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适用哪些案件
基层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问题与对策

(的歉 行存在不稳定的因素。 一是被害人反悔,
求; 二是加害人存在不 赔偿的侥幸心理 。
目前 , 该院进行 的 6 3 件刑 事和解案 意,对于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会百般 表现在对经济赔偿数额提出更高的要
件中, 有6 2 件为被害人 、 加害人双方和 推托。 解意愿强烈的轻伤害案件 , 占9 8 %( 其中 1 件是由妨害公务变更罪名后的轻伤害 案) , 1 件盗窃案件 , 占2 %。 3 . 加害人及其家属和解意愿强烈
关 键词 : 刑 事 和解 ; 基 层检 察机 关 ; 适用 2 7 %; 3 8 起案 件扩大 了案 件参 加人 的 范 入和解程序 , 案件诉讼程序 终结 。 问题 围, 采取由被 害人 、 加害人 及其亲友参加 2 . 检察机关介入的调解 的模 式 ,占 6 0 %; 8 起案件采取 了由双方 【 中图分类号 : D F 8 3 公认 的第三方调解模式 , 占1 3 %。 1 . 执法人员持谨 慎态度 目前 , 检察机关介入的部分仅 为对双 方是否 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 协议达成的合 被 害人 、加害人权益的程序审查工作 , 以
案件办理模 式。
一
二 、刑 事和解具体适用过程 中存 在
题 ,寻求适合 基层检察开展 刑事和解 的 害人来 说 ,一方面希 望加害人 受到 刑罚 的 问题 处罚 , 使 自己受到的人身权利 、 财产 权利
一
) 刑事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不稳定
、
刑事和解案件适用的基本 情况
侵害能够得 到公正的对待 ,同时又担 心 实践中 , 在审查起诉阶段 , 在检察机 加害人 通过 司法程序 受到 惩处后 ,很难 关作 出决定不起诉之 前 , 和解 协议的履
【 作 者 简介 : 殷 明妹( 1 9 8 o _ _ ) , 女( 汉族 ) , 事 和解案 件主 要依据 《 刑法 》 和( ( l f u 事诉 来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旨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达成刑事案件的快速解决,实现社会和谐与公正。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使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刑事纠纷。
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问题然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
其次,和解协议的执行力较弱,一些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导致和解效果不佳。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三、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一)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人们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正和效率的需求,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提高司法效率刑事和解制度可以通过快速解决刑事案件,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可以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三)保护当事人权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权益的合理分配。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明确制度规定应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规定,使各地司法实践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
(二)强化和解协议的执行力应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和惩罚措施,确保当事人能够履行和解协议。
对于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可以引入担保、保证金等措施,增强和解协议的执行力。
刑事和解及其案例

•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刑事案件的一种解决方 法与“私了〞及辩诉交易有相似之处但也 存在极大的不同。刑事和解是刑事契约的 典型形态,和“私了〞的区别在于,刑事 和解的进行有司法机关的监督确认和法律 的保障,保证了纠纷解决的有效性、合法 性和正当性。
• 刑事和解也有别于辩诉交易,辩诉交易制 度是犯罪嫌疑人与国家公诉机关直接进行
人赔偿所有损失作为其判处缓刑的条件。数月后,
两名加害人再次会见所有被害人并支付相应的赔
偿以履行法院判决。基秦拿县这种尝试逐渐演变
为一个由教会捐赠、政府补助和社会各界支持的 “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基金会。随后,加 拿大其它地区也积极参与这项活动。1978年,美 国印第安纳州埃尔克哈特市首次将“被害人—加 害人〞和解方案引入美国。自此,该和解方案迅
速传遍了整个美国和欧洲。到目前为止,世界已 拥有1200多个“被害人—加害人〞和解工程,其 中美国和欧洲占75%④。
• 而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古代和近代也能找 到它的历史渊源。逐本溯源地来看,刑事 和解制度在我国是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土壤 的。几千年来,儒家、道家等都在倡导一 种和合思想。如,孔子的“礼之用,和为 贵〞、“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董仲舒的“天人之际,合而为一〞、 张载的“天人合一〞思想、道家的“合异 以为同〞,这样的思想都深入人心,提供 了坚实的哲学理论依据。
• 此后,“为了实现对被害人的保护,从 1963年起,美国、英国、加拿大、新西兰、 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开始对受到暴力犯罪 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提供国家补偿。〞至此, 国家已经给予被害人受到侵害的权利以直 接救济了,理论之树终于开花结果了。
• 其后随着刑罚矫正论的盛行以及更好地保 护被害人权利的呼声的高涨,一种全新的
• 中国共产党人早在20世纪40年代初,就已经在陕 甘宁边区创立了系统的刑事调解〔和解〕制度, 有理论有实践,有专门的法律条例。1943年的? 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已将刑事调解与 民事调解一并纳入法律标准。该?条例?共12条, 分别规定了?条例?的宗旨、调解的范围、调解的 方式等内容。现今,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社会和 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更加积极 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 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 社会和谐〞。也说明了以被害人利益保护为核心、 寻求被害人、加害人合法权益双方保护的刑事和 解制度,顺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潮流, 成为了法律开展进程中的一种必然结果。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

