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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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1.17•【字号】湘建设〔2016〕20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建设〔2016〕201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0月17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部令)等法规、规章,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含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遵循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均应进行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及质量安全监督等活动,应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技能比武质量模拟题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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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技术比武模拟试卷质量A卷(本卷共三个大题考试时间:60分钟满分:100分)考核形式(闭卷)科室(站)姓名A. 核验施工或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及证件配备不符合要求,未及时督促整改到位且未在监督记录中记录。

B. 对抽查发现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关键岗位人员未严格按规定履职到位的情况,未及时督促整改到位且未在监督记录中记录。

C .对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或不按规定履职等情况,发现二次及以上未按规定上报相关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的,情节严重未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

D. 抽查时除核对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身份证外,还应核对其签字笔迹及其监理日志、监理例会签到表、旁站记录等履职记录。

5、依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4.6.3,注浆加固地基的注浆顺序应按注浆方式进行,宜采用注浆施工方法。

A.跳孔间隔;先外围后内部B.逐个连续;先外围后内部C.跳孔间隔;先内部后外围D.逐个连续;先内部后外围6、油库、水塔、路面以及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设计中,()是确定混凝土抗裂度的主要指标。

A.抗压强度B.抗折强度C.抗拉强度D.混凝土的收缩7、按照湘建建函〔2014〕7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监管工作的通知(湘质安监字〔2016〕1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对各方责任主体不履行工程质量常见问题职责的监督。

说法正确的是()A各方责任主体不履行工程质量常见问题职责等工程项目应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停工,并对履职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企业及责任人员按规定认定上报不良行为记录;B同样质量常见问题反复出现的,如不严重,可不督促整改;C质监站不是设计监管部门对无专项治理设计专篇或深度不足的无法监督;D非专项治理示范工程不要执行样板引路制度及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公示制度;E对开裂渗漏等防治措施不到位导致工程实体开裂渗漏等质量常见问题的不要上报不良行为记录;8、按照《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创建实施办法》(湘质安监字〔2015〕26号)第七条有关要求,总层数18层的房屋建筑申报创建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应在以下哪个时间点向当地市州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申报:()A、6层以前;B、主体验收后;C、竣工验收后;D、竣工验收备案后9、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有关要求,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选取,说法不正确的是():A、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案;B、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C、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有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选用全数检验方案;D、根据生产的不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的不稳定性情况,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E、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

湖南省代建项目管理操作规范(试行)

湖南省代建项目管理操作规范(试行)

附件:湖南省代建项目管理操作规范(试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总则与术语 (2)第一章项目代建前期工作 (6)第二章招标采购与合同管理 (18)第三章勘察设计咨询管理 (33)第四章项目投资管理 (39)第五章施工管理 (45)第六章实体移交管理和后续服务 (60)总则与术语0.1 总则0.1.1性质用途为规范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管理行为,提升代建制项目管理标准化、专业化、精细化、系统化水平,引导全省代建行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发改代建[2015]109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代建制项目管理需求和实际经验,制定本规范。

0.1.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湖南省境内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制和自愿纳入政府统一监管的非政府投资房建、市政类代建项目管理工作。

其他领域的代建项目管理可参照执行。

0.1.3适用规则0.1.3.1 本规范的工作依据,如相关政策变化,以国家、省最新的政策文件为准。

0.1.3.2 代建单位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本企业特点和需要,制定实行本企业代建服务的工作规程。

0.2 术语和定义0.2.1代建制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投资项目的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0.2.2代建单位具有相应专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经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备案,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具体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服务机构。

0.2.3使用单位代建项目完成后的使用或运营管理单位。

0.2.4代建项目管理团队代建单位按照投标承诺,组建并代表代建单位实施和管理项目代建具体工作任务的团队。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9.20•【字号】湘建建[2006]325号•【施行日期】200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的通知(湘建建〔2006〕325号)厅各有关处室,省质安总站、省招标办、省造价总站、省劳保办、政务中心:现将《湖南省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湖南省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行为,明确管理职责,不断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本工作规则所称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国家立项的在湘建设工程项目和省本级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

本工作规则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配套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包括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施工报建及监管事项由省建设厅直接负责。

厅建筑管理处、住宅与房地产业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厅政务办理中心(以下分别简称建管处、房产处、省质安总站、省招投标办、省造价总站、省劳保办、政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及基本建设程序具体实施联动监管。

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实行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

直接监管项目分别由上述厅相关处室和站(办)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实施。

湖南省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05-12-02【发布单位】湖南省建设厅【发布文号】湘建[2005]337号【发布时间】2005-12-02【生效时间】2006-03-02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我省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健康发展,加快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方式接轨,规范建设工程的工程项目管理活动,不断提高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建市[2004]200号《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管理,是指承担建设工程的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受建设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以下简称业主),对工程建设的(决策、实施、保修)全过程或某阶段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三条[承担条件和能力]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能力:(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不少于400万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经营、社会信誉良好。

(二)单位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四)具有工程项目管理的综合实力,建设工程的管理、经济、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具有国家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40人,且相关专业配套。

(五)具备广泛汇集技术专家资源的能力。

第四条[执业资格]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注册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相应资质的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0.05•【字号】湘政办发[1997]47号•【施行日期】1997.10.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1997〕47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正常的建设秩序,明确建设活动中有关方面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按合理工期、批准总投资和设计要求进行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建设项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具有重大影响,它直接关系到经济实力的增强和经济发展的后劲,关系到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的合理布局,是实现国民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重点建设的领导,正确处理重点建设与一般建设的关系,顾全大局,协同配合,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优先保证重点建设。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对项目的施工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直至后评价实行全过程管理。

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湖南省重点建设办公室,负责全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地、州、市应成立相应的重点建设领导机构,参与管理本地区范围内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二章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第四条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实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防止资金分散、保障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

