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混淆类型分析与我国商标侵权制度
商标侵权范本

商标侵权范本一、背景介绍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具有标识商品来源、区别商品和服务的作用。
合法持有商标的企业享有商标的使用权,他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涉嫌商标侵权。
本文以商标侵权为背景,对于商标侵权的范本进行详细介绍。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定义与举例商标侵权是指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侵犯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的定义与举例:1. 盗用商标: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使得他人可能误认为该商品或服务与被盗用商标持有人的商品或服务有关。
例如,企业A生产的商品上使用了企业B的商标。
2. 伪造商标:以伪造或与他人商标相似的商标标识,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标识,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错误认知。
例如,某企业以与知名品牌商标相似的商标标识销售其产品。
3. 毁损商标:对商标进行无授权的修饰或损毁,使其无法正常使用,影响商标持有人的商标形象。
例如,故意损毁商标标识或更改商标设计。
4. 张贴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上张贴他人商标,使得他人可能误认为该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持有人的商品或服务有关。
例如,在某产品上加贴了与其实际品牌不符的商标标识。
三、商标侵权的危害与后果商标侵权给商标持有人和市场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与后果,具体包括:1. 损失商标价值:商标意义在于标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商标侵权破坏了商标的独特性和识别性,导致商标持有人的品牌价值大幅下降。
2. 混淆消费者:商标侵权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品牌的混淆,进而购买了与其意愿不符的商品或服务。
3. 扰乱市场秩序:商标侵权行为破坏了诚实经营的市场秩序,使得企业间的竞争不再公平,直接影响到市场的正常运作。
四、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商标侵权行为侵犯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停止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被发现后,商标持有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使用其商标,避免进一步侵害。
2. 赔偿损失:商标持有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其因商标侵权行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包括商标价值的减损、市场份额的减少等。
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探析

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探析田宜鑫摘要: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涉外活动日趋便捷与频繁,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也接踵而至。
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便属于其中一种典型情形,在我国学界与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
以相关司法判例,如“PRETUL”案、“东风”案为切入点,通过分析实践中发生的涉外定牌加工经典案件,梳理我国涉外定牌加工司法实践困境和“商标使用”“混淆可能性”和“合理注意义务”三大争议焦点。
在没有统一裁判标准的前提下,“合理注意义务+实质性损害”的裁判标准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特征和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要求。
关键词: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使用;混淆可能性;合理注意义务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0)24-0077-03一、引言在我国,涉外定牌加工为出口创汇、解决就业问题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同时也引发许多商标侵权纠纷,尤其是相关商标在我国已被其他主体注册,当涉外定牌加工在与注册商标类别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贴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1],涉外定牌加工是否构成侵权已成为理论与实务界热议的话题,类似案件的认定结果也不尽相同,不仅给相关执法机关带来困扰,同时对从事涉外定牌加工贸易的国内外各方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迫切需要厘清涉外定牌加工之法律关系,建立涉外定牌加工中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统一的认定标准。
