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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合同性质辨析

物业管理合同性质辨析

物业管理合同性质辨析[摘; 要]物业管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作为一种新型合同,理论与实务界由于对其性质的不同认识,导致在对合同主体、客体、合同解除权等问题上众说纷纭以及对该类纠纷法律适用的各行其是。

笔者从民法和合同法等基本理论出发,首先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属于私法上合同的一种,并同时认为,作为一种新型合同,由于其对传统合同理论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及合同效力规则等提出了挑战,具有较强的个性,应当通过单行立法使其从非典型合同变成典型合同,以适用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

[关键词] 物业服务合同; 典型合同; 有名化引; 言物业管理,又称物业服务或物业管理服务,概括而言,系指“为维持区分所有建筑物之物理机能,并充分发挥其社会的、经济的机能,而对之所为的一切经营活动。

”[①]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物业依法进行的自治管理和物业业主选聘、委托其他主体管理的结合,包括自主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形态。

其中委托管理又分为委托一般主体(自然人或组织)管理和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两种。

狭义的物业服务,仅指委托管理的后一种情形,即物业小区的业主通过与专业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其物业所进行的维护和管理。

现代意义的物业管理一词仅指狭义物业管理,[②]本文如无特别说明,也在此意义上使用该概念。

在物业管理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以物业管理合同(实践中也称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合同等)为表现形态。

在我国,随着物业管理业的兴起,各种因物业管理合同而引起的纠纷随之出现并不断增多,统计资料表明[③],人民法院受理的物业合同纠纷案件近3年来增长了8﹒78倍,并仍以年20%的速度增长,其中在2005年广东省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中,因物业管理纠纷引起的占12%,物业合同纠纷引发的民事纠纷已经成为目前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然而,人们发现,物业服务合同不仅在合同主体、客体、效力等方面与传统私法上的合同存在诸多差异,甚至有违传统合同理论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等基本原则,与传统合同法理论明显相悖。

物业管理合同概念辨析范本(规范版)

物业管理合同概念辨析范本(规范版)

物业管理合同概念辨析范本(规范版)Model of property management contract concept analysis (nor mative Edition)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合同编号:XX-2020-01物业管理合同概念辨析范本(规范版)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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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辨析(一)物业管理合同与委托合同先看委托合同。

按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根据该章的其他条款的规定,以下方面明确委托合同的特征。

1、合同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签定,此两方当事人为委托合同的主体。

2、受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处理委托人的事务。

3、受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4、委托合同有有偿、无偿之分。

5、受委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6、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对应物业管理合同的内容和特征,不难看出二者存在以下主要区别:1、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

所谓委托人的事务,一般是指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委托人若不委托处理就不得不亲自为之的事务。

反观物业管理关系中的管理服务,其实质是作为管理服务人的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专业化、技术化的有偿服务,由于物业管理具有需要专业化、技术化的技术服务的特点,作为业主、业主委员会并不都能够亲自来处理,同时对于一个大型的住宅区而言,如果每一个业主都事必亲躬,那么住宅区的秩序就无法维持。

可以看出,物业管理事项与被委托事务存有明显差别。

物业管理合同性质辨析(一)

物业管理合同性质辨析(一)

物业管理合同性质辨析(一)摘要]物业管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作为一种新型合同,理论与实务界由于对其性质的不同认识,导致在对合同主体、客体、合同解除权等问题上众说纷纭以及对该类纠纷法律适用的各行其是。

笔者从民法和合同法等基本理论出发,首先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属于私法上合同的一种,并同时认为,作为一种新型合同,由于其对传统合同理论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及合同效力规则等提出了挑战,具有较强的个性,应当通过单行立法使其从非典型合同变成典型合同,以适用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

关键词]物业服务合同典型合同有名化引言物业管理,又称物业服务或物业管理服务,概括而言,系指“为维持区分所有建筑物之物理机能,并充分发挥其社会的、经济的机能,而对之所为的一切经营活动。

”①]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物业依法进行的自治管理和物业业主选聘、委托其他主体管理的结合,包括自主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形态。

其中委托管理又分为委托一般主体(自然人或组织)管理和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两种。

狭义的物业服务,仅指委托管理的后一种情形,即物业小区的业主通过与专业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其物业所进行的维护和管理。

现代意义的物业管理一词仅指狭义物业管理,②]本文如无特别说明,也在此意义上使用该概念。

在物业管理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以物业管理合同(实践中也称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合同等)为表现形态。

