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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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通过调解的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以实现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和矛盾的及时解决。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这一制度在减轻司法负担、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刑事和解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范不够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和细则,导致实践中存在操作不规范、程序不透明等问题。

2.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限于轻微刑事案件,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仍需通过传统的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3. 调解效果参差不齐:由于调解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导致刑事和解的调解效果参差不齐,有的案件和解后仍存在矛盾激化、反复的情况。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1. 完善法律规范:应制定更加完善的刑事和解法律规范,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程序、条件等,确保刑事和解制度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2. 扩大适用范围: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应逐步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类型的刑事案件纳入刑事和解的范畴。

3. 加强监督和保障机制: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对刑事和解的调解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后矛盾激化、反复情况的预防和解决。

4. 提高调解员素质:应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确保其在调解过程中能够公正、客观地处理案件。

5. 加强司法公信力:应加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建设,提高公众对刑事和解制度的信任度,使更多人愿意通过刑事和解方式解决矛盾。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替代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旨在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刑事案件。

我国自引入刑事和解制度以来,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其核心思想是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以达到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目的。

该制度在轻罪案件、过失犯罪、家庭暴力等案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范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范尚不够完善,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

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法院在实施刑事和解制度时,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司法不公。

(二)适用范围有限目前,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罪案件、过失犯罪、家庭暴力等案件,适用范围相对有限。

对于一些严重犯罪、故意犯罪等案件,由于法律规定的限制,无法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三)缺乏监督机制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可能存在忽视后续监督的情况,导致和解协议的执行效果不佳。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完善法律规范应制定统一、明确的刑事和解法律规范,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减少司法实践中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司法公正。

(二)拓宽适用范围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应适当拓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类型的案件纳入刑事和解的范畴。

例如,可以尝试在部分故意犯罪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浅析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浅析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浅析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xx年xx月xx日contents •刑事和解制度概述•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分析•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对策•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趋势与展望•结论目录01刑事和解制度概述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口头方式协商解决刑事纠纷的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盗窃等,通过和解达成赔偿和谅解,减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罚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

刑事和解制度的定义刑事和解制度的特点和解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达成和解。

刑事和解制度具有自愿性刑事和解制度具有协商性刑事和解制度具有灵活性刑事和解制度具有高效性和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道歉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共识。

和解方式灵活多样,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

和解程序简单快捷,能够快速解决纠纷,提高司法效率。

刑事和解制度的历史与发展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古希腊罗马时期,当时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通过私下和解解决。

现代以来,随着人权观念的加强和司法改革的推进,刑事和解制度逐渐得到重视和发展。

中世纪以后,随着国家对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刑事和解逐渐被边缘化。

目前,刑事和解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司法制度之一。

02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分析法律框架的建立我国在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为刑事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新的途径。

法律框架的内容刑事和解制度主要涉及案件范围、和解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为刑事和解提供了法律依据。

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框架实践情况的介绍自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以来,各地司法机关积极探索实践,在某些类型的案件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实践案例的展示例如,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通过刑事和解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减轻刑罚负担,同时也能够减少社会矛盾。

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情况虽然刑事和解制度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适用范围过窄、和解过程缺乏透明度、司法机关对和解协议的审查不够严格等。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自引入刑事和解制度以来,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已初步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体系。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和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讨其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是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和司法实践而形成的。

其主要内容包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解等手段,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刑事纠纷、缓解社会矛盾、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目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已在各级法院得到广泛应用,成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二)问题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缺乏统一的刑事和解法律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差异。

其次,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较窄,主要集中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对于一些严重刑事案件的适用存在争议。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程序不够规范、调解效果不佳等问题。

三、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一)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高效、便捷的需求日益增强。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提高司法效率,缓解社会矛盾,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二)提高司法公信力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增强司法公信力,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度。

同时,通过刑事和解制度解决刑事纠纷,可以减少上诉、申诉等后续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完善法律制度首先,应制定统一的刑事和解法律规定,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确保各地法院在实施过程中有法可依。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刑事司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旨在通过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和解,以达到减轻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与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传统的调解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逐渐形成了现行的刑事和解制度。

该制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允许被害人与犯罪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减轻或免除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有效缓解了社会矛盾,提高了司法效率。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规范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2.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对于重大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较窄,限制了其发挥作用的空间。

