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20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辽委传发[2007]2号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辽委传发[2007]2号](https://img.taocdn.com/s3/m/ea158461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4a.png)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辽委传发〔2007〕2号)各市县(市、区)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 3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以更加严格的管理、更加科学的方法、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到突出位置,保证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难点,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安全资金投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搞好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及时治理和消除隐患,建立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真正把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委关于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和公共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电〔2007〕 12号)精神,组织开展好本地区、本部门的矛盾纠纷和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确保“两项大排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5.28•【字号】辽司办发〔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省监狱局、戒毒局,各市司法局:现将《辽宁省司法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司法厅2020年5月28日辽宁省司法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李克强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以及《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司办通【2020】3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切实在转变理念、狠抓治本上下功夫,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扎实推进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明显提高,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安全生产保障。
(二)工作目标。
推动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切实解决思想认识不足、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和抓落实存在很大差距等突出问题;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监狱戒毒场所党政领导责任、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防控体系,推进安全生产由企业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监狱戒毒场所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持续加强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本质安全水平。
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

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法规。
下面是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内容,总计约5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大连市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境内的建设单位、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各类机关、团体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监管部门。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责任落实、风险识别、控制措施等总体设计。
第四条建设单位、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在进行设计、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对所建或投资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性评价,制定安全生产计划,配备安全设施设备,建立安全生产档案。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安全生产风险控制第八条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采取技术、管理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条进行危险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作业许可证,遵守作业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监管人员,协助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吊销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因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7号•【施行日期】2020.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第四章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煤矿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省、产煤地区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和规章;支持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支持煤矿企业采用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标准、新装备、新工艺。
2024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2017年10月10日 2020年2月26日
4、5、9、12-18、19-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
安全监察部
条,38、39、40、42、63、 64、70、71、73、75-78、
80-84、86、93、9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
安全监察部
2、6、7、9、13、14、17、 19、20、21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
22 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 2018年9月4日
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
23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006年3月21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24 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 2012年6月15日
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
25
公厅关于印发企业非药 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
安全监察部
第4、15、16、19、21、23 、28
(四)、(七)、(八)、(九)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 会
安全监察部
、(十)、(十八)、(二十)、 (二十三)、(二十四)、(二十
五)、(二十六)、
国务院安委会总管理 部
安全监察部
(一)、(二)、(三)、(四) 、(五)、(六)、(七)、 (八)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院办公厅
安全监察部
全文
2015年7月1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
安全监察部
4、6、7、10、11-18、2024、27、32-3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2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2017年3月6日
法》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0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全文
中国安全网
财企 [2006]478 29号废止
中国安全网
31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995/4/7
32
关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 经济处罚的意见
2003/6/3
33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2007/9/25
34
工伤认定办法
2010/12/31
35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1995/1/22
36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1996/12/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 2018/11/26修
法
正
2005/12/1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 法
2012/12/26
2013/1/1
第十三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 会
主席令第58号 主席令第50号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 22条 第23条;第24条 26条 ;第 27条 ;第六章 人身权利
规和政策标准体系,完善应急救援
体系,完善宣传教育培训体系。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综合类
中国安全网
安全办 公司办
安全办 生产部 安全办 生产部
安全办 生产部 安全办
安全办
安全办 公司办
2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019/4/1 2019/4/1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708号
2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 2019/7/11修
国家质监总局 GB15258-2009 全文
36678
国家经贸委 GB16483-2000 全文
40148
国家标准局 GB18218-2009 全文
35704
石化工业局 HG23010-1997 全文
沈阳安全生产条例

沈阳安全生产条例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保障全市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规。
下面将对沈阳安全生产条例进行详细阐述。
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全市安全生产水平。
该条例总共分为十二章,包括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生活化管理、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管理、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内容。
首先,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其次,该条例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要求各单位必须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安全风险的控制和消除。
此外,安全生产生活化管理也是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的重点内容之一。
要求各单位应当做好场所、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加强职工劳动保护,制定健康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条例还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管理、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各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做好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总之,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各单位和个人要深入学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安全意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2020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2020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一直都是至关重要的事项。
为了确保员工和公众的安全,国家对安全生产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2020年,又有一批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出台,以下是2020年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措施,保障了全社会的安全生产秩序。
2020年修订版进一步完善了法律体系,强调了安全生产监管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监管而制定的。
该办法明确了保险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了企业在发生安全事故时的赔偿权益。
2020年发布的新办法加强了对责任保险市场的监管,提高了赔付能力。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出台的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分类管理、安全生产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提高了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
2020年修订的新条例强调了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了事故预防和应对措施。
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是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而颁布的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煤矿的安全生产要求、监督检查程序、事故处理等内容,保障了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2020年最新修订的条例对煤矿安全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提高了煤矿事故的预防和处置水平。
五、《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要求、施工单位的责任等内容,提高了建筑工人的安全保障水平。
2020年最新颁布的条例增加了对建筑施工安全培训的要求,加强了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9-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 责。
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 并监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 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具体办法由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省 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1-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 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 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当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具备与本单位 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矿山、金属冶炼、船舶修造、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 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 全员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的岗前、在岗、转(返)岗等全程 培训,并确保培训计划、机构(基地)、费用、教材、人员、考核、 档案、制度的落实。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 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 能力。
(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评估演 练结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实施
- 10 -
情况,在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时应当立即报告。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和登记档案监控制度,设立隐患登记台账,实时登记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明确日常排查、岗位排查和专业 排查的内容、范围和责任,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隐患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保证 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程, 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督促和指导安全责任制的落 实。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 等的宣传教育,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的义务;应当对违反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十六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船舶修 造、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的,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 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
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
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 措施:
(一)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并登记建档,对运行安全情 况进行全程动态监控;
(二)定期检测、评价重大危险源有关设施、设备、场地的 安全状态;
(三)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措 施;
(四)在重大危险源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生 产风险告知牌;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5-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 需的资金投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 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6-
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的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 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 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
-3-
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 法权益,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 工会的意见。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培训 的监督管理,加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安全文化、 安全常识普及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培养和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 产、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 年 1 月 10 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20 年 3 月 30 日辽 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 27 件地方性法 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8-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时间,应当计入 劳动时间,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 派遣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将其统一纳入本 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 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 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 全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开展安全综合分析,编 制书面报告; (二)初步设计阶段,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 位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三)施工阶段,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四)试生产(运行)阶段,由建设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竣工验收阶段,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 验收; (六)投产使用阶段,由建设单位保持安全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 标准等内容,并加强监督考核,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全 过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 安全生产技术的研发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不得超过核定 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 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
-7-
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
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八)依法组织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九)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生产经营单位联网的隐患排查治理 信息系统,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自改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 衔接,并建立健全线下配套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组 织排除;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治 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对非本 单位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下 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二)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4-
(三)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 (四)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的技术、管理、咨询等服 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 全额保障范围。 第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 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 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 位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如实并及时 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妥当处置突 发事件、参加抢险救护或者研究、推广和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