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罪案件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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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研究》范文

《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研究》范文

《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是指犯罪行为后,由受害人和犯罪者就双方利益的调和,以及与检察机关之间协商、谈判并达成赔偿协议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其目的在于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本文旨在探讨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以便在合理保障受害人和犯罪人利益的前提下,促进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发展。

二、刑事和解的概念及其法律价值刑事和解制度源于恢复性司法理念,强调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和社会的和谐恢复。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解的方式,使受害人和犯罪人达成赔偿协议,有利于及时、有效的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同时有助于减少社会对抗和促进社会稳定。

三、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1. 适用原则:一般来说,对于轻微的、无预谋的、对社会造成影响不大的犯罪案件,适合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这些案件的犯罪人往往有悔罪表现,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

2. 具体案件类型:(1)轻微刑事案件:如轻伤害、轻微财产损失等对人身或财产权益造成的直接伤害程度较低的犯罪行为。

(2)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针对未成年犯罪者的处理应充分考虑其教育、成长和改造等因素,刑事和解制度有助于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3)家庭暴力案件: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和犯罪人往往存在特定的亲情关系,刑事和解能够更有效地处理这种特殊的纠纷关系。

(4)轻微经济类犯罪案件:如轻度的欺诈、侵占等经济犯罪案件,若能够积极退赔损失并达成赔偿协议,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四、限制性因素尽管刑事和解对于处理一些案件具有积极意义,但并非所有案件都适合适用。

对于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等重大犯罪案件,以及有重大犯罪前科、严重拒不认罪的犯罪人等特殊情况,应当慎重考虑或排除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五、研究展望未来,我们应当进一步扩大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同时加强对其适用过程的监管和评估。

在保障受害人权益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犯罪人的改造和教育问题。

此外,我们还应借鉴国外先进的刑事和解制度经验,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范。

重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问题研究

重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问题研究

重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问题研究作者:张敏发来源:《人民论坛》2012年第32期【摘要】刑事和解旨在通过犯罪主体和被害人之间以协商和解的方式来补偿因犯罪行为而受损的合法权益。

重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这样既有利于维护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利益,提升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法律地位,又符合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价值理念。

因此,需要将重罪案件纳入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放宽对不起诉制度的限制,扩大自诉制度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重罪案件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刑事和解旨在通过犯罪主体和被害人之间以协商和解的方式来补偿因犯罪行为而受损的合法权益,修复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秩序。

近年来,随着和谐司法理念的提出,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刑事司法模式逐步得到认可并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

从我国的现行立法看,刑事和解主要适用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对于重罪是否适用刑事和解,在理论界尚有争议。

本文将从诉讼理论论证重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正当性,并提出相关的配套措施,以避免适用过程中发生滥用现象。

重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主要观点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刑事和解制度不能适用于重罪案件。

该观点认为刑事和解制度只适用有被害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未成年人案件、成年人犯罪中的初犯、偶犯、过失犯等。

理由如下:其一,在重罪案件中,重罪中适用刑事和解,等于赋予被害人过分的处分刑权力,缺乏正当性基础。

其二,在重罪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如果适用和解,就会放纵犯罪。

①第二,可以将刑事和解制度的使用范围适当扩大到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严重暴力犯罪。

②这种观点认为,加害人的主观恶性与犯罪情节的严重性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正比关系,有些情节严重的暴力犯罪,加害人的主观恶性并不大,其接受改造的可能性较大,相反,有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加害人的主观恶性却并不低。

这是以加害人的主观恶性为标准来界定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第三,刑事和解制度可以适用于包括重罪案件在内的所有刑事案件。

浅析刑事和解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价值

浅析刑事和解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价值

韩 浩(长治学院 法律与经济学系,山西 长治 046011)摘 要: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属于舶来品,该制度在我国之所以取得迅速发展,不仅因为我国有适合其发展的土壤,也与其提升司法效率、提高被害人地位等密切相关。

回顾20世纪西方国家的刑事司法程序,我们可以发现被害人保护运动在这一时期风起云涌的开展,这些都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兴起创造了便利条件。

对于我国刑事司法程序而言,同其他刑事制度相比,刑事和解制度属于新鲜事物,虽然我国2012年才正式将刑事和解制度写入刑诉法,但其仍然取得迅速发展,彰显了强大生命力。

