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晚期法学思想综述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14张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14张柏拉图(Plato)是古希腊哲学家,也是西方思想史上最重要的人物之一。
他对于法律和政治有着独特的见解和思考,这些思想影响了后世的政治理论和实践。
本文将围绕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展开讨论,并分析他在《理想国》一书中提出的14张理想国法律。
1. 法律的根源和目的柏拉图认为,法律的根源是正义和公正。
他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以保证社会的和谐和公正。
他强调法律的重要性,认为法律应该超越个人利益,以整体的利益为导向。
2. 法律的权威性柏拉图主张法律应该具有权威性和信仰力。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理性和公正的产物,而不是任意的规定。
他反对以强权和暴力为基础的统治,并主张依法行政和法治社会的建立。
3. 法律的平等性柏拉图关注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他主张法律应当平等对待每个人,不论贫富、地位、族群或性别。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公正的,为所有公民提供公平的机会与保护。
4. 法律的专业性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由专业人士制定和实施。
他强调法律家和执法人员应该受到良好的教育和培训,具备专业知识和道德标准。
他认为只有专业人士才能制定出公正和合理的法律。
5. 法律的完备性柏拉图主张法律应该是完备的,不能有漏洞和矛盾。
他认为法律应该细致入微,涵盖各个方面的问题,并且与其他法律相协调。
他强调法律的完备性对于社会秩序和公正非常重要。
6. 法律的稳定性柏拉图认为,法律的稳定性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他主张法律应该是长期稳定的,不应该频繁改变。
他认为频繁的法律变动会给社会带来混乱和不确定性,破坏社会的秩序和公正。
7.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柏拉图认为法律和道德有紧密的联系,法律应该是道德的体现。
他认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指导,只有遵循道德原则的法律才是公正和合理的。
他反对不道德的法律和政策。
8. 法律与教育的关系柏拉图认为教育是法律的基础和前提。
他主张通过教育来培养公民的道德品质和法律意识,以塑造公民的行为和价值观。
论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题目:论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大纲:柏拉图是古希腊政治思想家、唯心主义哲学的优异代表。
柏拉图以理念论为基础,从抽象的人性出发 , 提出了人性正义的理论 , 并用逻辑推理的方法 , 将人性的正义等同于国家的正义。
在政治实践受挫后 , 他又发展了自己的法律理论 , 走向了法律看法的一元论 , 最终实现了法律理论的转变。
柏拉图的人治乌托邦和法治乌托邦在最后目的上是一致的, 即实现国家正义 , 在逻辑上也是相通的。
他的法治理论确定了西方法治思想的价值基础 , 对后辈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要点词:柏拉图人治理想国法律正义一、柏拉图的思想归纳“法律是所有人类智慧聪颖的结晶,包括所有社会思想和道德。
”这句话正是出自于柏拉图。
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也是所有西方哲学致使整个西方文化最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
柏拉图对整个西方文明产生的巨大影响是不能取代的。
其法律思想不但在历史上对西方法治的发展方向起到导航的作用 , 而且关于今天的整个人类法治事业都有着不能磨灭的影响和贡献。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现在他的着作里 , 主要有《理想国》、《政治家篇》和《法律篇》。
这三篇对话反响了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
能够说 , 《理想国》是柏拉图商议哲学和道德哲学的重要智慧结晶 , 《政治家篇》和《法律篇》才真实在《理想国》的基础上成立城邦的政治法律制,尔后期的《法律篇》更是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法律思想。
《理想国》中他提出了关于正义的思想。
柏拉图认为城邦起源于社会分工。
人们追求各种美德如智慧、勇气、控制,一个正义的城邦也应该拥有这些美德。
找到城邦的正义后,柏拉图开始商议个人的正义。
他认为,人的灵魂里存在三种质量,即理智、激情和欲望。
因此,他因此为的正义就是“自己做好自己的事情且不兼做他人的事情” 。
同时,柏拉图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保护法律就是保护正义,遵守纪律就是遵从了正义,以此重申法律的声威。
《理想国》中的关于人治的思想。
第三讲柏拉图法哲学思想.

