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投融资法律实务共11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股权投融资法律法规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股权投融资法律法规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股权投融资法律法规全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股权投融资的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规范股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本法规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股权投融资活动。
第三条股权投融资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风险分担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股权投融资市场的监管,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股权投融资主体第五条股东是指持有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股东享有股权投票权、股权转让权等权利,承担相应的股权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投资者是指将资金投入企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投资者应当遵循“非合伙制合同制度”,共同承担投资风险,按约定分配投资收益。
第三章股权交易行为第九条股权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禁止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股权交易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影响市场稳定。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权,禁止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股东行使股权权益应当遵循股东会决议原则,并制定相应的行使股权规则。
第四章股权转让第十三条股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及时的原则。
第十四条股权转让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竞价等方式,注重买受人的信誉和资质。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进行协商转让,但不得对外转让,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股权。
第十六条股权转让应当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交易凭证应当登记在相关部门。
第五章股东出资第十七条股东出资应当按照出资协议的约定进行,不得非法占有、挪用出资款项。
第十八条股东出资应当符合我国税收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进行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开展出资实质性验证工作,确保股东出资款项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六章股权纠纷处理第二十条股权纠纷处理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可以通过设立独立的股东委员会等组织形式,协调和处理股权纠纷。
股权融资操作实务与要点PPT

股权激励机制:通过股权激励, 吸引和留住核心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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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设计:根据公司实际情 况,设计合理的股权结构
股权稀释与控制权:在融资过程 中,注意保持公司的控制权
投资人关系管理
投资人关系管理的重要性: 维护与投资人的良好关系,
提高公司形象和声誉
投资人关系管理的内容: 包括信息披露、沟通协调、
路演反馈:收集 投资者反馈,调 整商业计划书和 路演策略
签署投资协议与完成交割
投资协议内容:包括投 资金额、股权比例、投
资期限等
完成交割的流程:包 括股权变更登记、资 金到位、工商变更等
签署投资协议的注意 事项:明确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确保协议
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完成交割的注意事项: 确保交割的顺利进行, 避免出现法律纠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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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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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的定义
股权融资的特点包括:永久 性、无到期日、无还本付息 压力等。
股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发行 股票来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 方式。
股权融资的优点包括:提高 企业的知名度、改善企业的 治理结构、降低财务风险等。
股权融资的缺点包括:稀释 股东权益、增加财务风险、
力
股权融资方式多 样化,包括私募 股权、风险投资、
天使投资等
股权融资市场规 范化,监管政策 不断完善,降低
市场风险
技术创新对股权融资的影响
技术创新推动股权融资市场的发展 技术创新为股权融资提供新的投资机会 技术创新对股权融资市场的影响: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技术创新对股权融资市场的影响:促进产业升级和转型
谈判与协商: 就投资金额、 股权比例、 投资条件等
某某年律师实务-企业股权相关法律实务讲义

某某年律师实务-企业股权相关法律实务讲义生效。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内部规章,被称为公司内部的小宪法,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因此,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应如何继承有规定的,在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继承应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来办理。
这已为公司法七十六条所认可。
章程可以规定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须经任何程序或须经其他严格程序才能成为公司股东;也可以规定股东死亡后其生前持有的股权由其他尚健在的股东购买,然后由死亡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权的财产利益,公司在健在股东之间继续存在;也可以规定公司在某一个特定股东或任何一个股东去世后公司解散等内容。
公司解散后,股权继承人有权参加清算委员会并分配清算后的企业剩余财产。
(二)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股东去世之前与其他股东对公司股权如何继承有约定的。
对这种约定,应该给予充分的尊重,只要没有明显的违法现象存在,就应认可其法律效力,即使公司法给出了某种解决方式,也应允许公司的股东通过事前的约定加以排除。
这样,就可以很好避免将来发生纠纷,影响公司的稳定经营,也更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各股东的利益。
(三)尊重继承人与公司原股东的意思表示股东之间事先没有约定,但去世股东的继承人与其他股东就股权继承达成协议,对该协议,由于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应该按该协议履行,但应以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为限。
(四)参照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继承股权当股东之间事先没有约定,事后也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于各继承人原来并不是公司股东,虽然按公司法的规定他们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各继承人要想取得股东资格成为公司股东,应由他们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由尚健在的股东表决,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他们入股的,他们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否则,他们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不同意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的股东,应优先购买继承人本应继承的股份,再由继承人继承财产利益,如果不购买即视为其同意继承人成为股东。
企业法律实务--投资与融资

