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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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7.26•【文号】国卫医发﹝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医师资格考试是《执业医师法》确定的医师准入制度,是医师队伍建设的基础和保障,关系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近年来,各地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落实考试管理工作要求,有力保证了医师资格考试的平稳顺利进行。

但也有个别地方领导不够重视,组织不够健全,责任不够明确,考务队伍不够稳定,制度落实不到位,保密工作存在隐患。

同时,社会上非法“助考”团伙活动日益猖獗,手段形式不断翻新,高科技作弊设备越来越隐蔽精巧,对考试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为确保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安全、平稳、有序进行,保证考试安全,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卫生计生委主任兼任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长,是医师资格考试的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

考区主任由卫生计生委分管领导兼任,负管理责任。

各省级卫生计生委要将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和相关责任。

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考试工作,对重点部位、薄弱环节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并监督落实情况。

各级考试工作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岗位清楚、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要求和落实措施。

要实行问责制,对发生问题的岗位、环节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健全工作组织,充实队伍各地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设置在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部门,要加强力量配备,统筹协调医师资格考试工作。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20•【文号】国卫医发〔2013〕3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院管理的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2002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可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3年11月20日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病历的建立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优质护理、改善护理服务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优质护理、改善护理服务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优质护理、改善护理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3.12•【文号】国卫办医发〔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优质护理、改善护理服务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深入持续推进优质护理、改善护理服务是“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护理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强化护理服务意识,提高护理服务水平,惠及更多患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一、继续扩大优质护理服务覆盖面,惠及更多患者扩增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县级医院,已经开展的医院要扩大覆盖病房数量。

到2015年底,全国三级医院的各个病房都要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二级医院中,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占60%病房的地市级医院的比例不低于80%,县级医院不低于40%。

同时,有条件的医院要积极在门(急)诊、手术室等非住院部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

二、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改善医院护理服务(一)明确门(急)诊护理服务职责,创新服务形式。

医院要建立门(急)诊护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并落实护理服务职责。

优先安排临床护理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的护士承担分诊工作,做好分诊、咨询、解释和答疑。

对急、危重症患者要实行优先诊治及护送入院。

对候诊、就诊患者要加强巡视,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给予及时、有效处置。

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候诊、输液、换药、留观等期间的患者健康教育。

(二)规范病房患者入、出院护理流程,改善服务面貌。

医院要健全并严格落实患者入、出院护理服务工作制度和服务流程。

责任护士应当按照要求为患者提供入、出院护理服务,不得交由进修护士和实习护生代替完成。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9.13•【文号】国卫办医函〔2018〕798号•【施行日期】2018.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7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中华医学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的风险防控管理,规定了医疗纠纷解决途径,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加强了医疗质量安全的管理。

《条例》的施行,是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举措,对妥善化解医患矛盾,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将发挥重要作用,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全力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一)全面开展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同宣传部门的沟通,强化正面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确保《条例》的顺利施行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增强医患双方法律意识,依法维权。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有针对性地分别培训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要将培训工作抓紧、抓好、抓实,以保证全面、准确理解并掌握《条例》精神。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肿瘤规范化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肿瘤规范化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肿瘤规范化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3.01•【文号】国卫办医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慢性病防控正文关于加强肿瘤规范化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6部门联合印发的《中国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进一步提高肿瘤诊疗规范化水平,保障肿瘤诊疗质量与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就加强肿瘤规范化诊疗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提高肿瘤诊疗能力(一)加强肿瘤及相关学科建设。

各地要加强医疗机构肿瘤科、内科、外科、妇科等相关科室的能力建设,使科室布局、人员配备、技术水平、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等与开展的肿瘤诊疗工作相适应。

要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对放疗科、病理科、检验科、药学部门、放射科、影像科、核医学科等相关学科加强规范管理,为保证诊疗质量提供技术支撑。

(二)加强肿瘤诊疗人才培训。

各地要重视肿瘤诊疗相关人才的培训,组织开展肿瘤筛查、诊断、手术、化疗、放疗、介入等诊疗技术的人员培训,使其掌握各种诊疗技术的适应证和诊疗规范。

将肿瘤诊疗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医务人员继续教育,提高肿瘤规范化诊疗能力。

加强中医药人才培训,提高肿瘤中医药诊疗水平。

(三)加强肿瘤紧缺人才队伍建设。

通过制订和实施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分配激励机制等措施,改善相关人才紧缺状况。