二、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的典型司法判例2015年11月,浦江亚环锁有限公司与莱斯防盗产品国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简称“PRETUL”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其指导观点为涉外定牌加工不视为商标侵权①。
但是在其后判决的上海柴油机公司与江苏常佳金锋动力机械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简称“东风”案),江苏省高院的判决给出了新的判定思路,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该案作出的终审判决也遵循了江苏省高院的裁判思路。
江苏省高院二审判决认为涉案“东风”商标为驰名商标,常佳公司明知该事实仍接受境外委托,并在境内生产与其相同商标的产品,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实质性损害了上柴公司利益,侵犯了上柴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品牌(以下简称“A品牌”)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服装设计、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A品牌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8年,A品牌决定将其商标注册为我国商标局,以便更好地保护其品牌权益。
然而,在申请过程中,A品牌发现其商标与某知名服装品牌(以下简称“B品牌”)的商标相似度极高。
B品牌成立于2002年,同样从事服装设计、生产和销售,其商标已在2003年注册。
由于A品牌与B品牌的市场定位和消费群体相似,A品牌担心自己的商标注册后可能会侵犯B品牌的商标权。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品牌向我国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申请,要求驳回B品牌的商标注册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A品牌与B品牌的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2. A品牌是否侵犯了B品牌的商标权;3. A品牌能否继续使用其商标。
三、案例分析1. 商标相同或近似判断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1)商标的视觉要素:包括文字、图形、颜色等。
在本案中,A品牌与B品牌的商标在文字和图形上存在高度相似之处,仅颜色略有不同。
(2)商标的读音和含义:两个商标的读音和含义均相同。
(3)商标的使用领域:两个商标均属于服装类产品。
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A品牌与B品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2. 商标权侵权判断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在本案中,A品牌未经B品牌许可,在其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构成商标侵权。
侵权案例论文范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侵权行为日益增多,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本文通过对典型侵权案例的分析,探讨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法律应对策略,以期为我国侵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研究侵权案例,分析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法律应对策略,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典型侵权案例分析1. 同工不同酬侵权案例案情简介:某快递公司进行用工制度改革,将部分员工转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虽然工作内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工资却从之前的每月3500元减少至每月2500元,社会保险待遇也大幅削减。
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该快递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2. 版权侵权案例案情简介: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名为《经方温化发微》的书籍,其封面上的“经”、“方”二字与原告北大方正公司的美术作品《方正汉真广标体》中的该八个汉字单字的字体完全相同。
分析: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中医药出版社作为出版者,因无法对其出版物在封面右上角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美术作品的行为做出合理解释,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
3. 商标侵权案例案情简介:昆明个体户张晓平(化名)认为其运营的轿车配件运营部商标与著名跑车奥迪TT的标志相似,涉嫌侵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50万元。
