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海上综合执法职权探析

合集下载

中国海警海上行政执法权问题研究

中国海警海上行政执法权问题研究

收稿日期:2019-08-10基金项目:教育部备案国别与区域研究中心项目(GQ17091)第一作者:段穷(1997-),女,大连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从事国际法、海洋法研究。

通讯作者:曲亚囡(1983-),女,大连海洋大学副教授,从事国际法、海洋法研究。

中国海警海上行政执法权问题研究段穷,曲亚囡(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辽宁大连116023)摘要:2013年国家海洋局重组,成立中国海警局,其职责是对外承担海上执法任务。

2018年经国家批准,中国海警局成为具有对外统一履行海上维权和执法职责的重要力量。

为加强对国家海警行政执法权的研究,分析中国海警执法的法律依据,对海上行政执法权进行明确与界定。

因此,中国海警海上行政执法权存在执法权内容有待细化,执法实施细则有待落实,执法协作机制有待深化和海警法有待制定,中国海警进行海上行政执法必须细化海警执法权,落实海警执法权实施细则,建立综合执法协作机制,制定海警专门法。

这对完善中国海警海上执法权、提高执法能力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中国海警局;海上维权执法;行政执法权;海警法;执法协作机制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713(2019)06-0669-062013年我国国务院机构改革,重组国家海洋局,结束了过去各海上行政机构分而治之的局面,以中国海警局的名义履行海上执法权力。

2018年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海警队伍整体划归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并由其领导和指挥,组建海警总队,称中国海警局,统一履行国家海上维权执法职责。

届此,我国对外海上维权行政执法主体正式确定,中国海警局作为我国海上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艰巨的海上执法任务,包括保卫国家主权、维护海洋权益、保护海洋资源和环境等[1]。

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和海上形势变化,中国海警执法面临新问题和新挑战。

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中国海警局的权力与义务,让其在海上行政执法过程中发挥最大效用,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保护国家领土主权,这对我国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关于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对《关于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对《关于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6.1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对《关于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18年6月1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员王宁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中央军委委托,现对《关于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一、出台《决定》的必要性为了贯彻落实习主席关于有效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指示,根据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武警部队改革的决策部署,海警队伍转隶武警部队,调整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对外称中国海警局,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行使公安机关、有关行政机关的相应执法职权。

当前,海警队伍改革正在按照党中央和中央军委部署全面推进。

海警转隶后,由于其领导指挥体制、运行机制、协作关系等都将发生重大变化,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的相关规定,已经无法继续作为转隶后海警队伍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且现行《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渔业法》、《海关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岛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中,需要对海警队伍执行海上维权执法任务、行使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相应执法职权等有关规定作出调整修改。

为了保证海警队伍改革于法有据、稳妥推进,转隶后海上维权执法任务接续完成,考虑到改革任务较为紧迫,而法律修改的周期较长,有必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

二、关于《决定》草案的内容一是明确海上维权执法职责任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海洋权益和海上秩序,有力回应各方关切,根据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武警部队改革的决策部署,需要明确中国海警局执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治安和安全保卫、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海上缉私等方面有关执法任务,以及协调指导地方海上执法工作。

我国海上行政执法体制的权力配置与协调

我国海上行政执法体制的权力配置与协调

我国海上行政执法体制的权力配置与协调作者:张国俊来源:《西部学刊》2019年第10期推进海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实现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基础。

我国长期以来都存在海洋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和治理能力不均衡的问题,其突出表现在海上行政执法力量分散、职权重叠方面,“九龙治海”现象导致海上执法成本高、效率低,执法中的推诿扯皮也并不鲜见。

海洋治理与海上执法的上述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因此,多年来学界有很多学者都主张建立综合性海上执法机构,以提高海上执法效能。

但是,海上统一执法模式下执法力量的整合毕竟是有限的,除了将提高执法效能作为考量因素以外,执法的专业性应该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

正因如此,交通部海事局作为海上交通与港航执法主体并没有在此次改革中被整合到海警局中。

所以,海事行政执法与其他海上执法主体仍然存在权力配置与执法衔接和协调问题。

鉴于此,本文以近些年来海上砂石运输船舶监管为例,探讨当前我国海上执法的权力配置与协调机制的完善问题。

一、砂石船监管执法权的配置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蓬勃发展,各大水域、港口、码头等地涉水工程项目建设不断推进,作为主要建筑原料的海砂,其价格也水涨船高。

