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论我国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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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和解适用的范围

我国刑事和解适用的范围

我国刑事和解适用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界定了适用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类型:一种是因民问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另一种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

《刑法》第四章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是侵犯财产罪。

这两章所规定的犯罪侵犯的法益都是公民的人身、财产、民主等私权益。

再加上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用民问纠纷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作进一步限定,从外观看,排除了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会计和统计人员罪、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罪、挪用资金罪,等等,可见刑事和解适用于被告人侵犯被害人私权益的案件。

1.如何理解侵害双重客体的犯罪对《刑法》这两章的罪名进行逐一分析,可见有些犯罪不仅仅只是侵犯被害人私权益,犯罪涉及复杂客体的情况也是常有的。

那么,侵犯双重客体的犯罪是否适用刑事和解呢比如,诬告陷害罪侵犯的就是双重客体,该罪侵犯的主要法益就是公民的私权利,侵犯的次要法益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

该罪在情节严重时才能成立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与其他罪名的刑罚相比,情节严重的,在其他罪名中都会得到基本刑之上的加重刑。

如果该诬告陷害是基于民问纠纷引起,那么其适用刑事和解的几率会比其他罪名高,但是在侵犯公民私权利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次要法益也必然受到了比一般程度严重的侵害,在这种公法益受到侵害的案件中,通过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刑事和解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就会导致受损害的公法益得不到法律的救济。

并且,从本质上讲,被害人在刑事和解中能够处分的权利应当仅限于自己的实体权利,对于国家的法益是不具有处分权的。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涉及国家、社会等公法益的案件,尽管形式上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案件,但是从刑法的目的出发,考虑到案件的实质,也不能适用刑事和解。

2.如何理解法条中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涉嫌犯罪,是仅仅指基本犯罪,还是包括转化犯是指罪名符合第四章、第五章的相关规定,还是仅仅指最初的犯罪形态而不包括犯罪形态的变化例如,《刑法》第二百四}一二条中,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但在《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其罪名却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刑事和解在哪些情况中可以适用

刑事和解在哪些情况中可以适用

刑事和解在哪些情况中可以适⽤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符合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被告⼈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式获得被害⼈谅解,被害⼈⾃愿和解的,双⽅当事⼈可以和解。

关于刑事和解在哪些情况中可以适⽤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刑事和解在哪些情况中可以适⽤1、以下的刑事公诉案件,犯罪嫌疑⼈、被告⼈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式获得被害⼈谅解,被害⼈⾃愿和解的,双⽅当事⼈可以和解:(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条⼆、刑事和解的程序是怎样的1、提出刑事案件双⽅当事⼈均有权向案件承办单位提出和解请求。

2、受理刑事案件的受理,应由检、法机关进⾏。

受理后,应当审查提案是否具有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经审查认为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填写《适⽤刑事和解程序告知书》、《适⽤刑事和解程序决定书》⼀并送达给双⽅当事⼈。

3、和解由检、法机关促成被害⼈与加害⼈对话,刑事和解成功的,承办⼈组织双⽅签订《刑事和解协议书》,作为对被告⼈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从宽处理的重要依据;和解不成的,当即制作《终⽌刑事和解程序通知书》并送达双⽅当事⼈,依照审判程序及时作出决定或判决。

4、监督调解机关对加害⼈履⾏赔偿协议的情况进⾏适时检查、督促,并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危害后果及赔偿协议履⾏的情况作出决定。

检察机关视情形作出酌定(相对)不起诉、暂缓起诉或在提起公诉时向法院提出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审判机关可视情形适⽤⾮监禁刑(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由主管部门予以⾏政处分或⾏政处罚。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符合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被告⼈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式获得被害⼈谅解,被害⼈⾃愿和解的,双⽅当事⼈可以和解。

《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研究》范文

《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研究》范文

《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是指犯罪行为后,由受害人和犯罪者就双方利益的调和,以及与检察机关之间协商、谈判并达成赔偿协议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其目的在于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本文旨在探讨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以便在合理保障受害人和犯罪人利益的前提下,促进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发展。

