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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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亡赔偿标准

重庆市工亡赔偿标准

重庆市工亡赔偿标准工亡赔偿是指在工作中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而造成的劳动者死亡,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

重庆市作为一个重要的工业城市,工亡赔偿标准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重庆市工亡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重庆市工亡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一次性工亡赔偿金,二是丧葬补助金。

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赔偿金标准为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的60个月,丧葬补助金标准为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

这些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工亡者家属的基本生活,并且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尊重和关爱。

其次,重庆市工亡赔偿标准的执行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工亡赔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比如,对于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而死亡的劳动者,如果其家属生活特别困难,可以适当提高赔偿标准,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这种灵活性的执行,能够更好地照顾到不同家庭的实际情况,体现了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此外,重庆市工亡赔偿标准的实施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只有当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了解并严格执行工亡赔偿标准,才能真正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政府部门需要加大对《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对用人单位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其对工亡赔偿标准的认识和执行能力,确保赔偿工作的公平公正。

总的来说,重庆市工亡赔偿标准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对一次性工亡赔偿金和丧葬补助金的规定和执行,以及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能够更好地保障工亡者家属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希望未来重庆市能够进一步完善工亡赔偿标准,让更多的劳动者和其家属受益,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和谐、公正的社会。

重庆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重办发[1995]16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1995.03.06【实施日期】1995.03.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重庆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重办发〔1995〕16号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劳动法》,严肃查外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规范/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第75号令(以下简称国务院“75号令”)和《四川省长业企业劳动安全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处理。

火灾、道路交通、内河交通及其他事故引起的职工伤亡,按其相关法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现任分明,处罚适度。

第二章事故报告和现场勘验第四条凡企业在劳动过程中履珠伤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伤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千企业主管部门,同时按市有关部门管辖分工,报告公安部门、检察院、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五条企业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防止事故现场受到厂破坏。

除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外,事故现场未经批复结案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除。

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在接到企业职工死亡事故报告后,必须尽快派员进入事故现场会同企业进行勘验。

事故现场勘难事要求如下:(一)事故现场的拍照或录像并大量有关数据,做好文字记录;(二)查明事故发生时的活动情况、相互关系,做好笔录;(三)查清作废人员的状态、伤害程度、伤害方式、致害物、个人防护及防护设施状况等;(四)收集、记录并保存现场的破坏部件、碎片、残留物、起因物等物证;(五)绘制事故现场图,表明事故现场环境、空间几何尺寸及相关物件的有关情况以及相互关系;(六)勘验人员应如实填写现款勘验记录、注明勘验时间,有关当事人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渝府发[2008]9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10
【实施日期】2008.10.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XP10
【部分失效依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08〕9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死亡善后工作,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企业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和退休(职)人员(以下统称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者死亡时有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济金计发月数从7个月调整为15个月。

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为统筹项目内的月基本养老金)。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1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1〕64号
•【施行日期】202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1〕6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1年10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21年12月24日第9次局务会审议,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61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3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61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34件)。

2022年重庆丧葬费标准是什么

2022年重庆丧葬费标准是什么

2022年重庆丧葬费标准是什么丧葬费⼤家都⽐较熟悉了,在职⼯死亡之后是可以领取这样⼀个费⽤的,但是不同的地⽅标准是不同的,那么在重庆的话丧葬费领取标准是怎样的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2022年重庆丧葬费标准是什么根据《重庆市⼈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死亡⼀次性救济⾦标准的通知》企业职⼯⾮因⼯死亡,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者死亡时有直系亲属(包括⽗母、⼦⼥、配偶)的,计发⼀次性救济⾦15个⽉。

⼀次性救济⾦计发基数为死者⽣前最后⼀个⽉⼯资或养⽼⾦(纳⼊基本养⽼保险基⾦⽀付待遇⼈员为统筹项⽬内⽉基本养⽼⾦)。

因⼯死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平均⼯资标准,以六个⽉总额计算。

退休⼈员丧葬费领取流程1、带上户⼝本,死者⾝份证,医保两证⼀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化⼤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

2、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你所提供的单据给你办理⼀个绿⾊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张收据。

