单报车队长审核(300元以上金额须经主要领导批准),经车队长审批后方可到指定地点维修。
三、油耗管理
⒈汽车实行定点刷卡加油,大队部将根据车辆油耗限额范围内预冲一定卡值,再由车队长分配给其他车辆预充值。
⒉各中队应认真记载当月使用汽车基本情况,包括起始里程、油卡储值余额等数据,每月最后一天予以统计交大队办公室,大队办公室汇总后报主管领导审核。
⒊未经领导批准严禁用现金加油,否则费用自己承担。
四、安全责任
⒈汽车驾驶人员必须持证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杜绝闯红灯、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等违规行为,如有违章违规违法行为,责任自负。
⒉执行公务时,要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严禁乱停乱放。
⒊不得将执法车辆交给非核定(指派)驾驶员驾驶,严禁在出车途中,绕道办私事。
⒋无特殊情况,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及其他娱乐场所,不得擅自开车回家。
凡被上级机关查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将从严处理,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⒌驾驶员每年都要与大队签订车辆安全责任书。
大队将对执法车辆的使用情况列入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三)
为加强对我局执法车辆(编内车辆、摩托车,租用车辆,下同)的使用管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现执法车辆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行车安全,节约费用支出,按照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重申加强公务公车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现对我局2010年制定《车辆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具体规定如下:
一、车辆使用管理
1.局综合科负责对全局执法车辆的登记、保险、调度、维修、车辆年审、油料补给,及技术档案资料(包括维修资料)等进行管理。
2.局督查科负责对全局执法车辆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通报。
3.落实车辆管理责任制度。
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实行定车定人制。
各执法中队的执法车辆由中队长统一管理,分组长负责监督各分组车辆使用情况,每台车辆指定固定驾驶员驾驶和具体管理,并接受局综合科调度、派遣;局机关车辆由综合科车辆负责人统一管理,驾驶员相对固定车辆,并具体管理车辆。
4.落实执法用车审批制度。
所有执法用车一律先审批,并填写派车单后使用。
本集美区辖区内,各执法中队用车由中队长(或主持中队工作负责人)审批,应填写派车单后出车;局机关车辆由综合科车辆负责人审批,并填写派车单后出车,值班备勤期间(包括夜间110值班),由带班组长审批,并填写派车单后出车。
离开集美区辖区,使用执法车辆需报中队局分管领导审批,填写派车单,并报综合科备案后出车。
5.禁止私驾执法车辆。
正常执法及其它公务活动外,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务用车,不准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车辆一律不准外借及变相外借。
6.禁止私用执法车辆。
严禁擅自使用执法车辆办私事,严禁使用执法车辆参与公务以外的结婚庆典、外出旅游、钓鱼休闲、接送子女上学、非公务接送等活动。
7.落实执法车辆停放制度。
所有执法车辆根据执法工作用途明确停放地点,在非执法活动期间一律定点停放,不准随意停放。
在节假日期间,车辆一律封存停放,封存期间驾驶员须将执法车辆停放在指定存放地点,车辆行驶证及钥匙交本单位专人集中管理(执法中队指定专人管理,局机关由综合科车辆负责人管理)(停放地点具体见附件),并建立登记簿以备查验。
车辆封存期间,除担负正常值班值勤外,需要在节假日期间动用的,需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用。
除正常执法活动外,禁止执法车辆停放在娱乐场所、饭店、银行、医院、车站、机场等敏感地段。
8.执法车辆如发生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由交警现场处理后方可离开,并第一时间向车辆管理人、审批人汇报和局综合科报备。
二、驾驶员管理
1.编内车辆、租用车辆及摩托车等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规则、安全操作规定和车辆的有关管理制度,遵章守纪、文明礼让,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日常工作、执勤值班期间必须保证通讯畅通,紧急事务,要做到随叫随到。
2.严格执行车辆派遣及驾驶等规定,坚决杜绝公车私用,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不酒后开车,不开快车,不违章驾驶,不带故障行车。
3.驾驶员应当爱护车辆,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对所驾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
有故障及时报告,按要求及时修理。
每日上班后出车前应当例行对车辆的油料、机械、卫生检查并做好相应处理,确保车辆能随时出动。
4.服务热情周到、出车安全准点、言行文明礼貌,工作认真、谨言慎言、作风正派,自觉维护执法形象。
三、车辆维修及保养
1.车辆使用过程中,因管理不到位造成丢失、损坏,或因技术事故(如失水、失油)和操作不当而引起车辆故障、事故的,当事人均按相关规定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和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