柏拉图的志向: 我年轻时,总想一旦独立工作,就要 投身政界……后来我年事渐长,深知要在 政治上有所作为,首先必须要有朋友、有 组织,这种人在政客中非常难找,因为他 们做事没有原则,没有传统的制度与风 纪……我反复思考,唯有大声疾呼,推崇 真正的哲学,使哲学家取得政权,成为政 治家,或者政治家奇迹般的成为哲学家, 否则,人类灾祸总是无法避免的。 几乎所有的大哲学家都是关心人的, 并以拯救人类为己任。
这是西方最早的高等学府,后世的高等学术 机构(Academy)也因此而得名,它是中世纪在 西方发展起来的大学的前身。学园存在了900多 年,直到公元529年被查士丁尼大帝关闭为止。 学园受到毕达哥拉斯的影响较大,课程设置类似 于毕达哥拉斯学派的传统课题,包括了算术、几 何学、天文学以及声学。 前367年,柏拉图再度出游,此时学园已经 创立二十多年了。他两次赴西西里岛企图实现政 治抱负,并将自己的理念付诸实施,但是却遭到 强行放逐,于公元前360年回到雅典,继续在学 园讲学、写作。直到公元前347年,柏拉图以80 高龄去世。 (二)主要著作 柏拉图著述颇丰,流传下来的著作有40多篇, 另有13封书信。
3.柏拉图的“界域正义”观:各尽其职、各 安其份 柏拉图正义观包括国家的正义和个人的正 义。 国家正义就是国家中三个阶层各守其职、 各安其分。即统治者靠自己智慧把国家管好, 卫国者凭自己勇敢把疆土守好,劳动者以自己 的节制把生产搞好。 个人正义是指个人心灵中三个部分各尽其 职、各安其分。即理智以其智慧统帅整个心灵, 意志以其勇敢保护心灵免受各种内外侵袭,欲 望以其节制为心灵的正常活动提供生理基础。 三部分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使整个心灵处于 和谐安宁之中。
柏拉图主要思想概述

“辨证学就是意典学,其中所论都是关于意典的问题,如意典的成立、意典 的性质、意典的种类等等,所以也叫做意典论。意典的观念贯穿柏氏学说的全部, 是他学说的中心,也是他学说的一把总钥匙,所以辨证学既别称为意典学,复亦 称为名学。”③辩证法一词有四层含义:“1.寻常的问答或对话一一这是它的原义;
敬文法哲学研习会
柏拉图主要思想概述
专 业:法学理论
学生姓名:
岳岚培高寒梅郭甜甜
指导教师:
孙文恺教授
完成时间:
2020年4月8日
、尸、-
前言
、辨证学
1.
一) 意典的性质与意义
2..
二)意典界与事物界
.2..
三)晚年辨证学方面的变迁
3..
、格致学
3..
一)宇宙的形成
.3.
1.开辟
.4.
2.质素
.4.
