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举行“改善医疗服务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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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18•【字号】冀卫医函〔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7〕4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切实加强对非治疗性辅助药品以及抗菌药物等重点监控药品的管理,提高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水平,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现就做好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建立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本地医疗机构,根据药品采购金额排序和规范使用情况,研究建立适合本地区医疗机构的市级重点监控药品目录,目录内药品原则上不少于30种(目录内药品品种以通用名称计算,不区分剂型和规格,下同)。

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包括省直医疗机构)应在本地市级重点监控药品目录的基础上,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评价分析,遴选制定本机构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目录内药品原则上不少于40种)。

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应包括以下药品:抗菌药物、中药注射剂、非治疗性辅助药品、营养性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率高、无特殊原因使用量快速增长的药品,以及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或医疗机构认为有必要列入重点监控目录的其他药品。

2017年10月31日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将本市重点监控药品目录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2017年11月30日前,二级以上医院将本单位重点监控药品目录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中医类别医疗机构报同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落实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落实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落实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冀卫医函〔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落实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8〕2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机构:为推进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7〕49号),针对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重点监控药品三级监管体系建立省、市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医疗机构三级监管体系,组织实施重点监控药品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工作。

(一)省卫生计生委及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定期(原则上每年一次)对各市及医疗机构落实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按一定比例抽查医疗机构处方/医嘱点评情况。

委托省医院药学质控中心开展重点监控药品处方点评及使用管理相关培训,提高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工作水平。

(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应组织成立区域重点监控药品管理组织,定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组织相关专家对重点监控药品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按照一定比例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含省直医疗机构)涉及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内品种的处方/医嘱进行专项点评,通报医疗机构和医师应用重点监控药品情况及不合理用药情况,并对出现超常处方的医师采取警告、限制处方权、取消处方权等措施。

对于执行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不力的医疗机构,要进行通报并督促其整改;对整改不力的,约谈医疗机构负责人。

医院关于调整“三减一免”流程的通知及政策

医院关于调整“三减一免”流程的通知及政策

医院关于调整“三减一免”流程的通知及政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医保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改善患者就医体验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冀卫发〔2019〕5号)文件要求,改善医疗服务理念和措施,不断优化服务流程,做好贫困人口费用减免,真正实现“一站式”结算。

现对“三减一免”流程作出以下调整:一、住院收费处做好减免人员身份审核及减免登记工作。

(一)符合条件人员:1.低保户2.五保户3.持就医优惠证人员(其他证件无效)(二)所需材料:1.相关证件(低保证、五保证、就医优惠证,开的证明无效)2.如患者不是证件本人,需带户口本3.收费票据(黄色)注意:相关证件没有当年的年审章,需去银行开具流水明细(如xxxx年xx月xx日低保补/五保补)二、减免地点:住院收费处(取消医务处、财务处审核)。

“一免三减”医疗惠民政策为认真实施“医疗惠民工程”,减轻城乡“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等特困患者的就诊负担,我院实行“一免三减”医疗惠民政策。

内容如下:持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其它相关证件的低保居民或农村“五保户”,在挂号收费处建卡挂号,免收挂号费,之后到诊区就诊。

特困患者入住惠民病床,可减免住院费50%、检查费10%、治疗费5%(不含材料费)。

符合“一免三减”条件人员:(1)低保户;(2)五保户;(3)持就医优惠证人员(其他证件无效)。

需带材料:(1)相关证件(低保证、五保证、就医优惠证,开的证明无效;(2)如患者不是证件本人,需带户口本;(3)结账收据(黄色)。

注意:相关证件没有当年的年审章,需去银行开具流水明细(如2016-xx-xx低保补/五保补xxx.xx)“一免三减”办理流程:(1)带齐证件,去医务处办理;(2)财务处审核;(3)住院处结算。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联体建设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联体建设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联体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8.21•【字号】冀卫医函〔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联体建设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7〕3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院: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8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相关要求,进一步推动建立医疗资源纵向整合、分工协作机制,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现就我省推进医联体建设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持政府主导,规范医联体建设和运行医联体建设对于调整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布局,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将医联体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构建分级诊疗制度的重要内容,加强顶层设计,逐步理顺利益机制,形成激励导向,实现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

(一)坚持规划引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建立分级诊疗制度为核心,以提高基层服务能力为重点,以落实不同医疗机构间功能定位为基础,综合考虑辖区医疗机构地域分布、服务能力、业务关系、合作基础和意向,以及居民就医需求、交通和时间成本等因素,确定医联体建设的数量、模式和规模。