分析: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造成消费者混淆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奥迪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似的标志,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行为。
商标侵权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例,探讨商标侵权的法律问题及其防范措施。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的商标侵权纠纷A公司是一家知名的饮料生产商,其注册商标“清凉一夏”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B公司为了提高自身产品的销量,未经A公司许可,擅自在其饮料产品上使用了与“清凉一夏”极为相似的标志。
A公司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B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A公司注册商标的侵犯,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标志,并赔偿A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
此案表明,商标权利人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制止。
案例二:C公司与D公司的商标侵权争议C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公司,其注册商标“智慧生活”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认可度。
D公司在推出一款新型智能手表时,使用了与“智慧生活”相似的标志。
C公司认为D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商标的相似度进行了仔细比对,并考虑到商标的知名度、消费者的混淆可能性等因素。
最终,法院认定D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因为其使用的商标与C公司的注册商标在视觉和听觉上存在明显差异,不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
此案提醒商标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应当充分考虑商标的相似度和消费者的实际感受。
案例三:E公司与F公司的商标侵权诉讼E公司是一家服装品牌,其注册商标“时尚先锋”在时尚界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F公司为了提升品牌形象,未经E公司许可,在其服装产品上使用了与“时尚先锋”相似的标志。
E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F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F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E公司注册商标的侵犯,判决F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标志,并赔偿E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
商标类似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竞争力的象征。
商标类似群是指具有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商标,其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商标注册、使用和保护,防止商标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本文将从商标类似群的定义、法律依据、注册审查、侵权判定等方面对商标类似群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商标类似群的定义商标类似群是指在商品或服务分类表中,具有相同或类似特征的商标所组成的群体。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类似群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商品类似群:指具有相同或类似用途、功能、原料、生产方法、销售渠道等商品所组成的商标群。
2. 服务类似群:指具有相同或类似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服务目的等服务所组成的商标群。
3. 类似群:指商品或服务在商品或服务分类表中属于同一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商标所组成的商标群。
三、商标类似群的法律依据1. 《商标法》: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类似群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商标注册、使用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商标法实施条例》:为《商标法》的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了《商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商标类似群的法律规定。