3.灵魂
2.说话的技术一一这是希腊一般学者, 如辩士们的用法;3•用对话求知识的技术, 引伸为哲学的别称一一这是柏氏广义的用法;4.知识基本的工作,哲学盘石一一 意典一一的探讨,哲学内部最基本的一门一一这是柏氏狭义的用法。”④对话的原 义一层层变化至哲学内部的基石,原因就在于,柏拉图认为思想就是对己说话。
1严群:《柏拉图及其思想》,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31页。
关键词:柏拉图 意典 格致 伦理
刖言
柏拉图的著作均采用对话体,这种写作方式承载了其丰富的哲学思想。关于 柏拉图思想的分类,主要有三种方法:第一种一是以时间分,另两种是以内容分。 具体地讲,前者以文体学的研究方法将柏拉图的对话分为早期、 中期、晚期。“早 期对话中比较重要的作品有《申辩篇》、《优息弗罗篇》、《克力同篇》、《查米德斯 篇》、《伊翁篇》、《高尔吉亚篇》、《拉凯斯篇》、《门内科索斯篇》、《普罗泰戈拉篇》、 《吕雪思篇》、《优息德谟斯篇》、《大希庇阿斯篇》。中期对话有《米诺篇》、《斐 多篇》、《克拉底鲁篇》、《会饮篇》、《理想国》、《斐得罗篇》、《巴门尼德篇》。晚 期对话有《智者篇》、《泰阿泰德篇》、《蒂迈欧篇》、《克里底亚篇》、《政治家篇》、 《斐利布篇》和《法篇》。”①这种对话分期,学者们是大致同意的。但不同时期 是否意味着不同的哲学思想,学者们持不同观点。有的认为,不同分期,其哲学
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摘要: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从理想国到法律篇,经历了一个从理想到务实,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过程。
这与他所处的时代和个人的经历是分不开的。
柏拉图见证了以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城邦逐渐衰落的过程,这促使他探求政体的改革,以挽救危在旦夕的城邦。
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对后世影响极为深远重大。
关键词:柏拉图正义哲学王法治柏拉图是古希腊对后世影响最为深远的理想主义思想家之一。
过度民主自由的暴民所导致其老师苏格拉底的悲惨命运,让他看到了古希腊政治的衰变。
从而造就了柏拉图构建理想国家的终身学术志向。
他有过理想国家哲学王的最优方案,也有过依法而治的次优方案。
现在就让我们一起去看看柏拉图的理想国家是如何构建的,看看他是如何从追求人治而转向追求法治的。
本文就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
一、背景资料<一>柏拉图的个人简介柏拉图(Plato,公元前427年-前347年),生育雅典名门贵族,他的母亲是雅典立法者梭伦的后裔。
柏拉图原名阿里斯托勒斯(Aristokles),却又何以改称“柏拉图”呢?溯其源,阿里斯托勒斯自幼身体强壮,胸宽肩阔。
因此体育老师就替他取了“柏拉图”一名,“柏拉图”希腊语意为“宽阔”。
后来,柏拉图的名字被延用下来,流行至今。
柏拉图20岁时师从苏格拉底学习哲学,成为苏格拉底的忠实信徒,苏格拉底被平民政府判处死刑后,柏拉图逃离雅典。
逃亡期间,柏拉图游历了地中海沿岸的很多地方。
公元前387年,柏拉图返回雅典,创办了“阿卡德米学园”,专门从事著述与研究,构建他的理想国。
这个学园一直是古代欧洲的思想文化研究中心。
柏拉图,是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也是全部西方哲学乃至整个西方文化最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他和老师苏格拉底,学生亚里士多德并称为古希腊三大哲学家。
柏拉图一生著述颇丰,其政治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理想国》、《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三本书中。
其中《理想国》又名《国家论》或《正义论》是柏拉图早年关于理想国家构建的最优方案(人治)。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柏拉图(Plato)是古希腊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对于法律的思考和理解对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柏拉图主张建立一个理想国家,认为合理公正的法律制度是实现这个理想国家的关键要素之一。
一、理性和公正的法律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理性和公正的基础上。
他关注的不仅是个体而是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他认为法律应该服务于整个社会,以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在他的著作《理想国》中,柏拉图描述了一个由哲人统治的理想国家,其中法律被视为实现公正的工具。
