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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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农业部部长韩长赋2017年9月25日附件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管控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指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是指对农用地开展的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分类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和分类管理,主要适用于耕地。

园地、草地、林地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农用地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农用地土壤优先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和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环保管理制度—土壤污染管理制度

环保管理制度—土壤污染管理制度

环保管理制度—土壤污染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规范公司范围内土壤环境管理,确保土壤不被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二、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三、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四、各单位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五、各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公司安环部经理和公司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者,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

六、各单位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废渣等。

七、各单位对未利用土地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污染和破坏。

八、各单位应监督所属区域内施工单位,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和绿化等。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九、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十、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相关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

十一、相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业化生产方式的改变,土壤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和修复土壤环境,许多地方政府和科研机构制定了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几个常见的管理方法。

第一,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重要性。

土壤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对于农业生产、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然而,随着人类活动的增加,土壤环境面临着日益严重的污染问题。

土壤污染会造成农作物和水源的污染,危害人类健康,破坏生态平衡。

因此,制定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土壤环境管理的方法。

1. 土壤监测土壤监测是土壤环境管理的基础。

通过对土壤中重金属、有机物等进行监测,可以及时发现和评估土壤环境的污染程度,为制定合理的管理措施提供依据。

2. 土壤修复土壤修复是解决土壤污染的关键环节。

常见的土壤修复技术包括生物修复、物理修复和化学修复等。

生物修复利用微生物和植物的作用来降解和吸附有害物质;物理修复通过土壤挖掘和覆盖等方式减少有害物质的接触;化学修复则是利用化学物质来改变土壤环境中有害物质的性质。

3. 农业管理农业是土壤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加强农业管理是保护土壤环境的重要措施之一。

对农药、化肥的使用进行限制和监管,推广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减少化学物质对土壤的污染。

4. 工业管理工业活动是另一大土壤污染的原因。

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对污染排放进行严格限制,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工业活动对土壤的污染。

5.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需要依靠法律法规的支持。

各级政府应加大立法力度,完善土壤保护和修复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监督。

总结: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和修复土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土壤监测、土壤修复、农业管理、工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等多种手段的综合应用,可以有效减少土壤污染的发生,并保护土壤的生态功能,为人类提供健康的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5.03•【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8年4月12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5月3日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工业、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污染隐患排查、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污染应急、风险管控和治理与修复等活动,以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矿产开采作业区域用地,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填埋场所用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包括:(一)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二)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三)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

重点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对全国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并动态更新。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资源的日益稀缺,土壤污染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而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农用地土壤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尤为重要。

为此,国务院于2018年发布了《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预防、治理和修复,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

一、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原则和目标《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核心是对农用地土壤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它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原则:(1)“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强调修复责任主体应当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进行修复。

(2)“资源优先、生态优先”的原则,即优先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土壤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3)“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既要加强预防,又要强化治理,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控制土壤污染。

2.目标:(1)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维护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

(2)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掌握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

(3)修复受污染的农用地土壤,恢复其生态环境功能。

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基本原则《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明确了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谁污染、谁治理:要强化环境管理主体的责任意识,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治理。

2.分类施策、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农用地土壤污染情况,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

3.科学规划、有序发展:指导合理开发利用农用地土壤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4.应急预防、防患于未然: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控制潜在的风险。

三、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和评估为了全面掌握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及时发现和控制土壤污染,建立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体系至关重要。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要求,各级环境保护和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统一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数据共享和信息公开,为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之一,而如今,全球土壤遭受了越来越严重的污染,这一现象对环境和人类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为了有效地保护土地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保障公民的健康和生命,政府部门必须采取行动。

这就是《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过程。

本文将介绍这项政策的主要内容和它所需达到的目标。

1.《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的《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是政府出台的针对土壤环境质量保护的一项基础性法律,是在土地使用上,规范排放和治污的政策法规,旨在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和保护公民的健康和生命。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1)土壤环境保护的原则。

原则包括防治污染、综合治理、生态修复、守土有责、源头治理、社会共治、信息公开等方面。

(2)土壤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目标。

目标包括提高土壤环境质量、维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利用等方面。

(3)土壤污染排放、处置和监管管理的办法。

办法包括规定土壤准入制度、排污许可和验收管理、污染土壤存在的处理方式等。

(4)土壤环境管理的奖惩措施。

即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惩罚或奖励。

(5)土壤环境信息的公开。

土壤环境质量数据等信息将进行公开,以满足市民对土壤环境质量的需要。

上述内容表明,《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是环保部门在土地使用和管理方面,推出的严格型政策标准,旨在防止和清除土壤污染,同时维持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

2.《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所需达到的目标《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主要目标是防止、控制、治理和修复土壤污染,维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利用,以及保障公民的健康和生命。

为实现该法律的目标,政府机构需要:(1)制定和实施有关土地资源利用和土壤环境保护的规划、标准和技术指南。

(2)加强土壤环境监测,确保土壤环境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及时,推广和应用土壤环境保护技术。

