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论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及案件处理

【 摘要】 刑 事和 解是 实现和 谐社 会 的重 要 方式 。 本 文 从刑 事和 解 的适 用 范 围、 适 用条件 和 案件 的 处理 三 个方 面 阐述 了 自 己的观 点 。 【 关键词】 刑事 和解 必要性 适 用 完善 【 中图分 类号 】 G 6 4 2 【 文 献标 识码 】 A 【 文章 编 号】 2 0 9 5 — 3 O 8 9 ( 2 0 1 3 ) 1 2 — 0 0 0 9 — 0 2 刑事和解 。 是指在刑事诉讼过 程 中, 被 害 人 与 加 害人 在 相 有 期 徒 刑 以下 . 这 一 规 定 实 际上 已经 将 绝 大部 分过 失犯 罪纳 入 关 机 构 或 人 员 的 主持 下 。 加 害人 以认 罪 、 赔偿、 道 歉 等 方 式 取 得 到 可 以 适 用 的 范 围 被害人的谅解 , 并 且 双 方 自愿 协 商 达 成 协 议 后 . 国 家 专 门机 关 新刑 事诉 讼 法 第 二 百七 十 七 条 还 规 定 了 不得 适 用 当事 人 对 犯 罪人 不再 追 诉 或 对 其 做 出从 轻 、 减 轻 处 罚 的 一 种 案 件 处 理 扣 解 的 情 形 : 即使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涉嫌 的 犯 罪属 于 上 述 两 方 式 。l 1 1 种情况 . 但是如果犯 罪嫌疑人 、 被 告 人 在 五 年 以 内曾 经 故 意 犯 刑 事 的 和解 制 度 适 用 范 围 罪的. 不适 用 当事 人 和 解程 序 。 此外 , 刑 事 诉讼 法 第 2 7 7条 所 指 的” 可 能 判 处 三 年 有 期 徒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第二 百 七 十 七 条 从 正 反 两 个 方 面 对 刑 事 和 刑 以下的刑罚” . ” 可能 判 处 七 年 有 期 徒 刑 以 下 刑 罚 ” , 指 的是 依 解适 用 的 案件 范围做 出 了规 定 1 . 因 民间 纠 纷 引起 , 涉嫌 刑 法 分 则 第 四章 规 定 的” 侵 犯人 身 据 犯 罪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实 施犯 罪 的 具 体 情 况 , 根 据 刑 罚 所 确 定 权利、 民主 权 利 罪” 和 第五 章 规 定 的” 侵 犯 财 产 罪” , 并且 可 能 判 的 法 定刑 和 量 刑 幅 度 .可 能 判 处 三 年 或 七 年 有 期 徒 刑 以 下 刑 罚 .而 不是 指 该 罪 名 的 最 高 法 定刑 。例 如 故 意 伤 害案件 第 2 3 4 处 三年 有 期 徒 刑 以 下刑 罚的 案 件 。 分 别 为 3年 以 下有 期徒 刑 、 拘 役 或 管 所谓 民 间 纠纷 , 指 的 是公 民之 间有 关人 身 、 财产 权 益 、 家 庭 条 规 定 了三 种 量 刑 幅 度 , 关 系和其 他 日常 生 活 中发 生 的 纠 纷 。 如 果 因为 这 些 民 间纠 纷 引 制. 3年 以 上 1 O 年 以 下有 期徒 刑 和 1 0年 以上 有 期 徒 刑 、 无 期 徒 发 的 案件 涉嫌 的是 刑 法分 则 第 四章 规 定 的 ”侵 犯 人 身权 利 、 民 刑 和 死 刑 。考 虑 某 一 故 意伤 害案 件 是 否 能 适 用 刑 事 和 解 , 应当 被 告人 的 具体 情 况 以及 是 否 具 有 主权 利 罪” 和 第五 章 规 定 的” 侵 犯 财 产 罪” , 并 且 可 能 判 处 三 年 有 依 据 犯 罪 事 实和犯 罪 嫌疑 人 、 减轻 处罚的情节 , 来 判 断 可 能 判 处 3年 有期 徒 刑 以 期徒 刑 以 下有 期 徒 刑 、 拘役 管制 的案 件 。 则 可 以 适 用刑 事和 解 。 法 定从 轻 、 2 . 除 渎职 犯 罪 以 外的 可能 判 处 七年 有 期 徒 刑 以 下刑 罚 的 过 下 的 刑 罚 。 失犯 罪案 件 。与 故 意犯 罪相 比 . 过 失 犯 罪 的社 会 危 害性 较 小 , 主 二、 刑 事 和 解 的 适 用 条 件 1 . 犯 罪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自愿真 诚 悔 罪 。 刑 事 和 解 并非 简单 地 观上 是 出 于过 失 , 被 害人 谅 解 的 可 能性 比较 大 。从 恢 复 社 会 关 系、保 障被 害人 的 权 利 和 促 使 加 害人 重 新 回 归社 会 的 角度 , 应 以赔 偿 换 取 宽 缓 的 处 理 ,而是 要 充分 关注 加 害 人 回 归 社会 , 以 当允许 一 些造 成 后 果 相 对 严 重 一 些 , 可 能 判 处 的 刑 罚 相 对 较 高 及 修 复 当 事人 之 间 的 关 系 , 应 以犯 罪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自愿 真 诚 是 指 由衷 地 、 发 自 内心地 , 而 的过 失犯 罪 案件 适 用刑 事 和 解 。除 刑 罚 分 则 第 九 章 规 定 的” 渎 悔 过 为 必要 条 件 。 所谓 自愿 真诚 , 职罪” 以外 . 能 判 处 七 年 有 期 徒 刑 以 下刑 罚 的 过 失 犯 罪 案件 页 非 外在 各 种 压 力 的 作 用 下违 背 真 实 意 愿 认 罪悔 罪 。犯 罪 嫌 疑 被 告 人 应 当在 深 刻 认 识 到 自己所 实施 行 为 对被 害人 所 造 成 可 以 适 用刑 事 和 解 。由 于过 失 犯 罪 的 法定 最 高刑 一般 都 在 七 年 人 、
刑事和解适用哪些案件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经常会被问及诸如刑事案件能否和解、和解是否意味着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
从这些问题可以看出,“和解制度”虽已被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但却并不被大众所了解。
因此,武汉律师认为有必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刑事和解制度的相关规定。
刑事和解适用案件的范围有哪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仅在以下两类可以适用刑事和解案件中: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首先,该类刑事案件起因子民间纠纷。
所谓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关于民间纠纷的范围,法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从反面的角度列举了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的范围。
这些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雇凶伤害他人的;(2)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3)涉及寻衅滋事的;(4)涉及聚众斗殴的;(5)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6)其他不宜和解的。