柏拉图认为,理性国家的法律应该建立在它的公民对真理的理性追求上。
他认为,人们应该通过哲学的方式,通过思考和辩论,追求真理,并将这些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中。
只有在法律制度基于理性的基础上,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和道德性。
二、法律的目的和功能在柏拉图看来,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维护社会秩序。
他认为,一个无序的社会将会导致混乱和不公正,因此,法律的主要功能是确保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柏拉图主张,一个有组织的国家需要法律来管理和调节社会关系。
此外,柏拉图还强调了法律的教育和改造功能。
他认为,法律不仅应该被视为一种制约力量,还应该成为塑造个体品德的手段之一。
他认为,通过教育和法律的约束,人们可以得到道德上的完善,并为理想国家的建设做出贡献。
三、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柏拉图将法律和正义视为密不可分的概念。
在他的著作中,法律是对正义的具体化和实现。
他认为,法律的目标是实现正义,并根据不同的情境和需求,制定适当的法律规则。
柏拉图主张依法治国,并强调法律应该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以确保公平和正义。
柏拉图对于法律与正义的理解对于后来的法律哲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他的观点部分地影响了现代法律理论,对于法律的制定和法律实施的公正性提出了重要的思考。
总结: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强调了法律的理性性质和公正性。
他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哲学的基础上,服务于整个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柏拉图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并塑造个体的品德。
论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论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柏拉图,这位古希腊的哲学巨匠,其思想犹如璀璨星辰,在哲学的浩瀚星空中闪耀着独特的光芒。
他的法律思想,更是为后世的法学和政治学研究奠定了深厚的基础。
柏拉图出生于雅典的一个贵族家庭,生活在古希腊的城邦时代。
当时的雅典,民主政治繁荣发展,但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这样的社会背景深刻地影响了柏拉图的思想,使其对法律的本质、作用和价值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柏拉图认为,法律是实现正义的工具。
在他看来,正义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每个人都应该追求的目标。
而法律作为一种规则和规范,其存在的意义就在于维护正义,确保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他强调,法律应该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不应该因为个人的意志或情况而随意改变。
只有这样,才能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柏拉图主张,法律应该由智慧的统治者制定。
他认为,普通民众往往受到欲望和情感的支配,缺乏理性和智慧,无法制定出真正符合正义的法律。
因此,需要有哲学家式的统治者,凭借其卓越的智慧和高尚的品德,来制定出公正合理的法律。
这种统治者不仅要了解人性和社会的本质,还要能够洞察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从而制定出能够引导人们走向美好生活的法律。
同时,柏拉图强调法律的教育功能。
他认为,法律不仅仅是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更是一种教育手段。
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引导,人们能够逐渐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
法律的教育作用在于培养公民的责任感和正义感,使他们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然而,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并非完美无缺。
