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检查结果互认规章制度
湖南省某三甲医院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修订版)

湖南省某三甲医院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一、目的为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建立医疗服务共享机制,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
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实现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放射检查结果互认,降低患者就医费用简化患者就医环节,改进医疗服务。
二、适应的范围本市、本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二级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本院前后几次住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以及二级对三级医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认可。
三、互认的原则1、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检验结果外还应包括监察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验报告单号等;对于住院病人,外院的检查、检验资料应该复印在病历中留存。
3 、同级医院、三级医院在疾病发生发展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响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四、互认的方法(一)临床检验结果互认程序1、临床检验质控中心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对列入检验结果互认的医院进行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EQA )和室内质量控制(IQC ),质评合格的实验室方可进行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2、检验结果互认医院的临床医师,应结合临床实际情况对患者的检验结果进行互认。
(二)医学影像资料互认程序1、放射医学质控中心应对列入影像资料互认医院的放射科,进行设备、人员、技术等方面的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医院方可进行医学影像资料互认工作。
2、外院(验收合格的互认医院)影像资料需经本院放射科质量控制专家出具会诊报告后,方可被临床医师认可。
五、互认的项目将同级和上级医疗机构的认可项目(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与临床检验结果)分为三类,每一类执行不同程度的认可方案,具体如下:第一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照片、图像)出具诊断证明报告的,包括普通放射摄片(含CR、DR )、CT、MRI 、核医学成像等。
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共享制度.2doc

Xxx医院
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共享制度
为全面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方便群众就医,减轻病人负担,切实缓解群众就医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决定建立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相互认可的制度。
一、实施医学检查(检验)报告相互认可的原则
1、必须遵循医疗安全的原则。
要根据疾病发生发展的变化规律,坚持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的近期医学检查(检验)报告相互认可原则,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按照医院等级分级认可的原则。
执行同级医院之间的检查(检验)报告相互认可和下级医院对上级医院的检查(检验)报告认可制度。
3、严格质量控制原则。
对质量难以保证和使用淘汰的医学影像类大型设备,不予互认资格。
4、遵循出具规范报告的原则。
检查(检验)报告必须符合医疗文书规范要求,字迹清楚,数据清晰,检查日期、报告日期明确,检查者加盖本人印章或签名。
5、坚持加强沟通的原则。
各医疗机构在检查、检验结果相互认可的同时,对时限要求较强或诊断治疗中必须重新进行检查、检验或对检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向患者解释,及时沟通后重新检查。
二、把检查(检验)报告相互认可工作纳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提高检验(检查)报告质量,重点抓好检查、检验等质量控制,确保检查(检验)报告准确、可靠。
Xxx医院。
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共享制度

裴家营中心卫生院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共享制度为全面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方便群众就医,减轻病人负担,切实缓解群众就医难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决定建立部分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相互认可的制度。
一、实施医学检查(检验)报告相互认可的项目,暂定以下项目,并将根据实施情况酌情调整相互认可项目。
放射类:普通摄片(病人应提供报告的胶片);特检类: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脑血流图(病人应提供报告的图纸或照片资料);检验类:血常规(包括红细胞、血红蛋白、红细胞比积、红细胞平均指数、白细胞计数、白细胞分类、网织红细胞、嗜酸性细胞、嗜碱性细胞、血小板等)、尿常规(包括酸碱度、葡萄糖、蛋白、隐血、尿胆原、胆红素、红细胞、白细胞、管型等)、大便常规、血沉、尿酸、血糖、肝炎病毒标志物(甲、乙、丙、丁)等。
B超类:黑白B超,彩超等二、实施医学检查(检验)报告相互认可的原则1、必须遵循医疗安全的原则。
要根据疾病发生发展的变化规律,坚持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的近期医学检查(检验)报告相互认可原则,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按照医院等级分级认可的原则。
执行同级医院之间的检查(检验)报告相互认可和下级医院对上级医院的检查(检验)报告认可制度。
3、严格质量控制原则。
对质量难以保证和使用淘汰的医学影像类大型设备,不予互认资格。
4、遵循出具规范报告的原则。
检查(检验)报告必须符合医疗文书规范要求,字迹清楚,数据清晰,检查日期、报告日期明确,检查者加盖本人印章或签名。
5、坚持加强沟通的原则。
各医疗机构在检查、检验结果相互认可的同时,对时限要求较强或诊断治疗中必须重新进行检查、检验或对检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向患者解释,及时沟通后重新检查。
三、把检查(检验)报告相互认可工作纳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提高检验(检查)报告质量,重点抓好放射、特检、检验等的质量控制,确保检查(检验)报告准确、可靠。
关于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关于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医疗机构建设和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为广大患者提供了更好的医疗保障。
