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
以案例探析侦查阶段刑事和解制度价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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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加害人 ,也可以帮助矫正其犯罪行为。之所 以说对加 害人 而言也是 一 种保护 ,是指其 也有权利对 自己的过错进行弥补 而选择 。一定程度上 弥 补了单一对抗刑事诉讼 的缺 陷。使 得加 害人 自身也有 权利 进行 利益衡 量 。侦查阶段适用刑 事和解制度 ,可 以减少超期羁押的现象 ,能够有 效 避免刑讯逼供等问题 的发生 。所 以对加害人而言也是一 种保护 。除此 以 外 ,对于加害人的犯罪行 为矫正 ,促使 其重新 回到 社会 生活有 积极 作 用 ,加害人能够真诚地悔过 ,对被害人和社会不存在仇恨 ,有利 于社 会 的稳定 以及社会更好 地接受加 害人 。 最 后 ,侦 查 阶段 刑 事 和解 也 有 效 地 节 约 了司 法 资 源 。 在 侦 查 阶段 能 够使双方达成和解 ,对于之后 的公诉 以及审判程序而已 ,都是极 其节省 司法成本 的。避免 了相 应强制措 施所 需要 的人 力物力 ,缩短 了办 案时 间 ,缓 解 了警 力 不 足 的 现 状 。 使得 程 序分 流 ,可 以集 中 人 力 物 力 办 大 案
价 格 为人 民 币 4 5 0 0 0元 。
上述案例 中,加害人夏某无证 驾驶机动 车发生致一人 死亡 ,负全部 责任的交通事故 ,其行为 已经触 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刑 法》 第一 百 三 十 三 条 的相 关 规 定 ,构 成 交 通 肇 事 罪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的事 实 清 楚 ,提 交 证据确实充分 ,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认罪可酌情从 轻处罚 。附带 民事诉讼原告人提 出的要求赔 偿死 亡赔偿 金 1 1 1 6 5 0元 、丧葬费 3 1 8 4 0 元 、精神抚慰金 6 0 0 0 0元 、车辆损 失费4 5 0 0 0元 ,符合法律规定 。 对于 2 0 1 2年 《 刑事诉讼法》 中刑 事和解制 度的规定 ,从 价值层 面 分析 ,人们往往会继续质疑 “ 花钱买 刑 ” 的问题 ,其意思 是指 是不 是 加害人家里有钱就能获得更 轻的刑罚 。2 0 1 2 年 《 刑 事诉讼 法》 的规 定 也彻底扫除 了这个后顾之忧。因为侦查 阶段公安机关只有 向检察 院从轻 或者 减 轻 处 罚 的建 议 ,所 以 其 自由裁 量 的权 利 被 大 大 地 限制 住 了 。 而 且 在最终 的判决 中,对于减轻或者免 除处罚 的量刑幅度也是在一 定的范 围 之内 ,不是说 一个杀 人犯 如 果花 非 常 多 的钱 就可 以不 受到 刑 罚 的处
刑事和解的概念和特征及其价值实现-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刑事和解的概念和特征及其价值实现-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合作式的纠纷解决机制,最早发端于欧美国家,并随着各国对保障的重视及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发展,迅速的被各国使用与刑事司法过程中。
近年来,其在我国也被逐渐适用,在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将刑事和解的使用范围由自诉案件扩大到部分公诉案件,并规定了相关的条件及程序。
实践当中,刑事和解制度对于解决轻微刑事案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这也就解释了为何在我国得以快速的制度建立,其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结合,得到了一定的社会认可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理论界也一直在不断的探讨和研究。
在此,我们从刑事和解的运行特征及理论基础出发,理解刑事和解制度的诉讼价值及存在的问题,从而更加全面的掌握该制度以指导实践。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和特征刑事和解的概念,目前绝大多数的学者采用了其他国家通行的说法,即认为所谓刑事和解制度,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一般是指在犯罪后,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的特点,就其制度设计的初衷方面来看,有下列特征: 一是缓和性,相比一般诉讼程序的强硬性,和解制度能够缓和矛盾,化干戈为玉帛,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回到原来的社会状态; 二是当事人的主动性,刑事和解的达成主要是依据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自主意愿,国家司法机关只是起到监督的作用,不直接干涉和解协议的达成; 三是双方互利性,双方通过和解制度解决纠纷,首先是避免了诉讼的冗长程序,其次是避免了诉讼结束带来的一系列后遗症等,通过和解程序双方利益得到最大化实现。
二、刑事和解的诉讼价值基于恢复正义理论,刑事和解制度的内在追求在于追求正义,重塑一个和谐的社会,因此,其当然是具有了公正与保护的价值。
另一方面,结合当前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其对于解决轻微刑事案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重要的意义,使其当然具有了秩序、效率的价值。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分析

二 刑 事和解 的理论基础
( )法学基础——正义理论 一 l 、实体正义 恢复性正义论。随着 刑事观念的转变, 人们认识到以恶治恶的报 应主义观念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人们对正义 的理解也由最初的报应正义向恢复 性正 义转 变。恢复性正义理论认为:犯罪是对 们和 社会关系的一种侵害 ,因此,正义不仅要使 加害人得到公正的报应惩罚, 还应当维护被 害人的利益 、 恢复被损坏的社会关系。与报 应正义相比, 恢复性正义在重视社会和 国家 利益的同时,兼顾了被害人、加害人的个人 利益 。 而刑事和解在一定程度上更符合这种 法治精神 ,它 不仅有利于1 害人的再社会 】 I 1 化 ,也使被害人的损 失也得到 了更好的赔 偿,同时,修复了社会关系 ,有利于社会的 稳定与和谐。因此,各国埘刑事和解这种新 型制度也大 力提倡 。 2 、程序 正义 ~ 一 一 加害人、被害人主体 地位的回归。 伴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不断前 进,删事诉讼制度也 由奴隶制弹劾式诉讼、 封建制纠问式诉讼向现代民主式诉讼 一 步步 的发展。加害人也已经 由刑讯逼供的对象、 诉讼客体跃升为享有充足权利保障的诉讼主 体。19 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充分考 96 虑了被害人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以
