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3)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30•【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3 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2023年1月30日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从筹建、实施到交付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造价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经费投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计价依据体系和相关管理措施,科学引导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9.03.16
•【字号】苏建价[2009]79号
•【施行日期】2009.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建价〔2009〕79号)
各市建设局(委):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建标〔2009〕1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对工程造价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按照建设部工程造价管理三项职能的要求,完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明确工作机制、职责和任务,突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发挥造价管理工作在工程建设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二、要抓住2008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的契机,研究工作方法,落实相关制度,加大对工程计价行为的监督。
要提高信息服务质量,狠抓造价咨询市场的信用和动态管理,主动参与和服务政府投资工程的造价控制,不断提升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三、正确把握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在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定位,积极协调同级机构编制、财政和人事部门,抓紧落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编制和经费问题,确保造价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略)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苏州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和使用说明

附件3苏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和使用说明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我市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确定和发布工作,同时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16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66号令)等有关规定,特将《苏州工程造价信息》建材价格信息内容、发布和使用作如下说明:一、建材价格信息包括指导价和信息价指导价是多点采集、调查、分析、测算后定期发布的建设工程各类建筑材料的当期市场平均价格,包括材料自采购地运至施工现场或工地仓库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组成。
信息价是指建设工程中由于品牌、品质、产地不同,价格差异较大,不宜进行价格综合的材料,其生产商、供应商报价的信息。
信息价需标注材料的品牌、或供应商或产地。
二、建材价格信息的发布苏州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信息价刊登在《苏州工程造价信息》期刊上,每月发布一次。
三、建材价格信息的使用指导价是编(审)工程概预算、招标控制价,调解造价争议的依据,是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审核的参考信息。
信息价是参考性价格,供建设方、施工方、社会中介机构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在工程计价和建材采购决策时参考。
招标控制价的材料价格应按最近一期的指导价取定(指定品牌的材料除外),指导价没有发布的参照信息价或市场价,标底编制说明中应注明采用了哪一期指导价,并告知各投标人。
注:自2016年4月起,同时发布含税价格和除税价格,各类建设工程承发包计价时,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文件相应选取使用。
信息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工程项目造价管理,提高信息工程项目投资效益,保障国家、集体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信息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系统建设、网络工程、数据中心、软件开发等。
第三条信息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造价管理的合法性。
(二)真实性原则:造价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报、漏报、瞒报。
(三)合理性原则:造价水平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
(四)效益性原则:提高信息工程项目投资效益,降低项目成本。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信息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设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
造价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信息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编制信息工程项目造价预算、招标文件、合同等;(三)对信息工程项目造价进行审核、监督和检查;(四)处理信息工程项目造价纠纷;(五)向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工程项目造价信息。
第六条造价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负责信息工程项目造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造价预算与招标第七条信息工程项目造价预算应当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工程量清单等资料编制,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信息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造价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造价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二)造价水平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三)造价编制方法应当科学、合理。
第九条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对招标文件中的造价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条信息工程项目合同应当包括造价条款,明确造价的构成、计算方法、调整方式等。
第十一条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对合同中的造价条款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江苏省工程招投标及预算管理办法1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活动,营造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确定造价咨询人的,应执行本规则。
