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办案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的刑事和解工作研究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的刑事和解工作研究刑事和解政策是“刑法赋予人类的同情之泪”,是在日新月异的新时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新型手段,让犯罪嫌疑人深刻自省自律,让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同时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实践中,刑事和解已逐渐在我国司法土壤上扎根成长并绽放光芒,但是在刑事和解制度发展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工作模式、角色定位、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实践效果、各规则间的衔接与配合尚不成熟等方面仍然面临很多挑战,这些弊端和不足也是检察工作中需要不断克服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工作的运行现状(一)主要做法近年来,我国各地检察机关积极进行和解试验并尝试建立健全刑事和解的相关制度和规范。
实践中,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协商的方式虽然有所不同,但总结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1、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模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模式,指检察机关可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加害人与被害人有和解意愿的轻伤害案件进行调解,调解后达成和解协议的将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关于此种模式201X年XX就已经有明确的相关实施意见,如规定:“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指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公检法机关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符合条件的轻伤害案件进行调解。
”但是,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模式在实践中存在着弊端,主要原因是刑事案卷具有保密性,在无权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的情况下,人民调解委员会无法分清是非曲直,不宜主持调解。
另外,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的职权活动,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把一定的刑事司法权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违法之嫌。
2、检察机关主动调解模式“检察机关主动调解模式,指通过与被害人与加害人的沟通、教育、劝解工作,检察机关说服双方就经济赔偿、赔礼道歉等问题达成协议,从而促使被害人放弃对加害人刑事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
”该和解模式是XX省XX市检察机关创造的一种新的司法调解方式,检察机关对于符合刑事和解条件,同时当事人双方有接受调解意愿的案件,通过单独劝导和说服加害人与被害人,在确定时间和地点后,召集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学校或单位的代表,共同参加由检察官主持的和解会议。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旨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达成刑事案件的快速解决,实现社会和谐与公正。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使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刑事纠纷。
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问题然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
其次,和解协议的执行力较弱,一些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导致和解效果不佳。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三、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一)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人们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正和效率的需求,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提高司法效率刑事和解制度可以通过快速解决刑事案件,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可以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三)保护当事人权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权益的合理分配。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明确制度规定应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规定,使各地司法实践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
(二)强化和解协议的执行力应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和惩罚措施,确保当事人能够履行和解协议。
对于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可以引入担保、保证金等措施,增强和解协议的执行力。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刑事纠纷解决方案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刑事纠纷解决方案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刑事纠纷是一种常见的问题。
为了有效解决刑事纠纷,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部门需要采取一系列的解决方案。