要大力培养与培训病理医师、病理技师,提高病理诊断能力和质量;加强肿瘤专科临床药师培训,增强抗肿瘤药物和辅助用药的审方、点评、调剂能力,指导临床用药;加强肿瘤护理人才培养,为患者提供优质护理服务;开展放疗医师、放疗技师和医学物理人员培训,保证放疗质量。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儿童社区获得性肺炎诊疗规范(2019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儿童社区获得性肺炎诊疗规范(2019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儿童社区获得性肺炎诊疗规范(201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2.01•【文号】国卫办医函〔2019〕138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诊断标准正文关于印发儿童社区获得性肺炎诊疗规范(2019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为进一步提高儿童社区获得性肺炎诊疗规范化水平,减少和有效控制重症肺炎发生,确保治疗效果,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儿童社区获得性肺炎诊疗规范(2019年版)》。

现印发给你们(可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2019年2月1日儿童社区获得性肺炎诊疗规范(2019年版)世界卫生组织资料显示,2016年肺炎造成92万5岁以下儿童死亡,其中98%来自发展中国家。

肺炎也是当前我国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中绝大部分儿童肺炎为社区获得性肺炎(CommunityAcquiredPneumonia,CAP)。

社区获得性肺炎中的重症难治性支原体肺炎和腺病毒肺炎等遗留的气道闭塞,是造成儿童患慢性气道疾病、影响生命质量的重要原因。

近年来,我国CAP诊疗水平有了长足进步,但在一些地方、一些医疗机构还存在抗生素应用不尽合理、检查方法选择缺乏针对性等问题。

鉴于此,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组织各相关学科专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了《儿童社区获得性肺炎诊疗规范(2019年版)》,进一步提高诊疗规范化水平,重点聚焦重症CAP的诊断和高危因素识别,经验性和目标治疗等,以期降低病死率和后遗症发生率。

一、简介本规范中CAP的定义是指在医院外(社区)发病的感染性肺炎,包括在医院外(社区)感染了具有明确潜伏期的病原体而在入院后发病的肺炎。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24•【文号】国卫办医发〔2015〕42号•【施行日期】2015.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有关要求,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严格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法规要求各地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法规规定,加强抗菌药物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落实抗菌药物管理责任,健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对抗菌药物品种、品规的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评价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与监控。

鼓励各地借鉴“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创新模式,持续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水平。

二、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综合管理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组织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医务人员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能力。

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执业氛围;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分配、奖惩制度,提高医务人员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各医疗机构要制订完善抗菌药物品种数量、抗菌药物使用强度、I类切口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比例、微生物送检率等管控指标,并严格落实。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价指标及要求》(见附件)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评价和考核。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26•【文号】国卫办应急函〔2015〕725号•【施行日期】2015.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应急函〔2015〕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我国公立医院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切实发挥了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作用,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肯定。

为进一步增强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加强、规范和指导公立医院卫生应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强公立医院实施卫生应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近年来,在国内四川汶川和芦山、云南鲁甸、新疆皮山等地震灾害处置,以及甲型H1N1流感、人感染H7N9禽流感、中东呼吸综合征输入病例等应对中,在国外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尼泊尔地震等一系列突发事件的救援中,公立医院医务工作者主动作为,第一时间冲锋在前,积极开展应急医疗救援,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彰显了公立医院的公益性。

公立医院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是突发公共事件所致伤病员应急医疗救治的主体力量,其应急工作充分的准备、快捷的反应、专业的水平和妥善的处置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关系到应急医疗救援工作的成效。

公立医院卫生应急工作是城乡公共卫生安全和紧急医疗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具体体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从战略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立医院卫生应急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体现公益性、提高群众“获得感”的重要措施着力推进,健全完善应急相关工作机制和预案,不断提升公立医院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病死率和致残率。

二、认真履行公立医院卫生应急职责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原卫生部和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卫应急发〔2010〕57号)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公立医院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职责为实施医疗救护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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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国卫办医发[2015]42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5.07.24
【实施日期】2015.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
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5〕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有关要求,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法规要求
各地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法规规
定,加强抗菌药物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落实抗菌药物管理责任,健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对抗菌药物品种、品规的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评价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与监控。

鼓励各地借鉴“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创新模式,持续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水平。

二、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综合管理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组织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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