徒 刑 , 具 有 法 定 的从 轻 、 轻 或 者 免 除 处 罚 的情 节 , 但 减
可 能判 处 3年 以下 有 期 徒刑 的案 件 。
以下 几 种情 况 不 适 用 刑 事 和 解 政 策 : 是 累犯 、 一 团
伙 、 恶 势 力 伤 害 他 人 的 ; 是 作 案 手 段 恶 劣 、 机 卑 黑 二 动
事 案 件 , 害人 和 加 害 人 在 检 察 官 的 支 持下 , 被 双方 达 成 和解 协 议 , 由检察 机关 做 出起 诉 决 定 , 请 求 法 院从 轻 但 处罚 加 害 人 。追究 犯罪 人 的刑 事 责 任 并 非 单 纯 为 了 报 应, 而是 为 了预 防 犯 罪 , 护社 会 。从 特 殊 预 防 的 角 度 保 出发 , 既然 不 同的 人 在 实施 犯 罪 后 的人 身 危 险 性 不 同 , 而 且 同一 个 人 在 实 施 犯 罪后 的人 身 危 险 性 也 在 不 断 变 化 , 么 , 不 同的 人 , 者 对 同 一 个 人 在 不 同 阶段 能 那 对 或
为前 提 的 . 实践 中尤 其 要 征求 被 害 人 同意 。 是 刑事 和 三
解 适 用 的 案件 条 件 。 从案 件 条 件 来 看 , 以包 括 部分 法 可 定刑 在 三 年 以上 的 案 件 f 部 分 非 法 拘 禁 案 、 如 敲诈 勒 索
案) 以及 部 分法 律 规 定 可 以 附带 民事 赔偿 的案 件 。
( 害人 ) 认 罪 , 加 须 即需 要 作 有 罪 答辩 。这 是 刑 事 和 解 程
序 的首要 条件 . 是 双 方疏 通 情 感 阻滞 的渠 道 。 是 双 也 二 方 自愿 原 则 。刑 事 和解 制 度 是 被 害 人 与 加 害人 的 自愿
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出和解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司法机关的负担,同时也给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一定的机会,从而保障了双方的权益。
以下是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一些概念和解释:1. 刑事和解的含义:刑事和解是指公诉机关和被告人、辩护人、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公安机关等之间,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和结果。
刑事和解可以改变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起诉,减轻被告人罪行的指控或处罚等。
2. 刑事和解的目的:刑事和解的目的是增强司法效率,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提供方便,维护社会安定与公正。
同时,刑事和解也可以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更加关注自己的错误,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
3. 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刑事和解适用于轻微犯罪和从轻、减轻处罚的犯罪,如故意伤害、盗窃等犯罪,以及民事诉讼中因客观事实明显、争议不大的案件。
4. 刑事和解的程序:刑事和解的程序一般包括双方自愿、协商、公证书的签订等环节。
在达成和解协议后,被告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审查后予以判决。
刑事和解需经过公证,使刑事和解协议法律效力更加稳定。
5. 刑事和解的利弊:刑事和解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机会,更有利于维护其个人、家庭、社会利益。
但是,刑事和解也有可能引发一些不当的和解协议,往往是以满足被告人利益为前提,而对受害人未进行合理的赔偿或未能得到合理的呵护。
6. 刑事和解的局限性:刑事和解有其适用的局限性,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尤其是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严重危害的犯罪,一般不适用刑事和解。
总之,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灵活、便捷的司法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但在实际应用中,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正确地运用和理解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的法条规定有哪些

刑事和解的法条规定有哪些(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事和解是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的制度,因此关于刑事和解的法条规定大部分也是被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的。
了解了刑事和解法条规定的内容,我们才能知道法律对这个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才能在实践中进行运用。
下面,小编提供刑事和解法条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论我国刑事和解适用的主要对象