二、刑事和解的概念及其法律价值刑事和解制度源于恢复性司法理念,强调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和社会的和谐恢复。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解的方式,使受害人和犯罪人达成赔偿协议,有利于及时、有效的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同时有助于减少社会对抗和促进社会稳定。

三、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1. 适用原则:一般来说,对于轻微的、无预谋的、对社会造成影响不大的犯罪案件,适合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这些案件的犯罪人往往有悔罪表现,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

2. 具体案件类型:(1)轻微刑事案件:如轻伤害、轻微财产损失等对人身或财产权益造成的直接伤害程度较低的犯罪行为。

(2)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针对未成年犯罪者的处理应充分考虑其教育、成长和改造等因素,刑事和解制度有助于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3)家庭暴力案件: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和犯罪人往往存在特定的亲情关系,刑事和解能够更有效地处理这种特殊的纠纷关系。

(4)轻微经济类犯罪案件:如轻度的欺诈、侵占等经济犯罪案件,若能够积极退赔损失并达成赔偿协议,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四、限制性因素尽管刑事和解对于处理一些案件具有积极意义,但并非所有案件都适合适用。

对于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等重大犯罪案件,以及有重大犯罪前科、严重拒不认罪的犯罪人等特殊情况,应当慎重考虑或排除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五、研究展望未来,我们应当进一步扩大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同时加强对其适用过程的监管和评估。

在保障受害人权益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犯罪人的改造和教育问题。

此外,我们还应借鉴国外先进的刑事和解制度经验,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范。

《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研究》范文

《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研究》范文

《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又称犯罪和解或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和解,是一种在刑事司法过程中,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使被害人与犯罪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制度。

近年来,随着司法制度的不断进步和法律文化的发展,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得到了广泛应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恢复性司法理念、刑罚目的的转变以及当事人自治原则等。

恢复性司法理念强调对犯罪的治理应从惩罚转向恢复,重视对被害人的赔偿和社区的和谐。

刑罚目的的转变则认为,刑罚不仅仅是惩罚犯罪人,更重要的是预防犯罪和保护社会利益。

而当事人自治原则则要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

这些理论基础为刑事和解的适用提供了坚实的法理支持。

三、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类型根据国内外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轻微刑事案件:如盗窃、故意伤害(轻伤)等,这类案件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适合通过刑事和解来解决。

2. 亲告案件:如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如诽谤、侮辱等,这类案件的被害人可以通过自诉的方式寻求救济,适用刑事和解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3. 过失犯罪案件:如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等,这类案件的犯罪人主观恶性较小,通过刑事和解可以更好地实现社会和谐。

4.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

四、刑事和解适用的限制条件虽然刑事和解在许多案件中具有适用空间,但并非所有案件都适合适用刑事和解。

适用刑事和解应遵循以下限制条件:1.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 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3. 犯罪人应具备认罪悔罪的表现;4. 被害人应自愿接受和解协议。

五、研究结论与建议通过对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进行深入研究,我们发现刑事和解在轻微刑事案件、亲告案件、过失犯罪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具有广泛的适用空间。

论我国刑事和解适用的主要对象

论我国刑事和解适用的主要对象

之所 以对 以上几种类型的末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和解, 主要由如
下几个因素所决定:


他 们 的 主 观 恶性 小 , 塑 性 强 , 可 以教 育 好 的 孩 子 可 是
由于 这 些 人 涉世 未 深 , 生 理 上 、 理 上 与成 年 人 相 比在 各方 面 在 心
都不成熟。无论是认知内容还 是认知能力都比较低下: 道德观念 、 法
最高人民检查院最近修订的《 人民检查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 社会帮教措施 , 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 不会妨害诉讼 正 常 进 行 的未 成 年 犯 罪 嫌 疑 人 , 一般 不 予 批 准 逮 捕 。 于 罪 行 比较 严 对 重, 但主观恶性不大 , 有悔罪表现, 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 施, 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 , 并具有一定情形的未 成年犯罪嫌疑人 , 也可 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 司法实践证明, 对这些主观恶性浅, 可塑性 强, 可以教育好的犯罪 嫌疑人进行刑事和解是完全正确的, 也是切实可行的。