在我国,随着物业管理业的兴起,各种因物业管理合同而引起的纠纷随之出现并不断增多,统计资料表明③],人民法院受理的物业合同纠纷案件近3年来增长了8﹒78倍,并仍以年20%的速度增长,其中在2005年广东省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中,因物业管理纠纷引起的占12%,物业合同纠纷引发的民事纠纷已经成为目前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然而,人们发现,物业服务合同不仅在合同主体、客体、效力等方面与传统私法上的合同存在诸多差异,甚至有违传统合同理论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等基本原则,与传统合同法理论明显相悖。

物业服务合同法律问题浅析(doc 8)

物业服务合同法律问题浅析(doc 8)

物业服务合同法律问题浅析(doc 8)物业服务合同法律问题浅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商品房市场逐步确立和完善,居民自己购买房屋已成为普遍现象。

与之相适应,传统的行政福利型房屋和单位自行管理已逐渐为现今的专业化物业管理所取代。

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经营管理的一种专业化、社会化、企业化的模式已渐渐走入千家万户,为人们所接受。

在物业管理中,调整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关系的重要依据是物业服务合同。

正确认识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明确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是正确解决物业纠纷,保障业主利益的关键。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和特征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聘任和委托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支付服务费用的书面协议。

它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建立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关系的法律文件,提供了当事人双方活动的范围和准则,是业主的权利保障书,在整个物业管理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

正确认识物业服务合同相关内容及注意事项,对每位业主都很重要。

1、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是福利分房,由政府房屋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这些公有房屋,也有各单位自己投资建设,由单位安排专人管理房屋的情况,都带有极为厚重的行政管理色彩。

用户与房屋管理者之间一般是所属关系,处于被管理和被领导的地位。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房屋所有权转归个人所有,享有了自主选择管理人的权利。

物业管理企业通过合同获得物业管理的权利,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

根据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而业主要支付对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从这一方面来说,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是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主体,享有相当的权利和义务。

[1] 两者之间成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所以,物业服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成立的民事合同,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

物业服务合同性质辨析

物业服务合同性质辨析

二, 物业服务合 同是 民事合 同还是商事合 同?第三 ,
【 作者简介】 余承文 , , 男 南京 医科大 学保 卫处。
1日起施行 的《 物业管理条例》 对物业服务合 同作 出
①需要说 明的是 , 《 在 物权法》 出台之前 ,物 业管理条例》 《 使用 的是“ 物业 管理合 同” 一词。2 0 年出台的《 07 物权法》 使用 了“ 务” 服 一 词, 更好地把握 了该事物 的本质 。《 物权法》 出台后 ,物业管理条例》 《 也作 了修 改, 相应地把“ 管理” 改成 了“ 服务” 在学术研究 中, 。 学者用 语也比较混 乱, 的用“ 有 物业管理合同”有 的用“ , 物业服务合同”鉴于立法的相关趋 势以及用语的精确性, 。 本文使用“ 物业服务合 同” 一词。 ②在国 内学者 中, 陈华彬教授 曾经 认为物 业服 务合同具有 公法合同的属性 。
产 业 。 由于 业 主 存 在 分 散 、 专 业 化 、 有 足 够们需要委托专业 的物业 服务公司对小 区物业进行管理 ,这就 需要 与物业 公 司签订物业服务合 同。物业服务合 同在 当代越 来越 被广泛地使用 , 系到千 家万户 的利益 。其 次 , 关 物业 服务合 同在主体 、 内容 、 客体等 诸多方面与传统 的服 务类型 的合 同存在 重要 区别,不能完全为后者所包 容 。物业服务合 同的主体 非常复杂, 及开发商 、 涉 业
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主要意义在 于:有名合 同 可 以直接适用相关法律规范 ,而无名合 同纠 纷则要 借助于相关裁判技术来解决。 物业服务合同究竟是有名合同还 是无名合 同是 有争议的。有学者认为, 《 在 物业管理条例》 颁布之
前, 物业服 务合同当属无 名合同, 于其法律适用应 对 遵 循无名合 同类 推适用的一般原则。 2 0 年 9月 但 03

物业管理合同的概念辨析

物业管理合同的概念辨析

物业管理合同的概念辨析概念辨析(一)物业管理合同与委托合同先看委托合同。

按<合同法>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根据该章的其他条款的规定,以下方面明确委托合同的特征。

1、合同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签定,此两方当事人为委托合同的主体。

2、受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处理委托人的事务。

3、受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4、委托合同有有偿、无偿之分。

5、受委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6、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对应物业管理合同的内容和特征,不难看出二者存在以下主要区别:1、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

所谓委托人的事务,一般是指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委托人若不委托处理就不得不亲自为之的事务。