之所 以对 以上几种类型的末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和解, 主要由如
下几个因素所决定:
一
、
他 们 的 主 观 恶性 小 , 塑 性 强 , 可 以教 育 好 的 孩 子 可 是
由于 这 些 人 涉世 未 深 , 生 理 上 、 理 上 与成 年 人 相 比在 各方 面 在 心
都不成熟。无论是认知内容还 是认知能力都比较低下: 道德观念 、 法
最高人民检查院最近修订的《 人民检查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 社会帮教措施 , 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 不会妨害诉讼 正 常 进 行 的未 成 年 犯 罪 嫌 疑 人 , 一般 不 予 批 准 逮 捕 。 于 罪 行 比较 严 对 重, 但主观恶性不大 , 有悔罪表现, 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 施, 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 , 并具有一定情形的未 成年犯罪嫌疑人 , 也可 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 司法实践证明, 对这些主观恶性浅, 可塑性 强, 可以教育好的犯罪 嫌疑人进行刑事和解是完全正确的, 也是切实可行的。
一
( ) 三 从有利于社会和谐 角度来看 刑事和解比追究刑事责任要好 。现在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有
部 分 是 独 生子 女 , 果 对其 犯 罪 嫌 疑 人 进 行 刑事 和 解 , 仅 有 利 于 如 不 犯 罪 嫌 疑 人 健康 成 长 , 且 有 利 于改 善 家 庭 关 系 , 而 改善 父 母 对 子 女 的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e An o it S
20. 0 9 2(中 )
{占 l 缸会 ; I j
论皲 国刑事和解适用 的主要对 象
黎
摘 要
过 失犯 、 刑犯 、 轻 初犯 、 偶犯 , 并分析 了适用 的主要原 因。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被害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达成协议,通过赔偿、道歉、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从而使案件迅速了结的一种刑事诉讼方式。
刑事和解的引入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人权,缓解司法压力,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并且促使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采取行动来弥补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一、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据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21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等法律法规。
二、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刑事和解并不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它有一定的适用条件。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刑事和解适用于以下情形:1.犯罪行为不属于严重刑事犯罪;2.案件的事实不复杂,证据较为明确;3.被告人主动认罪悔罪,可以进行合理的补救;4.被害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进行和解,并且达成和解协议。
三、刑事和解的程序1.协商阶段: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自愿协商,以达成和解协议。
2.申请阶段:当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刑事和解的申请。
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审查阶段:法院对刑事和解的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案件事实认定的核实,符合和解条件的合理性审查等。
4.决定阶段:法院根据刑事和解的申请审查结果,作出是否予以刑事和解的决定。
四、刑事和解的实施情况刑事和解是一种缓解司法压力、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重要方式。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我国刑事和解的实施情况呈逐年增加的趋势,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认识越来越明确,社会各界对和解机制的认可度也在逐步提高。
然而,刑事和解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方面,刑事和解存在着被告人逃避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刑事和解可能会给被害人带来二次伤害,尤其是在弱势群体中,很容易受到利益不平等的影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经常会被问及诸如刑事案件能否和解、和解是否意味着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
从这些问题可以看出,“和解制度”虽已被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但却并不被大众所了解。
因此,武汉律师认为有必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刑事和解制度的相关规定。
刑事和解适用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仅在以下两类可以适用刑事和解案件中: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首先,该类刑事案件起因子民间纠纷。
所谓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关于民间纠纷的范围,法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从反面的角度列举了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的范围。
这些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雇凶伤害他人的;
(2)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3)涉及寻衅滋事的;
(4)涉及聚众斗殴的;
(5)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6)其他不宜和解的。
其次,涉嫌案由必须是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的犯罪。
最后,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也就是说,即便法定刑在3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只
要综合全案证据判断其有可能被处以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首先,前已述及刑事和解的适用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一般认为过多犯罪之于故意犯罪而言其主观恶性较小,虽然这类犯罪造成了相对严重的犯罪后果,但是考虑到其并非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而为,其较容易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改造,应当允许此类案件适用刑事和解。
其次,之所以将渎职犯罪排除在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之外,主要是由其较为特殊的犯罪客体所决定的。
渎职罪的犯罪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侵害的直接对象是国家利益而非公民个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财产权利,仅“获得被害人谅解”这一条件就无法满足,因此刑事和解无从适用。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和解适用案件的解读。
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是湖北省一家大型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中铁十一局大厦,本所秉持“良心服务,朋盈天下”的理念,致力于将本所打造成一家诉讼与非诉领域优势结合的新型律师事务所。
通过专业化服务在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同时实现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