( ) 三 从有利于社会和谐 角度来看 刑事和解比追究刑事责任要好 。现在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有
部 分 是 独 生子 女 , 果 对其 犯 罪 嫌 疑 人 进 行 刑事 和 解 , 仅 有 利 于 如 不 犯 罪 嫌 疑 人 健康 成 长 , 且 有 利 于改 善 家 庭 关 系 , 而 改善 父 母 对 子 女 的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e An o it S
20. 0 9 2(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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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皲 国刑事和解适用 的主要对 象

摘 要
过 失犯 、 刑犯 、 轻 初犯 、 偶犯 , 并分析 了适用 的主要原 因。

简述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及对重罪刑事和解的争议

简述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及对重罪刑事和解的争议

简述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及对重罪刑事和解的争议作者:胡佳宁来源:《科技视界》 2014年第1期胡佳宁(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 710063)【摘要】我国对刑事和解案件虽然没有规定其明确的适用范围,只在一些法律规定上模糊规定了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司法机关主持下“自行处理”的案件,同时理论上对刑事和解案件的适用范围有着诸多争议。

因为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已经付诸实行并且有了许多案例,为了统一标准,维护司法稳定,对刑事和解案件适用范围的划分迫在眉睫。

【关键词】刑事和解;适用范围;重罪刑事和解;争议作为一种新的司法模式,刑事和解在轻微刑事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法律效果,随着刑事和解案件的不断增多,重罪刑事和解案件进入了我们的视野中,并且一些司法机关开始尝试重罪的刑事和解。

正是因为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着重罪刑事和解案件,引起社会舆论和学术界的种种争议。

1 国内学者对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主张1.1 刑事和解概念对于刑事和解,理论界有各种不同的说法。

有人认为,刑事和解是西方恢复性司法思潮对中国的影响的产物,即中国本土化的“恢复性司法”;也有人认为,刑事和解和恢复性司法是不同的两种制度,不能混为一谈。

单从字面意思上来解释刑事和解,就是指和平解决刑事纠纷、刑事争端;从目的意义来看,刑事和解就是追求刑事纠纷,刑事争端的和平解决,追求人际关系或者平等社会关系的恢复或修复[1]。

由此可见,刑事和解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一个特殊的程序,其目的是为了和平解决刑事争端,修复或者恢复由犯罪活动所损害的社会关系。

国内学者对我国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一般有四种主张:一是认为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侧重与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就是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二是认为刑事和解适用于所有的轻微刑事案件和部分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三是认为刑事和解可以适用于除最严重的犯罪以外的其它所有刑事案件;四是主张刑事和解适用于所有被害人为自然人的刑事案件,即使是最严重的犯罪案件也有适用的空间,目前,美国、加拿大在严重暴力犯罪中适用被害人—加害人调节程序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在一些重伤害案件、强奸案甚至杀人案中也适用了刑事调节程序[2]。