由于目前国内符合安全标准的海砂运输船数量有限,在巨大利益的刺激下,很多内河船、三无船舶、低标船舶等非适航船舶开始频繁参与非法砂石运输。

这些船舶为了节省成本往往牺牲安全适航的标准要求,因而导致船舶遇险的重大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海砂运输事故时有发生。

而且这些船舶为躲避执法人员监管,往往还采取夜间采砂运输的方式,更降低了船舶遇险得到及时救援的可能性。

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海上非法砂石运输的有效监管执法。

通常来说,海上运输监管属于海事部门的职责范围,但海上非法运输只是砂石交易中的一个环节,海砂开采、使用等其他环节也存在行政监管,而且海上非法运输在很多时候是跨区域进行的,所以,不同部门、不同区域的监管执法存在着职责交叉。

行政监管领域的职责交叉在很大程度上是“条块分割”式监管体制的结果,这种监管体制尽管也能够发挥其效能,但如果“条条”与“块块”之间不能形成某种合力,地方或部门利益就可能影响执法的效力,甚至形成监管的空白地带。

海警履行公安机关海上执法职责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海警履行公安机关海上执法职责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海警履行公安机关海上执法职责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海警是履行海上公安机关职责的一支重要海上执法力量,作者介绍了海警发展的历史,分析了当前海上执法的形势,从实践的角度阐述了《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实施后海警执法面临的现实问题,并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海警;海上执法;困难;对策海警也就是公安边防海警部队,是隶属于公安部领导下的一支现役海上执法力量。

具体是指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区市公安边防总队及其所属的海警支队、海警大队,实质上就是我们国家的海上公安机关。

根据2007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海警对发生在我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的行为行使管辖权。

它的职责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包括预防、制止、侦查海上违法犯罪活动;负责海上重要目标的安全警卫;参与海上抢险救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依照规定开展海上执法合作;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安部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一、海警发展及职能任务的变迁经过30多年的发展,中国海警走过了一段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发展历程,担负的职能任务不断增加,地位、作用越来越重要。

海警的前身是八十年代初期从海军中抽调部分舰艇和人员在广东、福建、浙江和海南4省组建的海上公安巡逻队,主要担负海上缉私任务。

1988年全国边防管理体制调整以后,正式更名为海警支队,其归口各省边防总队管理。

目前,全国10个沿海边防总队共有海警支队20余个,舰艇近300艘,其中千吨级以上巡逻舰3艘。

海警最初是为了打击海上走私建立的,积累了比较丰富的海上执法执勤经验。

1999年海关缉私警察队伍建立后,海警的工作重点由缉私向维护海上治安秩序转变。

2004年1月,公安部下发了《公安部关于海警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海警对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内的违法治安管理案件、违反法沿海船舶边防管理案件、偷越国(边)境的行政案件行使调查处理权;对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内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和走私制毒物品的刑事案件刑事侦查权。

海警执法领域问题讨论辨析

海警执法领域问题讨论辨析

海警执法领域问题讨论辨析一、引言随着全球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海上执法力量的角色和重要性日益凸显。

海警作为我国海上执法的主力军,其执法能力和效率直接关系到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和海上安全。

然而,在实践中,海警执法领域仍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海警的形象和公信力,也制约了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海警执法领域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海警执法权限海警作为海上执法力量,其权限范围直接关系到其执法效果。

然而,在实践中,海警的执法权限往往存在不明确、不充分等问题。

这导致海警在执法过程中无法有效地应对各类海上违法犯罪行为,影响了其执法效果。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法律和制度建设,明确海警的执法权限,提高其执法效率。

三、海警队伍建设海警队伍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其执法效果。

然而,在实践中,海警队伍的建设往往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人员招聘和培训制度不完善,导致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激励机制不足,导致员工工作积极性不高;队伍管理混乱,导致工作效率低下等。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海警队伍的建设,提高其素质和能力。

四、海警执法程序海警执法程序的规范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其执法效果和社会认可度。

然而,在实践中,海警执法程序往往存在不规范、不公正等问题。

例如,执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暴力执法等现象;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袒护当事人、忽视证据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海警的形象和公信力,也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我们需要完善海警执法程序,加强监督和制约,确保其规范性和公正性。