关键词:重罪案件;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014(2021)01-0080-04收稿日期:2020-12-01基金项目:长治学院校级课题“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研究——以长治市法院系统为视角”(XJ2020001501)作者简介:韩浩(1992- ),男,山西长治人,硕士,助教,主要从事诉讼法及司法制度研究。

一、引言人类历史上,刑事追诉权经历了从私人追诉主义到国家公权力垄断主义再到部分私权化的循环。

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打破了“国家——被告人”二元对立的模式,将关注的焦点更多地聚焦在被害人这一在传统刑事追诉中往往被忽略的当事人身上。

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有效解决社会日益凸显的社会矛盾,从被害人角度思考国家垄断刑罚权前提下如何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在重罪案件中有条件的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符合我国当前国情,可以有效提升司法效率,提高司法公信力,研究刑事和解在重罪案件中的价值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及适用争议(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就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而言,目前仍然存在一些争论,刑事和解制度是解决刑事纠纷和矛盾的方式,它的目的具有多重性,除了修复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因犯罪行为而遭到破坏的双方关系外,还包括恢复因犯罪行为导致破坏的社会秩序。

2012年刑诉法修改过程中,国家立法机关专门通过立法新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一章,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将刑事和解制度正式确定下来,这也意味着刑事和解制度在刑诉法终于有了一席之地。

《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研究》范文

《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研究》范文

《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又称犯罪和解或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和解,是一种在刑事司法过程中,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使被害人与犯罪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制度。

近年来,随着司法制度的不断进步和法律文化的发展,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得到了广泛应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恢复性司法理念、刑罚目的的转变以及当事人自治原则等。

恢复性司法理念强调对犯罪的治理应从惩罚转向恢复,重视对被害人的赔偿和社区的和谐。

刑罚目的的转变则认为,刑罚不仅仅是惩罚犯罪人,更重要的是预防犯罪和保护社会利益。

而当事人自治原则则要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

这些理论基础为刑事和解的适用提供了坚实的法理支持。

三、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类型根据国内外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轻微刑事案件:如盗窃、故意伤害(轻伤)等,这类案件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适合通过刑事和解来解决。

2. 亲告案件:如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如诽谤、侮辱等,这类案件的被害人可以通过自诉的方式寻求救济,适用刑事和解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3. 过失犯罪案件:如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等,这类案件的犯罪人主观恶性较小,通过刑事和解可以更好地实现社会和谐。

4.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

四、刑事和解适用的限制条件虽然刑事和解在许多案件中具有适用空间,但并非所有案件都适合适用刑事和解。

适用刑事和解应遵循以下限制条件:1.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 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3. 犯罪人应具备认罪悔罪的表现;4. 被害人应自愿接受和解协议。

五、研究结论与建议通过对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进行深入研究,我们发现刑事和解在轻微刑事案件、亲告案件、过失犯罪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具有广泛的适用空间。

重罪案件刑事和解探析

重罪案件刑事和解探析
类型 外 的其 他 各类 案件 。而刑 事和 解在 某一 具体 案 件 上 的适 用 , 则 由办案 机 关根 据 案件 的具 体 情 况 及 双 方 当事人 的意 愿确 定。
[ 关键 词 ] 刑 事和 解
重罪 案件 比较研 究
引 言
2 0世 纪后 期 , 作 为恢复 性司法 主要 模式 的刑 事 和解 , 逐 渐 受 到各 国的青 睐 , 在 世 界范 围 内被普 遍
但 随着刑 事 和解 实践 工作 的开展 , 其所 体现 出来 的功 能与 价值 , 逐渐 得到理 论 界和 司法 实践 的认 可 。 目前 , 我 国学 界关 于刑 事和解 制度 的研 究 热点 及 最 大 的分 歧 点在 于其 适用 的案 件 范 围 。对 于 轻 罪 案件适 用 刑事 和解 , 学界 基本 上 已统 一 了观点 , 并 已得 到立法 的确认 。然 而 对 重罪 案件 是 否 能够 适 用 刑事 和解 , 则存 在较 大分歧 。概括起 来 有 四种观 点 : ① 反 对重 罪案 件适 用 刑 事 和解 ; ② 支持 某 些 重
本 文 采用 的研 究方 法 主要有 : 文 献研究 法 , 阅读 、 分 析现有 的研究 资 料 , 在此 基础 上 提 出笔 者 自己
的观点 ; 实 证研 究法 , 文 中引 用 了一些 典型 案例 及实 践 中的数 据 , 以方 便 分析 问题 , 阐述 观 点 , 并且 , 笔 者 在北 大法 宝 上进行 了研究 数据 检 索 , 以增 强 文 章说 服力 ; 比较 研究 法 , 将 我 国的刑 事 和解 制 度 案 件
王 燕, 中 国政 法 大学 比较 法 学 研 究 院 比较 法 学 专 业 2 0 1 4级 硕 士研 究 生 ( 6 1 0 0 4 1 ) , 本 文 系作 者 2 0 1 6年 6月硕 士 学位论 文。

