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调整方案的批复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通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局部调整方案的批复-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通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局部调整方案的批复正文:----------------------------------------------------------------------------------------------------------------------------------------------------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通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局部调整方案的批复咸宁市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通城县隽水镇、大坪乡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局部调整方案〉的审查意见》(咸土资文〔2018〕13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精神,原则同意《通城县隽水镇、大坪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中心城区局部调整方案》。
二、该方案涉及将H49G065093、H49G066093、H49G066094、H49G067094图幅中位于隽水镇、大坪乡的92.1404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整为允许建设区;将H49G065093、H49G066093、H49G066094、H49G067093、H49G067094图幅中位于隽水镇、大坪乡的92.1404公顷允许建设区调整为有条件建设区。
三、你局应按照规划调整方案,坚持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目标不突破、耕地保有量不减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做好用地布局调整,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及修改管理工作,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10月11日——结束——。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绵阳市高新区部分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局部调整的批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绵阳市高新区部分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局部调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11.17
•【字号】绵府批复〔2023〕204号
•【施行日期】2023.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绵阳市高新区部分区域控制性详
细规划调整》局部调整的批复
绵府批复〔2023〕204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启动〈绵阳市高新区部分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局部规划调整的请示》(绵自然资规〔2023〕37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依法按程序启动《绵阳市高新区部分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局部调整工作,并确保该片区规划布局和功能定位符合相关上位规划要求。
二、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此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方案的批复-发改基础〔2022〕20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方案的批复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方案的批复发改基础〔2022〕203号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呈报的请示》(苏发改基础发〔2021〕1011号)收悉。
经研究并商住房城乡建设部,现批复如下:一、总体情况为完善多层次轨道交通网络,支持城市优化发展,原则同意对《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18-2023)》(简称《规划》)方案进行调整。
二、主要调整内容(一)对2号线、4号线和7号线北段实施延伸工程:2号线北延段起于爱格豪路站,终于骑河站,长约4.72公里,均为地下线,项目投资32.67亿元,其中直接工程投资22.48亿元。
4号线北延段起于观塘路站,终于龙道浜站,长约7.42公里,均为地下线,项目投资45.42亿元,其中直接工程投资32.47亿元。
7号线北延段起于春丰路站,终于莫阳站,长约7.44公里,均为地下线,项目投资50.96亿元,其中直接工程投资31.80亿元。
(二)规划期延长至2026年。
除上述调整外,其余规划方案仍按《规划》原批复要求执行。
三、资金安排建设期苏州市政府及有关区政府财政出资占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40%,计51.62亿元,剩余资金采用国内银行贷款等市场化融资方式解决。
四、下阶段工作(一)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按照现代、安全、高效、绿色、经济的原则,统筹城市功能布局、城市开发进程、建设条件及财力情况,把握建设规模和节奏,量力而行、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二)深入做好项目建设方案论证。
优化项目建设方案和建设时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升线路运营速度和网络服务水平。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同意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等六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的批复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同意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等六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4.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规划发展
正文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等六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的批复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批准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9-2020)调整完善成果的请示》(伊政字〔2018〕10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乌兰木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9-2020年)调整方案》《伊金霍洛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9-2020年)调整方案》《札萨克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9-2020年)调整方案》《纳林陶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9-2020年)调整方案》《红庆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9-2020年)调整完善版》《苏布尔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9-2020年)调整方案》(下称《调整方案》)。
二、你旗要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确保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调整方案》确定目标,建设用地总规模
控制在《调整方案》确定的目标以内。
三、你旗要认真执行《调整方案》,确保到2020年实现《调整方案》确定的各项指标。
市国土资源局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调整方案》落实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11~2020年)调整方案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11~2020年)调整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21•【文号】发改基础[2015]2147号•【施行日期】2015.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11~2020年)调整方案的批复发改基础[2015]2147号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呈报<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调整(2011~2016年)>的请示》(深发改[2013]1654号)和《关于呈报<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调整(2011~2016年)>优化方案的请示》(深发改[2015]718号)均悉。
