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的研究
探析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与运用

探析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与运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为了在司法工作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依法加强刑事和解工作,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和意义(一)刑事和解的才既念刑事和解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
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犯罪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方式补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人依法从宽处理而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刑事和解的目的是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恢复被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二)刑事和解的意义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纠纷解决处理机制,对于积极快速的解决社会纠纷,妥善的处理社会矛盾,最终维持社会的稳定起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具体来说,其意义有以下儿点:1.实现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双方保护传统的刑事案件着重对加害人的刑事追究,认为对加害人进行刑事追究就是对被害人恢复了正义,而被害人遭受的损失是否得到补偿则似乎不很重要。
刑事和解作为一个透明、公止的纠纷解决机制,更能够赢得双方的认同与好感,因刑事和解的达成而免除加害人刑罚,是同时对被害人和加害人的保护。
2.弥补国家追诉模式的不足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与审判有其严格的程序,在揭示过去的真相方面有局限性,往往不能完全查证事实,从而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而刑事和解由十其主动权交由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出于各自的利益双方都倾向于达成和解,这样从某种意义上说就己经实现对被告人的处罚,从而弥补国家追诉的不足。
3.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益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刑事案件呈现逐步增多的趋势,而国家的司法资源又相对有限,各级司法机关积累案件的情况比比皆是,其结果是造成案件处理的拖拉,老百姓对司法机关普遍的不信任。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和解 还凭 借缩 减诉讼 中的事 实或 法律错 误 , 起到保 障 整个 司法 制度 信誉及 其 正 当性 的作 用 。 再次 ,宽 严相济 是 刑事 和解 建立刑 事政 策基础 。 随着 我 国法治 进程 的发 展 。 刑化 的思 想也 逐渐 为我 轻
解后 . 国家 专 门机关 对 加 害 人不 追 究 刑 事责 任 、 除 免 处罚 或者从 轻处 罚 的一种 制度 。 刑 事 和 解 是西 方 恢 复性 司 法 理念 与 我 国传 统 文 化思 想 在创 建 社会 主 义 和谐 社 会 的 背景 下 实 现 的有
性 正 义关 注的焦 点则 是被 害社 会 的利益诉 求 。其 实 , 与其将 司法限定 为报 应 , 不如 把司 法为恢 复 。如果 犯
昂 , 其取 得 的积极 效果 却相 当有 限 。恢 复性 正 义主 但
要体 现 了一种 被害人 的宽 恕 心理 和要求 补偿 的心 理 。 报应 正 义关 注 的核 心 问题 在 于犯 罪 和刑 罚 的因果 关 系 . 带来 的直 接后 果就 是犯 罪人 被标 签化 。而恢 复 其
ao) t n尝试 方 案…。在 我 国 , i 刑事 和解 是指 以协 商 合作 形式 恢 复原 有 秩序 的案 件解 决 方 式 ,是 在 刑 事诉 讼 中 . 害人 以认罪 、 加 赔偿 、 歉等 形式 与被 害人 达成 和 道
机交融 ,在 对刑 事实体 法 与程序 法 理论 的反 思 中 , 刑
被 害人 和被 告人 的保 护通 过 鼓 励 犯罪 人 以 积极 承担 责 任 的方式 向被 害人 真诚 道歉 以及补 偿 , 而减 轻被 从 害人 因犯罪所 遭 受 的物质损 失 , 最终 真正修 复 犯罪创 伤 的功 效 。实 际上 , 在本 质上是 兼被 害人 与被 告人 它 之保 护 的新 司法模 式相 契合 。其 三 , 事和 解体 现 了 刑 当事人 自治 意识 , 高 了诉 率 。刑事 和解是 一种 契 约 提 式 治理 。 它不 仅 以 纠正 解 决为 出发 点 , 且充 分 考虑 而 诉讼 主 体的利 益 。 当事方 在 现实地 考虑 自我 利益 的 让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研究近年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日益完善,并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该制度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机会主动认罪悔罪、赔偿损失,对于犯罪案件的解决和社会稳定都有一定的帮助。