3. 被害人权益保障不足:在刑事和解过程中,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措施不够完善,有时会出现被害人被迫接受和解或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4. 缺乏专业化机构和人员:刑事和解工作需要专业的机构和人员支持,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发展还比较滞后。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完善法律规范:制定详细的刑事和解操作细则和标准,明确刑事和解的程序、条件和法律效力,规范司法实践中的操作行为。

2. 扩大适用范围: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以充分发挥其缓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

3. 加强被害人权益保障:建立健全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包括事前审查、事后监督等措施,确保被害人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之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之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之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案件的数量也在日益增多。

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不再能够完全满足社会需求,于是刑事和解制度应运而生。

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非诉讼解决刑事案件的方式,依法通过调解、赔偿等方式达成一致,从而达到减少司法资源消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目的。

目前,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已经初步形成。

其中,最为典型的案例之一是“涉黑涉恶”犯罪领域中的和解案件。

在这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与被害人或其他司法机关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自愿作出一些社会公益行为等。

这需要更完善的制度来保障,为此,建议在顺应法治现代化发展的趋势下,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应进一步完善,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完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和解的规定不够明确,对于具体的和解程序、商谈条件等细节缺乏明确规定,不利于和解事项的依法进行。

因此,应该增加专门的和解程序,明确和解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解的法律效力、和解的保密等各个方面的规定。

同时,国家应建立刑事和解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和解事宜,保障和解的质量和效果。

二、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我国的刑事司法工作面临的挑战比较复杂,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成为影响司法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

因此,应该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熟练运用和解制度,提高对和解效果的评估能力。

同时,应加强对和解案件的审判监督,加强司法人员的误判预防和纠错措施。

三、借鉴国际经验世界各国在刑事和解制度方面都有很多成功经验可供借鉴。

我国应该借鉴他们丰富的经验,比如部分国家规定了和解仲裁机构,由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还有一些国家将和解案件分犯罪性质不同分类,确定不同的判决标准等。

我们可以在这些国家的经验基础上,不断完善和改进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和解制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保障被害人权益的同时,能够有效地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极大地提高了司法效率。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通过促进犯罪者与被害人之间的直接协商和和解,以达到修复社会关系、恢复社会和谐的目的。

我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逐步引入并发展了这一制度,对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自引入以来,已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该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如盗窃、故意伤害等。

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犯罪者与被害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根据协议结果对犯罪者进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这一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对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统一、明确的操作规范,导致各地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差异较大。

2.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对于一些严重刑事案件的适用仍存在一定限制。

3. 犯罪者改造效果不明显:部分犯罪者在达成和解协议后,未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导致犯罪行为未得到根本改变。

4. 监督机制不健全:刑事和解制度的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不当操作。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路径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路径:1. 完善法律制度:应制定更加统一、明确的刑事和解法律制度,明确适用范围、操作程序、监督机制等内容,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扩大适用范围:应逐步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类型的刑事案件纳入其中,以更好地发挥其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3. 加强犯罪者改造: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应加强对犯罪者的教育改造,使其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变不良行为。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旨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达成刑事案件的快速解决,实现社会和谐与公正。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使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刑事纠纷。

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问题然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

其次,和解协议的执行力较弱,一些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导致和解效果不佳。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三、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一)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人们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正和效率的需求,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提高司法效率刑事和解制度可以通过快速解决刑事案件,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可以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三)保护当事人权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权益的合理分配。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明确制度规定应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规定,使各地司法实践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

(二)强化和解协议的执行力应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和惩罚措施,确保当事人能够履行和解协议。

对于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可以引入担保、保证金等措施,增强和解协议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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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和解制度
摘要: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新型的恢复性司法制度,2013年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将刑事和解这一在实践中已具有一定基础的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

不可否认这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大创举,但在立法上加以可定也许只是解决了立法体系不完善的这一缺陷,我们不能忽视这一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该制度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构建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和解;不起诉;宽严相济
一、刑事和解制度概念
刑事诉讼的发展是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之下,刑事诉讼的改革也更加侧重于社会的和谐发展,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各种有助于体现司法和谐的法律制度模式,其中,一条以和解为核心的、协商为主题的协商性司法制度模式,开始由民事诉讼领域引入刑事诉讼领域,而刑事和解制度可以说是一种典型的协商性司法制度模式,刑事和解是刑事司法契约的典型形态,其通俗的称谓即“私了”。

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当刑事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被害人和加害人进行协商,解决纠纷,自愿就赔礼道歉,损害赔偿等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受害人对被害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检察机关会将和解协议作为起诉与否的参考,对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做出量刑意见。

