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陕价发电[2012]2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4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47号)](https://img.taocdn.com/s3/m/ac96032f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80.png)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47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2.09•【文号】发改电[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90元和28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520和557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6920元和5970元。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5年2月9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液化气市场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陕价监测发[2006]26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液化气市场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陕价监测发[2006]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569a16f3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27.png)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液化气市场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液化气市场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陕价监测发[2006]26号2006年2月16日)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成品油、液化气市场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6〕31号)精神,及时掌握成品油、液化气市场供应和价格动态,现就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继续按照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成品油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陕价监测发〔2006〕20号)要求做好成品油价格监测工作。
同时从2月18日起,对液化气(包括罐装15公斤和加气站供气)市场供应、销售和价格动态实施一日一报(含周六、周日)。
监测内容包括市场供应情况、销售情况、零售价每日变动情况。
上报监测品种零售价的单位为每升价格、15公斤罐装液化气价格,报送内容为前一天价格、当天价格及变化幅度。
从2月24日起,每周五还应就本周供应量、销售量和价格变动态势画出曲线图,并做适当分析。
每日12时前,请各地将有主管领导签字或盖章的当日监测结果报送省价格监测中心(传真:************;联系人:牟艳平************)。
西安市物价局在按照规定直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的同时抄送省价格监测中心。
二、各地要密切关注成品油、液化气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动态势,加强调运、保障市场供应,要主动与当地主要石油、液化气经营企业建立紧密联系,坚持每日报送以上监测品种的采购量、到货量、销售量和库存量的变化情况。
各地物价部门每日还应指派专人到本市中心区域,一般区域和城乡结合部等三类地段加油站定点巡查,调查了解成品油与液化气供应有无排队抢购现象。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甲醇汽油销售价格的通知

1 / 1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甲醇汽油销售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价价发[2011]81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6.10
【实施日期】2011.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甲醇汽油销售价格的通知
(陕价价发〔2011〕81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陕西延长中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石油陕西销售公司,中石化陕西销售公司:
根据省政府决定在西安、宝鸡、汉中三市率先全面推广使用M15甲醇汽油的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将我省甲醇汽油销售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西安燃油涨价通知

西安燃油涨价通知尊敬的西安市民:大家好!近日,随着国际石油市场的波动和全球燃油价格的上涨,我市燃油价格也面临着一定的压力。
为了保障燃油市场的稳定运行,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市决定自即日起调整燃油价格,将汽油和柴油价格上调。
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我市决定自即日起,将92号汽油、95号汽油和0号柴油价格分别上调0.1元/升、0.1元/升和0.15元/升。
此次涨价调整是我市连续第三次调整燃油价格,也是近期国内多地相继实行的调价举措之一。
燃油价格的调整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的生活和企业的生产经营。
考虑到此次涨价对社会各界的影响,我市政府将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市场价格的合理、透明和公正。
同时,我市还将加大对生活困难群体的扶助力度,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这次燃油价格上调是市场供需关系和国际油价波动的客观结果。
国际市场上,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石油价格一直在上涨。
这主要是由于全球经济复苏带动石油需求增加,以及一些地缘政治风险和自然灾害事件的发生。
在国内方面,燃油价格上调也是为了缓解我国石油资源供应压力,推动能源结构调整和绿色低碳发展。
面对燃油价格的上涨,我们应该理性看待,积极适应。
燃油价格的上调将对交通出行、物流运输、生产经营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但我们相信,随着市场的调整和适应,这种影响将逐渐减弱,生活将回归正常。
我们呼吁广大市民,要增强节约用能意识,合理规划出行,减少不必要的燃油消耗。
同时,我们也将继续加大对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的推广力度,积极引导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绿色出行方式,共同为改善环境质量和保护大自然做出贡献。
最后,我们要感谢广大市民对于我市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市政府将一如既往地关心和关爱广大市民的生活,努力为大家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谢谢大家!西安市政府。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8.27•【字号】•【施行日期】2004.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中国石油陕西销售分公司,省延长石油工业集团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字[2004]141号)要求,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我省成品油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汽、柴油零售价格1、汽油零售中准价格仍按原划分的价区执行,西安市场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零售中准价格(标准品,下同)由每吨4005元调为每吨4245元,中北部价区执行西安市场价格,陕南价区由每吨4085元调为每吨4325元。
汽油具体零售价格由中国石油集团公司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零售中准价基础上,上下8%的幅度内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2、西安市场(不含所辖县)柴油零售中准价格在现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基础上每吨提高220元,调整后0号柴油零售中准价格为每吨3785元,市场最高零售价格为每吨4088元。
全省其他市场零售最高限价为每吨4315元。
最高零售限价出台后,各经销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向下浮动。
3、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汽、柴油批发价格各石油公司向社会加油站供应的汽、柴油批发价格,实行配送制的地区按照本价区零售价格倒扣批零差率制定,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没有实行配送制的地区按照本价区零售价格倒扣批零差率和短途运杂费制定,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短途运杂费按实际发生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液化气出厂价格仍按照国家规定的与汽油0.83—0.92的比价关系相应调整,化肥用重油价格暂不调整。
民用液化气的销售价格仍按陕计价[1994]368号文件规定的作价办法由当地物价部门制定,各地物价主管部门要从严控制各项费用,切实管理好民用液化气市场价格。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陕政发[2008]69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8〕6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建立完善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和规范的交通税费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公平负担,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精神及中央有关部委发布的配套措施,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必要性现行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政策,对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我国石油需求不断增加,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以费代税、负担不公平等弊端日益显现;二级收费公路规模的不断扩大,与经济发展和群众出行的矛盾日益突出。
