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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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结果互认奖惩管理制度

检验结果互认奖惩管理制度

检验结果互认奖惩管理制度1. 咱先说奖励这一块哈,要是医生积极推进检验结果互认,让患者少花冤枉钱,少受折腾,那是不是得狠狠奖励一下呀!就好比说小明医生每次都主动为患者考虑,认真落实互认,那给他发个大奖状、发点奖金不过分吧!2. 对于那些在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科室,那必须得给足荣誉啊!这就像一支球队里的得分王,不得好好表彰呀!比如检验科总是又快又准地完成互认工作,就该给他们挂上优秀科室的牌子。

3. 要是患者因为检验结果互认得到了极大的便利,对医院和医生大大点赞,那相关人员是不是也该得到奖励呢?这就像你做了一件大好事,大家都夸你,你也会很开心呀!就像张护士因为互认让患者少跑了好多路,给她奖励个休假多好。

4. 可要是有人不认真对待检验结果互认,故意刁难患者,那可不能轻饶了呀!这不是给大家添乱嘛!就像小李医生总是不认可其他医院的结果,让患者重新检查,不惩罚他能行?5. 对于那些不执行互认制度,导致患者抱怨投诉的,必须得有惩罚措施呀!这就好比比赛中故意犯规,得给黄牌呀!比如王医生因为没互认让患者多花了好多钱,就得扣他绩效。

6. 要是科室在检验结果互认方面做得一塌糊涂,那科室负责人也得负责呀!这就像一艘船开得不好,船长得担责呀!比如某个科室互认率极低,那科室主任就得受罚。

7. 当有人违反检验结果互认奖惩管理制度时,难道不应该重重处罚吗?这就像犯了大错,必须得让他长记性呀!比如小赵护士私自让患者重复检查,这处罚能轻了?8. 对于那些始终认真落实互认制度的个人,是不是应该让他们成为榜样呀!这就如同夜空中最亮的星,指引大家呀!像老孙医生一直坚持互认,大家都该向他学习。

9. 要是有人对互认制度阳奉阴违,表面一套背后一套,这惩罚得够力度呀!这和那些虚伪的人有啥区别呀!比如小钱医生嘴上说好好好,实际却不执行,就得严惩不贷。

10. 检验结果互认奖惩管理制度就是要严格执行,这样医院才能更好发展呀!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这就像一个家要有规矩,才能和睦呀!只有这样,才能让患者真正受益,让医疗更高效。

医院间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医院间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无锡市人民医院文件人民医院政〔2012〕45号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科室:为进一步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简化病人就医环节,降低病人的医疗费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0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院开展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现将《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抄送:市医管中心。

无锡市人民医院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实施方案一、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原则(一)保证质量,确保安全。

进行临床诊疗活动时,检验、影像检查结果的互认应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医患双方应遵循疾病的变化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由临床医生根据诊疗需要科学选择互认结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知情同意,资料齐备。

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病人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认可外院的检查结果,进行院内会诊或再次检查。

须向病人或家属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

对予以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载明,包括检验、检查结果、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编号、检验流水号等资料;住院病人的检验、检查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

(三)互认条件:无锡地区三级医疗机构所出具的正式报告原件予以互认。

二、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项目的范围第一类:临床检验类项目:(一)临床生化:包括钾、钠、氯、钙、磷、葡萄糖、尿素、肌酐、尿酸、总胆固醇、甘油三酯、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乳酸脱氢酶、肌酸激酶、碱性磷酸酶、-谷氨酰基转移酶。

(二)临床血液:包括白细胞、红细胞、血红蛋白、红细胞压积、血小板、平均红细胞体积、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含量、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

(三)临床免疫:包括甲状腺功能测定、乙肝表面抗原、乙肝表面抗体、乙肝e抗原、乙肝e抗体、乙肝核心抗体、丙肝抗体。

第二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一)普通放射线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之间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检验中心等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应遵循客观公正、信息共享、技术规范、法律合规的原则,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责任,保障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二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检查检验结果信息共享系统,确保结果能够被其他医疗机构获取和识别。

第七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检查检验工作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检查检验结果查询和复印的服务,保障患者权益。

第九条医疗机构不得私自篡改检查检验结果,应当对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查检验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工作质量。

第三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流程管理第十一条患者在就诊时,应当主动告知医疗机构之前的检查检验结果,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获取并识别结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之间应建立联系机制,确保检查检验结果的及时传递和识别。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流程,明确各项操作规范和时间节点。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告知检查检验结果的诊断意见和建议,并记录在病历中。

第四章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保障检查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查检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不良结果处置机制,及时处理检查检验结果错误及其可能引发的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

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

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为进一步促进合理检查、降低患者就诊费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和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方案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规定,具体如下:一、互认医疗机构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安庆地区人民医院及其他上级医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我院可以予以互认。