经研究,并商住房城乡建设部,现批复如下:一、为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目标,支撑引领重点区域发展,完善交通网络结构,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同意对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及目标进行调整。
二、规划调整内容(一)调整方案新增2号线三期、3号线三期(南延、东延)、4号线三期、5号线二期、6号线二期、9号线二期工程和10号线工程,线路长度85.1公里。
2号线三期工程自新秀至莲塘东站,线路长3.9公里,设站3座,投资32亿元,规划建设期为2015~2019年。
3号线三期工程包括南延和东延工程。
南延工程自益田至保税区站,线路长1.5公里,设站1座,投资10.1亿元,规划建设期为2015~2019年;东延工程自双龙至六联站,线路长9.4公里,设站7座,投资68亿元,规划建设期为2016~2020年。
4号线三期工程自清湖至牛湖站,线路长10.6公里,设站8座,投资96亿元,规划建设期为2015~2019年。
5号线二期工程自前海湾至赤湾站,线路长7.6公里,设站7座,投资70.8亿元,规划建设期为2016~2019年。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集安市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批复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集安市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11•【字号】通市政函〔2018〕62号•【施行日期】201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集安市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批复通市政函〔2018〕62号集安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审批集安市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请示》(集政文〔2018〕2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集安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集安市太王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集安市青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集安市麻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集安市榆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集安市凉水朝鲜族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集安市大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集安市清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集安市头道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集安市台上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集安市花甸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集安市财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
二、要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到2020年集安市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58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53公顷;集安市太王镇耕地保有量不低于97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760公顷;集安市青石镇耕地保有量不低于946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640公顷;集安市麻线乡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315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800公顷;集安市榆林镇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833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1433公顷;集安市凉水朝鲜族乡耕地保有量不低于904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780公顷;集安市大路镇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201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1053公顷;集安市清河镇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314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1566公顷;集安市头道镇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963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4207公顷;集安市台上镇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324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2207公顷;集安市花甸镇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225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1093公顷;集安市财源镇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714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2147公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龙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的批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龙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黔府函〔2020〕152号•【施行日期】202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龙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的批复黔府函〔2020〕152号黔南自治州人民政府:你州《关于审批龙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的请示》(黔南府呈〔2020〕9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龙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以下简称《修改方案》)。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牢牢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统筹做好规划管理各项工作,全力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发挥规划战略引领和刚性管控作用。
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落实生态安全、粮食安全、环境安全、资源安全等要求,遵守《修改方案》确定的约束性指标、管制分区和用途分类,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控建设用地规模,保障建设用地需求,提高有效用地供给,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严格耕地保护,严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三、严格实施《修改方案》。
要依据更新后的规划数据库开展建设用地预审、土地利用计划编制、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等工作,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2020年建设用地和耕地保有量等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强制性内容,不得与新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求相冲突。
四、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要及时将《修改方案》在黔南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方案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05•【文号】发改基础〔2019〕1904号•【施行日期】2019.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方案的批复发改基础〔2019〕1904号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报请审批北京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调整方案的请示》(京发改文〔2019〕220号)收悉。
经研究并商住房城乡建设部,现批复如下。
一、为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提升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网络服务水平,更好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发展,更好服务2022年北京冬奥会,原则同意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15-2021年)》(简称《规划》)方案进行调整。