(3)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加强土壤环境安全管理和预警。

(4)加大对违法土壤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并设立奖励机制,对环境保护的积极参与者进行表彰,激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环境保护。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全文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全文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全文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全文2021《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是环保部2021年11月8日公布的法规(征求看法稿),目的是要求污染地块责任人应制定风险管控方案,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对必需要开发利用的地块应展开治理与修复,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征求看法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6日。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共七章,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强化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风险,防止造成污染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已关闭搬迁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污染地块的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放射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污染地块,是指因生产、经营、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者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害废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土壤及地下水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相关标准、存在人体健康或者生态环境风险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土壤及地下水可能受到污染,尚未被确定为污染地块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是指将污染地块开发建设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等公共设施用地。

第四条【管理使命】环境保护部对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五条【标准规范】环境保护部制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管控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指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是指对农用地开展的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分类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和分类管理,主要适用于耕地。

园地、草地、林地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农用地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农用地土壤优先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和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等技术规范。

农业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制定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等技术规范。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和农业主管部门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包含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内容。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组织建立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并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信息统计工作,健全农用地土壤环境信息档案,定期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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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环境保护部起草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本版)、《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中国环境报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环境保护部起草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本版)、《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做好起草工作,现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6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徐建李义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邮政编码:10003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风险,防止造成污染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已关闭搬迁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污染地块的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放射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污染地块,是指因生产、经营、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者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害废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土壤及地下水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相关标准、存在人体健康或者生态环境风险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土壤及地下水可能受到污染,尚未被确定为污染地块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是指将污染地块开发建设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等公共设施用地。

第四条【管理职责】?环境保护部对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五条【标准规范】?环境保护部制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开展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报告等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效果负责。

第六条【责任承担】?按照“污染者担责”原则,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无法认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依照前三款规定承担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地块责任人。

第七条【技术单位】?从事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技术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上述从业技术单位的监督管理,将从业技术单位纳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行为。

第二章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第九条【环境调查】?已关闭搬迁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的疑似污染地块,地块责任人应当开展环境调查,通过信息资料收集、现场勘查、现场采样和分析测试等方式,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判断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编写地块环境调查报告,并将环境调查报告及专家咨询意见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环境调查报告内容】?地块环境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地块基本情况;(二)土地利用方式及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情况;(三)地块内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四)地块内污染源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五)地块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情况,包括地下管道、储罐以及废水废气处理、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的情况;(六)地块土壤污染程度和范围;(七)地块及周边地下水等环境状况;(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一条【风险评估】?经环境调查确认地块土壤及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地块责任人应当开展地块风险评估,编写地块风险评估报告,并将地块风险评估报告及专家咨询意见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地块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概念模型及暴露途径;(二)关注污染物;(三)风险评估模型及参数;(四)风险表征;(五)风险控制值;(六)不确定性分析;(七)结论和建议。

第三章风险管控第十三条【一般要求】?经风险评估确认地块污染风险超过可接受水平,且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与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地块责任人应当制定风险管控方案,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地块责任人应当将风险管控方案及专家咨询意见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抄送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风险管控方案内容】?风险管控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风险管控范围;(二)风险管控目标;(三)主要工程措施;(四)监测计划;(五)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监管措施】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要求有关责任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治理与修复第十六条【一般要求】?经风险评估确认地块污染风险超过可接受水平,且需要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地块责任人应当开展治理与修复,并达到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地块责任人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情况以及地块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并将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及专家咨询意见,在工程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前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进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的,应当遵守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内容】?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治理与修复范围和目标;(二)技术路线和工艺参数;(三)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四)工程环境保护措施;(五)工程实施进度;(六)工程预算。

第十八条【环保要求】?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期间,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应当在原址进行;确需转运污染土壤的,地块责任人应当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和接收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修复后土壤需要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治理与修复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

第十九条【危险废物处置】?治理与修复过程中清理或者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拆除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构筑物等,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置。

第二十条【安全防护】?治理与修复期间,施工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识,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

治理与修复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地块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及专家咨询意见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采取处罚等措施。

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可能存在严重隐患的疑似污染地块,可以要求地块责任人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对经风险评估确认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者进行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可以要求地块责任人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者进行治理与修复。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措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地块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向被检查单位调查、了解污染地块的有关情况;(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查;(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情况报告】?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土壤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报环境保护部。

第二十五条【信息公开】?地块责任人应当将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情况等相关信息,通过其门户网站或者有关媒体予以公开,或者印制专门的资料以供公众查阅。

污染地块利益相关方可以依法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查阅污染地块的有关档案,或者申请公开污染地块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六条【罚则一】?地块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报告备案手续的;(二)未落实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确定的环境保护措施的;(三)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污染土壤转运相关事项的。

第二十七条【罚则二】?地块责任人从事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单位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解释权】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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