反观物业管理关系中的管理服务,其实质是作为管理服务人的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专业化、技术化的有偿服务,由于物业管理具有需要专业化、技术化的技术服务的特点,作为业主、业主委员会并不都能够亲自来处理,同时对于一个大型的住宅区而言,如果每一个业主都事必亲躬,那么住宅区的秩序就无法维持。

可以看出,物业管理事项与被委托事务存有明显差别。

2、《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这实质上是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义务。

但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并不是完全按照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指示处理的,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工作是依据合同约定的范围、项目,遵循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独立自主地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活动的。

在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的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活动中,业主、业主委员会只有监督权,而没有干涉和指挥权。

物业管理公司也没有服从业主、业主委员会指示的忠实义务。

3、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委托合同范围内所获得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委托人,因此委托合同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2024年物业管理合同性质辨析

2024年物业管理合同性质辨析

物业管理合同性质辨析引言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物业公司的业务范围也逐渐扩大,物业管理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而物业管理与业主的关系最核心的在于物业管理合同。

那么,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什么是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合同是指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组织之间订立的,约定物业管理服务事项、服务质量、管理费用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协议。

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管理业务开展的基础,也是物业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

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物业管理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其性质不仅涉及到一般合同的问题,还涉及到物业管理的特殊性质。

那么,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呢?物业管理合同是一种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合同是一种服务合同,其重点在于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在合同中,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着管理、维修、保洁和安全保卫等方面的义务,而业主则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合同是一种合作关系物业管理合同是一种合作关系。

在合同中,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应该建立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关系。

双方应该为达到共同的目标而努力。

物业管理合同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物业管理合同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在合同中,业主享有知情权、监督权、质量权、投诉权等合法权益,物业管理企业则应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物业管理合同是一种公共利益关系物业管理合同是一种公共利益关系。

物业管理企业是为了服务于整个小区或社区,而不仅仅是为个别业主服务。

物业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物业管理合同应说明以下内容:服务事项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事项应在合同中写明,如管理、维保、保洁、安全管理等。

服务质量物业管理企业应该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服务质量标准,具体内容也应在合同中写明。

费用标准业主应该详细了解管理费用的构成及缴纳方式,并约定管理费用的调整方式,以保证在合同期间内费用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违约责任在合同中应该对双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规定,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如何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应遵循以下原则:充分协商在签订合同之前,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充分协商,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管理合同的概念辨析

物业管理合同的概念辨析

物业管理合同的概念辨析概述:物业管理合同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签订的一种法律协议,约定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权责、服务内容、费用、期限等事项,以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此合同的签订对于维护业主权益、提升物业管理质量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物业管理合同的概念进行辨析,详细介绍其特点、作用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物业管理合同。

一、物业管理合同的定义与特点物业管理合同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在确保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通过书面形式达成的约定,就物业管理的各项事宜予以明确和规范化的协议。

其主要特点如下:1. 双方主体明确:物业管理合同的主体是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业主是物业管理的委托方,而物业管理公司则是受托方。

2. 约定服务内容:物业管理合同明确了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保卫、环境及设施维修、卫生清洁、法律咨询等多项业务。

3. 确定费用及支付方式: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了物业管理费用的数额、支付方式和周期,确保业主按时足额地支付相关费用。

4. 规定权责义务:物业管理合同明确了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各自的权责义务,包括维护物业公共秩序、保护业主权益等。

二、物业管理合同的作用与重要性物业管理合同在物业管理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性:1. 确定双方权责:物业管理合同明确了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各自的责任范围和权限,有效规范了双方行为。

2. 维护业主权益:物业管理合同为业主提供了法律保障,明确了业主享有的权益,如对物业设施的正常使用、公共秩序的维护等。

3. 促进服务质量:物业管理合同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约定提供相关服务,从而促进了物业管理服务的提质升级。

4. 解决纠纷争议:物业管理合同作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依据,为纠纷处理提供明确的依据,避免了争议的发生。

5. 便于监督管理: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和落实可以使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进行评估,提高管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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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合同析辨-物业管理的重要作用已为发达国家的实践所肯定,国家建设部已决定向全国推广物业管理。

其中,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

本文试就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特征及有关问题进行剖析。

一、合同主体间的法律地位物业管理合同的主体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一般认为,物业管理合同是业主同物业公司之间订立的,物业公司为业主管理物业,由业主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

物业管理一词出自香港,虽然这种叫法在理论上未必严谨,但在实践中已成自然。

物业即房地产,多指区分所有的高层建筑。

业主则为房地产权利人,大部分是建筑物的区分所有人或使用人。

同一建筑物内部结构的关联性使得众业主在行使其权利时形成一种立体式的相邻关系,因而他们相互间存在一种抽象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共同利益是同一建筑物中各业主行使其权利的前提。

