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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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修订)第一条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咨询企业诚实守信、规范服务,根据《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评价工作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

第三条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依据省建设厅的规定并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指导下,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同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信用评价企业范围:(一)在本省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级(含甲级副本)资质和乙级(不含暂定期)资质的企业;(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备案的省内外工程造价咨询分支机构。

第五条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三个级别。

AAA表示信用优秀,AA 表示信用良好,A表示信用一般。

第六条信用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和增分两部分组成。

满足评价基本要求得基本分,不满足要求按标准扣减基本分,但最高减分以本项基本分值为限;达到增分要求的按标准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增分限额。

第七条在评价期内企业发生附件四所列不良行为记录之一的,按附表四的规定给予扣分或不予评级。

第八条得分85分(含85分)以上的为AAA级企业;70—85分(不含85分)的为AA级企业;60—70分(不含70分)的为A级企业;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不予定级企业。

在评价范围未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为无信用等级企业。

第九条信用评价每二至三年进行一次,信用证书有效期为下一评价期。

其间由于不在评价范围未进行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可在评价当年年底申请补评,补评程序同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补评信用证书有效期一年。

第十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省内外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备案的分支机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资信状况、成果质量、经营业绩、信用记录四个方面,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苏工价[2010]11号

苏工价[2010]11号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文件苏工价〔2010〕11号★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建设、设计、施工、中介咨询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计价行为,统一计价标准,现将《关于明确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价站(2009)7号)和《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函价〔2010〕13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各方反映的建设工程计价其它问题一并明确如下:一、制定招标控制价时,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均应按规定计取。

二、为简化计算方法,招标控制价按以下公式计算:招标控制价=(标底价-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各专业打折系数+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

三、如一个标段有数个单位工程,在计取赶工费时,以标段总工期为对象进行考核。

四、如采用的是可调价格合同,不计取风险费用;如采用的是固定价格合同(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则应计取相应的风险费用,其中招标控制价按规定的标准计取,报价自主确定。

五、计取风险费用的工程,竣工结算时,调增(减)部分如采用投标报价的单价,也应计取相应的风险费用,费率按投标时报价中的费率。

六、制定招标控制价时,措施项目费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的取定与分部分项工程费相同。

七、预拌混凝土公布价配合比为泵送混凝土配合比,不含泵送费;建筑工程计价表相应子目中已含泵送费,不另计;市政工程计价表中不含泵送费,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按13.5元/m³计取;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不采用泵送的,仅调整配合比,其它不变。

八、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如需采用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应在合同中明确,否则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为准。

九、目前我省人工工资预算单价还未放开,因此,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资预算单价调整,不属于风险范围的内容,但市场劳务价格变化属于风险的范畴。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标代理收费标准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标代理收费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
(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4〕483号文件发布)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发布、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3〕4号文件转发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
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
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0.55%=2.75万元
(5000-1000)×0.35%=14万元
(6000-5000)×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已替换)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已替换)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已替换)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06.10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目录之一: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程之二: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推荐格式之三: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立卷规则之四: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基本程序之五: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岗位职责之六: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公约附表一:建设工程结算书附表二: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书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之一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的通知苏建定函(2003)第49号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定额站):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业务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本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价协《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编制了《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用以指导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业务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操作程序,落实咨询人员的工作职责。

从二??四年起本规程实施情况将纳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考核内容。

如本规程有不足之处或修改建议,望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完善和补充。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符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件:《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之一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程1. 为了有效实施全面质量管理,落实质量控制责任制,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特制定本规程。

2. 本质量控制规程是指:对工程造价咨询过程和成果的质量实施专业咨询员自校、项目负责人复核、技术负责人审核的三级质量控制程序。

3. 专业咨询员自校3.1 专业咨询员是指承担咨询项目编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咨询员完成咨询项目的编审或评估后,应对本人提交的初步成果进行自校,并对初步成果的质量负责。

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13)(1)