其次,涉嫌案由必须是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的犯罪。
最后,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也就是说,即便法定刑在3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只要综合全案证据判断其有可能被处以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首先,前已述及刑事和解的适用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一般认为过多犯罪之于故意犯罪而言其主观恶性较小,虽然这类犯罪造成了相对严重的犯罪后果,但是考虑到其并非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而为,其较容易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改造,应当允许此类案件适用刑事和解。
其次,之所以将渎职犯罪排除在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之外,主要是由其较为特殊的犯罪客体所决定的。
刑事和解的法条规定有哪些

刑事和解的法条规定有哪些(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事和解是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的制度,因此关于刑事和解的法条规定大部分也是被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的。
了解了刑事和解法条规定的内容,我们才能知道法律对这个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才能在实践中进行运用。
下面,小编提供刑事和解法条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重点知识点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一审、二审、再审程序阶段均可以适用调解。
「应当调解的情形」1.对于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应当调解。
对于开庭前可以调解的,法院应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从而使得案件无须进入庭审环节,而是在审前通过调解方式结案。
2.对于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但不能久调不判。
3.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合伙合同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不得适用调解的情形」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不能调解。
(因为没有对立当事人)2.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民事案件不能调解。
法院调解的程序「调解的进行」调解的启动: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
调解因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或双方达成协议而结束。
一审、二审、再审程序阶段均可以适用调解;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
「调解的范围」调解方案的形成: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主持调解的人也可提供参考方案。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调解的方式」1.方式对席调解为原则(各方同时在场);单方调解为例外。
2.委托调解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3.邀请协助调解真题与解析1(单选题)依法治国要求树立法律权威,依法办事,因此在民事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各方主体都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下列哪一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A.法院主动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B.派出所民警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C.法院为下落不明的被告指定代理人参加调解D.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当事人之间的民间纠纷【答案】C【考点】诉讼中和解【解析】一审中撤回起诉后可以再次起诉,二审、再审中撤回起诉后不能再次起诉。
诉讼中和解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
刑事和解制度

论刑事和解制度【摘要】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的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新型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完全符合现代刑法理念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对于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积极解决社会纠纷,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刑事和解;相关规定;具体适用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内涵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者的和解,是指犯罪人、受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自愿参与由中立协调人主导的对话和交流程序,通过双方协商共同解决纠纷冲突。
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认为,刑事和解制度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继承中国调解优良司法传统并借鉴外国恢复性司法等理念而产生的一种创新性理论和制度。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一)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关于刑事和解制度,新刑诉法第五编第二章专门用了三条规定对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范围、条件、方式、结果和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
