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之后是双赢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及范围
刑事和解的刑事政策解读

刑事和解的刑事政策解读作者:周文迪熊侃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5期摘要刑事和解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产生,有其深刻的合理性:一方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呼唤着轻罪处理机制的创新;另一方面,刑事和解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全面的恢复正义、从根本上解决纠纷、从整体上提高效率等刑事政策价值。
关键词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和解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119-03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其具体要求(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其时代精神1.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内涵对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内涵,官方的权威解释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解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方面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在稳准狠上和及时性上全面体现这一方针;另一方面,要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对失足青少年,要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有条件的可适当多判一些缓刑,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在理论界,高铭暄教授认为,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度;“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马克昌教授在考察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思想的历史渊源和形成过程的基础上,提出:“总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对刑事犯罪分清轻重,区别对待,做到该严则严格,当宽则宽,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处罚轻重适宜,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陈兴良教授则通过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的“宽”“严”“济”三个关键词进行语义分析,揭示其基本内涵……。
根据学界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解读,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对轻罪案件实行宽大处理,对重罪案件严厉处理,并且根据案情做到宽严有度;在宏观政策上,宽与严之间应该做到均衡与互补。
刑事和解机制在中国的制度构建探索

刑事和解机制在中国的制度构建探索[摘要]刑事和解制度在缓解当事人矛盾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中国,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主导下,构建刑事和解机制的意义尤显突出。
本文对如何构建刑事和解机制的探索与实践作一点阐述。
[关键词]刑事和解;构建近年来,刑事和解作为在实践中兴起的一项新型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对于积极解决轻微刑事案件、妥善处理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所具有的实践价值,我国各地对刑事和解机制已有了相关的探索和实践,却仍未制度化。
那么,如何构建一个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并具有本土色彩的刑事和解机制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刑事和解制度。
一、刑事和解需要遵循的几个原则:第一是公平自愿原则。
在和解的过程中尤其是公诉阶段检察机关倡导下的和解,检察人员主观上要保持中立,不能偏向于被害人或者加害人任何一方,这样才能使得和解的后果比较客观,不会偏离公平正义的轨道。
另外,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对于和解的整个过程和结果都必须是自愿接受的,不能有任何一方出现被迫或者被欺骗的情况,否则和解必须作废。
第二是遵循程序规范的原则。
由于刑事和解的弹性比较大,就给了主持和解的人员较大的权力,但由于个案的五花八门使得这种权力无法在实体上予以详细的规定,实际上刑事和解的性质就和具体的实体发法律规定相矛盾,因此,如何制约工作人员的权力就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建立一套完善的、规范的、科学的、操作性强的刑事和解程序并予以严格执行成为解决这一问题行之有效的方法。
第三是各司其职原则。
在和解的过程中,如果检察机关一家来唱独角戏的话,司法资源是不够的,必须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所、街道、居委会等行政部门来执行。
首先是和解中民事部分的调解,应当交由专门的机关来执行,就现行的行政体系来,基层政府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无疑是担当这个任务的最佳人选。