第二章招标第四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有与工程造价咨询招标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有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招标应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第六条招标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一)成立工程造价咨询招标小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二)编制招标文件;(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四)实行资格预审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将结果通知投标申请人;(五)发售招标文件;(六)成立评标委员会;(七)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八)签发中标通知书;(九)与中标人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第七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资格预审申请函;(二)授权委托书;(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包括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单位地址、法人代表、工商和税务登记号、银行帐号及开户行、经济类型、联系电话等。
附企业营业执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四)近三年财务状况表;(五)近三年工程造价咨询主要业绩和资信情况(附有关证明);(六)拟派项目负责人及本项目造价咨询人员一览表(附项目负责人、各专业技术负责人和各专业咨询人员职称证书和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等);(七)其他资料。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文(2)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2)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 第四章 中介服务 第⼆⼗⼆条 从事⼯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建设监理、⼯程检测等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设⽴,不得与⾏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资格(资质)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业务并⾃⾏完成,不得转让。
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员,应当具有与所承担的⼯程业务相适应的执业资格,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
中介服务⼈员承办业务,由中介服务机构统⼀承接。
第⼆⼗三条 ⼯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严格执⾏⼯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遵循诚实信⽤的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受托事务,对提供的信息、数据、结论,出具的证明、报告或者其他⽂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服务活动和⼯作成果的质量,保守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收取中介服务费⽤应当按国家和省⼈民政府有关规定执⾏。
第⼆⼗四条 ⼯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实施下列⾏为: (⼀)以他⼈名义或者允许他⼈以⾃⼰的名义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同时接受发包⼈和承包⼈对同⼀⼯程项⽬的有关业务委托; (三)与发包⼈或者承包⼈串通,谋取⾮法利益; (四)法律、法规禁⽌实施的其他⾏为。
⼯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与委托⼈的相对⽅有⾪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五条 ⼯程造价咨询应当以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定额及有关技术资料为依据,⼒求使⽤⼯程造价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
⼯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时,不得向委托⼈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泄露标底和与标底有关的情况、资料。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以招标⼈的名义,在招标⼈委托的范围内办理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拟订招标⽅案,编制招标⽂件;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三)拟订评标办法,组织开标、评标; (四)草拟⼯程合同; (五)依法可以由招标⼈委托的其他招标代理业务。
江苏省物价局-苏价服(2004)483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4)483号各市建设局(建委)、物价局: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计价格[1999]2225号) 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月20日起施行。
原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管理办法》(苏价工[1997]60号、苏建定[1997]49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 规定,结合我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 ;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企业 , 咨询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江苏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计价方式的转变,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全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管理工程造价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统一管理。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省建设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日常维护工作;各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日常维护工作.第四条省、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管理责任制,准确、及时、有效地进行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整理、发布工作。
第二章造价信息的内容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信息包括:材料价格、劳务市场人工价格、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市场价格、造价指数、典型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工程造价实例、清单综合单价等。
第六条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包括定额预算价、市场指导价、企业信息价.定额预算价是综合一段时间内材料的市场指导价,分析材料价格走势而确定的价格,是定额材料库的价格组成。
市场指导价是根据报告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定期发布的建设工程各类材料的当期市场平均价格,其中包含材料运杂费和采保费。
企业信息价是报告期内材料生产商、供应商的市场供应价、成交价或投标单位的材料报价。
应在备注中注明信息价中是否包含运输费、采保费。
企业信息价以厂家报价为主,更注重品牌的多样性。
第七条建设工程劳务市场人工价格信息是报告期内劳务市场不同工种的用工价格.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价格是报告期内常用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的平均租赁成交价格。
除特别说明外,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市场价格中不含动力费用和操作人员费用。