他过于强调统治者的智慧和权威,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民众的参与和权利。
这种观点在现代社会看来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现代法治强调的是民主参与和权力制衡。
柏拉图还认为,理想的城邦应该是一个等级分明的社会。
在这个社会中,不同等级的人有着不同的职责和义务,而法律则是维护这种等级秩序的重要手段。
这种等级观念在现代社会中可能会引发争议,因为现代社会更强调平等和自由。
柏拉图的思想总结
柏拉图的思想总结柏拉图(公元前427年-347年),古希腊著名哲学家,是苏格拉底的学生,同时也是亚里士多德的老师。
他的思想对于西方哲学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尤其是他的政治哲学和形而上学思想。
柏拉图的哲学体系主要包括伦理学、政治学和形而上学。
在伦理学方面,他认为人的最高目标是追求真理和理想的美好,而不是追求物质财富和享乐。
他认为个体的幸福来自于灵魂的提升和完美,而灵魂的提升需要通过合理的思考和真理的追求。
在政治学方面,柏拉图认为理想国家应该由哲学家统治。
他提出了一个理想国家的模型,被称为“理想国”。
在这个模型里,他主张统治者应该是拥有哲学家理论知识的人,而不是权力的追求者。
他认为哲学家由于深入思考和智慧的积累,具备了统治能力和正义的品质。
他还提倡共有财产和平等的分配,认为这样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公正。
在形而上学方面,柏拉图提出了“理念”的概念,认为真理存在于超越感官世界的理念世界中。
他认为世界上的事物只是理念的阴影和投射,人的任务就是通过理性和哲学的思考来寻求真理和理念的实质。
他认为只有从感觉世界中解脱出来,才能真正了解并直面真理。
柏拉图的思想具有一定的优点和局限性。
他的伦理学思想注重灵魂升华和真理追求,强调人的内在品质和道德修养。
他的政治学思想主张启蒙专家统治,强调智慧和正义,注重社会的公正和和谐。
他的形而上学思想将真理和理念抽离物质世界,突出了思辨和哲学思考的重要性。
然而,柏拉图的思想也存在一些缺陷。
他的理想国模型中存在统治者的专制倾向,忽视了其他人的自由和权益。
他对于个人自由和多样性的重视程度相对较低,过分强调了统一性和一致性。
此外,他的形而上学思想也受到了批评,一些哲学家认为柏拉图的理念世界并非存在于超越感官世界中,而是人的思维产物。
总体而言,柏拉图的思想对于西方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为后来的哲学家和政治家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他的追求真理和理想的品质,以及对公正和和谐的重视,对今天的社会也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法义》是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创作的一部哲学论文,主要探讨了政治哲学、法律哲学等问题。
其中,法哲学思想是其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从法哲学的基本内容、法的本质、法的目的、法的评判标准等方面探讨柏拉图在《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
一、法哲学的基本内容《法义》中,柏拉图认为法是城邦制度的基石,其地位高于民主、寡头制或单独的统治者。
法律的实质是呈现道德的体现,是社会秩序得以维持的制约与职能工具。
此外,柏拉图还强调法律权力的合法性问题。
他认为,执掌法律权力的人必须具备某些特质,比如,必须具备执政的能力、道德品质、知识和智慧等品质,否则其执政效果将会遭受到破坏。
此外,城邦治理机制也需要遵循某些基本原则,比如,法律的建立需要有一个公正的过程,同时法律的执行也需要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法的本质在《法义》中,柏拉图认为,法律不仅仅是一个制度,更是一种价值观念。
法律无关人们的个人利益,更多关注的是社会公益。
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不仅是带有规范性质的制度,同时也是承载道德准则的规范。
柏拉图同时认为,法律的本质是宣扬一种道德新秩序。
新秩序所以能够建立,是因为法律所规范的行为不仅仅是以道德准则为依据,同时也是依照追求公正、公平、公开的基本原则来规范。
因此,法律的本质是道德与公平的合一。
三、法的目的根据柏拉图的法哲学思想,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类的自由。
由于人类天性中蕴含了许多的利益冲突和不和谐的元素,因此,法律就有了更加重要的存在价值。
限制人类的欲望与行为,规范人类的社会关系,使人类不断向前发展。
柏拉图认为,法律的存在首先是基于对人类自由的保护。
人类为了获得真正的自由,就需要服从某种特定的自主规则,只有这样,人类才能掌控自己的欲望和行为。
其次,法律也是为了维护一定的秩序,这个秩序是建立在人类的自由与尊严的基础之上的。