各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一般都是当地的居民或者政府工作人员,对当地的人民和民风比较熟悉,可以就被害人、加害人之间进行积极协商。
刑事案件有谅解书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吗

刑事案件有谅解书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吗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也不断完善,但并非所有刑事案件都需要纠纷不断地进行审判和惩罚。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将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谅解,从而避免进一步的法律争执。
这些调解也可能包括谅解书,即协议中双方当事人许下不再追究彼此之间的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和法律的灵活性。
但是,对于谅解书的适用应该有所限制和规定,而不是完全可以随意选择。
刑事案件的适用谅解书的条件应该包括:案情轻微,当事人全面认罪悔过;案件没有给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等。
当然,在适用谅解书时,法院需要审慎评估,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从司法角度来看,谅解书对于刑事案件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谅解书的签订可以使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从而加快案件的结案速度,缓解局面,节约司法资源。
另一方面,谅解书也较大程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人权,避免了无谓的刑事打击,降低了其对社会的影响。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谅解书的签订并不是万能的,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刑事案件,不能够随意适用。
比如,一些涉及犯罪团伙、杀人放火等严重刑事案件,如果可以通过谅解书达成协议而避免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对社会造成更大的不良影响和安全隐患。
因此,在刑事案件中适用谅解书,需要审慎考虑,要权衡各方面的利弊,保障人权、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因素优先考虑。
同时,司法机关应该十分谨慎,并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在适用谅解书时,任何人得到公正和合理的待遇,避免出现随意适用、偏袒任何一方的现象。
总之,在刑事案件中应用谅解书,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缓解社会矛盾,但它并不能取代正当的司法程序,不能成为任意追究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筹码。
越来越多的人对谅解书法律制度的认识和重视,也为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保障。
随着人们思想的更新和社会的发展,谅解书的适用场景也发生了变化。
在过去,谅解书被用于一些关系亲密的犯罪案件中,如家庭暴力、侵犯儿童权益等。
刑事案件谅解书的要求

刑事案件谅解书的要求刑事案件谅解书是指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之间达成共识,通过协商解决犯罪案件引起的纠纷。
以下是一般要求的内容:1. 共识双方信息:包括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2. 犯罪事实:明确列出犯罪行为的细节和具体情况,确保共识双方对犯罪事实的了解和认同。
3. 受害人权益保护:明确受害人的权益,如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痛苦等,以确保受害人得到合理的赔偿和补偿。
4. 犯罪嫌疑人认罪:犯罪嫌疑人需明确承认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赔偿方式:明确赔偿的金额和赔偿方式,可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6. 法律效力:确认双方了解并愿意遵守谅解书规定,该谅解书应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并要求谅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7. 其他附加条款: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包括保密协议、约束行为的责任等额外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案件谅解书的签署应当是双方自愿的结果,且在适当的法律指导下进行。
部分案件可能需要法院或相关执法机关的审核和批准,具体要求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来确定。
更进一步的要求可能包括以下内容:8. 双方撤销控诉:双方达成谅解后,可能需要进行撤销控诉的手续,以确保犯罪嫌疑人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9. 公开道歉:犯罪嫌疑人可能需要向受害人和社会公开道歉,以表明自己的悔过之意。
10. 停止纠纷行为:双方需同意停止任何进一步的纠纷行为,包括口头辱骂、威胁、侵犯等。
11. 社会舆论引导:双方可以商定通过媒体、社交平台等渠道对公众释放正面信息,以缓解社会对事件的关注和讨论。
12. 法律辅助措施: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加入法律辅助措施,如监督、限制、保护等,以确保谅解书的有效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案件谅解书的具体要求和适用范围可能因各国家/地区的法律和司法实践而有所不同。
建议在起草和签署谅解书前,咨询律师或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所有法律程序和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和尊重。