五、海警与其他海上执法力量的协调配合海上执法力量之间需要相互协调配合才能形成合力,有效维护海洋权益和海上安全。

然而,在实践中,海警与其他海上执法力量之间往往存在协调配合不力的问题。

例如,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导致信息沟通不畅;行动配合不紧密,导致打击效果不佳;资源共享不足,导致重复浪费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海上执法的效果,也浪费了宝贵的资源。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海警与其他海上执法力量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海洋权益和海上安全。

海警

海警

孟宏伟副部长强调指出,维护沿边沿海地区的安全稳定是公安边防工作的主业。

海警部队是一支“维权、执法、服务”三位一体,平战结合的公安海上综合执法队伍,在实行“爱民固边”战略中,只有紧紧围绕维护边境地区稳定、全面承担起海上综合执法任务、服务好人民群众和服务于经济发展这个中心想问题、做决策,工作才能切实找准方向,凸显作用,彰显作为。

一、在维护边境地区稳定中体现作为维护边境地区的稳定是公安边防部队“主业”。

对于我们海警部队来说,就是防范和严厉打击无端袭扰、抢夺、扣押我方渔船事件以及敌对势力渗透、破坏活动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一是要认真落实辖区巡管护航制度。

在实际工作中,要通过深入走访,了解辖区渔民在不同季节较为集中作业的海域,掌握渔民的生产作业规律,改进勤务方式,增加巡逻密度,减少海上防控盲区。

对于易发案件水域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巡逻监管工作计划,在加强海上巡逻监管的同时,积极为渔民的生产作业保驾护航。

二是要加强情报调研队伍和秘密力量的建设。

充分利用边防阵地,有的放矢地开展境外情报调研,积极获取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活动动向,密切掌握境内外敌对组织、敌对势力以及邪教的渗透、分裂和破坏活动动向,有针对性地调整工作布局,维护好国家主权、尊严和边渔民群众合法权益,决不能因我们工作失误而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三是要遵守国际海洋公约。

海洋管理有很强的涉外性,这就需要在维护国家主权时,充分运用好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这个法律武器。

只有遵循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工作才会主动,才不会因小失大,才能真正做到有效地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四要是打好官兵的“素质牌”。

素质是基础,没有过硬的素质,谈不上有过硬的应付实战的能力。

因此,要紧紧围绕实战需要,抓好“三基”工作,尤其是业务训练,要有针对性地确定训练重点,设置训练科目,量化考核标准,全警动员,全员参与,苦学苦练,使官兵做到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会擒敌自卫、会执法执勤、会管理服务、会群众工作,具备胜任岗位,履行职责,完成任务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基本能力、基本水平,切实解决“说不过,追不上,打不赢”的问题。

新时期海警部队海上执法面临的挑战及对策研究

新时期海警部队海上执法面临的挑战及对策研究

学 术 论 坛215科技资讯 S CI EN CE & T EC HNO LO GY I NF OR MA TI ON 海洋问题一直是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的问题,我国也不例外。

尤其是近年来,日本以及南海周边国家对我国海域有所觊觎,不断挑起争端侵犯我国海洋权益,加之我国目前海警执法问题层出不穷、执法装备的配备相对落后、以及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不协调等问题的存在,我国海警部队海上执法前景不容乐观。

面对日益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大胆改革创新,提高执法力度,建设一支高质量高水平并且符合我国国情发展的海上执法队伍势在必行。

1 我国海警海上执法现状我国的海上执法力量与周边国家相比还是处于劣势地位。

海上执法的维权力量除了海军外,还有海警、海事、海救、渔监、渔政、海监、海关缉私、边防派出所以及搜救中心这九股力量的存在。

由此可见,我国海上执法相对分散,执法体制主要表现为:海上行政执法权分属海监、海事、渔政、海关、边防、海警等5支执法队伍,这些不同的部门互不隶属,各自为战,缺乏有效的交流沟通,这给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同执法带来了巨大困难,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执法的效果[1]。

拿我国海警来说,他们隶属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是由公安部领导管理的现役部队,其职能主要是负责维护近海海上治安,是维护海上治安的公安执法力量。

公安边防海警部队在中国海上执法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我国海上执法主体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主体,目前采用的方法主要是:由公安边防部队负责海上治安执法,其他涉海部门则采用是专设海上执法监督机构,相对分离。

我国的这种海洋管理体制是一种比较分散的管理体制,在新形势下已经相对落后,已经不能满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与维护国家海上安全的要求,长期发展下去对我国的海上综合执法具有不利的影响。

