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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最新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十七、生效与实施(续)
3.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提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本条例得到有效执行。
最新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对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一次全面规范和提升。条例明确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条件、措施和管理制度,强化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同时注重先进技术的应用和国际合作交流。通过本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我国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共同努力,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六、法律责任
1.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1.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时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五、监督管理(续)
4.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1)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监督管理工作;
(2)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进行审查,依法发放相关许可证;
(3)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4)阻碍、拒绝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
6.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过渡条款
1.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开工的建设工程,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本条例规定的相关手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是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工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关键因素。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

1.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权限。

2.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3.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4.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5.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措施。

1.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3.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4.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5.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调查。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1.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2.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督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配合监督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 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奖惩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XXX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想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照安全生产法令、律例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景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修建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全。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肯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建筑项目的所有者、建筑师、施工企业、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人员等,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施工组织与计划第四条施工企业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施工计划应当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时间,做好周密的安全预案,控制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三章安全设施与防护措施第六条施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场地的安全。

第七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有效性。

第八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安全监督与事故处理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十条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后,施工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救伤员、报警、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报告建设工程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和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源。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应当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内容,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规定,我们可以大大提高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单位和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积极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建设环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关系到全社会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的责任与义务。

如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考虑和安排各种安全措施并报送建设单位审核;施工单位要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此外,条例还对建设工程中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检查、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如设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目标,建设单位要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整改;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出台,为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供了法律依据,更好地保障了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提醒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切实加强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努力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稳定进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资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建设工程的业主或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承揽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安全生产环节的责任,并落实到相关岗位和个人。

第三章工程施工安全措施第七条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安全技能和知识。

第九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帽,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违章作业等危险行为。

第四章建筑设备和工具的安全使用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建筑设备和工具的安全使用,做好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施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和保养设备和工具,防止因设备故障或使用不当而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组织消防演习,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建设工程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吊销相关资质等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水利与交通工程、矿山工程等所有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在安全生产方面采取预防措施,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建设工程安全。

第四条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要对建设工程诸如施工状况、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

地方政府应当督促各单位配合实施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建立在严格的制度约束、科学的管理手段、有效的应急预警和紧急处置能力之上。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确保人员配备齐全、资质符合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应急预案。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指定专人对安全施工作业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特点,确定安全防护措施,建立适当的安全文化,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第九条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第十条地方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市民的安全意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监督,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施工期划分和施工进度控制及检查计划,确保施工不超期、不超标准、不超质量、不超预算。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现场危险源进行清查,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应急预案做好充分准备,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示器材,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交底活动,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关注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条例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维修或拆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领导,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部门和施工现场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协作,共同维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为建设单位,其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全面负责。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计划和规程,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建设工程的主体分包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分包单位和施工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严格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程,为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分包单位和施工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程进行施工,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文明施工标志,并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有序。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的施工用具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并按照要求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六条各种施工工地,特别是高处作业、井下作业、拆除爆破作业等高危作业或特殊作业,应当按照安全作业规程进行,装置相应的安全设备,安置专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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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1X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
会议通过,201X年11月24日由原国务院总理签署第393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1X年2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希望能够帮到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
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
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
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
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
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
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
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
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
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
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
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
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
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
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
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
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
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
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
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
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
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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