但是,由于各业主的经济状况不同,以及对物业利用的目的、方式的不同,所以在维护这种共同利益时,各方的意思很难统一,因此,为协调各方利益,解决冲突,维护共同的生活秩序,客观上要求全体业主成立一个团体组织来处理他们的共同事务,于是,必须明确同一建筑物内包括各位业主在内的群体具有团体性质,当然也可以将这个范围扩大到独立的住宅小区。

那么,这种团体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属于何种民事主体则不无疑问,国外有关立法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也并不一致,有学者将其归纳为四种模式:一是德国模式,认为由全体业主形成的群体是没有权利能力的团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我国台湾持同一立场;二是法国模式,承认这个团体具有法人资格,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属于这种模式;三是日本模式,在业主群体具备法定条件后就承认其法人资格;四是美国模式,只在判例实践中承认其法人地位。

①这里应该考虑到,若业主群体不具有主体资格,那么为什么能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若具有主体资格,那么它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呢?对这一问题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但这种客观形成的团体已经在实践中行使作为民事主体的权利。

在这个团体中的每个业主都具有基于共同关系而决定其共同事务的权利,包括在全体业主大会上的表决权、基于专有部分的请求权和对共用部分的使用权,在理论上称之为成员权。

全体业主是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推选出的业主委员会来管理其共同事务的,并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据此判断,由全体业主组成的团体应该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只是在我国目前尚不具备法人资格,对这一问题也有待于在今后的立法中加以明确。

而业主委员会是同一建筑物内全体业主设立的执行机构,它的人格被全体业主所吸收,它的行为对外代表全体业主,对全体业主产生效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4 条的规定,当业主们的共同利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纠纷时,业主委员会可代表全体业主参加诉讼。

物业管理合同的另一主体便是物业公司,这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生事物。

市场经济形成了房地产权利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尤其是住房制度改革所推行的优惠出售公有房屋则加大了私有房屋的比例,作为计划经济产物的房管机关已无法适应这种变革的需求,于是脱胎于房管机关的物业公司便随之产生了。

一旦成立公司便成为企业法人(公司法第3条),就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37 条),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物业公司的设立,实现了物业管理的政企分开,物业公司已不再具有行政职能,只是一般的民事主体。

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物业公司处于被业主委员会选择的地位,一旦业主委员会发出要约,物业公司只有承诺的义务。

②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如果不符合契约的要求,业主委员会就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物业管理合同虽然带有“管理”一词,但它并不是行政合同。

合同本来是民法所特有的内容,行政合同作为一项行政制度能否从民法中独立出来,各国学者尚有不同的见解。

现在一般认为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公民或法人之间,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目标而依法签订的协议。

行政合同的法律特征在于,合同的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行政合同的成立是基于双方业已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目标,而且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机关享有优先权,关于行政合同的纠纷也要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③所有这些特征与物业管理合同是不同的,这说明物业管理合同应该是民事合同。

二、合同关系中的客体物业管理合同关系作为债的一种,其客体即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就是物业管理行为。

“管理”一词虽广泛见诸于公法,但也为私法制度所确认,如失踪人的财产管理、无因管理、破产财产管理等等。

本文所谓物业管理是指为维持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现状并发挥其使用价值所实施的一切行为,包括建筑物的保存、改良、利用、处分,以及对社区秩序的维护。

根据这一概念,我们可以将物业管理的内容分为财产管理和社区管理两部分。

财产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基地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原则上只限于建筑物的共用部分而不包括专有部分。

由于国际保健机构对居住环境规定了健康、安全等标准,所以财产管理还应该包括火警防范、清洁维护、花木整理等内容。

④社区管理是指对社区生活秩序和环境秩序的管理,包括制止个别业主或其他出入社区之人对建筑物的毁损行为、对建筑物的不当使用行为以及其他妨碍社区生活的行为,例如擅自变更建筑物的结构,影响了整个建筑物的安全;因缺乏社区意识而发出振动、噪音,干扰了邻居的生活;任意堆放垃圾,妨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影响了环境卫生等等。

从管理方式的角度,物业管理又可分为业主自行管理和委托物业公司管理两种,本文专指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形式。

需要指出的是,就广义而言,物业管理应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行政机关基于政府职能所为的行政管理行为;二是业主委员会基于管理规约(关于管理规约后面将详述)所为的自治性管理。

前者规定于公法之中,体现了国家的宏观控制;后者规定于私法之中,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志。