第五条重点建设项目应在制定全省中长期计划时,由省计委会同省重点建设办公室商有关部门,从农业、交通、能源、通信、重要原材料、科技教育及其他行业的骨干项目中予以初步明确。

工程质量永久性标牌

工程质量永久性标牌

关于设立建筑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作者:未知更新时间:2013-5-7 10:40:02 来源: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字号: 大中小】全市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为贯彻国办发(1999)第16号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建设部、监察部1999第68号令《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的精神,确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制,依据省建委有关对建设工程设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决定,对我市1999年6月1日以后竣工的所有建筑工程设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质量责任标牌的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开竣工时间、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二、质量责任标牌的内容中的建筑工程各方主体责任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其质量责任人必须是具有注册职称的直接负责设计者、建设现场代表、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勘察项目负责人、图审机构责任人;三、标牌必须设立在工程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标牌下边线距离地面1.8米;四、标牌材质为黑色石材,字为凹刻,字体为长仿宋体,字用铜金粉涂饰。

五、对不设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工程项目,不予验收;六、标牌由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统一监制。

附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永久性责任标牌表样。

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二OOO年四月建设工程质量永久性责任标牌尺寸为75cm*50cm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1〕3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省质安监总站: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我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2.勘察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3.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4.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5.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6.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7.检测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一年九月五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实施办法

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实施办法

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实施办法永州市中心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实施办法 [日期:2007-08-08] 来源: 作者: [字体:大中小](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将建设项目的规划放线、验线、规划验收工作与建设工程的基槽验收、基础验收、竣工验收有效整合,将规划批后管理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有效结合,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遏制违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城市规划法》、《建筑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永州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规划放线、验线和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放线?验线和基槽验收?复核验线和基础验收?建筑外观造型和外墙装饰材料验收?城建档案专项预验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与备案。

第四条永州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

其中,规划放线的具体工作由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经办科室负责组织;验线和基槽验收、复核验线和基础验收、建筑外观造型和外墙装饰材料的规划验收等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负责组织;城建档案专项预验收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馆)(以下简称市城档办)负责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具体工作由建设业主负责组织。

在上述具体各项工作中,涉及到房屋建筑工程的工作由规划管理科负责,涉及到市政管线工程的工作由市政管线科负责,涉及到测量、绘图的工作由市勘测设计院负责。

第五条永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竣工综合验收记录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对不同阶段,分别记载现场放线标桩测量情况、现场验线和基槽验收情况,现场复核验线和基础验收情况,建筑外观造型和外墙装饰材料规划验收情况,城建档案专项预验收情况,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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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的通知
湘建规〔2006〕167号
各市州规划局、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实施,特制定《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经2006年1月26日召开的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简称规划验收,下同),
是指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和核准图纸为主要依据,对申报竣工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组织复核和认可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设市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验收,遵照本制度执行。

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验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划范围内规划验收的监督管理。

具体规划验收工作由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省建设厅直接负责国家和省重大项目规划验收的监督管理,并参加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规划验收;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省建设厅报告规划验收情况。

第二章验收程序
第五条建设单位根据本制度组织自检后,持以下资料向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验收申请:
(一)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
(三)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图、施工图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放线、验线成果资料,建设工程正负零验收合格单;
(五)竣工测量图;
(六)其它相关资料;
(七)以上资料的电子文件。

第六条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申报资料,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一次性告之需补充资料内容。

第七条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勘查,对照本制度规定的规划验收内容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复核。

确认建设项目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规划验收标准的,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填写《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表》,按程序报有关领导审批。

第八条凡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和核准图纸等要求以及验收标准的建设工程,经办人员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表》上注明情况,认定其不合格,并按规定依法处理。

其中,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的,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实施后,重新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及时转入行政处罚程序,待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重新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第三章验收内容和验收标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内容:
(一)规划要求:建筑位置、用地范围、退线距离(包括红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等)、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
(二)建筑功能和指标: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
(三)建筑环境和形象:建筑形式、立面色彩、材质、外墙广告等;绿地、小品、雕塑、水池等;临时设施和施工场地;
(四)配套和服务设施:道路、踏步、围墙、大门、停车场、基地高程等;公厕、垃圾站、各种管线等;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条管线工程规划验收内容:
(一)中心线、转折点和检查井位置;
(二)管线规格、材质及电缆孔数;
(三)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四)城市公用管线与单位管线的衔接关系;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道路工程及市政设施规划验收内容:
(一)平面位置;
(二)管线及横断面布置;
(三)路面标高及桥梁净空高度;
(四)工程规模;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建筑平面定位符合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项目总平面图要求;
(二)建筑单体符合已审批的施工图;
(三)拆除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建设时所建的全部临时设施,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四)公厕、垃圾站(含垃圾围子)、室外给排水管道等公共配套设
施、绿化工程、建筑基地环境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建设;
(五)管线和道路已按所批准规划实施建设;
(六)对规划部门的承诺已履行且无邻里矛盾;
(七)符合其他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可以组织整体规划验收,小区的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实施。

整体规划验收除必须符合第十二条规定外,小区内配套设施项目建设还必须符合已审批的规划要求。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进行分期验收。

前期验收时配套设施投资完成额必须至少达到配套设施投资额总额的70%,同时满足前期所必须的和不可分期建设的配套设施应一步到位。

后期30%投资的配套设施全部完成后方可组织小区整体验收。

整体验收时必须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管线工程、道路工程及市政工程规划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竣工测量资料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内容;
(二)施工过程中的修改设计经过规划部门的批准同意;
(三)无关设施已清理完毕,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四)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按要求落实到位;
(五)符合其它规划要求。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得备案,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在规划验收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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