补充的内容可能包括:13. 谅解书的撤销条件:双方可以商定一些条件,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或未按照谅解书的约定行事,受害人有权撤销谅解书。
刑事和解的法条规定有哪些

刑事和解的法条规定有哪些(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事和解是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的制度,因此关于刑事和解的法条规定大部分也是被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的。
了解了刑事和解法条规定的内容,我们才能知道法律对这个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才能在实践中进行运用。
下面,小编提供刑事和解法条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刑事和解与被害人权益保护良性生成机制研究

1 2 2} 人 民 论 坛. P法模式和以监禁刑为 中心的刑罚结构, 在实现对 是 在 国家 控 诉 机 关 及被 害人 与 被 告人激 烈的 对抗 中行 使 的。 无 犯 罪行为的惩处上具有较 好的法律效果 , 但却存在 难以充分 疑 , 在 这 种 激 烈 的对 抗 和 追诉 下 , 被 害人在 某 种 程 度 上可 以 获
犯罪几乎全部活动, 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往往被忽略和弱化,
然而, 作为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 三是互利性。 刑事和解是一种双赢的纠纷解决机制, 因为 成为国家追诉犯罪的陪衬。
被 害人 具 有 不可 争 辩 的 当事人地 位 , 具 有 强 烈参 与 诉 讼 通过对话和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有利于被害人精神和物质两 的人 ,
传统 国家单向追诉机制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陷
传统刑事司法 坚持国家主义和集体利益至上 , 犯罪被认
主意志体现 为明知行为后果的自愿 。 正 因为这一特点, 刑事和
因此 , 国家 承 担 了追诉 解被一些学者称为 “ 刑事契约” , 真正体现了对纠纷直接当事人 为 是 孤 立 的个人 反 抗 国家 利 益 的行 为 , “ 意 思 自治 ”的尊重 。
刑事和解制度 是伴随着西方恢复性司法理念 的出现及被害人 相 比, 刑事和解是一种更具人性化、 更 直接 也更积极和有效的
学 的兴 起 而逐 渐 发 展 起 来 的一 种 制度 , 具 有 被 害人 恢 复、 加 害 纠 纷 处理 方 式 。 理 由如 下: 其一 , 对受 害人 来讲 , 通 过 刑事 和解
一种 理 想 的方 式 。 制度 起 源 于西 方, 二十世 纪六 七十 年 代 北 美 的少 年司法 系 统 中 法 之 外 寻找 恢 复平衡 提 供 了 与传 统 的排 斥 受害 人参 与 解 决 纠 纷 的 国家 单 项 追诉 机制
刑事和解依据

刑事和解依据刑事案件如果是符合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规定的刑事和解的条件是可以适⽤刑事和解程序,那么,刑事和解的适⽤范围是怎样的呢?刑事和解依据有哪些呢?下⾯,店铺⼩编将针对上述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家的疑惑,接下来⼤家就跟着⼩编⼀起来看看吧。
⼀、刑事和解的适⽤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范围包括:(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注意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并且罪名限于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宣告刑限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注意排除了渎职犯罪和故意犯罪,并且宣告刑是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犯罪嫌疑⼈、被告⼈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能适⽤刑事和解程序。
注意只要在五年内有故意犯罪,⽆论刑罚是有期徒刑还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均不可适⽤刑事和解,这⾥的“五年内有故意犯罪”与刑罚规定的累犯是不同的。
⼆、刑事和解依据《刑事诉讼法》第⼆百七⼗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被告⼈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式获得被害⼈谅解,被害⼈⾃愿和解的,双⽅当事⼈可以和解:(⼀)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被告⼈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百七⼗⼋条双⽅当事⼈和解的,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和其他有关⼈员的意见,对和解的⾃愿性、合法性进⾏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百七⼗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民检察院可以向⼈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5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3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和解,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第三条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四条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五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第七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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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之后是双赢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及范围X公司位于北京市郊,主要生产油性复胶膜,属于化学制品企业。