其中:1.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2.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3.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这些规定从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适用条件、程序、后果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今后刑事和解制度的顺利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论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条件

1 09・
格 比根据南非 的“ 真相与和解委员会 ” 的和解经验 , 总结 的
时不偏废其他法律价值 , 兼顾 刑法的一般预防作用 以及社
会 公 共 利益 的维 护 ;4 ( )刑 事 和 解 的 范 围和 条 件 应 该 设 置
一
和解条件是 :1道 歉 、 () 供认和请求 宽恕 ;2 表示悔恨 和许 ()
乒关键词】刑事和解; 【 适用条件; 解决纠纷
【 中图分类号】 D 1. 【 9 53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10 — 0 6 2 1 )3 0 0 — 4 0 9 33 (0 2 0 — 19 0
刑事 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 程中 , 害人 与被害人 在 加 国家专门机关或者专业 法律人员主持下 ,通过 自愿对话 、
予其从宽处罚 的一种刑事纠纷处理方法 。刑事和解作为一
1 . 国及有关 国家 的规定。 联合 联合国《 关于在刑事事项 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 案的基本原则》 7条规定 : 只有在 第 “
有充分证 据指控罪犯及受 害人和罪犯 自由和 自愿 同意的
项具有光 明前景 的刑 事司法运 动 , 响深远 , 国几 乎所 影 我
要 求或者标 准。如果刑事 和解 的适用超越 了其适 用条件 , 就 意味着刑事和解正当性 、 有效性 的丧失 。
( ) 事和解制度适用条件的相关规 定 二 刑
协商 , 加害人 向被 害人认 罪并予 以经济赔 偿 , 双方达 成和 解协议 , 国家专 门机关不再追究加 害人 的刑 事责任或者给
悟程度 。加害人应 当有一个悔悟程度的底线 , 这个底线是
程中, 案件 适用刑事 和解所必须 达到 的正 当 、 效的要求 有
或者标准 。 刑事和解制度 的适用条件是运用刑事和解制度 处理案件 、 解决刑事纠纷的最基本的条件 。 刑事 和解制度 的适用条件具 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 首
国家司法考试——刑诉法主观题考点(根据老师课本总结)

第一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一、刑诉法与刑法的关系☆☆☆刑诉法工具价值:(1)为查明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2)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基本基本架构(3)为查明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4)为规范准确适用定罪量刑提供了标准和保障(5)避免减少了案件实体上的误差刑诉法独立价值:(1)体现了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反映一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2)弥补刑事实体法的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3)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
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任何制度的意义)☆☆☆☆☆☆1.有利于保障人权。
被追诉人的的人身自由往往受到限制,加之刑事诉讼法的精密化趋势发展,使刑事诉讼辩护越发依赖于律师辩护,(制度)可以有效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确保了打击犯罪的精准性。
2.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呢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要求控辩平等对抗,法庭居中裁判,(制度)得以使辩方最大程度上的实现程序公正,此外通过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法庭可以兼听则明,更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3.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制度)得以使案件繁简分流,节约了司法资源,有助于简案快审、难案精审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三、未经法院审判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1)控方承担举证责任;(2)证明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3)推翻前有权被假定无罪;(4)疑罪从无第二节程序一、立案(如何救济)(1)向公安机关,先做出不立案机关复议向上一级复核被害人(2)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无先后)(3)向法院提起自诉检察院→认为应立案的,应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7日内向检察院书面答复,检察院认为不能成立的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应在接到检察院通知立案书之日起15日内立案。
二、侦查(程序挑错题)询问:可以在现场,也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证人指定的地点,必要时可以通知到检察院或公安局接受询问(谁办案谁通知)。
个别辨认混杂原则公安:7人/10张照片/5件物品(不少于)辨认原则检察院5-10人/照片 5件物品、照片(不少于)防止辨认前见到辨认对象辨认时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3个月内有效,到期批准延续,无次数限制技术性侦查措施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变更措施重新批准只适用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补充侦查(法院无权决定但是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被告人提出重大立功线索时,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被害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达成协议,通过赔偿、道歉、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从而使案件迅速了结的一种刑事诉讼方式。