刑事和解程序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刑事和解程序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力或诱惑的影响。
刑事和解的可行性
刑事和解应当适用于轻罪案件 ,如情节较轻的刑事案件或过 失犯罪等。
刑事和解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 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进行,此时 案件尚未进入司法程序,有利 于和解的达成。
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可以邀请 调解员或专业人士协助和解, 提高和解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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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程序的操作流程
刑事和解的申请与受理
申请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 都有权申请刑事和解,但需要 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案件事实
清楚、责任明确等。
申请方式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 向办案机关提出刑事和解申请。
受理程序
办案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 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决定受 理,应当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 义务。
刑事和解的协商与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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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主体
刑事和解的协商由办案机 关主持,当事人参与。
协商内容
协商的内容包括赔偿方式 、赔偿数额、履行期限等 。
达成协议
经过协商,如果当事人达 成一致意见,应当签订刑 事和解协议。
刑事和解协议的审查与确认
审查内容
办案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内容包括协议的真实 性、合法性以及是否符合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等。
明确适用范围
对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防止 滥用。对于不适用的案件,应采取其他处理方式 。
强化调解人的培训和监管
对调解人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中立性和公正性 ;同时对其行为进行监管,防止出现偏袒和不公 正现象。
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加强被害人保护机制,确保其在刑事和解过程中 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关注被害人的诉求和心理 状况,确保其得到足够的关注和帮助。

简述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及对重罪刑事和解的争议

简述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及对重罪刑事和解的争议

Science &Technology Vision科技视界作为一种新的司法模式,刑事和解在轻微刑事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法律效果,随着刑事和解案件的不断增多,重罪刑事和解案件进入了我们的视野中,并且一些司法机关开始尝试重罪的刑事和解。

正是因为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着重罪刑事和解案件,引起社会舆论和学术界的种种争议。

1国内学者对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主张1.1刑事和解概念对于刑事和解,理论界有各种不同的说法。

有人认为,刑事和解是西方恢复性司法思潮对中国的影响的产物,即中国本土化的“恢复性司法”;也有人认为,刑事和解和恢复性司法是不同的两种制度,不能混为一谈。

单从字面意思上来解释刑事和解,就是指和平解决刑事纠纷、刑事争端;从目的意义来看,刑事和解就是追求刑事纠纷,刑事争端的和平解决,追求人际关系或者平等社会关系的恢复或修复[1]。

由此可见,刑事和解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一个特殊的程序,其目的是为了和平解决刑事争端,修复或者恢复由犯罪活动所损害的社会关系。

国内学者对我国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一般有四种主张:一是认为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侧重与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就是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二是认为刑事和解适用于所有的轻微刑事案件和部分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三是认为刑事和解可以适用于除最严重的犯罪以外的其它所有刑事案件;四是主张刑事和解适用于所有被害人为自然人的刑事案件,即使是最严重的犯罪案件也有适用的空间,目前,美国、加拿大在严重暴力犯罪中适用被害人—加害人调节程序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在一些重伤害案件、强奸案甚至杀人案中也适用了刑事调节程序[2]。

1.2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在以往刑事诉讼理论上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是不可能和解的。