X公司从2021年开始生产水性透明胶,其产品得到了广大用户好评,销路一直很好。
2021年6月,上海某区公安分局(下称区分局)接到晓华公司的举报称北京X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
区分局立案后,委托上海鉴定中心对晓华公司的水性透明胶生产技术是否属于非公知技术进行鉴定。
不久,上海鉴定中心出具技术鉴定报告,认为晓华公司的水性透明胶配方设计中特殊的组分,特殊的配对、特殊的用量等属于非公知技术。
2021年3月,上海鉴定中心委托中科院上海某研究所对五个聚合物乳液样品中的聚合物成分进行分析。
随后,上海鉴定中心出具同比鉴定报告,认可中科院某所的分析结论,并以此认定:×公司生产的U 产品与晓华公司生产的V产品的组分和含量相同。
2021年9月初,上海鉴定中心再次出具鉴定报告,认为:从蜀安等人处调取的透明胶工艺流程内容与晓华公司技术档案中查实的透明胶工艺流程内容相同,二者是相同的透明胶工艺流程。
2021年9月13日,区分局将X公司法人青松从北京带到上海。
警方察看了X公司的厂房,拍了照,并带走了财务。
几天后,上海某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认为:从2021年1月至2021年8月,X 公司生产并销售水性透明胶160吨,销售收入1800万元,获利700余万元。
9月27日,上海某区检察院(下称区检)签发了逮捕令。
2021年12月初,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青松对起诉意见书表示异议,说自己并未指使蜀安、梦宝到晓华公司偷取技术;同时还指出鉴定报告有瑕疵,审计报告有水分。
他委托北京四海知识产权鉴定中心(下称四海中心)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与上海鉴定的结论不一样。
该鉴定报告交给区检后,区检经过慎重考虑,认为警方证据不足,将此案退回警方补充侦查。
2021年1月,青松的家人再次委托四海中心对一些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并据此由律师起草了“对青松侵犯商业秘密案的补充看法”。
因青松及其家人正在与晓华公司进行和谈,故未将此补充报告交给区检。
因敦煌、青松及其家属力主和谈,我们也力促和谈,故双方和解神速。
此时青松虽未获自由,但已是晓华公司的北京总代理。
不久,×公司与晓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2021年4月22日,上海某区法院轻判青松有期徒刑八个月。
十多天后,青松出狱,重获自由,开始了新的奋斗。
接受委托2021年10月中旬的一个傍晚,北京一位业内朋友打来电话,说他有个朋友,一家化工厂的老板碰到了麻烦,有人告其侵犯商业秘密,现被羁押在上海某区看守所。
这个案子较棘手,不知我是否愿接。
我这个人喜欢挑战,一口答应接下这个案子,并约好两天后北京会来人细谈。
10月18日下午,北京来人如约而至。
其中一位女士名叫敦煌,是一位颇有成就的企业家,她受青松及其家人之托来谈此事。
她介绍了案情。
为此案他们先在上海请了一位律师,后在北京也请了一位,但因北京的律师来上海办案不便,更主要的原因是他们想找一位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方面有丰富经验的律师,经朋友推荐慕名找到了我。
听了敦煌的介绍,我觉得这个案件还是有突破口的,比如上海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能否足够说明青松侵权?被认定侵权的技术是公知技术还是非公知技术?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青松是主犯还是从犯?审计报告是否有水分?是否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凡此种种都是值得探讨的。
但是,刑事案件不像民事案件,其不但关系到当事人的自由和人身权利,而且处理的关系也比较复杂。
以自己多年的诉讼经验判断,此案确实棘手。
谈完之后,敦煌说还要回去请示一下青松的父亲(下称青父)。
两天后,敦煌与青父专程从北京到上海来跟我细谈辩护之事。
青父显得非常焦急,一是担心儿子的身体状况,二是X公司现无人管理,如果青松真要关上几年,那公司将很难维持。
青父提到X公司早就开始自主研发油性透明胶了,梦宝是来公司作过指导,但效果并不理想,后面也没再联系。
他请我尽量想办法为青松作无罪辩护,实在不行也要争取缓刑。
我完全理解老先生的心情,而且,听完他所讲,我对此案也有了信心,此事就此敲定。
在正式接受委托后,我和助手王小兵律师粗略地部署了一下:第一步是要到看守所会见青松,问明案子的来龙去脉;第二步是在摸清案情的基础上寻找突破口,并具体决定方案。
我们决定第二天就去会见青松。
敦煌建议去前先跟某区的刘律师见个面,然后一起去看守所。
第二天下午,跟刘律师见面后,我们对案情做了初步交流。
到达看守所,办完手续,我们进到里面,在公,检提审的审讯室与青松见面。
此时,青松已在看守所关了一月有余,显得有些憔悴,神情也有些落寞。
我们首先告诉他我们是他家属委托的辩护人,让他不要太担心。
接着跟他讲商业秘密的概念、内容,还有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的条件:如果使用他人的技术是公知的,就不侵权;如果是非公知的,就构成侵权。
然后让他大致讲讲此案的来龙去脉。
他回忆说:“我与蜀安在2021年就已经认识,他曾来厂指导过,效果不好。
2021年,他在电话中告诉我,要介绍一个名叫梦宝的温州人来指导水性透明胶生产。
梦宝共来了三次,每次都是一两天时间,指导生产后,效果也不好,辊上都是细纹。
我给了蜀安两万元,就不再联系。
”结束谈话时已是下午五点多钟了。