省级医疗机构医联体建设纳入所在市统筹规划安排。

(二)坚持分类组建。

在设区市的市区,主要以纵向医疗资源整合为重点组建医疗集团,可由一所三级医院联合区域内二级及以下各类医疗机构,也可与区政府采取“院府合作”模式,组建跨区域医疗集团;在县域,由县级医院牵头,根据县域人口和医疗资源,分区域组建至少1-2个县域医疗共同体;在城市和农村,三级医院在已建立的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基础上,通过托管区域内县级医院等多种形式组建医联体;跨区域组建专科(专病)联盟,主体单位相应专科(专病)应是国家、省级重点专科/学科/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在区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在边远贫困地区发展远程医疗协作网,坚持政府统筹安排和自发构建相结合。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1.10•【字号】冀卫办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办发〔2022〕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委机关各处室,省直卫生健康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2021年12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下发《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

现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切实抓好贯彻执行。

同时,就做好我省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管理办法》的重大意义《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的总体要求、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信息公开的责任和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是指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做好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疗卫生机构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诚信服务,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和务实的作风,扎实做好《管理办法》施行的各项工作,确保《管理办法》顺利实施。

二、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建设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尽快明确和指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启用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启用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启用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8.27•【字号】冀卫医函〔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启用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的通知冀卫医函〔2020〕4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各医疗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18〕25号)《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规划发〔2018〕23号)和《河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冀卫规〔2018〕6号)要求,我委组织研发了"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形成了集互联网诊疗服务诊前、诊中、诊后一体化,全流程、可追溯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系统,定于2020年8月31日在全省正式启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互联网医院的设置申请(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应当向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管辖的审批部门提出设置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对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

(二)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先与监管平台对接,取得《监管平台对接审核报告》后,再向管辖的审批部门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召开河北省中医药传承拜师大会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召开河北省中医药传承拜师大会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召开河北省中医药传承拜师大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09•【字号】冀卫中[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召开河北省中医药传承拜师大会的通知(冀卫中〔2012〕8号)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中医药事业的决定》和全省振兴中医药事业大会精神,切实加强我省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定于2012年7月中旬在石家庄召开河北省中医药传承拜师大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隆重举行老中医药专家带徒拜师仪式,安排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

二、会议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时间:2012年7月17日上午9:00,会期半天。

地点:亚太大酒店国际会议中心。

参加人员:各设区市卫生局局长或分管局长、中医科(处)长;河北省中医院、河北省医疗气功医院、河北省中医药研究院院长;各设区市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院长;部分县(市、区)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院长(名单见附件1);第五批全国、第四批河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第三批全国、第三批河北省优秀中医临床人才项目学员。

邀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分管负责同志,河北医科大学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三、会议议程(一)八段锦表演;(二)介绍出席大会的各位领导和特邀嘉宾;(三)省卫生厅厅长杨新建致辞;(四)启动拜师仪式;(五)省卫生厅副厅长于素伟宣读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名单,并举行拜师仪式;(六)名老中医代表发言;(七)继承人代表发言;(八)全体继承人和优秀临床人才项目学员齐诵《大医精诚》;(九)卫生部副部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作重要讲话;(十)省政府特邀咨询孙士彬作重要讲话;(十一)全体与会人员合影留念。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1.29•【字号】冀中医药〔2017〕73号•【施行日期】2018.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冀中医药〔2017〕7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委员会第14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就开办中医诊所作出了明确规定。

国家也先后印发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以及《中医诊所备案证》《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式样。

为切实做好我省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是依据《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设立中医诊所进行的改革创新。

各级卫生计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创新对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中医药发展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转变理念,结合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按照《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告》(冀中医药〔2017〕64号)要求,切实做好《暂行办法》的宣传培训和组织实施。

二、明确部门责任,确保政策落实各县(市、区)要以方便举办中医诊所的备案人申请备案为第一原则,理清中医药管理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的职责,明确受理中医诊所备案工作的部门,并于2018年1月5日前报省、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各县(市、区)要根据备案管理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中医诊所备案工作流程,并及时在政府官方网站公布。

县级备案管理部门在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在其政府网站公开,便于社会查询、监督,并及时向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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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举行“改善医疗服务百日宣传活动”启动仪式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冀卫医函[2015]46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1.26
【实施日期】2015.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举行“改善医疗服务百日宣传活动”启动
仪式的通知
(冀卫医函〔2015〕46号)
驻石省直有关医疗单位:
为深入推进“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进一步宣传工作进展及成效,国家卫生计生委定于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在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改善医疗服务百日宣传活动”,要求各地在11月27日同步举行活动启动仪式。

届时,我委将与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在石家庄举行全省“改善医疗服务百日宣传活动”启动仪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动仪式时间
11月27日下午14:30-15:00,14:20入场完毕。

二、启动仪式地点
河北省人民医院门诊大厅。

三、参加人员
省卫生计生委主管负责同志,医政处、宣传处负责人;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同志,中医处负责人;驻石省直医院主管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同志2-3人;省人民医院参加义诊医务人员、志愿者代表;相关媒体等。

四、活动议程
活动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胡永平主持。

1.省人民医院党委书记彭彦辉讲话;
2.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江建明讲话;
3.省人民医院组织医务人员开展义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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