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复习纲要

合集下载

商法复习重点-swt整理

商法复习重点-swt整理

商法复习重点第一章商法总论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商法与“商”或“商事”有非常密切的关系。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可以分为形式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商法具有复合性、较强的技术性、明显的营利性、显著的国际性。

商法的基本原则:一、促进交易迅捷原则。

二、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三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1.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

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

3.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

商法与民法的区别: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民法追求的价值取向是公平,而商法的最高价值取向是效益。

2.二者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民法是商品经济饿基本法,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3.适用主体不同.民法的适用主体是广泛的社会群众,商法的主体是商人。

4.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民法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商事主体是指依法独立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人。

1.具有独立名义2.具有独立意志3.具有独立财产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

商个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个体。

商合伙是指为实现共同营利之目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依据合伙协议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商中间人是指间接商行为或中介商行为为业者。

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

商辅助人是指受商事主体委任或雇佣,辅助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人。

绝对商行为是指商法规定的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质,即便不是作为营业,虽然只做了一次,也当然属于商行为的行为。

相对商行为是指商法规定的范围内,有商人作为营业而进行的行为。

第一编 商法总论(大纲)

第一编 商法总论(大纲)

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的基础一、商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商” (commerce)的含义1、一般常识上的“商”☆早期人们对“商”的朴素认识:商品的相互交换和互通有无☆现代人们对“商”的一般理解: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2、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商”是指现代社会生产过程中的某一部分经济活动(即商品流通活动)。

它是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或称买卖。

•经济学意义上的“商”为狭义上的“商”。

3、法律意义上的“商”•即广义上的“商”,不仅包括流通领域,也包括生产、消费等领域。

•法律意义上的“商”: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间接从事的、主要表现为经营活动的行为总称。

“经营活动”的主要标准:第一,包括两大要素: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二是营业行为。

第二,通常须商事登记。

多数国家看经营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1、商法的定义•我们认为: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主要是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法的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2)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我国尚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已经大量存在。

•私法中存在公法因素的现象明显地体现在商法中,但不是主流。

•[德]海曼:“这些公法性条款始终处于为私法交易服务的地位,它还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商法的私法属性。

”(三)商法的特征1、规制对象的营利性•商法与民法不同,民法侧重于保护民事主体的一般利益,而商法侧重于保护商主体的营利。

•注意:这种营利性特征并不代表着商法指导人们如何营利,也不表现为商法规范本身的营利性,而仅仅只是从法律上构建一个自身营利的组织(商人)或规范其以营利为动机的商事行为。

2、复合性(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性)•即作为私法的商法兼具有某些公法的性质,输入了很多强制性的公法规范。

•德国法学家德恩:“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法律。

” •这种复合性(或称“商法的公法化”)并不意味着改变了商法的私法属性,只能说明私法和公法的相互渗透。

商法总论考点总结(完全版)

商法总论考点总结(完全版)

商法总论第一节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一) 商法的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狭义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广义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二) 商法的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三) 商法的性质:1、商法是私法;2、商法是权利法(四) 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事组织是构成各种不同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基本要素之一,为强化商事组织,各国商事立法主要采取以下5项制度:①、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②、商事主体资本的确保规则;③、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规则;④、商事主体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⑤、商事主体风险负担上的分散规则。

2、交易明确、安全原则:具体体现在:①、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②、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③、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④、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⑤、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绝对责任主义。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商法的效益原则主要是通过促进交易的迅捷性来实现的:①、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②、交易行为要素中的定型化规则;③、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④、责任豁免手段上的简便性规则。

4、公平交易原则:①、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②、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③、商事交易后果确定上的情事变更原则。

5、鼓励交易原则:二、商法的历史沿革n从商法的发展历程看,大体经历了商事习惯法、商人法、到独立商法或民商合一的过程(一) 商法的起源n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和海上贸易。

其法律渊源主要有城市法、商人同业行会自治规规则、商事和海事判决、地区和跨地区的商人习惯以及国王、领主、教会颁布的单行法规。

(二) 近代商法n15世纪以后,政治和经济的双重历史条件,有力地推动了商事成文法的制定。

这一时期,地中海沿岸和欧洲的一些国家,先后制定了成文商法。

商法复习要点

商法复习要点

第一章概述一、商的含义问题1、“非固有商”主要分为哪三类?⑴辅助商,亦称“第二种商”,是指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

⑵第三种商,指虽然不属于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它们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问题2业的总称。

二、商法的概念和特征1、商法亦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①商法的兼容性②商法的技术性③商法的营利性④商法的国际性三、商法的基本原则(课本6-10页)①促进交易迅捷的原则②强化商事组织原则③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④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四、结合不同的立法例以及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论我国的民商立法模式选择(课本10-13页)1、民商分立体制①所谓民商分立,又称民商分离,是以商人或商行为观念为其立法基础,将商事与民事分别立法,即于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以规范商事组织和调整商事关系。

②在民商分立体制下,在法学理论和立法体例上将民法与商法区别对待。

2、民商合一体制①所谓民商合一,是指在立法观念上采取大民法主义,将商法视为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立法上由民法统帅商法,在民法典中吸收基本商事规范,于民法典外不制定商法典,只根据需要制定单行商事法规的立法体例。