作为一项“法律惩治与和解救济相结合”的创新制度,刑事和解的范围涉及到轻微犯罪、违法犯罪、侵权行为等。
“和解”的过程一般包括五个步骤:认罪、悔罪、赔偿、和解协议书撰写、和解协议书执行。
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是公安部发起的“百日会战”行动。
该行动于2015年启动,主要针对轻微侵财犯罪、简单刑事案件以及群众举报犯罪等方面,通过采取加大打击力度、加快办案速度、加强调解和解救济等手段,大力推进刑事和解。
该行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促进了刑事审判的加快和司法公正性的提高。
另一个有代表性的案例是“水滴直播”涉黄案。
2018年4月,水滴直播以网络直播形式进行涉黄活动,被公安机关查处。
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进行和解,根据和解协议书约定,被告人赔偿公益金20万元,同时也获得了法院的宽大处理。
还有一起轻微侵财刑事案件,案情是A被B人接单贷款,逾期未还造成巨额损失,但B无力清偿,法院采取刑事和解方式,约定B向A赔偿20万元,A撤回控告,最终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可以看出,刑事和解制度不仅可以获得比传统刑事制度更加精准的解决犯罪问题的方法,而且可以通过和解协议书的缔结来预防、解决夫妻之间的家庭矛盾、邻居之间的民事纠纷、合同纠纷等,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虽然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刚刚开始实践,但无论从实践效果还是学术研究来看,这一制度都已是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的话题。
尽管还存在不足,但刑事和解的出现已经指明了一个方向,为我们探讨制度创新提出了一个非常好的案例。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通过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主动认罪悔罪,主动赔偿被害人,缩短案件审理时间,减轻惩罚。
这种方式也可以引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树立正确法律意识,从而减少犯罪率,有利于社会治安的维护。
关于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研究

面 对 面直 接 商 谈 , 进 双 方 的 沟 通 与 交 流 , 促
从而 对 犯 罪发 生 后 的 危 害 后 果 共 同提 出相 应的解决方案或确 定补偿措施 , 目的 是 恢 复犯 罪 人 破 坏 的 社 会 关 系 , 被 害 人 所 受 对 到 的 伤 害 进 行 相 应 的 弥 补 , 犯 罪 人 改 过 使
用 刑 事 和 解 , 价 值 体 现 为 及 时 解 决 了 其
人 之 间 对 刑 事 责 任 问 题 达 成 的 协 议 。 般 一
而 言 , 害 人 一 方 有 可 能 不 追 究 加 害 人 一 受 方 的 刑 事 责 任 , 加 害 人 一 方 则 可 能 为 此 而
甚 关 适 用 是 扩 大 化 的 趋 势 。 2 0 年 的 刑 法 学 判 , 至 贯 穿 到 执 行 。 于 公 安 机 关 侦 查 在 09 术 年 会 上, 者 们 就 刑 事 和 解 的 适 用 范 围 学
动 性 。 些 专 家 认 为 “ 事 和 解 贯 穿 于 案 一 刑
的 整 个 诉 讼 过 程 中 , 的 案 件 甚 至 还 要 有 延 伸到 某些非 司法 领域 , 如 说社 区 、 比 司
侦查 、 诉 、 划 一 直执 行 完 毕 起 审 确 规 定 什 么 样 的 刑 事 案 P 选 择 适 用 刑 事 件 的 立案 、
的 重 点 。 且 在 我 国 的 司 法 实 践 中 出 现 了 并 有 公 安 刑 事 执 法 中适 用 和 解 的 探 索 。 反 但 对 者 称 公 安 机 关 的 _ 要 职 责 是 发 现 和 打 丰 击 犯 罪 , 果 在 侦 查 阶 段 引 入 了 刑 事 和 如 解 , 张 了 公 安 机 关 的 公 权 力 , 时 增 加 扩 同
刑事和解机制初探

刑事和解机制初探刑事和解制度是为了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并保障被告人的基本人权,有效的预防和惩罚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提出的一项新型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制度。
是以人为本、和谐有序理念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体现,也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具体应用。
刑事和解及其体现的恢复性司法对于我国来说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加强对这一制度的研究,无疑会裨益于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
标签:刑事和解;被害人利益;恢复正义;公正;效率;和谐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作出宽缓处理(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是国家为了追诉犯罪、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置,通过一系列严格的程序步步推进,最终实现刑罚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总会有当事人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发生刑事案件之后不愿激烈对抗,希望通过协商,平和地解决纠纷。