你可持绿⾊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部门)的档案室调个⼈档案。

3、如⼦⼥办理调档,得先让死者配偶写出委托书,才能办理,其中档案部门的⼯作⼈员会让你将死者的户⾝份证、⽕化收据复印交予档案室。

调出死者档案后,此时,你的⼿中还剩下两张收据。

其中⼀张⾃⼰保存,拿着最后⼀张收据(⽕化收据)到死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在收据背⾯盖上所在社区的圆印章。

你可以拿着死者的⽕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档案、⾝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次性的丧葬补助。

4、⼯作⼈员会根据你提供的个⼈档案⾥的⼯资数据与电脑⾥的数据进⾏核对,核对后打出四张表,表的内容为丧葬费400元(地区略有不同)加上⼀定⽉份的⼯资。

办理该事的⼈会在四张表上盖上个⼈名章,后到社保⼤厅结算处进⾏复核后,再盖上复核的⼯作⼈员的个⼈名章,尔后再回到先盖章的地⽅让部门主管领导再盖上个⼈名章。

重庆市职工因公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与计算方法)是什么

重庆市职工因公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与计算方法)是什么

重庆市职工因公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与计算方法)是什么重庆市职工因公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与计算方法)是什么?法律我为您准备了相关知识,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重庆市职工因公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与计算方法)是什么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以上就是我为您准备的相关法律知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作⼈员福利政策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作⼈员福利政策有关规定第⼀部分:有关假期及待遇⼀、婚、丧假 (2)⼆、年休假 (2)三、探亲假 (3)四、病假 (4)五、事假 (5)六、产假 (5)第⼆部分:死亡待遇⼀、丧葬补助费 (6)⼆、⼀次性抚恤⾦ (7)三、遗属⽣活困难补助 (7)第三部分:⼯伤管理 (9)⼈事局⼯资福利和退休管理科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作⼈员有关假期及待遇问题⼀、婚、丧假按照《重庆市⼈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作⼈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渝⼈发[1999]17号)规定:⒈⼯作⼈员结婚,由本单位⾏政领导批准,给予5个⼯作⽇的婚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晚婚的另增加假期10个⼯作⽇,晚婚:男满25岁,⼥满23岁)。

⒉⼯作⼈员结婚,若双⽅不在⼀地⼯作(居住)的,其中⼀⽅单位可根据去另⼀⽅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⒊⼯作⼈员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的基本⼯资全额发给,奖⾦是否计发,由各单位⾃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作⼈员⾃理。

按照《重庆市⼈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作⼈员请丧假问题的通知》(渝⼈发[1999]16号)规定:⒈⼯作⼈员的直系亲属(⽗母、配偶或⼦⼥)死亡时,由本单位⾏政领导批准,给予5个⼯作⽇的丧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

⒉⼯作⼈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作⼈员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⒊⼯作⼈员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的⼯资照发,奖⾦如何发给,由各单位⾃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作⼈员⾃理。

⒋⼯作⼈员的岳⽗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年休假根据《职⼯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事部令2008年第9号)规定:⼯作⼈员累计⼯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渝劳社发[2008]54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8.10.31【实施日期】2008.10.3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XP10【部分失效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企业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发〔2008〕54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97号)规定,现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实施意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9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企业职工(含企业退休人员,下同)非因工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工资或养老金。

死者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将死者死亡有效证明提交企业。

死者生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及相关待遇支付由所在企业统一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按规定发给的死亡待遇,由企业支付给死者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或养老保险待遇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人员(以下统称个人养老人员)非因工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

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将死者死亡有效证明提交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死者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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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
暂行规定》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市级有关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2000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死亡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按《暂行规定》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2000年7月1日以前死亡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仍按原规定处理。

2000年7月1日以前已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死亡职工供养直属亲属,可继续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并从2000年7月1日起,改按《暂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职工本人工资,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口径,按职工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三、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在按规定应实行火葬的地区不实行火葬的,不享受丧葬费。

企业所在地尚未具备火葬条件,或者当地是按少数民族习俗安葬的,丧葬费可暂按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死者原配偶再婚后,从再婚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其他供养直属系亲属仍符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条件的,可继续享受。