②采取民商合一制的国家,将商事观念纳入民事观念作为立法基础,在法学理论和立法体例上将民法与商法合二为一。

3、民法与商法的联系第一,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

第二,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

第三,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

4、民法与商法的区别第一,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第二,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

第三,适用的主体不同。

第四,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

5、我国的民商立法模式选择⑴目前我国并不具备制定商法典的社会经济条件。

⑵目前中国所缺乏的不是商法典,而是商法意识。

⑶民法和商法的区别主要是一种形式上的差别。

商法总论-复习纲要

商法总论-复习纲要

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的概念1、商法中的商具有两重涵义:(1)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2)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主体2、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1)固有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行为,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2)辅助商(第二种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某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加工等(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等。

3、商: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

商的四要素:(1)经登记的商主体(2)以营利为目的(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二)商法的概念1、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2、商法的理论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有一个以商法位名称的成文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不一定存在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市场经济国家)(2)商公法:公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刑法商私法: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商法典、商事习惯法、单行法$$$(三)商法的特征(商法规范特殊性的认识)1、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

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2、组织法规范与行为法规范相结合。

商人或商事组织是商事交易的基础,商事交易是商人的最基本活动,组织与交易行为都是商法规制的内容。

商法复习整理(只是一部分)

商法复习整理(只是一部分)

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一章:商事概述商事: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地位:商法的地位集中体现在商法的独立性上,商法的独立性又集中表现在商法和民法的关系上。

1.民商合一2.民商分立3.民法是商法的特别法,且是独立的部门法。

商法调整对象: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指由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商法的性质:1.商法是私法。

2.商法是实体法。

3.商法是商品经济的法商法的特点(特征):1.保护营利。

2.自主性。

3.发展性。

4.国际性。

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3.商事主体程序法定(二)确认营利和保护营利原则(三)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公示主义2.强制主义3.外观主义4.严格责任主义(四)保障交易简便快捷原则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2.交易规则的定型化3.短期时效主义(五)维护交易公平原则第二章: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商事主体:也称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主体;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商事主体的特征(特点):1.商事主体法定2.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3.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4.商事主体以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商事主体的类型:1.个人;2.法人(中国主要指公司,还包括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3.其他非法人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商事能力:商事主体资格,是指商事主体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商事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商事法律关系的经营性行为。

商事行为的特征:1.商事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2.商事行为是经营性行为。

3.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

商事行为的分类:1.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2.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3.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4.固有商行为与准商行为第三章:商事登记商事登记:商业登记;是申请人的申请行为与主管机关的审核登记注册行为相结合的一种综合性行为,是国家对商事活动实施法律调整,进行宏观控制的必要手段和必要环节。

商法学考试大纲

商法学考试大纲

商法学(9270)考试大纲目录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商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三节商法的地位和原则第二章商事主体第一节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商人第三节商会第四节商事管理机关第三章商事行为第一节商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商事交易行为第三节商事代理行为第四节商事监管行为第二编企业(商事组织)法第四章独资企业法第一节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第三节独资企业的设立第四节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合伙企业法第一节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合伙企业的法律界定第三节合伙企业的设立第四节合伙企业内部关系第五节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第六节合伙企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第六章公司法概述第一节公司的法律界定–1–第二节公司法的概念和立法模式第三节公司的名称、住所及负责人第四节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第五节公司的变更、终止与清算第七章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节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第四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第五节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六节国有独资公司第八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第五节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六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第三编证券法第九章证券法概述第一节证券的法律界定第二节证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三节证券法的产生与发展第四节证券法的基本原则第十章证券的发行第一节证券发行的主体和条件第二节证券发行的原则与方式第三节证券发行的价格与程序第十一章证券的交易第一节证券的上市第二节证券的交易第十二章证券组织机构第一节证券经营机构第二节证券交易所–2–第十三章上市公司的收购和信息披露第一节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二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第四编票据法第十四章票据法概述第一节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票据的法律界定第三节票据行为第四节票据权利第十五章汇票第一节汇票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出票第三节背书第四节承兑第五节保证第六节付款第七节追索权第十六章本票第一节本票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本票的基本原则第十七章支票第一节支票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支票的基本原则第五编保险法第十八章保险法概述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及主要内容第二节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十九章保险合同概述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内容第五节保险合同的效力第六节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3–第二十章财产保险合同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的代位与委付第三节重复保险合同第二十一章人身保险合同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第六编破产法第二十二章破产法概述第一节破产的概念和性质第二节破产法的概念和立法原则第三节破产法的产生及其发展第四节我国破产法及其完善第二十三章破产实体法第一节破产能力与破产原因第二节破产财产第三节破产债权第四节破产关系中的其他财产权第二十四章破产程序法第一节破产程序的开始第二节破产机关第三节和解与整顿第四节破产宣告与破产终结–4–一、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一)本课程是法学的专业骨干课程,与民法学同为私法范畴。