本文将介绍几种刑事纠纷解决方案,并探讨其适用情况。
一、调解解决方案调解是一种常见的刑事纠纷解决方式。
它是指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的方法。
调解的好处之一是快速解决纠纷,避免案件拖延,减轻对当事人的负担。
同时,调解还可以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增进社会和谐稳定。
调解适用于一些争议较小,当事人愿意通过协商解决的案件。
例如,在家庭纠纷中,调解方案可以帮助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等。
此外,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调解也可以适用。
例如,如果被害人同意与犯罪嫌疑人和解,双方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达成和解协议。
二、诉讼解决方案诉讼是一种常见的刑事纠纷解决方式。
它是指当事人通过法院进行辩论,最终由法院作出裁决的过程。
诉讼的好处之一是公正、公平,法院可以依法判断案件,保障正当权益。
同时,诉讼也是一种制度化的解决方式,可以确保刑事纠纷得到合法解决。
诉讼适用于一些争议较大,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案件。
例如,对于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当事人难以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此时需要通过诉讼进行审判。
此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选择起诉违法行为,通过诉讼解决刑事纠纷。
三、仲裁解决方案仲裁是一种刑事纠纷解决方式,它是指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争议调解的过程。
仲裁的好处之一是高效,仲裁机构可以迅速受理案件,进行调解或裁决。
此外,仲裁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
仲裁适用于一些当事人需要保密、高效解决纠纷的案件。
例如,在商业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可能希望不公开争议,同时希望尽快解决问题。
此时,可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刑事纠纷。
四、调查取证解决方案调查取证是一种解决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
通过调查取证,可以收集证据,确立事实,为解决纠纷提供有力支持。
调查取证的好处之一是客观,通过科学、严谨的调查取证程序,可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刑事和解工作总结

刑事和解工作总结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达成一致,通过和
解协议来解决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纠纷。
刑事和解工作是司法机关在处理犯罪案件时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仅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还可以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的刑事和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我们在刑事和解工作中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果。
通过及时介入,我们成功
地促成了多起犯罪案件的和解协议,有效地解决了纠纷,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同时,刑事和解工作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使他们能够重新融入社会,实现社会再次和谐。
其次,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在刑事和解工作中,我们需要更加注重
被害人的权益保护,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公正的赔偿和补偿。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监督和管理,防止他们再次犯罪。
此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刑事和解协议的执行力度,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避免二次伤害的发生。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大对刑事和解工作的投入,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我们将加强对刑事和解工作的宣传和推广,增强社会对刑事和解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同时,我们也将不断加强对刑事和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工作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总之,刑事和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工作,它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犯罪纠纷,还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刑事和解工作,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刑事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并达成和解协议,从而避免进入司法程序,减轻执法压力,提高司法效率的一种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方面,刑事案件的办理周期长,案件审理时间长,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另一方面,一些刑事案件涉及社会矛盾复杂,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血缘关系、邻里关系等,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可能导致长时间的官司纠纷,进一步加深了社会矛盾。
因此,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解决上述问题,达到调解纠纷,缓解社会矛盾的目的。
刑事和解制度的核心思想是通过和解协议,实现刑事案件当事人的主观公正意识,消除矛盾,恢复社会和谐。