为了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益,加强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和沟通,我院决定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一、背景和目的目前,我国各个医疗机构之间往往存在着不同的医疗标准和诊疗方案,导致了患者的检查检验结果在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互认度不高的现象。
这不仅影响了患者的就诊体验,也浪费了医疗资源和社会资源。
为此,我院决定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希望能够通过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提高检验结果的互认度,优化医疗服务,提高患者的就医体验。
二、工作内容我院将组织相关专家和医务人员,制定并完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操作规范和管理办法。
同时,我们将积极与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合作,共享互认结果的数据库,并与相关科研机构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提升互认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另外,我们还会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操作技能。
通过这些工作的推进,我们希望能够实现不同医疗机构之间检查检验结果的真实准确互认,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三、工作要求1.各医疗机构要积极响应,主动加入互认工作,并提供相关检验结果的数据以供共享。
2.各部门要加强内部交流与合作,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3.各科室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范进行操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各医务人员要积极参加培训与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和操作技能。
5.各医疗机构要及时反馈工作中的问题和意见,为共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互认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预期成效通过医疗机构之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开展,我们希望能够实现以下预期成效:1.提高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度,减少患者因反复检查而造成的经济和心理负担。
2.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提高患者的就医体验和满意度。
3.合理调用医疗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成本。
国家卫健委关于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卫健委关于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2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通互认,降低人民群众就医负担,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组织起草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一、电子邮箱:*************.cn二、信函: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邮编:100044。
请在信封上注明“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传真:************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2日。
附件: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2021年11月26日附件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MRI、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
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互认原则】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08•【字号】豫卫医〔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南阳市中医药发展局,省直各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392号),推进全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医疗行为和控制医疗费用为目标,按照科学、安全、有效、合理和必需的原则,完善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发挥质量控制中心的作用,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基础上,不断提升可以实现互认的检查检验项目的同质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的诊疗效率和医疗资源的共享利用率,方便患者就医,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检验,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互认范围1.全省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医联体成员单位之间,有对口支援关系的医疗机构之间,应按照通知规定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项目结果予以互认。
2.原则上,属本通知规定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项目结果,下级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应予认可。
(二)调整互认项目互认项目在原河南省卫生厅《关于深入推进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豫卫医〔2013〕136号)明确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范围基础上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互认项目仍然包括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两大类别,并综合考虑了病种和当前的同质化水平因素,主要选取结果相对稳定、费用较高、对疾病诊断治疗短期影响不大的项目(见附件)。