论当前我国刑事和解的适应范围

论当前我国刑事和解的适应范围
范 围无疑 有 益 于我 国刑事 立 法和 司法 实践 。 关键词 刑事和解 和谐理论 适应范围 中 图分 类号 : 9 5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09 (o90 .7 -1 10 .5 220 )3140
击转 向犯罪发生之前的预防 , 从对罪犯的惩罚转向对罪犯的教化和改 造, 从而达到减少社会冲突、 加强社会和谐的 目的。刑事和解 为被害
被害人直接向相谈 、 协商, 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 司法制度 , 目 其 悔 罪 的心 情 , 以缓 和 双 方对 立 的局 面 。 方 面 被 害 人 得 到补 偿 和道 可 一 的是修复 因犯罪人 的犯罪性行 为而破坏的加害人和被害人原本具有 歉, 从而产生对加害人的谅解: 另一方面加害人通过道歉和补偿, 可以 的和谐关系 , 并使罪犯 因此而改过 自新 , 复归社会。刑事和解 的思想 使 自己有一个改过 自新的机会 。同时 。 刑事和解中替代措施的适用 , 渊源最早可追溯至原始社会的私人分割赔偿 , 但作为一种刑事思潮和 也避 免了犯罪前科对加害人今后生活的不利影响。 因此, 和谐理 论就

刑 事 和 解 的概 述
( 刑 事 和解 的 定 义 一)
刑事和解, 又称 加 害 人 与 被害 人 的 和解 (i i ofn e.eo c i vc m—f d r c ni. 人和加害人提供了对 话的平台, t e r l 可以使被害人通过叙说舒缓 自己对悲
ain简称 VOR , t ; o )一般是指在犯罪后, 由调解人的帮助, 经 使加害人和 惨遭遇的愤愤不平, 使加害人通过叙说和承担责任表达 自己的歉意和
意 思表 示 ”而 刑 事 诉 讼 行 为 就 是刑 事 诉 讼 法 律 关 系 主体 在 刑 事 诉 讼 。 过 程 中有 意 识 实 施 的 能够 产 生 刑事 诉 讼 法 上 效 力 的 行 为 。刑 事 和 解

刑事和解与死刑的适用的开题报告

刑事和解与死刑的适用的开题报告

刑事和解与死刑的适用的开题报告
一、题目
刑事和解与死刑的适用
二、研究背景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方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应用日益普及。

然而,其与死刑的适用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

刑事和解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被告人的自主权和人权保障,但如果过分追求和解结果,可能会出现妥协态度的产生,导致对被害人利益的侵害。

而在死刑的适用方面,是否允许被告人在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避免死刑惩罚的问题也备受争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对刑事和解与死刑的适用进行深入探讨。

三、研究意义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
1. 对于刑事和解和死刑的适用进行深入研究,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和矛盾,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2. 分析死刑与刑事和解的关系,为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提供借鉴和启示。

3. 探讨刑事和解和死刑的适用涉及的法律和哲学问题,有利于提高司法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研究内容
1. 刑事和解的概念和特点
2. 刑事和解与死刑的矛盾和冲突
3. 刑事和解对死刑执行的限制与规制
4. 如何实现刑事和解和死刑的平衡与协调
五、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对相关法律文件、司法实践、学术研究等材料进行梳理和分析,辅以历史、比较等方法,深入剖析刑事和解与死刑的关系和矛盾,并为实践提供参考和建议。

六、预期结果
本研究将深化人们对刑事和解和死刑的认识,揭示其适用的逻辑和矛盾,成果有望对司法实践、政策制定和法学理论发展产生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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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
法学
论我国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选题背景:
刑事和解制度,就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近亲属直接协商,被告人以认罪、道歉、经济赔偿等方式取得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谅解。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刑事和解制度自1974年在加拿大开始实施以来,已经越来越受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视。

美国于1978年开始引入刑事和解制度,1994年正式得到美国全国律师协会的支持。

新西兰是全世界刑事和解制度普及率最高的,已经做到了每一个司法管辖区都在推行刑事和解制度,其次是德国、美国和英国。

我国澳门地区已经开始着手立法,准备全方位推行刑事和解制度,香港曾于2003年尝试立法。

在大陆方面,从2001年以来,北京的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开始对因民间纠纷而引起的轻伤害案件进行和解不起诉的改革试验。

选题意义: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刑事案件的一种新型处置方式,在境内外适用中取得了较为显著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在我国,这一制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学者的热议。