因此,法律的目的既包含了个人自由权利的保护,也包含了公共利益的维护。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三、法治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三)守法论 柏拉图从历史的角度追溯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认为
国家形成于契约。而契约的核心就是对法律的遵守,这就 意味着,只有守法的美德才是符合国家的本性的。柏拉图 认为,对于有意志的公民来讲,法律的统治并不具有强迫 性,而是体现了国家的良善愿望。他认为:“如果法律能 完全导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达到这样的目的,这些法 律我们都应该执行。”对公民的教育也是要引导他们执行 和遵守法律;法律必须拥有权威,国家官员的权力必须受 到约束,所谓良法须由良吏来执。 “...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 蛮的兽类一样。 ...一个人应该为自己感到骄傲,如果他在 服从方面比在统治方面做得更好;首先是服从法律,这也 是服从诸神。”《法律篇》
第四,集体主义方法论也开创了后世以集体为单 位研究国家、法律学说的先河,在柏拉图的理念 中,个人只是城邦的工具和手段,并无独立存在 的价值。
(3)法律是刻板和固定的,而政治本身是柔性的。 而哲学家的知识可以随机应变;
(4)一切社会都需要和谐,而这只有哲学家通过智 慧才能达到这一目标。
三、法治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一)立法过程论 在柏拉图看来,立法是一个“清刷”的过
程,即必须对原来的旧制度和人们的品质 清洗一番,方能制定出新的法律。在立法 时,先应当确定宪法大纲,然后是制定法 律和规章。柏拉图重视成文法,而认为习 惯是来源于普通人的习俗。
康德:意志高于理性
意志主义哲学
叔本华:意志——万物之源 1.是一种无意识的意志; 2.意志高于理性,理性、思想不过是意 志的体现方式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二)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在柏拉图看来,一个人品性中,都具有“较善”
和“较恶”两部分。如果较善的那部分占优势, 就控制住“较恶”的那部分,他就成为自己的主 人;如果他接受不良的教育,或者受坏人的薰染, 他便成为“自己的奴隶”。当恶性膨胀时,就只 好服从外在的权威,这个外在权威就是法律。 对于柏拉图来说,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 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但是,法律的正义与道 德正义不完全相同。法律正义是“诉讼正义”, 是指通过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而获得的后果或判 决。因此,法律正义是为道德正义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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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晚期法学思想综述(修订版)[宋飞]——(2009-5-14) / 已阅881次柏拉图晚期法学思想综述(修订版)宋飞【正文】按语:2005年读过张海斌先生写的《作为知识与德性的法律——评柏拉图<法律篇>》一文之后,笔者对其将《法律篇》定位为一部文艺和哲学色彩浓厚、法学文采不足的作品,表示异议!于是就萌生创作此文的念头。
上海出版社2002年出版的《法律篇》中译本一书,可以说是张智仁、何勤华两位先生的一大杰作。
一般认为,柏拉图的《法律篇》与《理想国》比较而言,在表达和行文上比较晦涩和枯燥。
但是,由于两位译者的努力,我们依旧能够较为流畅地阅读到《法律篇》的精彩论述,并清晰把握其中的思想脉络。
一、三权分立思想萌芽在该书第180页中,柏拉图写道:“法官严格地说并没有官职,只是他在审案并作出判决的日子里,某种程度上像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官员。
”这实际上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思想的最早表述。
在该书第383页中,他又写道:“法官当他面临他的法律责任即确定被告人应处什么刑罚和多少罚金时,他必须紧跟着立法者的足迹,而立法者应该把自己转变为一个画家,扼要地描绘出业已规定了的东西。
”这实际上是司法权与立法权相分离的最早表述。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吴彭寿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8月版)卷四第214-215页则在柏拉图的基础上提出政体三要素说:即有关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行政、审判(司法)三大机能。