二、刑事和解的实践摸索及其问题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尚未明确规定刑事和解制度之前运用刑事和
解制度来解决的刑事案件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已然大量存在。

2013年正式生效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将刑事和解做了相关规定,单列在第五编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在立法确定该制度之前,北京、上海、湖北等地都相继做出了一些有关刑事和解制度的探索性实践。

1.刑事和解的典型模式
刑事和解在实践中的典型模式主要有湖南模式以及北京模式。

湖南省尤其以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为代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紧密联系区域特点和实际,形成了人民调解模式,在全省率先实行了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制度对接(检调对接)与量刑建议对接、与社区矫正对接、与内部监督对接、与人民监督员对接的“五对接工作机制”被誉为“刑事和解的岳麓模式。

这种模式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自主性,有效性。

北京模式又可以叫做当事人自行和解模式,申请检察机关确认模式,是指在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并形成和解协议之后,书面申请检察机关进行确认的模式,2002年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出台了《轻伤害案件处理实施细则》当中规定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加害人自愿认罪,被害人同意和解,并对加害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尽管现在统一的立法规定已经出台,但我们不能忽视在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模式,因为在实践中探索得出的运行模式也许比统一的立法更符合实际更具可行性。

2.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刑事和解制度并不是一个成熟完善的制度,各级人民检察院在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时也发现了不少问题:(1)社会矫治功能不够全面与完善,尚无体系可言。

存在着一“和”了之的情形,缺乏后续的监督矫正,加害人虽免于起诉,免除了刑事责任,但这些人毕竟属于特殊人群,我们应当要强化社区矫正功能,督促其改邪归正,真正的回归到社会。

笔者认为在该问题上我们可以效仿天心区人民检察院的做法,建立“回访”制度,对因和解而免于起诉的特殊人群建立定期回访的制度,以了解其心理变化,以及生活学习状况。

(2)个体经济水平的不均衡与社会救济体制的不健全制约了刑事和解
的适用广度。

在实践中存在受害人漫天要价,以及加害人“花钱买刑”的现象,这些都是刑事和解在适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诟病,严重阻碍了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

(3)和解协议的效力缺乏保障,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双方都能自觉履行协议内容,对于受害人而言如果加害人违背和解协议的内容,没有完全履行赔偿义务,其可以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前自诉。

但是对于加害人而言如果在其完全履行刑事和解协议之后,受害人在事后又反悔向法院提起自诉,使得加害人在完全履行和解协议之后仍然需要再次面临受审的危险,这对于加害人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罚了不打、打了不罚”反映了一种惩罚报应和平衡的内在满足,刑法的基本功能是维护社会的秩序稳定和心理平衡。

虽然刑事和解是以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为核心的,但是我们不可依忽视加害人的利益。

一个制度在其完善
的道路上存在问题是难免的,重要的是能够不断的完善并解决问题。

三、我国刑事和解的制度化构建
尽管在2013年《刑事诉讼法》的中对刑事和解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就全国来看,刑事和解制度还不完善和成熟,笔者认为当前的刑事和解的立法规定模糊而抽象很难实现其时间知道功效。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
第一、确立刑事和解的制约机制,徒法不足以自行,所以必须建立相关的制约机制,保障刑事和解的有序开展,杜绝权力滥用问题。

首先,要建立监督机制,其中最主要的是确认监督主体,拓宽监督途径,笔者认为应当由上级检察院以及法院对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监督,上级检察机关享有撤销权,当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适用刑事和解制度错误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指令下级检察院立即提起公诉;其次,完善救济途径:(1)规定当事人的申诉权,即当当事人认为检察机关的和解不起诉适用确有错误,或者能够证明刑事和解是在违法、不平等自愿的情况下作出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2)对受害人这种自诉的权利给予限制,以保障加害人的权益。

除特殊情况外刑事和解协议一经达成,受害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真正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统一。

这样从内部和外部强化了对检察院适用刑事和解的有效制约,有利于检察院正确行使权力,严格执法。

第二、建立刑事和解的保障机制,为了杜绝目前刑事和解在实践
操作中出现的“花钱买刑”,以及重新犯罪率不断提高的现象,我们应当建立相关的保障机制,以保障刑事和解的效率,实现该制度的内在价值,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将刑事和解与社区矫正相结合,是目前世界刑事发展的趋势,被免予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受到社区的监督,并在社区人员的帮助下改过自新,真正投入到社会中,也可以保障和解协议的效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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