3.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为规范商标审查和审理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其中对商标类似群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商标类似群的注册审查1. 审查标准:在商标注册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将根据商品或服务分类表,对商标是否属于类似群进行审查。
2. 类似性判定:审查员在判定商标是否属于类似群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方法、销售渠道等方面的相似程度;(2)商标的构成要素,如文字、图形、颜色等;(3)商标的整体印象和识别性;(4)商标注册人的主观意图。
3. 类似群排除:对于明显不属于类似群的商标,审查员应予以排除。
五、商标类似群的侵权判定1. 侵权判定标准:在商标侵权判定过程中,法院或行政机关将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商标是否属于类似群进行判定。
商标侵权之判断

( ) 美国兰哈姆 法 》 一 《
《 国兰哈 姆 法 》 4 美 第 3条 , 美 国法 典 第 12 即 15 条规 定 : ( ) “ a 民事诉 讼 ( ) 1 任何 人 在商业 活动 中 , 于
题, 也是 商标 注册 以 及 商标 转 让 程 序 中 审查 的一 个
事 实 陈述 的 , 果 这 种 行 为—— ( 有 可 能 导致 混 如 A)
淆 , 者造 成误认 , 者使 人误认 为此 人与他 人之 间 或 或
存 在 隶属 、 联 、 关 或联 合 的关 系 , 者误 以为 此 人 的 或
21 0 1年 6月
山 西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Jn .0 1 u .2 l
Vol2 No 2 _4 .
第2 4卷
第 2期
【 民商法研 讨 】
商标 侵 权 之 判 断
史 琦
( 国政 法 大 学 , 中 北京 10 8 ) 00 8
[ 摘 要 ) 商标侵 权 如何进 行判 断 , 商 标法理 论 与 实践 中极 其 重要 的课 题 , 是 由于我 国商标 法 立 法 中关于商标 侵权 判 断的规 定存在 较 多争议 , 司法 实践 中也遇 到各 种 问题 均难 以解决 , 章就 商 文
6 2
山 西 省 政法 管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第2 4卷
来说 , 院至少会 考虑 以下 几个 因 素 : 1 原告 商标 法 () 的强 度 ;2 当事人 双 方 商标 的 近 似 度 ; 3 商 品或 () ()
商标混淆的名词解释

商标混淆的名词解释商标混淆是指在市场上存在相似或容易混淆的商标,从而给消费者带来困惑和误导。
这种混淆可能导致消费者难以区分不同品牌的产品或服务,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破坏消费者信任和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一、商标的定义和作用商标是一种标识,用于标识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区别于其他竞争对手。
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声音、颜色、形状或其组合,例如著名的苹果公司的苹果图形商标。
商标的作用是使消费者在海量信息中快速辨认出特定品牌,建立品牌形象和品牌忠诚度。
二、商标混淆的形式商标混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出现。
以下是其中几种常见的形式。
1. 相似的商标外观:商标外观相似度越高,越容易引发混淆。
这种混淆可以是在商标上出现相似的字母、图形、形状或色彩,例如字体、形状或配色上的相似。
2. 相似的发音:商标中的发音也可能导致混淆。
当两个商标的发音相似时,特别是对于消费者来说,并不容易辨别它们之间的区别。
3. 相似的意义:商标可以与特定的词语或概念相关联。
如果两个商标之间存在相似的意义或关联,消费者可能会将它们混淆在一起。
4. 同一产品或服务的相似商标:当同一产品或服务的不同品牌之间的商标相似度很高时,消费者很可能无法准确辨认不同品牌。
三、商标混淆对企业的影响商标混淆对企业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商标混淆会给企业带来销售额的损失。
消费者无法准确区分品牌,可能会将产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归咎于企业,从而选择其他竞争对手的品牌,导致销售额下降。
其次,商标混淆可能侵犯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标权益。
当商标被其他企业无视而滥用时,企业的商标价值和声誉都会受到损害。
再者,商标混淆对消费者的权益也有负面影响。
消费者可能会在没有足够信息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购买决策,购买到不符合自己需求的产品或服务。
最后,商标混淆抑制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通过使用类似的商标,企业可以利用别人的品牌形象和品牌忠诚度,获取不应得的市场份额,从而扰乱市场秩序。
四、避免商标混淆的措施为了避免商标混淆并保护企业的利益,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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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混淆类型分析与我国商标侵权制度彭学龙:商标混淆类型分析与我国商标侵权制度的完善2011-9-27摘要:作为商标法中的基本范畴,商标混淆在商标侵权认定和审查(评审)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其类型研究有助于商标制度的完善。
就法律后果而言,各类商标混淆都会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妨碍消费者认牌购物以及扰乱市场竞争秋序,理当予以禁止。