刑事和解的引入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人权,缓解司法压力,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并且促使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采取行动来弥补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一、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据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21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等法律法规。
二、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刑事和解并不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它有一定的适用条件。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刑事和解适用于以下情形:1.犯罪行为不属于严重刑事犯罪;2.案件的事实不复杂,证据较为明确;3.被告人主动认罪悔罪,可以进行合理的补救;4.被害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进行和解,并且达成和解协议。
三、刑事和解的程序1.协商阶段: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自愿协商,以达成和解协议。
2.申请阶段:当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刑事和解的申请。
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审查阶段:法院对刑事和解的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案件事实认定的核实,符合和解条件的合理性审查等。
4.决定阶段:法院根据刑事和解的申请审查结果,作出是否予以刑事和解的决定。
四、刑事和解的实施情况刑事和解是一种缓解司法压力、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重要方式。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我国刑事和解的实施情况呈逐年增加的趋势,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认识越来越明确,社会各界对和解机制的认可度也在逐步提高。
然而,刑事和解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方面,刑事和解存在着被告人逃避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刑事和解可能会给被害人带来二次伤害,尤其是在弱势群体中,很容易受到利益不平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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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刑事和解的
适用条件
2020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适用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理应
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
当前,刑罚的目的已经从报应性惩罚转变为教育改造为主。
刑事
和解虽然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获得宽缓处理为结果,但其并非
简单的“以钱买刑”,其同样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改
造从而协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所以,刑事和解必然要以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真诚悔罪为必要条件。
所谓真诚悔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等相关人员和组织带来
的损害,并且通过积极赔偿、赔礼道歉等方式所表现出来。
2.获得被害人谅解。
被害人凉解是达成刑事和解的决定性条件。
刑事和解以当事人双方,特别是被害人的和解意愿为前提,而被害人谅解是被害人表达和
解意愿的行为方式。
如果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悔罪,而被害人没有表达对其
谅解,那么刑事和解也无从达成。
3.被害人自愿和解。
被害人自愿和解是指,被害人做出谅解并且达成和解协议是出于
其自由意志做出的,而非因受到外来压力的影响而做出。
自愿性是刑
‘事和解的应有之义,是保证刑事和解正当性的必要条件。
办案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被害人违背自己的意愿
做出同意和解决定。
为了保证被害人和解的自愿性,刑事诉讼法第278
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对和解自愿性实行审查。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未曾故意犯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达成和解协议之后,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做出从宽处罚,甚至在检察环节就能够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宽缓处理不但要以其真诚悔罪为前提,同时还
要考虑到其主观恶性以及由此所反映出的社会危险水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在5年以内有过故意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
所以,
非但不应对其宽缓处理,而且还有可能成为从重处理的理由。
在这样
的状况下,无从适用刑事和解。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5年以内未曾
故意犯罪既包括已经被追究的故意犯罪,也包括未被追究的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