二、互认的项目和时限(一)临床检验类1.互认项目(1)生化:谷丙转氨酶(ALT)、谷草转氨酶(AST)、总胆红素(TBIL)、直接胆红素(DBIL)、葡萄糖(GLU)、尿素氮(BUN)、肌酐(Cr)、胆固醇(CHOL)、甘油三酯(TGL)、尿酸(URCA)、钾(K)、钠(Na)、氯(Cl)、钙(Ca)、磷(PHOS)、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2)血液分析:三分类、五分类项目;手工血细胞计数及分类;(3)骨髓穿刺、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无异议);(4)体液检查:胸腹水、脑脊液等各种体液及分泌物的常规检验;(5)免疫:乙肝两对半、甲肝HAV-IgM、HCV-IgG测定;2.互认时限在临床疾病没有变化的限定时间内,(1)-(5)项检验结果可以互认,具体时限可由临床医生根据疾病治疗变化而定。

(二)X线片(不含报告)互认1.互认项目(1)上述医院CR、DR甲级片;(2)上述医院螺旋CT以上档次的CT检查片;2.互认时限在临床疾病没有变化的限定时间内,检查结果可以互认,具体时限可由临床医生根据疾病治疗变化而定。

(三)超声检查互认病种和时限肝囊肿、肾囊肿、脂肪肝;以上病种超声检查结果原则上一个月内检查互认,具体时限可由临床医生根据疾病治疗变化而定。

三、不适合互认情况1.有动态变化的X影像检查图像。

2.透视检查、食道造影、胃肠造影、钡剂灌肠造影等。

3.已接受相关治疗的病例,治疗前相关检查不予互认。

4.临床医生根据病情变化需要进一步检查的病例。

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一)为建立医疗服务共享机制, 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 降低患者就诊费用, 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 全面实行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1.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化验。

原检查图像质量和方法可满足疾病诊疗的需要。

2.本省市内的三级以上医院。

(三)互认原则1.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 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 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 在病历中进行记载, 内容包括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检查时间、检查医院等;对于住院患者, 外院的检查、检验结果在病历中留存复印件。

(四)不互认范围1.不同目的的检查。

2.因病情变化, 原有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 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

3.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

4.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前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须重新检查。

5.急诊、急救患者。

6.患者或其亲属要求进一步检查。

7.既往临床检验结果报告时效性对疾病诊疗难以提供参考价值。

8.健康体检者(包括入学、就业、征兵体检)公务要求、交通事故民事纠纷的临床检查项目不予互认。

(五)互认项目1.临床检验类项目(1)肝功能:总蛋白、白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谷氨酰转肽酶。

(2)肾功能:尿素氮、肌酐、尿酸。

(3)血常规:白细胞、红细胞、血红蛋白、血小板。

(4)免疫项目:甲状腺功能、乙肝5项、丙肝抗体。

(5)血脂:总胆固醇、甘油三酯。

2.医学影像类项目(1)普通放射线检查:CR、DR。

(2)大型医用设备检查:CT、MRI、PECT、ECT、DSA等。

(3)其他医技类检查项目:心电图、B超。

(六)互认程序1.临床检验结果互认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 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 应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详细记载。

经治医师认为患者病情变化需要重新检查时, 须向患者说明原因, 并在病历中加以注明, 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方案

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方案

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方案以下是 9 条关于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方案:1. 咱来说说这个检查结果互认得强化管理呀!就像足球队要管理好每个球员一样。

比如在医院里,得严格把关各个环节,不能出岔子呀!这样患者才能真正受益呀!例子:你想想,要是管理松散,这边检查说没事,那边又不认,患者得多折腾啊!2. 互认工作方案得注重细节呀!这就好比盖房子,一砖一瓦都不能马虎。

比如对于检查设备的校准,那可得精确到骨子里呀!例子:要是细节不注意,结果能准确吗?那不是坑了患者嘛!3. 必须让医护人员积极参与进来呀!这可不是一个人能搞定的事儿,就像拔河比赛,大家得齐心协力!比如医生主动去了解其他医院的检查结果,认真对待。