迫切需要理顺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机制。
近期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回落,为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提供了十分难得的机遇。
当前,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对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公平社会负担,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交通事业稳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同时,此项改革又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利益调整,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增强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认真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确保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
1.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
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我省目前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等五项收费(以下简称“五费”)。
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提高成品油市场的供需平衡和价格合理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1.各地相关价格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测和监管,确保价格的合理稳定,并加强对市场动态的跟踪研判,及时发现和解决价格异常波动问题。
2.广泛宣传成品油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引导,强化价格诚信意识,减少违规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3.加大对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价格欺诈、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确保市场竞争公平,维护消费者利益。
二、优化成品油定价机制,提高市场反应速度1.建立定期调整机制,根据市场价格走势和经济发展情况,合理调整成品油价格,确保价格能够及时、全面反映市场供求关系。
2.鼓励市场主体参与成品油价格形成,通过竞价、公示等方式,提高价格形成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增加市场的参与度,避免价格操纵和垄断行为。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成品油价格监测体系1.加强价格数据收集和分析,建立成品油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掌握市场价格走势,提前预警,及时采取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的稳定性。
2.加强市场信息交流和共享,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及时通报和发布市场价格信息,提高市场主体的信息获取能力,减少信息不对称,防止价格虚高。
四、加强价格调控政策的落实和监督1.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价格控制政策的顺利执行,加大监督力度,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2.建立健全成品油价格调控长效机制,通过行业协会、市场监管机构等途径,加强对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研究和改革,推动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不断完善。
请各地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务必认真贯彻执行上述通知,切实加强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完善工作,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成品油市场的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注意:以上内容为人工智能完成文章整理,仅供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21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2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21b03b38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a0.png)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219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11•【文号】发改电[2015]219号•【施行日期】2015.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55元和24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7345和636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7745元和6760元。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陕价发电[2012]2
号)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陕价发电[2012]2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3.19
【实施日期】2012.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陕价发电〔2012〕2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延长石油集团公司、中石油陕西销售公司、中石化陕西销售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41号)精神,现就我省提高成品油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成品油价格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提高6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9180元和8330元。
其他规格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
非标
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9580元和 8730元。
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省延长石油集团公司供中石油、中石化陕西销售公司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比照以上规定,按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我省汽、柴油各价区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
调整后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二。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
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和双方协商的合理运杂费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12年3月20日零时起执行。
二、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一)控制成品油调价连锁反应
1、成品油价格提高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价格不作调整。
2、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各地可采取调整出租车运输价格或收取燃油附加的方式进行疏导,在疏导措施出台之前继续采取发放临时补贴的方式稳定出租车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
3、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公路客运增加的成本支出,按油运价格联动机制规定,采取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的方式适当疏导。
4、对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路货运价格,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措施,减轻经营者负担,切实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二)落实好各项补贴措施,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
成品油价格调整,对种粮农民、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等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影响,按既定补贴机制由中央财政继续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方案由财政部另行下达。
各地要统筹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和市场物价变动因素,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保证成品油特别是春耕期间柴油市场供应。
(四)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组织好价格监督检查。
石油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大成品油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利用价
格调整之际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