商法复习提纲

商法复习提纲

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论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商事的含义经济学意义上的“商”或“商事”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即产品由生产者流转到消费者的渠道和中介,是社会大生产的一个重要阶段。

商法学上“商”或“商事”使之盈利性主题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二、商事的范围商事是泛指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性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特点:1、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关系2、商事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本质属性。

所谓营利,就是通过经营获取利润,以较少的经营投入获取较大的收益。

从内容上分析,商事关系可分为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

商事组织关系是围绕商事主体形成的商事关系,是基于商事主体的设立、组织、管理、变更、解散、破产、清算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商事组织关系包括商事主体的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包括公司法律关系和破产法律关系等。

商事行为关系是基于各种上市行为的实施而形成的商事关系,包括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和海商法。

四、商法的概念商法即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商法体系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第二节商法的性质与特点一、商法的性质1、商法是私法公法是调整国家与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关于公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维护的是公共秩序和社会的宏观利益,其调整的原则为国家干预原则。

私法是调整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以及相互间关于私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私法维护的是社会个体的微观利益,其调整的原则唯爱意思自治原则。

2、商法是实体法实体法一般是规定法律主体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一般是规定保证法律主体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法律。

商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商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3、商法是商品经济的法二、商法的特点1、私法与公法规范的融合私法公法化,即商法立法中越来越多地体现政府的经济职权和国家意志的干预,越来越多地规定了调整个人与政府和社会间经济关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法总论
第一章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的概念
1、商法中的商具有两重涵义:
(1)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
(2)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主体
2、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
(1)固有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行为,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
(2)辅助商(第二种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某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加工等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等。

3、商: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

商的四要素:(1)经登记的商主体
(2)以营利为目的
(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
(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
(二)商法的概念
1、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
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2、商法的理论分类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有一个以商法位名称的成文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不一定存在以商法命名的法
典。

(市场经济国家)
(2)商公法:公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刑法
商私法: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商法典、商事习惯法、单行法
$$$(三)商法的特征(商法规范特殊性的认识)
1、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

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2、组织法规范与行为法规范相结合。

商人或商事组织是商事交易的基础,商事交易是商人的最基本活动,组织与交易行为都是商法规制的内容。

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实际是严格性与灵活性的结合。

例如公司法既规定了章程、股东人数,又规定了发起人责任、认缴比例、货币出资比例等。

3、规范的技术性。

商法规范实用且操作性很强,贯穿着促进交易安全、效益、迅捷等重要原则。

如公司法中,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决议方法、董监选举方法、商业账簿中的造具要求、累积投票制等。

票据法中,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及追索等。

4、对经济生活的适应性。

商法规范的对象是社会经济生活,而社会经济生活随着科技进步加速变化。

现实改变需要法律适应现实生活作出适当的补充和修改。

5、含有公法化因素。

商私法中亦有功法因素,如证券法中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的规定等。

强调商法的私法性质,是要突出商人的法律地位,使其在商事交易中具有独立性、自主性和平等性。

承认商法含有公法化因素,是兼及现代化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对商事交易活动加以适当引导和监管,维护交易者利益。

6、规范的可借鉴性。

这一特征由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规律性、商事活动类同性决定,可以有力地推动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法的调整对象$
1、商法的调整对象是上市关系或是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1)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由一定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

(2)商法所调整的格式社会关系之间是有规律可循的。

2、商事关系和民事关系的比较¥
(1)主体上:前者的主体是商法人,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

(2)客体上:前者的客体一般具有明显的种类化趋势,后者的客体一般为特定物。

(3)目的上:前者一般以营利为目的,后者一般以满足主体的自身消费需求为目的。

(4)对价关系上:前者完全受市场操控,后者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小,对价关系基本上由价值决定。

(5)交易链上:前者以营利为目的,形成一定的交易链;后者一般不形成交易链。

(6)交易形式上:前者同种交易大量反复进行,从而具有集团交易和个性丧失的特点,后者具有个别的和偶然的性质。

(7)交易方式上:前者既有现货交易,也有期货期权交易,和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后者仅有现货交易
(8)交易种类:前者种类繁多,后者简单几种
(9)功能上,前者是为了建立一种以现代企业组织为核心,合理利用有限资源的市场运行机制和社会经济秩序;后者是为了稳定个人、家族等基本的生活秩序。

(二)商法的地位
1、商法的立法模式:
(1)民商分立模式
①商行为法②商人法
(2)民商合一模式
(3)示范商法典模式
(4)单行商法典模式
2、我国商法的地位:民商分立
商法应当也完全可能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可能)(1)、客观上,无论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都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必要)(2)、民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不能适应现代化市场经济的需求。

(3)、民法偏重于伦理性,带有很强的地区性、传统性;商法规范偏重于技术性,带有很强的通用性和创新性。

(4)、商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可以其独特的市场调节机制保证市场运行的整体性和协调性;民法只能分散地、个别地保障私法主体利益。

(5)、中国商法无历史包袱、传统羁绊,民法制度也难为商法提供足够的立法基础,可以直接创新,独立发展。

(三)商法与相近部门法律的关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