因为公诉案件是国家对犯罪的追诉,犯罪损害的是公共利益。

也就是说,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

因为是不同的主体并且地位不平等,所以自然就没有和解的余地。

法律与和解调解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探析

法律与和解调解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探析

法律与和解调解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探析在司法领域,和解调解是一种常见而重要的解决纠纷方式,尤其在刑事案件中更是有其独特的作用和意义。

本文将围绕法律与和解调解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展开探讨。

一、和解调解在刑事案件中的法律依据和解调解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首先需要在法律上找到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公诉机关、被告人和其辩护人可以和解。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刑事案件中可以进行和解的法律依据,为和解调解提供了明确的合法性基础。

二、和解调解在刑事案件中的优势1. 解决矛盾纠纷,实现和解共赢和解调解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可以帮助各方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解决矛盾纠纷,达成共识,实现和解共赢。

通过和解调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促进案件的快速解决,提高司法效率。

2. 增强司法公信力和解调解作为一种社会化解纷方式,有助于增强司法的公信力,提升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通过和解调解,可以让当事人更多地参与到司法过程中,增加司法的公开性,促进司法的民主化。

三、和解调解在刑事案件中的具体应用1. 人民调解在刑事案件中,人民调解是一种常见的和解方式。

通过人民调解,可以让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矛盾纠纷,有效避免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节约司法资源。

2. 律师调解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律师调解是一种以法律知识为基础的和解方式,律师可以通过法律分析和调解技巧,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案件的快速解决。

四、和解调解在刑事案件中的挑战与对策1. 法律风险在刑事案件中进行和解调解,可能会存在法律风险。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需要谨慎对待,避免一些法律漏洞和陷阱。

此时,律师的介入和指导尤为关键,可以帮助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确保和解顺利进行。

2. 社会舆论和解调解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可能会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和质疑。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需要考虑社会的接受度和公众的评价,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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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案件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研究陈罗兰2012-02-19 19:38:11 来源:《法律适用》2010年第6期刑事和解,又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已经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安抚补偿被害人,并使加害人能够复归社会等。

其作为一种利益权衡制度,以强调被害人的保护为根本,从而使得社会、犯罪人和被害人三方的权利和利益在刑事司法的宏观体系内得到保护及平衡。

{1}刑事和解当前已经在我国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等地进行了试点,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这些地区主要就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尝试,但是随着案件的特殊化和个别化处理以及刑事和解的推广适用,刑事和解开始涉足重罪案件,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在一起抢劫致人死亡案中开展了“赔钱减刑”的尝试。

此举引起了学界的较大争议和社会的强烈反响,其中也蕴含着不同观点背后的价值理念冲突。

因此,本文将从以下角度对重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进行分析与阐述:刑事和解能否在重罪案件中适用?法理依据何在?司法实务中具体如何适用?在立法变革之前,如何通过解释论满足司法的需求,以及立法论层面我们应当做何努力?一、重罪案件刑事和解利弊权衡重罪案件中,因加害人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影响力、主观恶性等远大于“轻刑”案件,因此很多学者提出,在重罪中不能适用刑事和解;与此相反,也有学者认为重罪和解对于节约司法成本、双方当事人的平等保护、刑罚轻缓化、构建和谐社会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重罪案件中应当提倡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一)重罪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之弊1.重罪案件中被害人不具有刑权力处分权。

重罪案件中,被害人无独立上诉权,在诉讼中的地位依附于公诉方,具有附属性和非独立性的特点。

公诉机关在诉讼中替代被害人行使刑权力,因此,被害人不具有刑权力的处分权,基于此,被害人的谅解行为不应独立导致对加害人的从轻、减轻处罚。

2.重罪案件刑事和解泛行易新生腐败。

如果司法人员只是对具体的事实进行纯粹的逻辑判断,那么将会窒息法律的灵活性和人道性;与之相对应,如果法律适用过于宽松、随意,给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又将导致对司法公正性的亵渎。

再加上,我国司法人员普遍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贪污受贿案件也屡见不鲜,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必然导致在司法过程中存在不受规制的灵活空间,如此很可能引发新的司法腐败危机。

3.和解导致“同案不同刑”严重违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事和解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严重违背了人人平等原则的初衷。