日益提高, 社会各界也同样埘提倡以人为本 的刑事和解理念越来越 关注。 刑事和解制度 减少 _对传统意义上 刷罚的依赖, 『 有利于积 极解决社会纠纷,妥善化解社会矛盾 ,实现 各方当事人利益的最火化。但 目前,我国对 此还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和法律解释,只是 部分地区在司法实践中做出了一些尝试 . 并 取得了积极效果。 但刑事和解本身和我国传 统的刑事法治理念也产生了…定的冲突, 甚 至出现背离 , 以,有的学者认为此项制度 所 在 国 目前不宜推广。 笔者认为一项制度的 利弊应全面、长远考虑,不能 因为害怕改变 而侵首畏尾甚至束之高阁。
刑事和解制度对诉讼主体利益的价值分析

刑事和解制度对诉讼主体利益的价值分析◇耿慧茹2012-11-17 06:27:32 来源:2012-11-7 人民法院报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分两类:权力主体,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法律所赋予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权利主体,即诉讼参与人,主要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他们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
传统的刑事司法将犯罪视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侵害,在对犯罪的追诉上,主要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国家作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进行控诉,而切实遭受权利侵害的被害人被边缘化了。
现实中,很多轻微的刑事犯罪对国家利益侵害不大,而利益受到侵害最明显的主体是被害人,因此,在刑事犯罪特别是轻微刑事犯罪中,被害人是最应被赋予更多的权利并能够决定自身的利益方向的人。
近年来兴起的刑事和解制度即“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尊重了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处理刑事案件中的自主意愿,令这一问题有了明显改观。
该制度起源于西方,我国司法实践中也进行了有效的探索,今年的刑诉法修正案就将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作为第五编第二章专门加以规定。
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外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笔者认为正是因其具有对诉讼主体利益无可替代的价值,下面就在这一维度对刑事和解制度加以论述。
一、刑事和解制度对被害人的价值分析随着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兴起,被严重忽视的被害人利益在国际上逐渐得到重视,被害人的地位得到了提升。
1996年刑事诉讼法为强化对被害人的保护,增加了相应条款来保障被害人的利益。
如允许自诉案件的当事人自行和解,对不立案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抗诉申请权等,但这些权利当中,大部分都是增加被害人的追诉能力,满足了他们的报应情感,而被害人恢复的需要并没有被满足。
在长时间的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不但没有得到被告人的道歉和赔偿,由于长期受诉讼所累,心理创伤得不到平复、案件未结的过程中产生的经济费用的承担、对诉讼结果的担忧以及担心矛盾激化、被告人的报复等多重因素,使得被害方不仅无法得到心理上、经济上的补偿,反而更增加了其负担,这也是现实中很多刑事案件出现“私了”的原因。
论和谐社会语境下刑事和解的制度价值

论和谐社会语境下刑事和解的制度价值摘要: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诉讼理念和机制,是新的刑事思潮和诉讼价值观转变的产物,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
其弥补了常规的刑事案件解决方式忽视被害人意愿的不足,以加害人与受害人的直接交流为特征来解决刑事纠纷,有利于化解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语境下,刑事和解必然体现出其应有的制度价值。
关键词:刑事和解;理论基础;制度价值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035(2013)10-0000-0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需求就是要将被矛盾或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予以恢复,而以恢复正义为核心理论的刑事和解制度,正是顺应了和谐社会构建这一历史潮流,对于有效化解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恢复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平衡刑事诉讼中的多方利益,以及促使加害人重新回归社会等方面都具有价值和作用。
一、刑事和解制度考略刑事和解源于西方国家的恢复性司法,目前已在世界上不少国家确立成为解决刑事纠纷的新型诉讼机制。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引起了理论界的普遍关注,并在我国司法实践和立法中引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实务界的广泛认可。
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刑事和解的认识并不完全统一,但大都采用在其他国家比较通行的表达方式,认为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使受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由国家专门机关作出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在刑事和解过程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可充分阐述犯罪造成的影响及对刑事处罚的意见等方面内容,共同协商并选择双方认同的方式来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加害人通过主动道歉悔罪、积极履行赔偿等方式可以使其在刑事处罚过程中能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害人可以在精神和物质上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则可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和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双重机会。