北京之行这次会见后,经过分析,我们向区检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理由如下:第一,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量刑较轻;第二,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不大;第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亦有助于维护家庭,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我们认为依据法律规定青松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并积极地为此努力,但是,区分局还是向我们送达了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
除了以上工作,我们还仔细查阅了跟本案有关的各项材料,发现区分局委托上海鉴定中心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是定案的依据,两份技术鉴定报告认为上海晓华公司的V产品透明胶的配方和工艺属非公知技术,X公司的U产品透明胶与V产品透明胶配方相同。
但我们调查后却发现,V产品透明胶的配方技术在1976年的美国专利《US***-*****)中已被公开,该专利涉及乳液的制备工艺,这是公开的技术。
鉴定报告谈到的技术七个秘密点没有技术和法律依据。
同比鉴定报告中谈到的两种组分及其含量是本行业中的公知技术,不能以此来判断V 产品透明胶与U产品透明胶的配方相同。
掌握这些信息后,我们制定了初步的方案,决定前往北京,一则去实地看看工厂的情况,作进一步调查,二则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使警方作为定案依据的上海鉴定报告不具有唯一性。
2021年12月末,我们乘飞机抵达北京。
安顿以后,我们便去了青松的工厂,并见到了青父。
老先生是化工方面的行家,对工厂的工艺流程了如指掌。
他先带我们参观了新工厂,又带我们参观了他们以前的老厂。
老先生边带我们参观边讲述他们艰难的创业史,其间,他也提到了X公司研制水性透明胶的历史和过程。
去京的第二件事就是跟四海中心沟通,讨论鉴定事宜。
在四海中心的办公室里,我们见到了张主任,与她谈了技术鉴定的事情,对于水性透明胶是否公知技术也听了她的意见,并委托中心做个鉴定。
四海中心很快出具了鉴定报告,认为生产水性透明胶的主要原料在2021年以前已经为公众所知悉。
当天下午,我们就将报告结论传真给刘律师,由刘律师交给区检。
退补侦查2021年底,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我们又到看守所会见青松。
青松再三强调自己并未指使蜀安,梦宝到晓华公司偷技术,起诉意见书上所列事实不对,造成的损失也没有700余万这么多。
蜀安是主动找到青松的;梦宝来厂指导后,曾在印刷厂做过试验,效果不好,那时梦宝才说出真相,青松方知梦宝是晓华公司的员上。
这次会见后,我们决定约见本案的承办检察官,谈谈我们对起诉意见书的几点看法。
见面后,我对起诉意见书中所列事实提出异议,特别是对其中提到的“青松指使蜀安。
梦宝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水性透明胶的相关技术”的说法有不同看法,因为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据都看不出青松有“指使”的意图和行为。
承办检察官同意我们的观点。
回来后,我们起草了一份书面意见“关于青松侵犯商业秘密案的看法”,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起诉意见书认定,北京市X公司无技术能力生产“水性透明胶”,这与事实不符。
从2021年开始,X公司就开始自主研发油性透明胶,当时的产品得到广大用户的好评。
从2021年开始,X公司把研制水性透明胶和水性上光油提上议事日程,招募了一批技术人员,他们都具有丰富的研发经验,有的还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X公司从2021年就开始生产水性透明胶,当年销售20吨,2021年销售9吨,2021年销售5吨,这些都有销售单据为证。
因此,X公司完全有技术能力研发生产水性透明胶。
2起诉意见书认定,青松指使犯罪嫌疑人蜀安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相关技术,这与事实不符。
青松从未指使蜀安去获取相关技术。
事实恰恰相反,是蜀安主动找到青松,要求将相关技术卖给青松。
这一点可以从蜀安,梦宝当时的所作所为看出来,他们带着相关技术还去过北京某化工厂,河北某化工厂等单位。
这说明,不是青松指使他们窃取技术,而是他们在窃取技术后,主动到全国各地的厂家去推销该技术。
3起诉意见书认定,青松使用蜀安、梦宝提供的配方和工艺生产产品并大量销售,这与事实不符。
青松确实与蜀安、梦宝接触过,但这并不代表X公司就完全按照此二人提供的配方进行生产、销售。
事实上,梦宝进行的技术指导并无效果。
X公司后续的技术完全是公司组织科研人员艰苦研发的结果,这其中既包括对国内外专利技术文献的参考,也包括请教国内知名研究机构的收获,还包括多次失败后的经验教训。
具体情况×公司已经向区分局提供了名为“北京X公司水性透明胶的研究,生产过程说明”的材料予以说明。
4起诉意见书认定,至2021年8月,X公司生产销售水性透明胶1500余吨,致使晓华公司经济损失达700余万元,这与事实不符。
如前所述,X公司并没有使用梦宝提供的配方和工艺,因此,X公司生产销售的水性透明胶与晓华公司的经济损失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另外,对晓华公司经济损失达700余万的说法,我们也认为与事实不符,希望予以重新审计。
5本案应按单位犯罪处理。
青松为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便存在犯罪事实也应当是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
X公司是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青松不存在以个人名义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
因此,本案理应按照单位犯罪处理。
我们将这份意见书和四海中心的鉴定报告一起交到区检。
区检经过再三考虑,决定将此案退回警方补充侦查。
和解之路此后不久,警方重新向区检交了起诉意见书,在意见书中,他们坚持原来的意见,仍然认定青松有指使他人的意图,是主犯;并且对青父也有看法,认为他态度不好,不够配合,必要时也要对他采取行动。
与此同时,警方又派人去北京保全X公司的财产,从原来的150万,追加冻结到700万。
警方用这种方式表明了其强硬态度,既不接受我们的观点,也不作任何退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