这就决定了物业公司在开展工作时经常要与社会上的许多部门发生密切关系,范围涉及公安、卫生、环保、交通、市政等。

若不能理顺物业公司与有关业务部门的工作关系,则物业公司很难开展工作。

笔者认为,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故不必强求一律,可通过地方性立法解决这一问题。

北京市1995 年8 月作出了《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与专业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这一地方性法规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对物业公司和有关行政部门的业务范围作了明确划分,理顺了关系,为物业公司充分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在要求理顺关系的同时,国家计委、建设部1996 年2 月9 日颁布了《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其中第14 条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收取相应公共性服务费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行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项。

”其中物业管理单位即指物业公司,这样又解决了实践中物业公司与有关政府业务部门对业主重复收费的问题。

根据上文所述可知,物业管理合同是基于业主的委托而产生的,物业公司据此为业主管理其物业,因而物业管理合同是提供劳务类的合同,那么究竟是雇用抑或委任或承揽则不无疑问。

从物业管理的内容分析,物业公司在实施管理行为时有一定的独立性,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在履行合同时不受业主的干涉,不象受雇人那样只是机械地服从,且提供劳务并不是物业管理合同的目的,只是进行物业管理的手段,而提供劳务则是雇用合同的根本目的,所以物业管理合同不是雇用合同。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须交付一定的工作成果,而物业管理合同则无此要求;定作人支付报酬以承揽人完成符合要求的工作成果为条件,而业主支付物业公司报酬并无此限。

因此,物业管理合同是委任契约应无疑义。

在此需要指出,根据我国实践,物业管理又分为统一服务和特约服务,统一服务依物业管理合同而为,特约服务是指个别业主同物业公司签订的单独合同。

至于特约服务合同是何性质则需要具体分析。

如前文所述,统一服务只限于共用部分,而特约服务就涉及到专有部分了。

在特约服务中,物业公司须为特定业主对其房屋设施进行一些安装、修缮等服务工作,交付符合要求的工作成果,从这个意义上说,特约服务合同属于承揽契约。

⑤三、合同的内容与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又称公共契约,是物业管理的基础,是由全体业主就建筑物与基地的管理、使用及所有关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自治规范。

各国对于管理规约的性质有不同认识,其中自治规范一说渐成共识。

由于不动产为特定物,而且结构、规模和设备各不相同,所以对不同物业的管理、使用应有不同的要求,从而管理规约的内容也各不相同,因此,具体的管理规约只对特定不动产的业主产生效力,该不动产的业主纵有更迭,其管理规约仍然有效。

日后若订立物业管理合同,则物业公司必须按照管理规约进行管理,管理规约与物业管理合同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

不同物业的管理规约虽有差别,但仍有其共性可循,其主要内容应该包括:物业名称;共用部分和专有部分的具体划分;对物业使用方法的要求;实施有害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规则、权利义务、工作程序及相关责任;协助物业公司管理的承诺;管理费用及报酬的分担方式;管理规约的修改程序等等。

关于管理费用及报酬的分担方式,应该执行建设部1995 年12 月1 日颁布实施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10 条、第11条的规定,由于物业管理只限于共用部分,所以各位业主对于管理费用的分担取决于共用面积的分摊。

需要明确的是,管理规约的内容不得有悖于现行法律的规定,也不得损害除业主之外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从管理规约的内容来看,它反映的是一种复杂的相邻关系。

其实,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中各区分所有人或使用人(业主)之间就是一种立体式的相邻关系。

因此,管理规约的内容也是区分所有权或使用权(业权)的内容之一,应该适用民法中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

基于这种相邻关系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在实践中有必要进行登记,一经登记就产生了公示效力,昭示了管理规约已成为区分所有权(业权)的内容之一,也便于登记机关监督管理规约的合法性。

关于管理规约的订立,一般通过两种途径:一是在出售不动产时要求买方接受,即由建筑商事先制定一个关于出售标的物的基本管理规约,以买方今后能够遵守该项规约作为出售条件;二是由全体业主共同协商制定。

依第一种途径产生的管理规约只是基本框架,需要全体业主在以后的实践中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因而将两种方式结合起来在实践中才有意义。

如果建筑商不愿事先制定一个基本规约,那么他可以在出售不动产时同买方预约,根据这个预约,买方负有日后订立管理规约的义务。

这里的预约含义较广,与传统民法中的预约稍有不同。

传统民法中的预约也是契约的一种,适用关于契约的规定,它与正规契约的区别在于预约的内容尚不确定,订立预约的目的是为了约束预约的双方或一方签订一个正规的契约,⑥但管理规约不是一种正规的契约,而是一种自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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