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分为根本性和解和次要性和解两类。
根本性和解是指被害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和解,对于犯罪行为的矛盾的和解,是尽量消除或减少由于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和冲突。
次要性和解是指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是尽量解决或减轻案件造成的社会后果和冲突。
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需要保护被害人的自主权,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和权益。
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其中包括调解、和解协议等方式。
调解是指由法官或其他具备经过调解培训资质的人员进行调解,主要通过和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和解协议是指刑事案件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从而避免司法审判程序。
刑事和解制度要保障当事人的自愿性、公平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对司法体制和法律体系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首先,司法机关要完善和加强调解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培训,提高调解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其次,刑事和解制度需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解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
再次,要严格监督刑事和解的程序,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最后,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还需要普及和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公正和和谐。
综上所述,刑事和解制度是解决刑事案件纠纷的一种非常重要的途径,它有利于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
浅析刑事案件案结事了的有效方式——刑事和解

一
种刑 事案件 解决 方式 , 以刑 事和解 的名 称 大大方 方地 走进 了 它
国现阶 段 国情 。
公众视 野 ,走 在 了阳 光底 下 。刑事 和解 在 我 国作 为一 种 新生 制
( ) 三 刑事和 解体现 了司法 文明 的价值取 向 , 我 国 当前 宽 适应
度, 支持者 有之 , 质疑 者有 之 , 本人 结合 自己的 办案 实 践, 对刑 事 严 相济刑 事政 策 的法治 背景
孔 子云 : 礼 之用 , 为贵 ” “ “ 和 , 听讼 , 吾犹 人也 , 也使 无讼 呼 ” 墨 被 破坏 的社会 关系 。 必 。 刑事 和 解是 司法 文 明的产物 , 是司 法文 明 也 子 说: 兼 相爱 则治 , “ 交相恶 则 乱。 古代 大学 者孔 子把 无讼 视为 审 ” 的体现 。
判 活动所 追 求 的价值 目标 , 同为 古代 学者 的 墨子认 为 人人 相 爱 ,
天 下就会 太平 , 儒家 的“ 讼” 墨家 的“ 爱” 无 和 兼 思想 都 倡导 民众 出
现 纠纷尽 量平 和解 决 ,不要 兴讼 , 响到 民 间就是 “ 亏就 是便 影 吃
“和解六要” 探索刑事和解有效做法

表现 较好 , 害人 沈 某及其 父母 也表 示谅 解 。 安县 人 民 被 诏
检 察 院 决 定 召 开 听 证 会 进 行 公 开 审 查 . 由案 件 承 办 人 主 持 , 知 许 某 及 其 父 母 、 某 及 其 父 母 , 邀 请 学 校 、 工 通 沈 并 关
村 两 村 村 委 会 领 导 出 面 协 助 调 解 工 作 .并 对 许 某 进 行 了
侦查机 关工作人 员参与 。听 证会 上 , 某诚 恳 道歉 , 许 失声
痛 哭 . 某 父 母 主 动 赔 偿 沈 某 一 切 经 济 损 失 。 某 及 其 父 许 沈
审 , 向 法 院 提 出适 用 简 易程 序 和 从 轻 处 理 的 量 刑 建 议 , 并
双 方最终 被判 处缓 刑 。
一
处 置 两 个 程 序 过 程 , 而 经 济 赔 偿 和 解 是 其 前 置 程 序 和 首 要 条 件 。 对 于 固 执 较 真 而 且 是 因 发 生 纠 纷 一 时 气 在 头 上
的当 事人 , 往往 要 借助 社 会各 方 力 量 , 究 方 式 方法 , 讲 才
能 做 好 双 方 和 解 工 作 , 成 经 济 赔 偿 协 议 。 四 都 村 人 李 达 如
福 诏县民 院 体重 中终 坚 安害 察补 办 践, 建把 人检 在放 实置恢 持 人害 案 始 省 被 的 具在 位. 对 损偿 要 以
复 被 破 坏 的 社 会 关 系 为 着 眼 点 .以 快 速 解 决 争 端 为 切 人
在 办 案 实 践 中 , 诏 安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逐 渐 总 结 出 刑 事
了许某 所在 学校 的领 导及 班主任 , 了解到许 某 平 时在校
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

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特别程序上升为法律规定,从而结束了10年来刑事和解程序作为司法实践却缺乏法律依据的尴尬历史。
在近10年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刑事和解程序也暴露出了诸如对加害人真诚悔过的判断缺乏操作性、在处理结果上容易出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倾向、对刑事和解的监督手段和效果相对欠佳等问题。
为确保刑事和解程序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需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的监督职能,同时,逐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刑事被害人救助、社区矫正等配套制度。
新刑诉法在新增设的特别程序一编中,用三个条文写入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本文中下称刑事和解制度)明确规定了刑事和解程序适用的条件、范围、程序和法律效力。
该制度的规定结束了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司法实践却缺乏法律依据的尴尬历史,在这种“由下至上,由实践到制度的反向改革模式”推动刑事和解制度出台的历史进程中,检察机关“一马当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同时必须正视的是,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面临着实施效果的问题,由于法律在对刑事和解的认定上规定了抽象的真诚悔罪、谅解等抽象性判断标准。