一些被害人重赔偿甚于报复,一些被告人也希望通过积极弥补自己行为所造成的伤害换取轻缓的惩罚。
而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常常忽视这种需要,这就使得另一种刑事案件解决方式——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了天然的市场。
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刑事法领域的一种新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逐渐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实践中有关“刑事和解”的尝试也比比皆是。
对于这种法律规制不足却又充满实践活力的刑事案件解决方式,我们既不能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简单否定,也不能任其自由发展,而应当进行认真的研究和规制,使其充分发挥解决纠纷的功能。
一、建立刑事和解机制的可行性(一)理论基础。
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政策越来越朝着所谓‘宽松的刑事政策’和‘严厉的刑事政策’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这种现象称为刑事政策的两极化。
”这就是“轻轻重重”的两极化刑事政策趋向。
具体地说,就是指对于恶性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累犯等重大犯罪及危险犯罪,从保护社会秩序出发,采取报应刑思想,刑事立法上“犯罪化”,刑事司法上“从重量刑”,对于轻微犯罪、偶犯、初犯、青少年犯罪等不需要矫治或者有矫治可能的犯罪,从维护行为人利益出发,刑事司法上“非刑罚化”,从刑事政策的主流来看,我国当前推行的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建构的开题报告

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建构的开题报告
研究背景及意义:
刑事和解制度指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达成协议,通过赔偿或其他方式和解纠纷,以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因犯罪被判罪或判刑。
相对于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其蕴含着一定的法律经验和现实意义。
在当今社会,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矛盾解决方式,能够减轻法院的负担,加快案件处理速度,同时保护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合法权益,使其获得减轻刑罚,甚至免于刑罚的可能性。
因此,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及其实践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和课程价值。
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研究拟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进行探究,涉及以下内容:制度设立的法律依据、制度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的范围以及运作的具体步骤等方面的问题。
同时,本研究将基于案例分析法,结合相关法律文献和司法实践,深入探讨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现状、存在问题及挑战。
通过对各种可能的因素和影响因素的分析,提出改进和完善该制度的方案和建议。
预期成果和意义:
本研究通过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探究和分析,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形成有益的学术成果:
1、全面概述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框架和理念,对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规范性概括和解析。
2、分析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深入探讨改进该制度的可能性和途径。
3、对于进一步发挥刑事和解制度的优势,推进我国司法改革,保障人权与社会公平等问题提出有益有效的政策建言。
刑事和解论文:刑事和解制度及其构建研究

刑事和解论文:刑事和解制度及其构建研究摘要刑事和解制度起缘于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的“被害人——加害人”和解尝试方案,随着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的提出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机关的全面贯彻,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已逐步试用,但由于我国没有系统的立法规定,其在适用中存在许多问题,包括缺乏统一的范围、禁止性条件和程序,司法机关定位和职能不明,缺乏案件质量回访机制,对不起诉的加害人缺乏教育和监管机制等,由此提出对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设想。