例子:要是医护人员都不积极,这互认能推行得下去吗?4. 患者也得了解这个互认工作啊,不能两眼一抹黑呀!这就像你要去一个新地方,得知道路线吧。

比如给患者详细解释清楚,让他们心里有底。

例子:患者啥都不知道,能配合好吗?5. 对不同医院的检查标准得统一起来呀!就跟大家都得遵守同一个游戏规则一样。

比如统一血糖检测的标准,不能各搞各的呀!例子:标准不统一,这互认不就成了空话啦?6. 加强信息化建设很重要啊!像给互认工作安上翅膀一样。

比如建立便捷的信息共享平台,让结果瞬间传递。

例子:没有好的信息化,那得多耽误事儿啊!7. 培训也不能少啊!这就像给士兵练兵一样。

比如定期给医护人员培训互认的要点和难点,让他们熟练掌握。

例子:不培训,能做好互认工作吗?肯定不行啊!8. 监督机制得跟上呀!不能让互认流于形式。

就像有个监督官在旁边盯着一样。

比如随时抽查互认的执行情况,谁敢马虎?例子:没有监督,那不乱套啦?9. 总之,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方案一定要认真落实啊!这可是关乎大家健康的大事儿呀!不能有丝毫马虎!最后不就是要让患者少折腾、少花钱、看好病嘛!例子:这么重要的事儿,咱得全力做好呀!。

检验检查互认管理制度范本

检验检查互认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患者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第三条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患者为中心,减轻患者就医负担;2. 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确保检验检查结果的准确性;3. 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促进医疗机构间协作;4. 动态调整,适应医疗技术发展。

二、检验检查结果互认范围第四条检验检查结果互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 医学检验结果:包括血液、尿液、粪便、痰液等常规检查,以及病原学、生化、免疫学、遗传学等检验项目;2. 医学影像检查结果:包括X光、CT、MRI、超声、核医学等检查项目。

第五条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 结果相对稳定,对疾病诊断治疗短期影响不大;2. 检查检验方法成熟,技术规范;3. 检查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三、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程序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明确互认流程和责任。

第七条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医疗机构应进行审核,符合互认条件的,予以互认。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1. 建立互认项目目录,明确互认范围和条件;2. 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联互通;3. 对接入互认共享平台的医疗机构,开展培训和指导;4. 定期评估互认工作效果,及时调整互认项目。

四、检验检查结果互认质量控制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加强检验检查结果质量控制,确保互认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检验检查结果质量评估,包括以下内容:1. 检查检验结果准确率;2. 检查检验项目同质化程度;3.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情况。

五、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持续改善医疗服务,全面推进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上级关于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决策部署,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扎实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和优质资源共享率,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健全完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体系及质控标准,不断扩大互认范围;力争到2025年,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立智能高效融合、互联互通互认的信息化支撑系统,实现互认信息的精准提醒,互认资料的数字化储存、传输及结果调阅。

深入推进地区双城经济圈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力争实现地区双城经济圈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数字化互认。

三、互认项目(一)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第一批)共16项(见附件1)。

检验互认项目应为参加国家或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并合格的项目。

涉及检验互认项目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建立标准操作流程和相应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

开展互认的医疗机构应统一检验报告单样式和互认标识。

检验报告单应包含患者姓名、检测项目和样本类型等基本信息,对于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同时在报告单右上角标注检验结果互认标识,如“xx或xx”。

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验项目,不得标注(检验报告单推荐模版见附件2)。

(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第一批)共53项(见附件3)。

涉及的影像资料应做到检查过程规范、检查项目齐全、序列完整、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患者基本信息和检查日期准确,报告和资料的文字符合医疗文件书写规范、字迹清楚、病变相关数据准确,在图像或胶片的右上角标注图像互认标识,如“xx或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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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一、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在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二、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检查、检验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要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

三、互认项目包括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与临床检验结果,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出具诊断报告的。

包括普通放射摄片(含CR、DR)、CT、MRI、核医学成像(PET、SPECT)。

第二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要根据检查过程中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报告的,或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

包括放射造影检查(含DSA),超声检查、其它影像检查(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脑血流图、肌电图)。

第三类:临床检验类项目,只能出具检验报告提供客观结果的。

包括部分稳定性较好、费用较高的检验项目。

具体为:
1、临床生化:总蛋白、白蛋白、糖化血红蛋白、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镁测定、铁测定;
2、临床免疫:乙肝二对半(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丙肝抗体(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甲肝抗体IgM(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免疫球蛋白、AFP(作为肿瘤标志物时)、癌胚抗原、甲状腺功能(FT
3、FT
4、TSH);
3、临床微生物:病毒培养与鉴定、细菌分型;
4、临床血液、体液:骨髓涂片细胞学检查(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

第四类:其他稳定性较差的临床检验类项目。

如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等。

四、对第一类检查项目,只要患者能提供检查部位正确、全面、质量较好的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应相互认可。

对第三类检验项目,因结果相对稳定,在相应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对第二、四类检查、检验项目,影响其结果的因素较多。

其结果的认可由接诊医师确定,如检查、检验结果与临床表现相符合,能满足诊疗需要,则一般不再重复。

五、对实行“互认”工作以后减少的重复检查的次数以及为患者节约的医疗费用,将按季度汇总上报黄岩区卫生局医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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