针对这种情况,国务院于2013年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将国家海洋局及其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及农业部中国渔政进行整合,在公安部的指导下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活动。

论中国海警海上执法权

论中国海警海上执法权
摘要
中国海警作为一支隶属于公安边防局,编制列入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边防部队序列,由公安部领导管理的现役部队,现已成为我国 公安机关部署在海上的重要执法力量。但因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成 熟完备的海上执法体系,加之我国关于海上执法的法律制度未能对 各部门的海上执法权限作出明朗清晰的划分,因而在具体的海上执 法实践中,各海上执法部门之间常出现“职能重叠,职能重复,执 法空白"等现象。立法规制不清,权责划分不明导致各海上执法机 关之间争抢海上执法权,或任意放弃海上执法权,推卸管理职责的 现象时常发生。针对我国目前在海上执法体制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本文试以中国海警的海上执法权为切入点,通过对中国海警的属性, 执法权限及与其他海上执法机关的比较等问题进行探究和讨论,以 期能对我国海上执法体制的完善略尽绵力。
authority among them.In the analysis of second part,the author focus on
the comparison of the law enforcement power between China Coast Guard and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on Land.The reason is that the author found that the vast majority of past relevant papers almost
system by discussion on the property and authority of China Coast
Guard and comparison between it and the other maritime law
IV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警海上综合执法职权探析
摘要:国家海洋局于2013年重组,并2018年整体转隶武警部队,以中国海
警局名义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海警法》的施行确立了海警行使海上综合执
法职权的主体地位。

本文着重分析海警海上综合执法职权的意涵与具体内容,盼
为海警执法实践提供指引。

关键词:海警海上综合执法执法职权
一、海警海上综合执法职权的意涵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的出台,中国海警局海上维权执法的主体地
位得到立法确定,由其作为海上综合执法机关行使海上安全保卫、海上行政执法
与海上犯罪侦查等职权,这为我国建设海洋强国,维护海洋权益奠定了根基。


警海上综合执法与部门联合执法不同,综合执法真正意义上实现了职权合一与主
体合一,即由海警一个主体综合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包括海上安全保卫职权、海上行政执法职权与海上犯罪侦查职权。

二、海警海上综合执法职权行使范围
首先,根据《公约》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沿海国的管辖海域包括水、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
我国对领海享有主权且对毗连区享有管制权,且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
海的海床及底土;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规定,我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大陆架扩展至大陆边外缘的
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根据《海警法》第三条的规定,海警在我国管辖海域及
其上空开展综合执法活动。

三、海警海上综合执法职权的具体内容
(一)海上特殊职权的内容
1.接近权。

国家的军舰或经国家正式授权且有明显标志可识别为是为国家服务的执法船舶,在进行海洋维权执法时,在国家管辖范围内与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海域,对于任何国家的私人船舶,都有驶近该私人船舶的权力,以便查明该私人船舶的国籍等。

接近权是登临权的必要环节,但不一定是紧追权的必要环节。

2.登临权。

登临权是指一国军舰、军用飞机或可以识别为政府服务并经过授权的船舶或飞机为收集证据,登上对方船舶并实施检查或搜查的权力。

登临权首先包括登临,其次包括登临后的检查与搜查。

3.紧追权。

根据《公约》的相关规定,沿海国享有对有违反本国法律、规章嫌疑并从其管辖海域驾驶逃跑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逮捕的权利。

紧追权适用于内水、领海、比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水域。

(二)海上行政执法职权的内容
1.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内容
1.1巡航权。

巡航是海洋执法的重要方式之一,是海警展开其他执法的基础性权力。

国家可以在本国管辖海域范围开展巡航,进而保护国家海洋权益。

巡航权具有预防性、监督性、宣示性特征,巡航行为对被他国觊觎的海域尤为重要。

1.2警卫权。

警卫权是指海警保卫海上警卫对象、重要目标、重大会议、重大活动的安全,防止违法犯罪分子暗害和破坏所需要行使的权力,包括巡航、警戒、值守、管护等。

如开展日常公务巡航、警戒、识别与监视行为,有力宣誓海洋主权;开展值守重点岛礁,管护海上界线行为,开展预防、制止、排除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的行为;开展特殊时期海上安全保卫行为,实施保护重点岛礁、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安全行为;以及因为法定情形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划定海上临时警戒区,限制或者禁止船舶、人员通行、停留。