这为后来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系统阐述三权分立思想奠定了基础。
二、犯罪故意和过失思想萌芽在该书第290-292页,柏拉图将犯罪分为“自愿的干错事和非自愿的非正义行为”或者叫“自愿的和非自愿的犯错”。
这和我国西晋律学大师张斐所说的“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虽然不可同日而语,但毕竟奠定了西方犯罪学的基础。
三、首创西方刑事政策思想和犯罪报应说在该书第280页,他指出:“我们是人类,在今日世界上是为人类的孩子立法的。
”在接下来的第281页,他又将犯罪邪念描述为:“其根源既不是人类,也不是神仙。
这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疯狂的刺激物,它是不可救赎的、很久以前犯罪的结果。
它到处乱转,带来厄运和毁灭,你应该想方设法预防它。
”在该书第293页,柏拉图继续提出:为矫正非正义行为,我们应采取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一般性方针,以免在日后罪犯不再自愿犯这种罪行或易于再犯这种罪行。
何勤华先生将其归纳为:法律的社会功能是教育和强制。
第295页,柏拉图还写道:一个犯罪者“也许是患了精神错乱症,或者由于生病而差不多精神错乱了,或者是由于年迈的结果,或者因为他仍处于儿童时代”。
而民国法学家赵琛却从另一角度理解这些文字,在其著作《新刑法原理》(上海中华书局1930年出版)一书中,他提出,柏拉图的刑事政策思想影响了亚里士多德,他们都认为:“犯罪是一种疾病,所以刑法不是针对既往,而是用来防范将来。
”中国古代《尚书.大禹谟》中也有“刑期于无刑”的类似思想。
这段文字还被改变为后来的古罗马法律格言“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受到古典自然法学派推崇,并体现在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宪法之中,形成了直至现代社会依然奉行的法律效力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在该书第297—298页,柏拉图引用了一个古老的传说,说明受暴力侵害致死者在刚死时,对罪犯充满愤怒。
受害者的同伴会替其寻找谋杀犯。
所以罪犯必须远离死者生前常去之地。
一旦被抓住,一切刑罚都得加倍!就算没被抓住,“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死者诅咒也会施加给他。
民国法学家郭卫据此,在其著作《刑事政策学》(上海法学编译社1935年版)中认为柏拉图在刑事学说方面首创了报应说,他是西方研究刑法之始祖。
四、支持死刑柏拉图是死刑的支持者,在该书第293页,他认为:对于抢劫庙宇、政治颠覆、叛国等严重案件,立法者必须规定死刑,以作为对罪犯的罪行的惩罚。
因为这类案件中的罪犯已经被发现是无可救药的,对所有这些人最好的办法就是停止其生存,甚至对他们本人来说也是最好不过的了。
他们的死将有助于其他人。
“首先,他们向非正义提出了警告;其次,他们将是国家摆脱恶棍。
”对此,我比较欣赏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的说法(基督教早期教父德尔图良也不支持死刑,见《战争与和平法》第71页(荷兰)格老秀斯著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5月第一版)。
.他认为死刑只应该出现于这样的国家:“在那里,阴谋颠覆它的罪犯,尽管被监禁并严加看守,但由于他的国内关系或国外关系,仍会继续扰乱社会并使之处于危险之中。
”除此之外,不应当适用死刑。
因为当死刑不是必需时,它就是非正义的。
死刑的影响只是暂时的,其效果不如富有持续公开性的终身刑,而且容易引起旁观者对受刑人的怜悯,其威吓作用是多余的;死刑的错误也是无法挽回的,贝卡利亚描述道;“从对一切法制的考察中的出这样一个结论:足以判决罪犯死刑的证据是不能排除相反的可能性。
既然如此,即便2名以上见证人出证,即便所证明的犯罪嫌疑是大量和相互独立的并备有犯人的供述,这样证据的任何一个都超不出道德肯定性的限度。
而经过很好考查的道德肯定性仅仅是一种极大的可能性。
在对几乎所有国家的考察中,这样的情况并不罕见;根据这种自认为驳不倒的证据,一些被臆断的罪犯被判处了死刑”。
个人觉得柏拉图的理由远远没有贝卡利亚的充分。
五、谋杀的原因在该书第303页,他提出谋杀的原因有三:一是贪欲;二是野心勃勃的心理倾向;三是罪犯胆怯的恐惧所致谋杀。
六、自杀有罪在该书第307页,他提出自杀有罪,应受到安葬不体面的报应。
对此,近代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下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10月版)第290—291页解释道:柏拉图之所以这样认为,是以当时希腊城邦斯巴达的法律制度为其思想蓝本的。