实施了同样行为的犯罪人,因为刑事和解适用不同,导致一个被判重刑而另一个被轻判,“同案不同刑”,显失公平。

尤其是在死刑案件中的适用,刑事和解者获得新生,而未达成刑事和解者则被剥夺生命,截然相反的命运,法律面前不平等的待遇,皆由刑事和解制度引起。

4.重罪案件刑事和解等同于“用钱买刑、买命”易放纵犯罪。

在重罪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往往远大于“轻刑”案件,社会影响力也更大,如在这种情况下,仍大范围适用和解,可能会纵容犯罪或者导致“罪与刑”的严重失衡,反而不利于刑法发挥对犯罪的威慑作用和规制作用,法律的权威性也将受到质疑,严重影响一般预防。

同时,若处理不当,普通民众则可能误以为重刑和解就是“用钱买刑”、“以钱买命”。

由于民众对于重罪案件刑事和解的高度关注,因此较之“轻刑”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而言,重刑中的适用需更加谨慎,否则可能导致纵容犯罪,亦可能激起民愤、造成社会不稳定。

(二)重罪案件刑事和解制度之利1.重罪案件刑事和解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刑事和解制度注重平等保护,不仅关注加害人,还关注被害人。

重罪案件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的矛盾冲突异常激化,通过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给予加害人重新复归社会、补偿被害人的机会,使其心灵得到救赎。

与此同时,被害人精神伤害与经济损失皆得到补偿,双方的“对话”,使得双方的矛盾得到缓和,上访、缠诉现象也明显减少,有利于社会和谐。

2.重罪中引入刑事和解制度能达到优化资源配置、节约司法成本的效果。

重罪案件具有复杂性、疑难性的特点,如在重罪中引入“刑事和解”机制,则可能大大节约司法成本。

加害人以真诚的态度悔过,主动积极地交代犯罪经过,便于司法机关侦查、起诉等一系列司法活动的进行。

在部分犯罪能够通过和解轻松处理的情况下,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人力、物力去侦破其他疑难复杂案件,从而提高刑事司法系统整体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刑事和解启动缓刑、假释的适用,还可以缓解当前监狱系统支出紧张的局面。

{2}3.重罪案件刑事和解能体现刑法的人性关怀,促进刑法宽和化。

刑法的宽和化是法治发展的一个普遍的趋势,“纵观古代刑法曾经那么严酷,成为专制的工具;而现在刑法则在很大程度上获得了宽容性,这是人道主义在刑法中的体现”,{3}4.重罪案件刑事和解能够最大程度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长久以来,司法实践面临一个很大的难题:虽然损害赔偿判决了,但是往往难以执行,在重罪案件中,被害人受到的损害较轻刑案件相比更加严重,亟待赔偿弥补。

与此同时,被害人的精神损失虽然客观存在,但是难以计算,而和解制度正好填补了这块空白。

双方合意,达成和解协议,把被害人的意愿和权利保障放在重要位置,一改以往的强制性判决,这样加害人对被害人的赔付率也会提升,满足被害人心灵正义的诉求,注重被害人精神上的恢复。

(三)利弊权衡—重罪中可限制性适用刑事和解权衡利弊,我们不能过分高估刑事和解的积极作用,必须认识到刑事和解的消极性和局限性。

因此,要解决重罪案件中到底能否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问题,思路可以分为以下三步:首先,要明确的一点:事物总是有其两面性的。

要辩证地来看待,不能将优点绝对化,也不能将缺点绝对化,应充分认识一项制度的利弊;其次,厘清刑事和解的核心价值及刑罚功能的内容。

结合刑事和解的制度价值及刑罚功能进行分析判断。

最后,在权衡利弊之后,结合我国的法治环境和法传统,做出适合中国法治发展的路径选择。

首先,“刑事和解的核心,既不是所谓的公平正义,也不是所谓的司法效率,而是社会关系的恢复和重建。

”对被害人而言,财产受到的损失得以补偿和救济,身心受到的摧残亦可受到慰藉和抚平;对加害人而言,则是心灵的赎罪和净化。

{4}因此,刑事和解制度有其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重罪案件中,社会矛盾更加激化,社会关系破坏严重,被害人所受损害也更惨痛,若能通过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修复、调和、弥补,那将会收到更好的稳定秩序的效果。