作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一项重要的原则,刑事和解制度的确能有效解决刑事犯罪带来的各种矛盾,保护被害人利益,使犯罪人回归社会;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促进司法和谐,但同时也看到,这一制度在我国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有些方面认识还不统一,操作运行尚不规范。

诚如高铭瑄教授所说,要有效运用刑事和解制度,最切实际的方法是将之纳入法律体系中,以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定。

在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各种讨论,各种争议中,我将选取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作为我的研究对象,在现有学者的基础上,总结并归纳出自己的观点,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提出建议,为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提出具体设想。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研究的基本内容:
一、刑事和解制度之理论简介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目的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和适用价值
二、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之现状
(一)国外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二)国内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三)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学界的主要观点
1.适用范围不受限制,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2.适用范围受到限制,适用于部分刑事案件
(四)指出学界主要观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加以分析
1.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
2.对这些问题加以具体分析
三、在学者的观点和自己所做的分析下,总结归纳出自己的观点建议
1.提出自己的观点
2.加以论证
拟解决问题:
这一制度在我国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有些方面认识还不统一,操作运行尚不规范,尤其是对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学界争议很大,我将以此作为研究对象,在现有学者的基础上,总结并归纳出自己的观点,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提出建议,为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提出具体设想。

三、研究的方法与技术路线:
本题采用文献资料法、历史论证法、比较研究法、实证论证法等方法。

本题通过对文献的研究阐释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和适用价值,通过介绍学界对适用范围的主要观点,经过比较指出其中的主要问题并加以分析,总结归纳出自己的观点,以为我国的立法提出可行性建议。

四、研究的总体安排与进度:
1.2010年11月26-30日,与导师面谈确定正式选题。

2.2010年12月10日前,撰写好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上交开题论证小组。

3. 2011年1月10日前,接受初期检查。

4.2011年2月10日,交初稿给指导教师。

5.2011年2月28日,交二稿给指导教师。

6.2011年3月10日前,接受中期检查。

7.2011年3月30日,把装订好的毕业论文与过程材料终稿交给指导教师。

8.2011年4月9、10日,第一轮答辩。

9.2011年4月23、24日,第二轮答辩。

五、主要参考文献:
[1]王少辉:《恢复性司法研究》,海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Joe Hudson: 《Restorative Justice: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Criminal Justice Press and Kugler Pulications,1996.
[3]John R. Gehm:《Victim-Offender Mediation Programs:An Exploration of Practice and Theoretical Framework》,Western Criminology Review,1998.
[4]Zehr.Howard:《Changing lenses: A New Focus For Crime And Justice 》, Herald Press,1990.
[5]刘守芬、李瑞生:《刑事和解机制建构根据简论》,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4期。

[6]刘凌梅:《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介评》,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2期。

[7]马静华、陈斌:《刑事契约一体化: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的发展趋势》,载《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8期。

[8]马静华:《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9]欧阳晨雨:《刑事和解只是一种和谐幻觉》,载《民主与法制》,2006年第6期。

[10]汤火箭:《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与论证》,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10
期。

[11]汪建成:《专家访谈:刑事和解的理论探讨》,载《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1期。

[12]陈光中:《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和司法适用》,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0期。

[13]夏琳:《刑事和解制度的利弊分析》,载《法商论丛》,2008年第1卷。

[14]向朝阳、马静华:《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及中国模式的构建》,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6期。

[15]杨晓静:《我国刑事和解的现实困扰和进路分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第9期。

[16]杨兴培:《论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选择》,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6期。

[17]杨兴培:《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构建》,载《法学》,2006年第8期。

[18]于志刚:《论刑事和解视野中的犯罪客体价值》,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1期。

[19]甄贞、陈静:《建设和谐社会与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考》,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

[20]杜宇:《“犯罪人-被害人和解”的制度设计与司法践行》,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21]冯仁强、李益明:《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与案件范畴》,载《法治研究》,2007年第3期。

[22]黄京平:《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刑事和解探讨——“和谐社会语境下刑事和解”研讨会学术观点综述》,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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