试论刑事和解的利与弊

试论刑事和解的利与弊论文摘要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用的进程中,加害人以认罪、补偿、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达到协议以后,国家专门机关再也不继续追诉程序,或对其做出从轻惩罚的一种案件处置方式。
由于是一种新兴的刑事解决问题机制,对其利用的优势与缺点有待分析。
本文正是从实际适用的角度分析其利与弊。
论文关键词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和谐理论公正一、刑事和解制度概述最近几年来,刑事和解在国外方兴未艾,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已有所应用。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含义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用的进程中,加害人以认罪、补偿、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达到协议以后,国家专门机关再也不继续追诉程序,或对其做出从轻惩罚的一种案件处置方式。
刑事和解不是当事人直接处分案件的刑事部份,而是当事人在达到和解协议、被害人表示原谅加害人的基础上,办案机关依照案件情形做出处置,案件刑事部份的处置仍由办案机关行使。
基于我国现有的司法制度基础,刑事和解在我国法律体系的语境下,其内涵表现为:刑事和解是指通过犯法人、被害人和其他主体之间的沟通、交流、确信犯法后的解决方案,犯法人通过向被害人道歉,补偿被害人的损失、进行社区效劳等非监禁行为,使被害人因犯法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取得补偿,并求得被害人及其家眷的谅解而终止刑事诉讼的进程。
(二)刑事和解的起源及理论基础刑事和解也可称为被害人—犯法人和解,1974年成立于加拿大安达略省的基奇纳,1978年该制度第一次显现于美国印第安纳州的艾尔克哈特。
尔后,美国、英国、德国等要紧西方国家纷纷在司法实践中加入这一方案,进而演化成轰轰烈烈的“恢复性司法”运动。
因此,恢复性司法理论也就成为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之一。
恢复性司法在英文中是Restorative Justice,更准确的应该翻译为恢复性正义。
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恢复性司法在西方作为一种思潮显现,在实践中也以各类各样的方式表现出来。
在我国,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那确实是和谐理论。
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探析

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探析作者:郑白雪位文青来源:《商品与质量·消费视点》2013年第11期摘要:公平与效率是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同样,也是司法改革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将刑事和解的范围从自诉案件扩展到部分个公诉案件,使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刑事和解使加害人、被害人与司法机关处于某种利益的平衡点上,通过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体现出了公正与效率价值。
本文拟借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契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作出简要分析。
关键词:刑事和解;价值;公正;效率一、刑事和解的公正价值公正是诉讼价值的核心目标,具体到刑事诉讼中公正即司法公正。
刑事和解是一种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它的公正价值以其对被害人、加害人及公共利益的整体保护为基本目标,以和解的方式使被害人、加害人与司法机关处于某种利益的平衡点上,弥补了传统刑事司法制度对被害人利益的关照不足,从而达到促进刑事司法整体公正性的目标。
刑事和解的公正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在传统的刑事司法程序中,被害人常常被忽略、遗忘甚至被侮辱了。
[1]在国家追诉主义的影响下,刑事司法往往偏重于打击犯罪而忽视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
一方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额低,另一方面执行难也使被害人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和救济。
刑事和解既可以使被害人得到精神上的抚慰也能获取满意的经济赔偿,从而充分的保障了被害人的利益。
由于刑事和解可以在审判之前进行,将赔偿问题前置既可以缓解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内心痛苦及对加害人的怨恨,同时也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难问题。
因为在传统的刑事案件审判中,由于加害人被判处了刑罚,往往会对民事判决的执行具有抵触心理,被害人的赔偿问题通常难以实现。
另外,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往往不能得到满意的赔偿。
但如果通过刑事和解,被害人通常可以获得较为满意的赔偿,而且,他们之间的和解协议的履行也会很顺利。
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

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摘要]刑事和解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对被害人和加害人进行司法保护的思想,因此它的价值兼容了被害人与加害人利益的全面恢复。
刑事和解制度,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刑事和解;法律价值;社会价值一、刑事和解制度概述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或加害人与被害人的调解,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能积极主动地向被害人认罪、道歉,并愿意对被害人给予经济赔偿,在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在国家专门机关或者专业法律人员主持下,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国家专门机关不再对加害人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是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