关键词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禁止性条件主导人一、“刑事和解”的产生及内涵(一)刑事和解制度起源及现状。
刑事和解制度最早起缘于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的“被害人——加害人”和解尝试方案,即后来的受害者犯罪者的和解计划,并随之在各国兴起了恢复性司法的实践。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规定了法院调解和和解制度,其基本框架与我们现在所指的刑事和解相似,在一定程度上初步体现了刑事和解的价值理念,但其适用范围小,限制了刑事和解的全面展开,于是司法机关在自诉案件之外还开展了刑事和解工作的探索。
2006年底,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要求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2007年2月,高检院发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随后,各检察机关都制定了相关的制度规范。
但目前刑事和解主要是在基层检察院探索开展,我国没有系统的立法规定。
(二)刑事和解的基本内涵。
1、刑事和解的概念:刑事和解指受害方对加害方的加害行为予以谅解,双方自愿就民事权利进行协商,以加害方的真诚悔过和被害方的原谅为基础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经司法机关认可,以证据形式,作为刑事裁量的依据的诉讼过程。
刑事和解包括民事和解与协议执行两个阶段:民事和解阶段,加害人通过经济补偿、劳务补偿、精神抚慰、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方的刑事谅解;协议执行阶段,和解协议经司法机关认定,作为刑事裁量的依据,加害人有可能获得相对有利的刑事处理。
2、刑事和解的性质:刑事和解的构建应该列入《刑事诉讼法》,成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但由于其对定罪量刑有较大影响,所以又应在《刑法》中加以明确。
关于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研究

关于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研究摘要:近几年来,刑事和解作为借鉴外国恢复性司法等理念而产生的一种创新性理论,引起了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当前,如何解决我国刑事和解使用范围的模糊不确定、公权力的介入及在何种诉讼阶段介入、如何启动刑事和解的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
本文基于我国国情,结合国内外相关学说和法律法规,探讨了适用刑事和解案件类型、刑事和解第三方主体,分析刑事和解使用阶段等问题,对如何建立适用于我国国情的刑事和解制度提出了相关看法和思路。
关键词: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公权力制度构建1 刑事和解问题概述我国学术界对刑事和解问题进行探讨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
在我国,关于刑事和解的概念主要有以下三种表述:(1)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对刑事责任问题达成的协议。
一般而言,受害人一方有可能不追究加害人一方的刑事责任,而加害人一方则可能为此对受害人一方进行物质性赔偿等。
(2)刑事和解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经由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被害人与犯罪人面对面直接商谈,促进双方的沟通与交流,从而对犯罪发生后的危害后果共同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或确定补偿措施,目的是恢复犯罪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对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进行相应的弥补,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3)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发生后,经过调停人(通常是一名社会自愿人员)的帮助,使受害方与加害方有机会面对面地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之前被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受害方因此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刑事和解作为一项新型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对于妥善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构建和谐社会理论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刑事和解正当性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策基础。