二、主要调整内容(一)新机场线工程调整为新机场站至丽泽商务区,线路长度调整为47.5公里,研究采用市域D型车8辆编组,总投资调整为318.6亿元。
其中新机场线一期大兴机场至草桥段44公里已经建成,总投资278.2亿元,不纳入本期调整范围。
涉及调整的新机场线草桥至丽泽金融商务区段3.5公里总投资40.4亿元,项目建设工期3年。
(二)22号线(平谷线)工程调整为东大桥至平谷,线路长度调整为78.6公里,研究采用双流市域D型车8辆编组,投资调整为639.3亿元,其中河北段长度22公里,河北段投资183.7亿元。
项目建设工期4年。
(三)28号线(CBD线)工程调整为东大桥至广渠东路,线路长度调整为8.7公里,研究采用直线电机6辆编组;投资调整为127.5亿元。
项目建设工期4年。
(四)建设11号线西段(冬奥支线)工程。
线路自金顶街至首钢,全长4公里,研究采用A型车6辆编组,投资48.9亿元。
项目建设工期3年。
(五)将13号线改造为13A、13B两条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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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国土规划业务函〔2018〕2582号
关于原则同意广州电装有限公司修建性详细
规划调整方案的批复
广州电装有限公司:
你单位送审位于增城区新塘镇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强路北侧、创业大道南侧的工业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及有关资
料收悉。
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
规定》、《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增规地证[2012]04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增规条[2011]第47号所附用地规划
条件,经审查,原则同意现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具体函
复如下:
一、本地块为我局增规地证[2012]04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所指用地,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M1),用地面积134001.5平方米,其中可建设用地面积134001.5平方米。
二、同意该规划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一)容积率0.55(以134001.5平方米可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二)建筑密度53.8%(以134001.5平方米可建设用地面积
计算)。
(三)绿地率15.7% (以134001.5平方米可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四)总建筑面积73177平方米,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73037平方米,其中:工业建筑面积60020平方米,办公建筑
面积为8363平方米,后勤服务建筑面积2380平方米,附属设施建筑面积2274平方米,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140平方米,全部为地下消防水池泵房。
(五)各栋建筑物具体面积如总平面规划图之《建筑明细表》所示,并应在建筑工程设计送审时进一步核准。
三、原则同意总平面规划的建筑及空间布局。
(一)同意红线范围内规划方案的建筑间距、建筑退界,具体建筑间距及建筑退界如总平面规划图所示。
建筑间距、建筑退界应符合《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的要求。
(二)新建建筑物退让南面创强路、北面创业大道规划道路红线应不小于20米,退让南面500KV现状高压线中线应不少于37.5米,退让南面220KV现状高压线中线应不少于20米,围墙
退让南面创强路、北面创业大道规划道路红线应不小于10米,
该退让范围为绿化广场用地,该范围绿化广场工程必须与厂区建筑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同时验收。
(三)城市道路两侧的退让地带为绿化和行人集散场地,不得设置装卸货场地,不得设置除公交车、出租车之外的停车位泊位,建筑工程外伸地下建(构)筑物、步级(含台阶、斜坡)和
外挑建(构)筑物(含雨蓬、招牌),应符合广州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应对项目场地进行精细化设计,对建筑退让空间的功能、场地标高、景观等应进行协调、统一的精细化设计和管理,加强道路断面、标志标线、出入口、附属设施等的功能设计以及临街界面、公共艺术品等的景观设计,让街道空间和建筑退缩空间形成连续、有机整体。
(五)围墙的设置应注意美观、通透。
限高2.2米,并满足防火规范要求。
四、原则同意绿地系统规划布局
(一)规划附属绿地总面积为21044.5平方米,其中生产防护绿地用地面积为18339.9平方米,其他绿地用地面积为2704.7平方米,分地块绿地面积大小如总平面规划图标注所示。
(二)绿化环境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并应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五、原则同意竖向规划
(一)应结合周边地形、城市防洪排涝要求合理确定规划地块内的室外地坪标高、道路标高与建筑物首层地坪标高。
临规划路退让范围的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应与周边规划道路人行道标高一致或平缓对接;地坪标高应结合管线规划设计进行深化,满足管线敷设要求。
(二)规划地块排水坡向及坡度应根据地块内道路标高确定,地面坡度、道路坡度等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六、市政设施要求:
(一)落实各项市政配套设施,应核实用地外部市政管网的路由、规模、排向、接驳点标高、实施情况,理顺衔接关系;工程规划应按专项规范要求合理布置和埋设;室外管线应以埋地形式敷设;管线应与项目的道路同步实施,并在道路红线外预留接户井,避免接户管线安装时再开挖道路。
接驳管线应充分利用基地内现有的管线接口,尽可能避免开挖道路。
(二)项目排水应实行雨污分流,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污水应当排入公共污水管网,不得任意排放;在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地区,应当按规划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网接驳公共排水设施,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用地单位设置排污口将处理后的污水排放到江河、湖泊,须经得环保部门的同意。
(三)项目雨水的排放应满足《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的相关要求。
七、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和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规定,且应另送城乡规划部门审查。
如涉及国家安全、公安消防、航空限高、环保、卫生、文物保护、名木古树、电力电信、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问题应与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联系,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办理。
八、新建建筑宜采用绿色屋顶,绿色屋顶率宜≥60%(鼓励
性指标),并宜与绿地、水体的建设相结合建设雨水收集、蓄存和利用设施;建筑物的室外可渗透地面率不低于40%(约束性指标);新建项目人行道、室外停车场、步行街、自行车道和建设工程的外部庭院应当分别设置渗透性铺装设施,其渗透铺装率不低于70%(约束性指标);新建建设工程硬化面积达 1 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除城镇公共道路外,每万平方米硬化面积应当配建不小于50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除上述指标外,具体设计方案还应满足《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广州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广州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引及标准图集(试行)》等规定的要求。
九、本意见仅作为规划管理行政审批意见,如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其他专业管理问题,应取得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意见,如因专业主管部门意见须对修详规(总平面)设计方案进行修改的,应向规划部门申请变更设计方案,如未按上述要求办理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纠纷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十、你单位应于本规划建设项目首期工程开工之日起到全部建设项目建成后通过规划验收之日止,在建设项目现场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后公布。
十一、本修建性详细规划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予以实施建设的自行失效。
如在有效期内取得合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则此修建性详细规划长期有效。
如需办理延期或调整手续,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我局原于2017年7月17日批复的
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穗国土规划业务函[2017]3486号)即日起失效,原件及附图收回存档。
专此函复
附图:总平面规划图(修详通编号:2018[修]0117)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8年5月10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8年5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