在执法和司法层面,商标混淆的类型不同,构成要件和表现形式各异,准确予以区分有助于法律适用。
关键词:商标混淆类型商标侵权制度作为商标法中的基本范畴,商标混淆(confusion)在商标侵权认定和审查(评审)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商标制度的演进,商标混淆的内涵和外延都在不断变化,出现了各种有别于传统观念的新型混淆形式,并逐渐引起各国立法和司法机关的重视。
而我国《商标法》的主要条款却避开了混淆概念,逞论其具体类型。
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商标混淆概念的基准性地位,不利于商标法的正确适用。
有鉴于此,本文试以欧美商标法为主要线索,探讨商标混淆概念的含义及其演进,并结合司法实践剖析各种商标混淆类型,希冀为完善我国商标侵权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1】一、商标混淆与商标侵权的关系及其演进(一)商标混淆与商标侵权的关系一直以来,导致消费者误将被诉商标当作权利人的商标即造成混淆,这是商标侵权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直接后果。
侵权者的目的就在于利用他人商标所承载的良好信誉推销自己的商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挤占被侵权商标的市场份额。
与此同时,消费者也会受到蒙蔽,难以凭借过往经验选购商品。
由此不难理解混淆概念在商标法中的重要地位,正如国外判例所云,包括商标法在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乃是混淆的产物”。
【2】与此相对应,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likelihood of confusion)就成为商标侵权认定和审查(评审)的决定性标准。
进人20世纪之后,随着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建立,商标淡化逐渐演变为针对驰名商标的新型侵权形式,并得到各国立法机构和司法部门的认可。
尽管如此,对于包括驰名商标在内的绝大多数案件而言,商标混淆仍然是商标侵权的主要形式,商标淡化只在极为特殊的个别情况下才有适用的余地。
换言之,在商标侵权体系中,商标混淆具有更为普遍的意义,商标淡化只是作为商标混淆的补充而存在。
这就决定了商标混淆问题理应继续成为商标侵权理论关注的主要对象。
(二) 商标混淆的含义及其演进在最初的意义上,“混淆”是指由于被诉商标的存在,具有一般谨慎程度的普通消费者,误认为其所附着之商品源于原告即商标所有人。
随着市场竞争愈演愈烈,商标侵权手段日趋复杂,商标混淆的类型和样态都在不断翻新。
以美国商标法即《兰哈姆法》为例,商标混淆概念的演进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混淆内容上,从出处混淆扩张到赞助混淆。
《兰哈姆法》1946年文本将商标混淆内容限定为商品的“来源或出处”,《兰哈姆法》1962年修正案则将“来源或出处”删除,【3】其目的在于禁止可能导致任何类型之混淆的商标侵权行为。
美国法院强调,任何可能造成混淆、误认或欺骗的行为都应予以制止,混淆内容不再限于商品的出处或来源。
【4】由此,商标混淆从出处混淆扩大到联营、赞助或关联混淆(统称为赞助混淆)。
《兰哈姆法》1988年修正案更是明确规定,对未注册商标的侵权包括赞助混淆。
由于注册可以强化商标权,注册商标所有人更有理由制止赞助混淆。
【5】第二,在混淆主体上,由购买者混淆拓展到旁观者混淆。
美国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不断扩大判断混淆可能性时应考虑的相关人群范围。
《兰哈姆法》1964年文本规定,判断商标混淆可能性时只考虑购买者。
《兰哈姆法》1962年修正案则删除了有关商标混淆之规定中的“购买者”一词,意在取消对于判断商标混淆之相关人群的限制,法庭调查的对象不再局限于实际购买者,潜在购买者甚至旁观者都可成为考察对象,这就促成了初始混淆和旁观者混淆的出现。
第三,在混淆时间上,从购买之时延伸到购买前后。
一般说来,混淆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时发生的混淆,但根据《兰哈姆法》1962年修正案,给商标所有人带来损害的混淆并不限于购买时的混淆。
实际上,如果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的认定不以购买者为限,混淆就完全可以发生在购买前或购买后。
前者即售前混淆,是指侵权商标激发了消费者最初的兴趣,尽管在实际购买之前混淆已经消除。
后者则属于售后混淆,是指虽然消费者在购买时并未混淆,但其随后对商品的使用可能导致其他人混淆。
与美国相仿,欧盟商标法的混淆概念也经历了一个扩张的过程。
1998年,欧盟雅各布总检察官指出“不能简单地将《一号指令》(即《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欧洲共同体理事会一号指令》)中所谓‘联想可能性’看作是对反淡化理论不恰当的表述,毋宁说,‘联想可能性’意味着传统‘混淆可能性’检验标准的扩张。
”【6】1999年,欧共体法院又做了进一步澄清:“如果公众很可能认为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即便清楚地意识到系争商品源于不同出处,在《一号指令》的意义上,就存在混淆可能性。
’【7】其中所谓混淆已涵盖了赞助混淆。
不仅如此,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拟订的《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及其解释对商标混淆的定义也与《兰哈姆法》如出一辙,采取了宽泛模式:“如果商标、厂商名称或任何其他企业名称使消费者联想到某一商业性来源或产地,任何对该来源或产地造成或可能造成混淆的行为通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是,商标混淆的概念不应局限于对商业性来源或产地的混淆,还应包括可表明业务联系的任何事物,比如在同一商标或类似商标的两个使用者之间的这种联系(对附属关系造成混淆)。