1.3命令权。

行政命令权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针对相对人发布某种指令的权力。

具体表现为海警针对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船舶,可以责令其为一定行为如暂停航行、作业、停泊及责令其离开相关管辖海域等,或责令其不为一定行为如禁止其离港、责令外国组织或个人停止建造、布设装置等违法行为等。

1.4检查权。

检查权是海警为了确保我国管辖海域安全,对我国管辖海域内
的所有船舶进行检查的权力。

行政检查的内容应当是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决定和命令,履行行政法义务的情况。

依据检查对象可以分为对
本国船舶和外籍船舶检查权。

检查的内容包括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也包括查
验证书、资料和人员身份信息等。

行政检查权在海警法规定中表现为海警行使对
海上生产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具体包括对海域使用、海岛保护以及无
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等生产研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
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等海洋利用保护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渔业生产作业、
海洋野生动物保护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5外籍船舶(随船)监管权。

外籍船舶(随船)监管权是指海警对在我国
管辖海域从事生产作业于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国际组织、外国组织和个人的船舶进
行监管或随船监管的权力,以确保监管对象的活动开展情况遵守我国相关规定并
符合批准内容。

可以看出,监管权与检查权的区别在于行政相对人是否属于我国,非本国组织与个人的船舶在我国管辖海域作业会给我国海洋安全带来更大的风险,需要海警对其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或随船监管。

2.行政调查权的内容
2.1盘问检查权。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可以在对有
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当场出示相应的证件后进行盘问、检查。

因此,海警为了维护
海上安全秩序,当然享有盘问检查权。

继续盘问权指海警对经当场盘问仍然不能
证实或排除被当场盘问人违法犯罪嫌疑时,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2.2证据保全权。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有权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先行登记、封存,或抽样取证,以待执法人员进
一步调查或者采取措施。

对于海上证据的保全,其对象可能是船舶,对于船舶的
扣押,其法律依据还表现为《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

3.行政处罚权的内容
行政处罚权是指海警有权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
行政制裁的权力。

《公约》规定了处罚、拘留、罚款、命令停止或暂停科研活动
等,我国《行政法》规定了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及其他处罚种类。

相比于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属于最终的制裁行为,如果行政相对人有异议,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进行救济。

4.行政强制权的内容
行政强制权指海警为了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顺利查处案件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予以强行强制的权力。

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本文重点阐述海上特殊的行政强制权。

4.1毗连区管制权。

毗连区管制权指海警为预防、制止和惩治在我国管辖海域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在毗连区行使管制的权力。

根据《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第7条规定,海警可以在我国毗连区内实行管制措施,比如划定警戒区,控制或限制部分船舶和人员。

管制权只能在毗连区以内的海域行使,并且要依据程序行使。

4.2武器使用权。

武器使用权是指海警为了保护国家主权、主权权利和海洋管辖权,通过依法使用武器制止外国组织和个人的侵害行为并排除侵害危险的权力。

4.3其他强制措施。

由于海上维权执法的特殊性,海上强制行政措施还包括强制驱离、强制拖离。

根据《海警法》第21条的规定,强制驱离与强制拖离针对外国军用船舶或政府船舶,并且是在其拒不离开且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的情形下才能采取。

(三)海上刑事侦查职权的内容
海上刑事案件比较多,主要集中于财产性犯罪,包括海上走私犯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的犯罪、海上抢劫与海盗犯罪。

海上犯罪基本上属于群体性犯罪,有严密的组织和作战工具,且极易藏匿和逃走,多为跨国跨境的犯罪,因此海上侦查较为困难,需要现代化的侦查手段和技术来应对。

刑事侦查行为主要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扣押、冻结存款、汇款,鉴定,通缉在逃犯;此外,在侦查行为中,海警还有权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

根据《海警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海警海上犯罪侦查职权包括侦查权与技侦权。

结语
《海警法》的出台,不仅为海警海上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有力规范了海警的职权范围和界限。

海警有权行使集海上安全保卫职权、海上行政执法职权、海上犯罪侦查职权于一体的海上综合执法职权,这为海警完成保卫海上安全与秩序、维护海洋权益提供了的法律沃土,以助其做到师出有名、执法有据。

参考文献:
[1]张利兆.综合行政执法论纲[J].法治研究,2016(01):144-152.
[2]谭方园,曾猛.沿海国对外国船舶的接近权研究[J].商,2016(26):268.
[3]侯凯中,孟昭阳.论警察行政检查权及行使程序[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