刑事和解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刑事和解是我国司法现实的需要,是实现利益兼得、有效化解矛盾、解决司法资源紧缺问题的重要途径;刑事和解与传统刑事司法理论并不相悖,体现了解决刑事案件方式的多元化和价值追求的多元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关键词: 刑事和解;恢复正义;报应正义内容提要: 平衡理论、叙说理论和恢复正义理论是当今西方刑事和解理论中流行的三种解说,其中恢复正义是刑事和解最重要的理论基础。
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中,并不存在严格意义的刑事和解制度。
基于刑事和解在被害恢复与加害恢复方面的双重价值,应当对此制度进行合理化的借鉴。
刑事和解(Victim - Offender Medition) ,也被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① 会商。
它的基本内涵是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一名社会自愿人员) 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1〕刑事和解在我国公诉案件范围内没有任何依据,因而注定了其被刑事司法系统所否定、排斥的命运。
而在美、英等西方国家,则是一种早已有之、正当盛行的刑事司法改革措施之一,对被害人而言是一种恢复性的刑事保护政策,对犯罪者而言则主要作为刑罚替代手段存在。
迄今为止,国内法学界对此种制度的认识几乎是一片空白。
其实,刑事和解与“私了”有着本质的差异,它是当事人在社会代表主持下的依法“公了”。
近年来,国内已有学者就刑事和解制度的源流进行了初步的考证,但有关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其本土化问题,则无人论及。
笔者拟就此两方面的问题作一探讨。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西方法学界对刑事和解理论基础的解说,迄今最全面的是美国犯罪学家约翰•R•戈姆在《刑事和解计划:一个实践和理论构架的考察》一文中所提出的“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与“叙说理论”。
〔2〕我国有学者在考察了上述理论之后认为,三种理论分别是从社会本位、被害人与犯罪人本位等多重视角对刑事和解进行的充分论证。
个人本位、社会本位而非国家本位是刑事和解的价值取向,在刑事和解的法律移植过程中,上述价值冲突是让人困惑但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与此同时,在社会契约论之下,包括刑罚权在内的国家权力本身就来源于人民的让渡。
刑罚权所保护的公共利益就是公共秩序,在于对刑事冲突的彻底解决;维护这一利益的路径选择可以是多样的,既然刑事冲突本身就是存在于犯罪者与被害人之间、而不是国家与犯罪者之间,那么, 刑事和解当然能够实现刑事诉讼的最终目标。
〔3〕按此观点,刑事和解作为刑事诉讼范围内的刑事冲突解决机制而存在。
被害人与加害人通过刑事和解这种契约形式达成相互的谅解、同情和经济赔偿,最大限度地实现了被害人损害恢复和公共利益的保护。
刑事契约是刑事和解最本质的所在。
笔者认为,从个人本位与刑事契约的角度来解构刑事和解的理论本源无疑具有合理化成分,这种解释具有浓重的自然法理论色彩。
从价值论的角度,对正义理论进行刑事法范围内的具体解说,或许是理解刑事和解的另一个重要入口。
有鉴于此,笔者将在对“平衡理论”、“叙说理论”进行概要介绍的基础上,详细述评西方恢复正义理论的具体构架,并以笔者的理解,对刑事和解的基本价值进行解说。
(一) 平衡理论与叙说理论平衡理论(equity theory) 以被害人在任何情况下对何为公平、何为正义的合理期待的相对朴素的观念为前提。
当先天的平等和公正的游戏规则被加害人破坏时,被害人倾向于选择成本最小的策略技术来恢复过去的平衡。
至于选择哪种方式来恢复平衡,决取于该种方式的功能及被害人的预期成本。
从平衡与恢复二者的关系看,被害人都有一个成本收益的计算方式,有时,这种计算只是个非常短暂的瞬间。
被害人通常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方式。
通常,如果一种平衡———恢复的成本越低,被害人选择这种方式的可能性越大。
如果社会规范允许宗族会议、老人会议或其他和解方式,那么被害人选择这些方式的机率或许就非常之大。
以上就是平衡理论的基本内容。
其实,这种理论与其称为“平衡理论”,还不如称之为“成本理论”。
平衡与恢复是被害人希望达到的目的,而成本计算则是其选择刑事和解的根本原因。
相对于烦琐冗长、命运不定的刑事诉讼过程,刑事和解给被害人提供了一种与加害人直接会商处理冲突的机会,至少节约了时间耗费的成本;通过与加害人就犯罪行为及其影响而进行的交谈,被害人得到了传统诉讼程序中无法满足的心灵的平复,并大大降低了加害人对他们再次侵犯的可能,由此减少了心理成本;赔偿协议的达成及其较高的履行率也有效地减少了经济的成本。
从被害人本位主义看,刑事和解成为一种低风险、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
这种理论的缺陷在于,仅仅从被害人、而不是社会与加害人的角度来认识刑事和解,能够回答的也只能是“被害人为什么参与”的问题,其并不能全面地解构刑事和解的所有价值,因而是片面的。
叙说理论(narrative theory) 将刑事和解当作被害人叙说伤害的过程,并将被害叙说视为一种有效的心理治疗方式。
叙说理论源于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治疗中的“自由联想”(f ree association) 。
自由联想疗法是治疗师让案主在毫无拘束的情境下,尽情道出心中所想的一切———无论是痛苦的或是欢乐的,无论是荒诞的还是理性的———只要想到的,就可以毫无顾忌地说出来。
台湾著名心理学家张春兴对此作了恰当的注解:“自由联想是开启案主潜意识之门的钥匙⋯⋯潜意识中积存的痛苦得到释放后,自将减轻案主内心深处的紧张和压力。
因此,自由联想的过程本身,即具有心理治疗效果。
”〔4〕( P675)源于“自由联想”并不等于就是“自由联想”,叙说理论将联想叙说与和解情境有机地结合起来。