(三)明确不予互认的情形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的;2.因时效问题,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3.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4.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5.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检验的;6.重新复查检查检验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7.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8.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的;9.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所需的;10.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实行门诊辅助检查结果互认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实行门诊辅助检查结果互认的通知各省辖市﹑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为了贯彻落实“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要求,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本着既尊重医学科学,又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在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二级,以下同)实行门诊辅助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实行相互认可的检查项目(一)医学检验1.肝功能:总蛋白﹑白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总胆红质﹑直接胆红质﹑碱性磷酸酶﹑谷氨酰转肽酶。
2.肾功能:尿素氮﹑肌酐﹑尿酸。
3.血常规:白细胞﹑红细胞﹑血红蛋白﹑血小板﹑红细胞压积﹑中性粒细胞﹑中性粒细胞百分率﹑淋巴细胞﹑淋巴细胞百分率﹑单核细胞﹑单核细胞百分率﹑嗜酸性粒细胞﹑嗜酸性粒细胞百分率﹑嗜碱性粒细胞﹑嗜碱性粒细胞百分率﹑平均红细胞体积﹑平均血红蛋白量﹑血小板体积分布宽度。
4.尿常规:干化学十项和尿沉渣中的红细胞﹑白细胞﹑管型﹑上皮细胞等。
5.免疫项目:乙型肝炎表面抗原﹑甲胎蛋白。
6.血脂:胆固醇﹑甘油三脂。
(二)医学影象1.普通X线摄影2.CR﹑DR检查3.CT检查4.MRI检查5.PET检查6.ECT检查(三)病理检查病理切片(组织蜡块)。
二﹑具体要求(一)实行医学检验项目检查结果互认资格医院确认制度。
在全省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活动中,上年度临检﹑生化﹑免疫三项成绩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相应获得互认医院资格(2005年获得医学检验项目检查结果互认资格医院见附件1)。
未确定相互认可资格的医院对已确定相互认可资格医院的检查结果应予以认可。
获得医学检验项目检查结果互认资格医院具有出具的诊断报告,必须加盖河南省卫生厅临床检验中心认定的“医学检验项目报告相互认可专用章”作为认可标志。
印章由各医疗机构自行刻制,并报省卫生厅临床检验中心备案,统一样式见附件2。
医疗机构和检验检查机构互认的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和检验检查机构互认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医疗机构和检验检查机构互认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
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
国家医保局在职责范围内推进全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
各地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
国家中医药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组织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规范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按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功能指引要求,加强区域平台建设,推动辖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互通共享。
第七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组建或者指定的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简称质控组织)应当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完善本级检查检验项目质量评价指标和质量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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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为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院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原则,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临床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必须是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并且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
三、互认项目
1、临床检验: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免疫项目、血脂、血糖,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细菌分型。
2、医学影像:普通放射片、CR、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
四、不予认可的情况
1、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
2、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
4、急诊、急救患者
以上情况,经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注明复查原因。
五、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
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详细记载。
记载容除检查结果外还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编号等。
六、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七、临床医师对患方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如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填写《检查结果确认通知单》,嘱患者到本院放射科或功能科办理确认手续,放射科或功能科对患方提供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报告。
八、对于故意刁难、推诿、拒绝病人诊治的,一经发现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九、各临床医师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医师基本技能和鉴别诊断能力,做到合理选择检查项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要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市第一中心医院临床辅助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第一中心医院临床辅助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等热点问题,控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决定试行医疗机构临床辅助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一、互认围