其在适用方面需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加害人真诚悔罪。
刑事和解通过宽缓的处理方式对那些可以感化和值得宽恕的人,给予其悔过的机会,促使其回归社会。
二是被害人真心谅解。
被害人真心谅解是刑事和解的重要条件,只有双方矛盾真正化解才能实现刑事和解的积极效果,若被害人内心未能得到充分的抚慰而仅仅是为了得到赔偿,则双方的和解只能是一种表面上的暂时缓和,矛盾的根源没有得到解决,所以随时都有再次激化的可能。
三是加害人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
刑事和解既着眼于修复犯罪行为引起的社会危害,也致力于消除加害人再犯罪的可能。
刑事和解理论基础有三个方面:首先强调犯罪不仅是对法律的违反,更是对被害人、社会的伤害;强调刑事司法程序应有助于对这些伤害的弥补;提倡被害人和社会对司法权的参与。
其目的是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使加害人悔过自新、重返社会。
这种诉讼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减少社会矛盾,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
在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诉讼阶段均可以适用,和解过程也相应的由公检法等机关主持进行。
这一制度的落实同时也是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最好体现。
从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刑事和解制度应用较成熟的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到,刑事和解体现了新的刑事观念,如刑事诉讼的经济性、刑罚的谦抑性、行刑的社会化等等,是一种符合国际刑事法治的新的司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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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
[摘要]刑事和解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对被害人和加害人进行司法保护的思想,因此它的价值兼容了被害人与加害人利益的全面恢复。
刑事和解制度,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刑事和解;法律价值;社会价值
一、刑事和解制度概述
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或加害人与被害人的调解,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能积极主动地向被害人认罪、道歉,并愿意对被害人给予经济赔偿,在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在国家专门机关或者专业法律人员主持下,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国家专门机关不再对加害人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是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
其在适用方面需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加害人真诚悔罪。
刑事和解通过宽缓的处理方式对那些可以感化和值得宽恕的人,给予其悔过的机会,促使其回归社会。
二是被害人真心谅解。
被害人真心谅解是刑事和解的重要条件,只有双方矛盾真正化解才能实现刑事和解的积极效果,若被害人内心未能得到充分的抚慰而仅仅是为了得到赔偿,则双方的和解只能是一种表面上的暂时缓和,矛盾的根源没有得到解决,所以随时都有再次激化的可能。
三是加害人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
刑事和解既着眼于修复犯罪行为引起的社会危害,也致力于消除加害人再犯罪的可能。
刑事和解理论基础有三个方面:首先强调犯罪不仅是对法律的违反,更是对被害人、社会的伤害;强调刑事司法程序应有助于对这些伤害的弥补;提倡被害人和社会对司法权的参与。
其目的是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使加害人悔过自新、重返社会。
这种诉讼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减少社会矛盾,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
在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诉讼阶段均可以适用,和解过程也相应的由公检法等机关主持进行。
这一制度的落实同时也是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最好体现。
从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刑事和解制度应用较成熟的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到,刑事和解体现了新的刑事观念,如刑事诉讼的经济性、刑罚的谦抑性、行刑的社会化等等,是一种符合国际刑事法治的新的司法模式。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部门尝试在公诉案件中通过当事人和解的方式解决刑事案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
(一)法律价值
1.公正价值。
刑事和解的公正价值以其对被害人、加害人及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为基本内涵。
刑事和解以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为核心,使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大大提升。
同时,通过协商、讨论,能使加害人更深刻的认识到自己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的痛苦,更利于加害人真诚的认错悔罪。
通过双方的沟通,利于消除双方敌意。
同时,以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从宽处理加害人的行为,使其更快、更自然地实现再社会化,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公正中包括正义价值。