该理论认为,被害人的被害不是一种偶然的事件,而是一个应由加害人负责的侵犯;在一个最应对此负责的人的面前重构事件的经过具有重要的意义。
于是,被害叙说超越了联想叙说的单方语境,而成了一个由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的互动过程。
在这种模式下加害人的作用就是通过与被害人一起分析犯罪故事的情节、人物和主题来实现对故事的共同重构。
叙说过程的重要意义不在于故事内容本身,而在于叙说的过程、在于叙说者与受众之间的共鸣。
加害人在此所扮演的也不一个单纯的故事补充者的角色,且还充当了被害情感的最佳发泄对象。
这种角色,无论如何也不可能由心理治疗专家真正替代。
叙说理论借用了心理学的方法来解读刑事和解的理论蕴含:由于刑事和解过程的心理治疗效果,作为刑事和解最重要的价值目标之一的被害人恢复具有了现实的可能。
无论从方法论本身的科学性还是刑事和解实际具有的心理效果角度,这一理论都有其积极意义。
被害人保护运动之所以最终接纳了刑事和解,也与这种考虑不无关系。
但是,无论是从心理学的学科视角,还是从被害人的利益本位来论证刑事和解的合理性都显得过于狭窄。
刑事和解应当有刑事法理范围内的价值根据,同时,也不应像被害人保护运动那样只有单一的利益取向。
唯此,刑事和解才会找到它籍以升华为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理由。
笔者认为,只有恢复正义理论才能完成这一使命。
(二) 恢复正义理论约翰•R•戈姆认为,恢复正义( restorative jus2tice) 的理论特征有三个方面:首先,恢复正义理论强调犯罪不仅是对法律的违反、对政府权威的侵犯,更是对被害人、社会甚至犯罪人自己的伤害。
其次,恢复正义理论还强调刑事司法程序应有助于对这些伤害的弥补。
第三,恢复正义理论反对政府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回应方面的权力独占,提倡被害人和社会对司法权的参与。
〔2〕恢复正义理论建立在平衡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的观点之上,这一观点认为,犯罪破坏了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正常利益关系,恢复正义的任务就是在三者之间重建这种平衡。
与犯罪学国家理论将犯罪视为对国家利益的损害不同,恢复正义理论将犯罪视为对社会关系的一种侵犯。
对恢复正义的深刻理解建立在与报应正义的比较的基础之上。
报应正义构成传统刑罚制度的价值基础,它关注的核心是犯罪与刑罚的因果关系。
它旨在解决“违反了什么法律”、“谁违反了它”、“违法者应处以何种刑罚”等问题。
这些目标的实现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犯罪人被监禁在社会生活之外的监狱里,并被贴上标签或打上烙印,使他们得到如下的身份:罪犯、假释犯、缓刑犯、囚犯。
与之不同,恢复正义重在解决“谁受到了犯罪的侵害”、“他们受到了何种损失”、“他们如何才能恢复这种损失”等问题。
恢复正义理论旨在重塑一个和谐的社会。
为了恢复犯罪造成的损失,必须充分关心被害人及其社会的实际需要。
报应正义和恢复正义的其他一些重要分际如下表所示:(表略)〔5〕(P24 - 27)从恢复正义与报应正义的价值内容的比较,可以追溯到二者之间基本结构要素不同。
报应正义是国家—→犯罪人的单向惩罚型结构模式。
而恢复正义则是由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调停人) 共同组成的三方互动的结构模式。
在恢复正义的理论模式中,加害人的期待行为包括:致歉,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承认过错并认可自己给被害人带来的不当损害;赔偿,以实际行动弥补被害人和社会的损失;重新做人,重返社会、通过自新的行为重新得到自己的社会地位。
被害人的期待行为包括:参与对损失的评估,评定产生了什么损害,形成弥补损失的计划,为责任人制定治疗和弥补损失的具体方案;宽恕,接受加害人的道歉并以适当的形式表示宽恕。
社会的期待行为与期待结果包括:通过社会的代表(调停人) 积极参与、协调加害人与被害人的恢复行动,在三方的努力作用下,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重建新的社会关系。
恢复正义的理论模式中缺少国家权力的介入,但正是因为如此,恢复正义体现了“由个人解决冲突”的价值理念;正义的实现途径不再是刑罚与服从,而是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正义的评价标准不是有罪必罚,而是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是否得到修复。
报应正义经历过等量到等价的历史发展,犯罪人应当受到何种国家处置也有了理性的结论。
这是刑罚正义的当代主流。
我国刑法学者邱兴隆在解读刑罚与正义的关系时认为“, 能否维护平衡感、均衡性、不偏向与给人以其所恰当的该当物,构成评价报应刑是否有正义价值的主要基准。
”〔6〕(P71) 报应的均衡性、公正性和该当性引人注目,但对于平衡感的有限价值则是被害人与社会对其猛烈批判的主要因素。
平衡感意味着,恢复被害人与社会的利益,使被害人、社会与加害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得到重新的均衡。
在报应正义的结果即刑罚那里,被害人与社会所能看到的只是加害人的不当利益也被剥夺的,而实际偿还给被害人与社会的则极为有限。
这样,加害人、被害人与社会只在同等的利益减损的状态下获得了一种关系的平衡,这种平衡,只是一种量的平衡,而不是一种质的平衡;是事实的平衡,而不是价值的平衡。
这种平衡是并不完美的平衡。
对完美的追求从来就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天性,这迫使被害人和社会在刑罚之外寻找恢复平衡感的更为理想的替代方式。
于是,恢复正义从报应正义中分离了出来,成为与报应正义相对应的全新的价值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