”由此可见,商标混淆概念的扩张已经成为国际商标法制演进和发展的一个共同特点。
二、商标混淆的类型分析“法律思想是一个范畴化的过程”,【8】而概念的类型化也是范畴化的一种表现形式。
正是通过范畴化和类型化,法律制度才得以逐渐从粗陋走向精微。
就一般侵权法而论,侵权行为类型化已经成为两大法系的共同特点。
具体说来,英美法侵权法的传统就是将各种侵权行为类型化,如《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的主要内容就是将侵权行为划分为13种类型,并对每种类型做出详细而周密的规定;在大陆法系,类型化亦是民法古老的思维方式,其侵权法本来只规定一般条款,但在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各国立法者也倾向于将侵权行为,特别是特殊侵权行为细化为各种类型。
正如杨立新教授所言,类型化的优点就在于,各种侵权行为的构成和特征清楚直观、一目了然。
这样既有利于法官适用,又便于一般民众学习。
【9】对于商标侵权,各国立法和司法也同样表现出日益类型化的特点。
正如上文所述,在商标制度发展的早期,所有侵权行为都笼统地概括为商标混淆。
随着市场经济和消费者观念的演进,逐渐出现了针对驰名商标、以商标淡化为本质特征的新型侵权形式,而商标淡化又可以细分为弱化和丑化。
在这样的背景下,商标混淆的进一步类型化就成为商标侵权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就法律后果而言,各类混淆都会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妨碍消费者认牌购物并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理当予以禁止。
在司法和执法层面,商标混淆的类型不同,构成要件和表现形式各异,准确予以区分有助于法律适用。
可以说,正是各类商标混淆的特点决定了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加强其类型研究有助于商标侵权制度的完善。
(一)单一出处混淆与多出处混淆商标混淆根据所涉出处的多少,可以划分为单一出处混淆与多出处混淆。
单一出处混淆又称为直接混淆,是指消费者误认为原被告的商品源于同一出处;多出处混淆也称为赞助混淆或关联混淆,是指消费者虽意识到原被告的商品源于不同出处,却误认为这些出处之间具有某种关联或者赞助关系。
我们还可以将单一出处混淆细分为商品混淆与来源混淆。
在商品混淆,消费者误认为所见到的商品就是其心目中的那种,混淆指向商品。
例如,消费者很可能误将“南符”电池当作著名的“南孚”电池。
在来源混淆,消费者明知眼前的商品并非其所熟悉的商品,却误认为后者与前者源于相同出处,混淆指向出。
例如,消费者不会混淆“南符”牌手电筒与“南孚”牌电池,却可能误认为两者源于同一出处。
单一出处混淆并不要求消费者知道准确的出处,只要其误以为原被告商品源于同一哪怕是匿名的出处就已足够。
就商品混淆与来源混淆的具体表现形式来看,与后者相比,前者更为隐蔽。
在商品混淆,侵权者一般是将与原告商标相同或极其近似的商标使用在同种商品上,侵权者与权利人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侵权者会挤占权利人的市场份额;在来源混淆,侵权商品与原告商品一般不属于同一种类,侵权商标与权利人的商标尽管近似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侵权者不会对权利人的市场份额造成直接影响。
可见,商品混淆的危害远大于来源混淆。
多出处混淆又称为赞助混淆。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尽管意识到存在不同的出处,却误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正式的关联关系(如母子公司)或者商业上的关联关系(如正式授权、赞助或许可使用关系)。
赞助混淆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
进人20世纪下半叶后,企业经营呈现出集团化和多元化的趋势,企业之间的联系日趋紧密,联营、人股和商标许可成为众多企业拓展市场范围和扩大品牌影响的重要途径。
一个企业常常拥有多个商标,同一商标又往往注册或使用在多种商品上。
在这样的环境下,消费者的观念必然发生变化。
在交易中,即便消费者能够区分两个近似商标,但仍有可能误认为它们之间存在某种联系。
赞助混淆不会明显影响原告商品的市场销售,侵权者却利用原告商誉推销商品,消费者则被蒙蔽或误导。
因此,赞助混淆同样构成侵权。
出处混淆与赞助混淆系美国商标法对混淆的划分,在德国商标法中,与之相对应的则是直接混淆和间接混淆。
【10】直接混淆,也称为狭义混淆,是指公众将仿冒商标混同于原告商标,并误以为仿冒商品就是原告的商品。
这种混淆既可以是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也可以是对生产商品的企业的混淆。
间接混淆,又称为广义混淆,是指公众并非对商品的来源或企业的同一性产生混淆,而是误以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某种联系。
这种联系可以是业务上的,也可以是组织上或经济上的。
【11】在理论上,也有学者将传统混淆之外的所有混淆类型都归人间接混淆之列。
【12】(二)正向混淆与反向混淆在一般商标侵权案中,消费者都是误将被告商标当作原告商标,或者误以为附有被告商标的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有关,而反向混淆则正好相反,是指由于在后商标的存在,消费者误以为在先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来源于在后使用者或与之相关。
为区别起见,传统混淆就被称为正向混淆。
在反向混淆案件中,在先商标权人要么尚未使用其商标,要么使用强度不大、商标在市场上的影响小,而侵权者则在大范围、高密度地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以至在先商标最终被在后商标所“淹没”。
对于反向混淆问题,各国成文法并未作出规定,美国1977年的“Big Foot”案系最早的案例【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