五、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凡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其生活困难补助金应从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发给。

在企业按照我市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后,死者家属不接受企业处理决定的,企业则从其接受处理决定之月起发给有关待遇,过去的不予补发。

六、死者生前供养的直属只有父母或配偶符合供养条件,其兄妹或子女的固定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应与企业合理负担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

对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企业可根据死者兄妹或子女的人数和收入状况,按照《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发给死进供养直属亲属50%至75%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七、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的供养直属亲属,应以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其直属亲属是否具备供养条件来确定。

在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当时,其直系亲属不具备供养条件的,以后达到供养条件时,不能再列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八、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以死者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但死者供养直系亲属户口在市外的,应以死者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九、离休人员(含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发260元;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发221元。

十、《暂行规定》中的“退职人员”,是指按照国家和我市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十一、享受了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死亡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不享受丧葬补助费。

十二、职工调动工作,在调动途中非因工死亡,其死亡待遇应由调入企业发给。

十三、职工或退休人员因民航,铁路、公路和水上交通事故等非因工死亡的,有关单位给予的赔偿费(补偿费)数额高于其直系亲属和供养直系亲属按《暂行规定》应享受的死亡待遇标准时,企业不再发给死亡待遇;低于《暂行规定》标准的,企业应补足。

其中,对符合《暂行规定》第
五条之规定,按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企业应根据有关单位给予的赔偿费(补偿费)减去按《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的余额,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推算出发给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时间,并从推算出的发放时间起,发给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企业用自有资金为职工投保人身意外保险,职工死亡后,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费由企业掌握,企业再按《暂行规定》的标准发给死亡待遇。

十四、职工及退休人员自杀死亡,除经司法机关认(裁)定为畏罪自杀不发给死亡待遇外,确属其他原因自杀死亡的,可比照《暂行规定》发给死亡待遇。

十五、经司法机关认(裁)定为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而死亡的职工及退休人员,不予发给死亡待遇。

十六、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职工死亡时,按《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只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

十七、有计划外超生(含非婚生子女,下同)子女的职工死亡时,在此之前已按《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接受了各种处罚,缴清了计划外生育费的,可将计算外超生子女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有关死亡待遇;职工死亡之后,再按《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接受各种处罚,缴纳计划外生育费的,其计划外超生子女不能补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有关死亡待遇,其中,非婚生子女如其父母按照《婚姻法》等规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可从其父母取得合法手续的第10个月起,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待遇。

十八、职工及配偶均系独生子女,且配偶无经济收入,其岳父母或公婆符合规定的供养条件的,可将双方的父母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死亡待遇。

职工及其配偶仅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职工本人的父母已列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的,其岳父母或公婆则不应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反之,已将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列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的,其本人的父母则不应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十九、死亡职工原配偶是有劳动能力的农民,一般至少应供养一个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直属亲属(独生子女除外)。

农村专业户或能基本计算收入总额的,以及低于当地一般农民生活水平的贫困户,则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其供养人数及负担的生活费。

二十、丧葬费发给主要负责办理后事的死者直系亲属(或亲属),若死者后事完全由本单位办理的,可不再发给丧葬费。

但属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社会保险机构应将丧葬费支付给单位;一次性救济金的发放对象及顺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执行。

二十一、供养直系亲属按月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随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二十二、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试用期内死亡的,应按《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只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

二十三、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协议有效期间死亡,如已按协议内容缴清了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按照《暂行规定》第三条和第四要的规定,只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如未按协议内容缴清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则不能享受死亡待遇。

二十四、职工在从事第二职业期间和退休人员在外单位聘用期间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原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不再发给非因工死亡待遇。

二十五、职工在借调工作期间非因工死亡,应按借调协议办理,如借调协议对此未约定的,应由原企业发给死亡待遇。

二十六、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企业应按《暂行规定》和本通知的规定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是否发给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企业自主确定。

但对2000年6月30日前已领取,并且2000年7月1日后仍符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条件的死者供养直系亲属,应继续发至失去供养条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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