投资001大股东能否拒绝小股东的查账要求赢海海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鑫公司) 经过十几年的快速发展,已经达到净资产拥有百亿元的规模。
冼慰民、张圆平、黄家辉三位股东考虑到房地产行业已经过十几年的高速增长, 未来的增长速度必然会降下来。
目前, 市场拍地的价格越来越高, 开发成本也节节攀升, 为了对抗未来的市场风险, 股东们经充分协商, 决定适度参与资本市场, 拿出部分资金进行股权投资。
2015年年初, 海鑫公司成立全资子公司赢海赢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鑫公司) 负责海鑫公司体系除房地产外的投资业务。
赢鑫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 由冼慰民任董事长, 担任法定代表人, 黄家辉任总经理。
2015年3月, 赢鑫公司参与江南高越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高越公司)的增资, 赢鑫公司向高越公司增资1000万元, 持有高越公司10%的股份。
高越公司是由杨文松、郭庆海、全学祖三名大学同学, 理科高材生组成的核心创业团队创立的, 高越公司主要从事3D打印、扫描、装备、软件、材料技术的研发、设计、制造、转让、销售与售后服务等。
杨文松、郭庆海、全学祖三人充分体现了创业团队的技术优势, 高越公司在国内3D增材打印相关领域处于领先地位。
赢鑫公司参与增资后, 高越公司由杨文松、郭庆海、全学祖三人各占30%的股份并分别担任董事, 组成董事会, 由杨文松任董事长, 担任法定代表人,郭庆海任总经理, 全学祖分管财务工作。
赢鑫公司未安排人员在高越公司担任职务, 也不参与高越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这也是高越公司的创业团队愿意让赢鑫公司参与增资的条件之一。
赢鑫公司仅持有高越公司10%的股份, 高越公司仍由创业团队完全掌控。
自2016年6月起开始, 赢鑫公司与高越公司的创业团队之间矛盾初显。
自赢鑫公司入股高越公司后, 高越公司一直未召开过股东会, 赢鑫公司对高越公司的经营情况不甚了解, 对高越公司的了解仅止于与创业团队的口头沟通。
企业投融资理论与实务 ppt课件

主要内容目录
理论篇(上午)
1.
实务篇(下午)
1.
企业融资的基础知识 资本市场的基础知识 金融市场的基础知识 资本运营的基础知识
企业融资的案例分析
2.
2.
企业融资的筛选标准
3.
3.
企业融资的模式策划
4.
企业融资的对策建议
4.
3
4
理论基本逻辑
1、金融体系的基本知识
6
1.1、金融体系的基本构成
7
1.2、金融市场的概念
பைடு நூலகம்
机遇
园区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当地政 府将对此提供财政补贴,极大地降 低了企业的改制成本和挂牌成本。 政府补贴力度大的地区,园区企业 基本可以实现“零成本”改制和挂 牌。
深圳 - 企业挂牌后补贴180万;
重庆 -企业挂牌后补贴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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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新三板的挂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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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新三板的挂牌申请流程
金和软件(430024)在搜素中, 可搜到相关网页约1,160,00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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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新三板的机遇和成本
机遇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也能像上市公司那样实施股权激励,
通过授予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期权、股权的方式引进人 才、留住人才,帮助公司持续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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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新三板的机遇和成本
全国统一的股份转让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业务规则(试行) 》及配套文件的出台,对挂牌公司股份公 开转让的交易规则作出了规定,通过明确 交易方式、规范登记结算制度,提供了规 范有序的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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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新三板的机遇和成本
公司股权融资的法律范本