“当规范使得各种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有一恰当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
”传统司法中法官作出的裁决无论在法律规范的角度如何权威,但由于它毕竟不是合意的产物,从纠纷真正解决的角度看,如果仅仅使用单一的非合意模式,可能会造成“正义的专制”。
刑事和解不仅以纠纷的真正解决为出发点,而且充分考虑诉讼主体的现实利益,能让当事方在现实地考虑自我利益的基础上,通过讨论与协商,正义实现的途径不再限于刑罚与服从,而是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
促使在对抗性的刑事诉讼中展开有实质意义的对话,在协商中形成处理意见,以此弥补刑事司法程序正当性的不足,为正义的多面性提供了现实基础。
2.效率价值。
“刑事司法整体效率有两层含义:一是通过审判准确地定罪量刑,即打击犯罪的效率;二是通过诉讼程序的抑制作用降低犯罪的发生率,即犯罪预防效率。
”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应该包括一种合理、节俭利用救济资源的机制,以保证所利用的救济方式与特定救济需要相符合;同时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所包含的权利救济方式亦必须满足不同缺损权利的救济需要,并且相关主体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合算的救济方式。
只有这样,这个救济制度中的资源利用才是有效的。
同时,刑事和解制度的效率价值意味着以较小的司法资源的耗费,获得较理想的实体性目标的实现,这也正是经济分析法学理论所倡导的。
刑事和解制度的效率表现在三个方面:个案诉讼效率、刑事司法整体效率及司法资源的成本节约。
3.符合现行法律、司法政策价值。
刑事和解的施行体现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价值取向。
《刑法》第36、37条规定了非刑罚处理方法,如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损失、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0条中规定的法官调解制度,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规定的予以训诫、责令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微罪不起诉处分的规定,与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相符。
构建和谐社会理论是刑事和解的根本理论基础。
和谐社会理论所要求的价值多元化,解决矛盾方式多元化,从根本上体现了刑事和解的现实意义。
而刑事和解所体现的重在修复关系、解决矛盾、实现安定有序及解决案件方式的多元性,
又恰好契合构建和谐社会理论的价值取向。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刑事和解的施行提供了政策依据。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前提是严格执行法律,其核心精神和落脚点是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刑事和解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与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战略构想是高度一致的,对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落实及和谐社会的构建都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二)社会价值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与传统刑事司法制度不同的新型的纠纷解决机制,其之所以能够产生并在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推行,是因为与传统刑事诉讼相比,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对被害人和加害人进行司法保护的思想,因此它的价值兼容了被害人与加害人利益的全面恢复。
1.有利于抚慰被害人,使被害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但这一定义仅是限于对被告人的控诉职能。
被害人的权益的恢复特别是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的恢复在刑事诉讼中地位较低。
与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相比,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得到提高,增强被害人在解决纠纷中的主动权和决定权,重发挥被害人的作用。
一方面,经过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协商,以及加害人的赔礼道歉,被害人可以在精神上得到慰藉;另一方面,比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和解使经济赔偿更容易实现,加害人出于悔过,且为了避免不利后果,加害人将更积极的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2.有利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刑事犯罪是对社会秩序的严重冲击和破坏。
司法的重要功能和价值在于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使社会处于一个稳定的状态。
与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相比,刑事和解是一个关注犯罪者和被害人关系的活动。
他们在平等的诉说、沟通中,能够还原人与人之间丰富的情感及社会关系,加强社会和谐。
3.有利于促使犯罪者回归社会,预防减少犯罪。
传统刑罚制度的价值基础是犯罪与刑罚的因果关系,旨在解决“违法什么法律”、“应受何种刑罚”,实现这些目标的直接后果是,犯罪人被监禁在社会生活之外的监狱里,并被贴上标签、打上烙印。
刑事和解与刑事制裁相比,更注重解决“谁受到了怎样的伤害”、“遭受何种损失”、“如何恢复他们的损失”,可以避免犯罪的标签化,有利于犯罪者复归社会,同时被害人对和解结果的满意,也可以有效防止私力救济和潜在的犯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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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明亮.正义的妥协—协商性司法在中国的兴起〈中外法学〉.2004,(1).
3.向朝阳,马静华.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及中国模式的构建.中国法学.2003,(6):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