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指数是反映报告期工程造价相对于基准期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百分比指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计价方式的转变,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全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管理工程造价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统一管理。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省建设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日常维护工作;各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省、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管理责任制,准确、及时、有效地进行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整理、发布工作。
第二章造价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信息包括:材料价格、劳务市场人工价格、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市场价格、造价指数、典型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工程造价实例、清单综合单价等。
第六条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包括定额预算价、市场指导价、企业信息价。
定额预算价是综合一段时间内材料的市场指导价,分析材料价格走势而确定的价格,是定额材料库的价格组成。
市场指导价是根据报告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定期发布的建设工程各类材料的当期市场平均价格,其中包含材料运杂费和采保费。
企业信息价是报告期内材料生产商、供应商的市场供应价、成交价或投标单位的材料报价。
应在备注中注明信息价中是否包含运输费、采保费。
企业信息价以厂家报价为主,更注重品牌的多样性。
第七条建设工程劳务市场人工价格信息是报告期内劳务市场不同工种的用工价格。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价格是报告期内常用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的平均租赁成交价格。
除特别说明外,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市场价格中不含动力费用和操作人员费用。
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指数是反映报告期工程造价相对于基准期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百分比指标。
第十条建设工程典型工程技术经济指标是具有通用性、综合性和代表性的典型工程的基本概况、工程特征、中标价、结算价、每平米主要工料消耗量等指标。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实例是选取本地区各种结构类型工程或合同纠纷案例工程,从工程量计算、综合单价确定、合同签订等方面,剖析其中的要点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是按照清单规范的格式和要求,发布常用项目的参考综合单价。
第三章价格信息的采集
第十三条为确保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必须从下列多种渠道采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
(一)向本地区业务量较大的材料代理商、经销商、建材市场搜集材料价格信息;
(二)与招标办合作,从招投标交易市场读取电子投标书中的材料价格,并汇总分析;
(三)组织编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材料价格信息库,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定期上报询价资料。
(四)调查收集本地主要的大中型施工企业月(季)度材料使用量及其价格;
(五)与本地区较大规模的,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建材生产厂家建立联系,定期采集不同品牌材料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四条运杂费参照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结合材料的不同性能和特点,并根据现行部分材料包送到工地的实际市场行情等情况综合取定。
运杂费包含运费、装卸费和部分材料的场外运输损耗。
其中,砖、瓦、砂、石料场外运输损耗为0.5%。
量大体重的大宗材料均以吨位计算运杂费。
五金、油漆化工、防水材料等及其它零星材料按材料价格的1.5~3%计算运杂费。
材料采购及工地保管管理费按材料原价和运杂费的1~3%计算。
第十五条材料价格按不同渠道采集,一般不应少于5个信息点。
以成交量所占的百分比为权值,取删除最高价和最低价后的加权平均值为发布价格。
第十六条劳务市场价格信息应按照不同工种,综合本地区的劳务市场行情、施工单位实际劳务分包价格采集、整理。
第十七条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市场价格信息应综合本地区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市场行情、施工单位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等资料采集、整理。
第十八条造价指数分不同专业和结构类型,同一指数至少选取三类不同建筑功能的工程,每类工程选取二个以上的项目作为测算指数的基础。
基准期及发布期所选取的工程须一致,测算时材料价格按本地区的市场指导价,人工、机械台班价格按省定额总站发布价格,费率按费用计算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典型工程技术经济指标须选取不同专业、结构类型和使用功能的工程,反映该类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
通过多次发布的积累,以形成一个全面的工程技术经济指标数据库。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实例应选取有代表性的工程,可以是在工程量计算方面比较复杂、价格确定困难、合同条款存在争议的工程,对问题进行剖析,给出常用的处理方法和原则,以供造价从业人员学习、参考。
第二十一条清单综合单价应选取本地区工程常用分部分项工程,按照常用施工工艺、常用材料编制,通过多次发布形成清单综合单价数据库。
第四章造价信息的发布
第二十二条省、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分级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发布媒介由省建设厅指定,并在“江苏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材料市场指导价、企业信息价由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附件统一格式定期发布。
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周期和品种数量应能满足本地区建设工程的需要。
常用材料价格的发布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定额预算价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定额材料库规定格式,每半年发布一次。
第二十四条劳务市场人工价格、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市场价格信息由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附件格式每季度发布一次。
第二十五条造价指数、典型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工程造价实例、清单综合单价信息由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定期发布,原则上一个季度一次。
第二十六条材料价格信息按省定额总站提供的数据库格式,统一编码,统一计量单位发布。
对于数据库中缺项的材料,各市应及时上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设定编码,分类插入。
第二十七条劳务市场价格信息的工种划分、施工机具、周转
材料品种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全省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开发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必须在省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的指导下,按照省建设厅制定的建设信息交换标准和数据接口规范进行,系统设计方案须报省建设厅组织的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各市、县造价管理机构可通过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应用系统软件发布有关造价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信息发布表格
发布单位、时间材料市场指导价发布表
发布单位、时间材料市场信息价发布表
附件三:
发布单位、时间劳务市场价格发布表
附件四:
发布单位、时间租赁机具市场价格发布表
发布单位、时间周转材料市场价格发布表
发布单位、时间清单综合单价发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