刑事和解程序可能出现的问题由于刑事和解程序是在广泛的实践基础上而出现的制度,因此,不同于其他法律规定,刑事和解程序在正式成为法律规定之前具有了可供参考的实践摹本,而在过去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也给今后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敲响了警钟。
对于加害人真诚悔过的判断缺乏可实际操作性。
悔过作为一种主观意识和态度,其判断只能通过客观行为,而赔礼道歉等行为由于对加害人缺乏实际的制约,不能排除加害人为了获得法律上的轻缓处理而违心地作出上述意思表示,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加害人是否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真诚的悔过,大多只能通过加害人是否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予以积极赔偿,且赔偿情况是否执行到位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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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院法制宣传窗上 、外网网站上定期公布刑事和解 案件的进展情 况 . 并在专栏 中、 对外的网站上设 有留言
板 .如果人民群众发现在刑事和解工作 中和处理结果 上有不公平 、 不公正之处 。 可以直接向我 院纪检监察部
门反 映 。
事和解工作 巾接受人 民群众 的监督 .真正做到 了取信 于民 . 扎根于民. 确保了刑事和解机制的旺盛生命 。
一
、
回应 民情而设 。 力求群众知 晓
的刑 事责任 。 同年 1 月 , 1 彩霞被我 院依法不起诉 . 家庭
又恢 复了往 日的平静和温馨 .而我们岳麓 区人民检察 院修破镜于重圆的故事在 当地被传为美谈 刑事和解是一种先进的理 念 但如何让这种先进 的理念被广大人 民群众知晓 .消除社会上少数群众 对 刑事 和解 的模糊认识和疑惑 .是我 院检察官推进刑事
10人次 .以这些贴近群众的方式对刑事和解政策进 5 行 了宣传 。
20 年 之 后 . 院进 一 步 加 大 了 刑 事 和 解 工 作 的 08 我
疑人面对面直接商谈 , 犯罪嫌疑人赔礼道歉 、 赔偿损失
求得被害人谅解 .检察机关依 法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或 从轻处理呢? 经过长久 的调研 和思考 . 我院的刑事和解 机制终于在一个妻子伤害丈夫的特殊故意伤害案件上
刑事和解办案工作的 有效途径和方法
文 ◎田泽红
简 绍恒
. 非 院极索 不完刑 和办工的 = 积探 和断善事解 案作有 l
效途径 和方法 .注重 在探索 中针 对社 会上少数 群众对刑事和解 的模糊认识和疑惑 .着力提高人 民群
众 对 刑 事 和 解 的知 晓 度 、 与 度 、 意 度 , 主 动 在 刑 参 满 还
20 年 3 . 08 月 岳麓区联 合人 民调解委员会驻我们
岳麓区检察院人 民调解室挂牌成立 我 院成为湖南省 第一家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到刑事和解办案领域 的检 察机关 .改变了刑事和解工作开展初期和解双方 的调
二年来 . 院共开展 了“ 我 刑事 和解进社 区” 活动 2 . 4次
直接受教育的群众达 20 人 以上 00 二、 推行公开公正。 引导群众参与
求在刑事和解 的和解启动 、 现场调解 、 依法处置 、 回访
帮教及考核评估等各个环节上 .都要 听取人民监督员 的意见 .主动接受人 民监督员的全程监督 到 8 取得了 良好 的社会效果 如艾某某故意伤害杨
缘于鸡毛蒜皮 的小事 。 双方发生 口角 . 继而一时 冲 动致对方轻伤。案子判下来 了, 一方被送进 了监狱 , 一
方民事赔偿迟迟得不 到履行 .左邻右舍反 目成仇…… 类似这样的事 . 日常生活中. 在 早已司空见惯。 然而 , 这 些 事对于我们岳麓 区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彭建华而 言 . 带来 的是心灵的震撼 、 的沉思。 久久 这位从事司法工作
三 、 展 多种 途 径 , 受 群众 监 督 拓 接
从 20 0 7年开始 . 我院就 以“ 检务公 开” 为契机 , 增 加刑事和解工作 的透明度 .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 不仅
院检察官决定促使双方 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并选 择了 在社 区进行调解 在高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王某人民币 3 万元 . 向其赔礼道歉取得谅解后 . 院检察官又专程 我 来到社区对高某宣布不起诉决定 同时. 还对旁听群众
三十年的学者型检察官 .深深地意识 到对于这类亲友 邻里之间的轻伤 害案件而言 .获得一份冰冷 的刑事司 法判决并非办案 的终极 目的.从根本 上消除化解双方 之 间存在的误会 与矛盾 .修复他们之 间原有 的社会关 系才是 良策。 可否由检察机关引导这些 案件 的被害人和犯罪嫌
和解工作首先要解决 的问题
实施 了。20 07年 9月 . 彩霞在家 中与丈夫 因家庭琐 事
发生 L角继而相互扭打 . I 彩霞将丈夫抓成轻伤 考虑到 该夫 妻俩感情基础较好 .且还有一个 十个月大的女儿 需要 彩霞照顾 我院检察官耐心地给夫妻双方作劝解 工作 , 后彩霞 真诚悔过 , 当面诚 恳地 向丈夫道歉 , 丈 而 夫也原谅 了妻子彩霞 .并请求检察机关免于追究彩 霞
行宣传和说明。 此案不仅使高某和王某最终冰释前嫌 , 握手言和. 促进 了社 区和谐 . 提高人民群众对刑事 和解
的知晓度 . 还取得 了“ 和解一案 . 教育一片” 的功效。近
2 0 年 4月 . 09 我院又在全省率先实行刑事和解与 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接 我院决定将所有经刑事和解作 不诉处理的案件全部纳入人 民监督员监督范围 .并要
湖南省长沙市岳 麓区人 民检察 院副检察长[ 10 3 401]
力度 。20 0 8年 2 . 月 我院创造性地开展了“ 刑事和解进
社 区”活动 即对于一些发生在社 区内的轻微刑事案
湖南省 长沙市岳麓 区人 民检察院反 渎职侵权局 副局长 [10 3 401]
21 0 0年第 3期( 司法实务版)总第 9 期 / 5
件. 来到社 区进行调解 . 来到社 区宣布不起诉决定 。如 我院办理的高某和王某故意伤害一案 。高某和家同住 在- 1 区的王某因停车 问题发生扭打 . -J , 致使 王某轻伤
考虑到二人 同住一个小 区. 以后 “ 低头不见抬头见”我 .
机制引入之后 . 我院共调解各类案件 4 件 5 人 . l 9 刑事 和解的调解率由对接前的 6 %上升至 9 % 0 0
其实, 就在 2 0 0 7年刑事 和解 机制创立 之初 . 院 我
就在检察院 门口旁的法制宣传 窗上 、外 网网站上对刑 事和解进行广泛宣传 .还及 时通过新 闻媒体对典型案 件进行报道 。同时 , 我院还在多次检务公开巡 回宣传 、 法律 咨询服务 中, 发放传单 6 0 0 余份 、 解答群众的疑 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