市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大学附属医院。
二、互认项目
(一)临床检验:
1、肝功能:总蛋白、白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谷氨酰转肽酶、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
2、肾功能:尿素氮、肌酐、尿酸。
3、血常规:白细胞、红细胞、血红蛋白、血小板、红细胞压积、中性粒细胞、中性粒细胞百分率、淋巴细胞。
4、免疫项目: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炎表面抗体、e抗原、乙型肝炎e抗体、乙型肝炎核心抗体、丙型肝炎抗体(以上六项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甲胎蛋白。
5、血脂:总胆固醇、甘油三酯、HDL-C。
6、其他:普通病理检查、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
(二)医学影像
1、普通放射片
2、CT检查
3、MRI检查
(三)功能检查
心电图
三、互认程序
1、临床检验结果互认
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详细记载。
记载容除检查结果外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编号等。
经治医师认为患者病情变化需要重新检查时,需向患者说明原因,并在病历中加以注明,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患者不同意复查的,由患者在门诊病历本或其他医疗文书上签字,并承担可能发生的后果。
医师可以就患者提供的临床检验结果进行诊断和治疗。
2、医学影像资料互认
临床医师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认为可以满足临床诊断需要,可以确认。
认为不能满足临床诊断需要,可以要求患者进行再次检查,患者不同意的,由患者在门诊病历本或其他医疗文书上签字,并承担可能发生的后果。
医师可以就患者提供的临床检查结果进行诊断和治疗。
四、互认说明
1、临床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
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2、临床医师在诊疗活动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决定患者提供的临床检查结果、医学影像资料是否可以互认。
3、临床医师要求患者进行再次检查,患者不同意的,由患者在门诊病历本或其他医疗文书上签字,并承担可能发生的后果。
五、不予认可的情况
1、确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和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
2、检查、检验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检验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
4、急诊、急救患者;
(三)未确定临床辅助检查结果互认制度认可资格的医院对已确定资格的医院的检验、检查结果应予以认可。
市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暂行规定(2011版)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医院管理年活动,缓解人民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原则下,尽量减少重复检验、检查,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含军队、武警医院,暂不含省属医院)等医疗机构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医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是指影像检查和检验科检验的有关资料及报告;相互确认医院的检验科和影像科必须达到下列条件:
(一)通过市影像专家组验收合格的医院影像科;
(二)参加省实验室室间质量控制评价并经省临床检验中心认定,达到室室间质控标准的医院检验科。
第四条医院间进行医学检查、检验结果相互确认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前提;
(二)必须充分履行医师职责,仔细分析外院提供的医学检查检验报告是否符合常规,是否客观、规、完整,是否能够做出对疾病的诊断,是否在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围;
(三)原则上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在同级医院之间、二级医院对三级医院之间进行。
(四)对达到相互确认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检验、检查资料及报告,全市二级以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村医疗机构、门诊部、卫生所、诊所等医疗机构应按照本暂行规定要求予以确认。
第五条有下列项目之一的,各医院间不能进行结果互认,并告知患
者做进一步检查:
(一)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检查、检验项目;
(二)外院提供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不能客观、全面反映疾病病情或发现新的病情或诊断与报告不相符的;
(三)某些严重疾病的诊断和重大的治疗活动,应当复查的检查、检验项目;
(四)手术、放射治疗之前应当复查的检查、检验项目;
(五)临床输血前的各项检查、检验项目;
(六)存在明显个体差异的医学检查、检验项目;
(七)急诊、急救对患者的医学检查、检验项目。
第六条医学影像检查确认项目包括:
(一)普通放射线检查的胸部X光片、骨骼X光片,同时要求X光片达到甲级;
(二)胸部、腹部、脊椎CT片(包括普通和螺旋CT);
(三)磁共振成像检查(MRI);
(四)计算机放射成像(CR);
(五)数字化放射成像(DR);
(六)同位素计算机断层成像(ECT);
(七)数字胃肠;
(八)数字减影血管成像(DSA);
(九)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PET);
(十)钼钯X线摄影;
(十一)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临床实际规定的其它项目。
第七条医学检验检查确认项目包括临床微生物、生化、免疫(不包括甲肝、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检测)、血液、体液及各类涂片细胞学检查等。
第八条各医院要加强对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好该项工作,尽量减少重复检查;同时也要加强本单位的医学检查、检验质量控制工作,不断提高医学检查检验工作质量,为患者提供规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的影像资料,促进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顺利开展。
第九条各医院影像、检验相关科室要成立质量控制小组,临床科室对相互确认的检查、检验报告应有主治医师以上资格的本院执业医师签字认可;再诊医院对报告结果有疑问时,原诊医院应积极配合,提供原始成像底片及检验检测方法和试剂种类。
第十条市卫生局负责本市区域医院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相互确认工作的督查、指导,并依照本规定成立医学影像专家组,负责对申请相互确认影像检查报告的医院进行评估;对不按照本规定认真开展医学检查、检验结果相互确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市卫生局将对符合相互确认条件的医院及检查检验项目在市卫生局公示
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