其次,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在重刑中适用和解制度,符合其基本价值取向,是防控犯罪、保障人权、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展开。

因此,从减少矛盾、化解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重罪中适用和解是可取的。

我们不能因为该制度存在一些不足,而忽视了其更加重要的作用。

因此,虽然目前尚没有立法明确将更多的刑权力授权给被害人,但可以通过相关立法,适当赋予被害人一定的刑权力。

并且,自刑事和解引入以后,定罪量刑不再仅取决于犯罪当时的主观心态,还要结合犯罪后的表现,根据加害人人身危险性降低的具体实际,给予加害人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样更加科学合理。

再次,从法的发展规律来看,刑法不能是纯粹形式的法,而是充满人性关怀的法,法的发展也朝着更加宽和的方向迈进。

而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标志着法文明的制度设计,在重罪案件中的运用,正是对刑法宽和化的推进。

最后,从域外的实践来看,刑事和解制度发端于西方国家,适用范围呈不断扩大的趋势。

例如在英国,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从轻刑案件扩大适用到重罪案件中,2000年就有1700例强奸、抢劫等重罪案件,仅仅通过“告诫”这种非常简单的“恢复性司法”程序结案。

{5}德国刑事和解的适用案件类型也逐渐扩展到重罪案件。

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的,法院可根据德国刑法第49条第1款减轻其刑罚。

同时,德国的立法者,并没有为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设定犯罪类型的限制。

无论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法人犯罪,既遂或者未遂都一体适用。

{6}这些都是可供我国借鉴的域外经验。

目前,还存在一些观点认为重刑中的刑事和解就是“用钱买刑”、“以钱买命”,其根本问题在于对刑事和解制度的不了解。

刑事和解并不是加害人赔钱,从而换得“减刑的效果”,更多的是一种真诚的悔过和内心的忏悔。

“和解行为可分为二类:一类是物质意义上的和解,包括损害恢复、赔偿、提供服务(如为被害人义务劳动、看护被害人等);另一类是象征意义上的和解,如赔礼道歉、真诚的谢罪、悔悟、赠送礼物等。

” {7}加害人通过真诚的悔过、认罪、道歉、对已经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补,从而得到被害人一方的宽恕。

对加害人进行宽大处理,并不在于其赔钱到位,而在于良好的悔罪态度和真诚的道歉以及人身危险性的减小、主观恶性的降低,因此,减刑、从宽的原因不能简单化地归因于“钱”。

{8}同时,和解也不一定就产生减刑的效果,是从轻、减轻刑罚的考虑因素,也是适用缓刑、假释的考量标准,并且这种决定权在现行立法体制下还属于司法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可以在重罪中“适当”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申言之,重罪案件中可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但需有所限制。

二、重罪案件刑事和解限制性适用框架构建如上所述,重罪中适用和解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合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理念,但是在重罪案件中大范围、无节制适用,容易导致对司法权威的威胁、社会主义价值评判体系的模糊和司法裁量的失控,从而使得刑事和解的弊端更加凸显。

因此,立法者需要对重罪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进行严格限定。

以下,笔者将重罪案件分为侵犯个人法益与超个人法益两种类型进行研究,但由于死刑案件具有其特殊性,因此作为第三类典型单独分析探讨。

(一)刑事和解在重罪(除死刑外)案件中的适用研究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所谓社会危害性其实就是对法益的侵害性。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犯罪都是对法益的侵害。

根据被侵害的法益,刑法分则又将各种犯罪分为了10类,且又进一步将犯罪分为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和超个人法益的犯罪。

{9}1.在侵犯个人法益的重罪案件中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在侵犯个人法益的重罪案件中,由于被害人对于该法益具有处分的权利,例如在盗窃、非法拘禁等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中,如果加害人得到被害人的原谅,那么就可以适用和解。

这类似于被害人承诺,只不过被害人承诺的时间必须是侵害行为发生前或者至迟在结果出现前,而刑事和解中被害人的谅解是出现在犯罪结果发生后,但两者本质上具有一定的相通之处,都是被害人对于个人法益的处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中必须排除在团伙犯罪,流窜犯罪,虽赔钱但不悔改、不认罪、社会影响非常恶劣等犯罪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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