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13)(1)

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古建园林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为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工健康生活所发生的费用。

内容详见附件一。

我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为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三部分。

基本费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

现场考评费是指施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考评组织现场核查打分和动态评价获取的安全文明措施增加费。

奖励费是指施工单位根据与建设单位的约定,加大投入,加强管理,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的奖励费。

第四条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费基础,结算时按审定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费进行调整。

具体费率标准见下表。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注:表中所列工程均为单独发包工程第五条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

在工程预算、投标报价或标底中应足额计取。

其基本费用按规定标准列入其他项目费中投标人部分;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以最高暂定费率列入其他项目费中招标人预留金部分。

直接发包工程,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及费率标准在报价中计取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方案论证、审查等费用的,由施工单位在措施费中单独计取。

第七条现场考评一般在单项工程完成工程量约70%后,依据施工单位的申请,由造价管理机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监理等单位组成考评组织,现场核查打分。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本地区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考评方案和考评组织。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立项后实施阶段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综合管理措施;(二)负责工程项目报建登记,发放施工许可证;(三)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监督,综合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四)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五)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六)负责审查工程项目发包人、承包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等级,发放相应资格(资质)证书;(七)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行业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计划、经济、财政、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动等部门,按照国家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分级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干预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章工程建设程序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自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报送备案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登记手续。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立项后实施阶段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综合管理措施;(二)负责发放施工许可证;(三)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监督,综合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四)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五)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六)负责审查工程项目承包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等级,发放相应资格(资质)证书;(七)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行业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标代理收费标准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标代理收费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4〕483号文件发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发布、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3〕4号文件转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100万元×1.0%=1万元(500-100)万元×0.7%=2.8万元(1000-500)×0.55%=2.75万元(5000-1000)×0.35%=14万元(6000-5000)×0.2%=2万元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关于转发“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扬建工(2005)2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建管局、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现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文件“关于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4)4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价服(2004)483号]二OO 五年一月十七日抄送:各县(市、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文件江苏省建设厅苏价服(2004)483号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设局( 建委) 、物价局: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1999]2225 号) 规定, 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自2005 年1 月2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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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从筹建、实施到交付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造价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经费投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计价依据体系和相关管理措施,科学引导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二)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三)确定和调整施工过程价款;(四)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与修订。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费用组成规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编制与修订。

第九条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合理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分类发布人工、材料、项目等造价指标指数,为确定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程造价数据的归集。

鼓励有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工程造价数据库。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

工程建设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实施全过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以投资控制为主线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施工发包与承包,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鼓励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第十三条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的,招标人应当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四条鼓励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合同采用国家和省有关合同示范文本。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相一致。

第十五条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

实施过程结算的工程,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或者进度节点,对施工过程中分阶段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计量、确认和支付工程价款。

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包承包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新计量计价。

第十六条承包人、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第三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管理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开展造价咨询业务,并配备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加强对其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计取工程造价咨询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服务内容、工作深度、质量标准、咨询效果、咨询标的额和企业的自身技术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自身过错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投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保险等。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二)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三)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五)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进行注册并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注册专业和级别,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工程造价最终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后签字、盖章,并由造价咨询企业加盖企业公章。

第二十五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二)在执业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五)在非实际执业单位注册;(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七)超出注册专业和级别范围执业;(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综合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计价活动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应当由其他有权部门查处的,及时移送有权部门查处。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限额以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原审批或者核准部门。

对发生以下情形的造价咨询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一)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明显低于成本的;(二)有不良执业记录的;(三)被实名投诉或者举报,经查证违规情况属实的;(四)造价咨询业绩明显超出服务能力的;(五)出具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有重大偏差的;(六)需要实施严格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要求提供执业活动信息。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监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实施信用信息动态管理,对信用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记录、归集、管理、共享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信用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国有资金投资施工总承包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的;(三)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在非实际执业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包括国家融资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投资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国有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2010年8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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