公司股权融资的法律范本【公司股权融资的法律范本】一、背景股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或出售股权,向投资者筹集资金的过程。
在公司发展壮大的过程中,股权融资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
本文将就公司股权融资的相关法律范本进行探讨。
二、出资方与股份方1. 出资方信息出资方为投资者,提供资金用于公司经营。
出资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 股份方信息股份方为公司的出资者,拥有公司相应股份。
股份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三、股权融资协议股权融资协议是公司股权融资的法律依据,具体股权融资协议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下为一个常见范本的主要条款。
协议条款:1. 融资金额与方式出资方同意向公司提供融资金额,并约定融资方式及分期支付细则。
2. 股份转让股份方同意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出资方,包括具体股权比例及转让价格等。
3. 退出机制出资方可根据一定条件协商进行退出,包括但不限于IPO、股份转让等方式。
4. 信息披露公司同意向出资方及时披露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
5. 盈利分配公司获利后,按股权比例向股份方分配相应利润。
6. 保密协议双方同意对相关商业秘密进行保密,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7. 争议解决双方同意一切争议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可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四、交付条件与权利义务1. 交付条件公司同意在融资完成后及时向出资方交付融资所需的各种资料、文件及股权证书。
2. 权利与义务双方需遵守股权融资协议,并履行相关权利与义务。
公司按时向出资方提供利润报告、年度财务报表等。
五、附则1. 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任何一方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取得对方同意。
2. 合同效力股权融资协议应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以上为公司股权融资的法律范本,用以提供参考。
根据实际情况,相关条款可进行适当调整与补充,以确保双方权益,并保证合同的有效执行与落实。
《公司法律实务案例指引:股权治理、投融资、破产清算、争议解决》记录

《公司法律实务案例指引:股权治理、投融资、破产清算、争议解决》读书笔记目录一、前言 (1)二、股权治理 (2)1. 股权转让问题 (3)2. 股东权益保护 (5)3. 控制权争夺与僵局破解 (6)三、投融资法律实务 (7)1. 投资者权益保护 (9)2. 增资与减资的法律程序 (11)3. 融资合同的效力与风险防范 (11)四、破产清算与重组 (13)1. 破产申请与受理 (15)2. 债权申报与清偿顺序 (16)3. 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17)五、争议解决机制 (19)1. 民事诉讼与仲裁的选择 (20)2. 企业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21)3. 行政救济与刑事责任追究 (23)六、总结与启示 (24)一、前言在商业世界的纷繁复杂中,公司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不仅规范了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更在实践中指导着企业和投资者的行为。
公司法的内涵丰富,使得非专业人士难以准确理解和应用。
为了帮助企业和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公司法,我们特地推出了《公司法律实务案例指引:股权治理、投融资、破产清算、争议解决》一书。
本书以案例为基础,详细解析了公司在股权治理、投融资、破产清算和争议解决四个方面的法律实务问题。
每个部分都通过生动的案例,揭示了公司法在现实中的运用和挑战。
通过阅读本书,读者不仅可以了解公司法的基本理论和原则,更能掌握实际操作中的经验和技巧,从而更好地规避风险,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股权治理部分,本书深入探讨了股东权益保护、董事会运作、股权激励等核心问题,帮助读者理解如何在确保公司利益的同时,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投融资部分则详细解析了公司融资的途径、方式及注意事项,以及投资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对于企业和投资者来说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
在破产清算部分,本书通过对破产程序的全面梳理,使读者了解如何合法有效地进行破产清算,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
在争议解决部分,本书介绍了多种争议解决方式及其适用条件,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了有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公司法律实务及投融资PPT课件

股东以其认购 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有限 责任
发起人须半数 以上在中国境 内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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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
非法人盈利组织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有限 合伙人承担有限责 任
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但国有独
资公司、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以及公益
性的事业单位、社
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投资者要求无特别要求法人自然人均可发起人须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精品课件企业形式对比表项目公司制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者人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50人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150人2200个发起人股东人数无限制注册资本协议约定出资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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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利亏分担
企业形式对比表
公司制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按投资比例, 但有约定从约 定。
股份有限公司 按约定办理;未约 定协商决定;协商 不成按实缴出资比 例分配、分担;无 法确定平均分配、 分担。
按股东认购的股份。有限合伙企业不得 将全部利润分配给 部分合伙人;但是,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的除外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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