在斯巴达,官吏的命令完全是绝对的,那里耻辱是最大的不幸,懦弱是最大的罪恶。
这一点,与后来的罗马人对自杀的态度截然不同。
在同册第300页,孟德斯鸠继续评价道:柏拉图处罚不是为了避免耻辱而是由于懦弱而自杀的人,这一规定是存在毛病的,因为这是无法证明犯罪动机的唯一案情,而像柏拉图这样的规定确要求法官对这些动机作出决定。
近代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则认为自杀的社会危害性小于逃亡,自杀毕竟不是针对他人的犯罪,所以自杀看来是一种不能接受真正意义的刑罚的犯罪,因为自杀者的刑罚只能落在一些无辜者身上,或落在一具冰冷的失去感觉的尸体上。
如果说后一种情况就像鞭笞一尊塑像一样,对活人不起任何作用的话,那么前一种情况就是非正义和暴虐的,因为,人的政治自由必然要求刑罚纯粹是针对个人的(见《论犯罪与刑罚》第110——112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贝卡利亚著,黄风译)。
七、财产申报制度和法律诉讼在该书第165—166页,却记录了37人团体所要保管的一种重要文件,该文件记载着:每个人都要向官员报告自己的财产总额。
如果他是最高财产等级的,可以不予宣布而留下400德拉马克;第二等级的,留下300;第三等级的,留下200;第四等级的,留下100。
如果有人被发现占有登记总额以上的任何东西,那么全部多余的东西应该由国家没收。
此外,还要接受道德法庭的审判,还有可能构成“贪污钱财罪”而被记录公示,自此远离财产。
我不敢肯定,这种财产申报制度是否是柏拉图首创?但至此之后,该项制度却被近现代西方资本主义所沿袭,并在当代中国的新疆部分地区试行。
在该书280页以后,他将抢劫庙宇、政治颠覆、叛国、谋杀、殴打(伤害和残伤肢体)、渎神这几种罪名列为法律诉讼的分类。
在第283页,他还描述了死刑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
八、用实例区分侵权行为、相邻权与地役权相邻权与地役权如何区分是物权法中的一大难点,早在2300多年前,柏拉图就在思考这个问题,下面是他在名著《法律篇》(中译本)第270-274页中提到的几种情况,让我们根据他的描述,分析一下其中哪些属于相邻权?哪些属于地役权?哪些是侵权行为?1、一个人越过了自己的地界,侵入他邻居的土地,引起纠纷——侵权行为2、一个牧人让他的家畜到另外某人的土地上去吃草,引起邻里纠纷——侵权行为3、一个蜂农捉了另一个蜂农的蜜蜂,其手法是发出格格的响声以取悦与吸引蜜蜂并因此而据之为己有,引起邻里纠纷——侵权行为4、一个林农在种树时没有在这些树和他邻居的土地之间留出适当的空隙,引起纠纷——相邻关系5、一个农夫截断他人的地表水泉,将水供给他自己的土地,引起纠纷——相邻关系6、一个农夫经过房屋、庙宇和陵墓铺设水道引水,造成破坏,引起纠纷——地役权纠纷7、在某些天然干燥缺水的地区,土地所有人向地下挖到粘土层仍未打到水,只得向邻居那里要求取得足够的饮用水以供给他家的每一个成员,遭到拒绝后引发纠纷——地役权纠纷8、地势高处的农夫阻断雨水往下流,损害临近地势低的邻居,引发纠纷——相邻关系9、农夫通过他喜爱的一条道路吧他自己的谷物带回家,而一条道路上的邻居认为这样会踩坏他的庄稼,引发纠纷——地役权纠纷九、支持法治、反对人治苏格拉底认为“美德即知识”,因此统治者应该是有知识的治国之才。
他把统治者比作老练的航海专家,而被统治的人民则相当于船的所有者及船上的一切其他人,他们都要服从于这个有知识的行家。
他视帝王之术为最尊贵的才能,最高贵的才艺。
其人治的一面展露的淋漓尽致,但他也重视法律,认为僭主政体不依法而依统治者的意志。
他还指示人们前往“只需服从法律的城邦”去。
为了捍卫雅典城邦法律的尊严,履行其认为应该履行的服从法律的义务,他宁愿接受不公的死刑判决也不越狱偷生。
从这一点看,苏氏的法治重于人治。
作为苏氏学生的柏拉图,他受埃及等级制及好友“明君”阿启泰、狄翁的影响,在早期作品《理想国》中勾勒了一个由“哲学王”统治的理想社会,并表示出对法律的不信任,认为“不停的制定和修改法律--来杜绝商业及其他方面的弊端”,无异于“在砍九头蛇的脑袋”。
“在哲学家成为城邦的统治者之前,无论城邦还是公民个人都不能终止邪恶,我们用理论想象出来的制度也不能实现......”(见柏拉图著《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43、255页)到了晚年,由于现实经历的打击(主要是身陷囹圄和好友狄翁被害),其思想自《政治家》落笔时就从人治转向法治。
到《法律篇》时,他开始认识到“人们必须为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并在生活中遵循他们,否则他们会无异于最野蛮的野兽”。
但他仍觉得好的独裁者与出色的立法者相结合是最完美的,“法律和规则”只能作为“知识”的“第二种替代物” (见柏拉图著《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309页)。
人治在柏氏心目中还是重于法治的。
可他的得意门生却不赞同这种思想。
亚里士多德从柏氏的法治理论入手,将其第二套治国方案加以吸收,提出了法律主治的思想。
在《尼可马科伦理学》中,他提出“我们许可的不是人的统治,而是法律的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