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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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的法律思想14张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14张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14张柏拉图(Plato)是古希腊哲学家,也是西方思想史上最重要的人物之一。

他对于法律和政治有着独特的见解和思考,这些思想影响了后世的政治理论和实践。

本文将围绕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展开讨论,并分析他在《理想国》一书中提出的14张理想国法律。

1. 法律的根源和目的柏拉图认为,法律的根源是正义和公正。

他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以保证社会的和谐和公正。

他强调法律的重要性,认为法律应该超越个人利益,以整体的利益为导向。

2. 法律的权威性柏拉图主张法律应该具有权威性和信仰力。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理性和公正的产物,而不是任意的规定。

他反对以强权和暴力为基础的统治,并主张依法行政和法治社会的建立。

3. 法律的平等性柏拉图关注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他主张法律应当平等对待每个人,不论贫富、地位、族群或性别。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公正的,为所有公民提供公平的机会与保护。

4. 法律的专业性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由专业人士制定和实施。

他强调法律家和执法人员应该受到良好的教育和培训,具备专业知识和道德标准。

他认为只有专业人士才能制定出公正和合理的法律。

5. 法律的完备性柏拉图主张法律应该是完备的,不能有漏洞和矛盾。

他认为法律应该细致入微,涵盖各个方面的问题,并且与其他法律相协调。

他强调法律的完备性对于社会秩序和公正非常重要。

6. 法律的稳定性柏拉图认为,法律的稳定性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他主张法律应该是长期稳定的,不应该频繁改变。

他认为频繁的法律变动会给社会带来混乱和不确定性,破坏社会的秩序和公正。

7.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柏拉图认为法律和道德有紧密的联系,法律应该是道德的体现。

他认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指导,只有遵循道德原则的法律才是公正和合理的。

他反对不道德的法律和政策。

8. 法律与教育的关系柏拉图认为教育是法律的基础和前提。

他主张通过教育来培养公民的道德品质和法律意识,以塑造公民的行为和价值观。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PPT(14张)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PPT(14张)

“洞穴理论”:人类如在洞穴中,见识短而自高自大。 “ 所有事物本质上说都只是永恒思想的影子。但是,很多人都满足于虚伪的
影子。他们就像洞穴人,在墙上看到影子,但从不自问是什么创造出影子。” 这句话源自柏拉图的《洞穴之微笑》。 但是,即使是柏拉图本人,也无法将永恒思想作为一种真实呈献给世人。 犹太族里有句谚语:“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意即, 人类思考得愈多,偏离客观世界愈远。 在此意义上,所有的思考都只是永恒物质的影子。
三、法治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二)立法原则论 根本的原则是依照公正的理念、大部分人的利益
制定法律,并应依全体人民的幸福为依据。就立 法的重点而言,着重于培养公民的法律精神。 “依此安排,我就称这些官吏是法律的仆人或法 律的执行官。我这样称呼他们并不是随便说的, 我确信他们具有遵守法律的品德,这是决定国家 兴衰的因素。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 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 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 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 和赐福。”《法律篇》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三)哲学王与人治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 统治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法律远不如和哲学家的 智慧相比。因为:
(1)哲学家所掌握的是一种真理,它比国家机关所 制定的法律要高明得多;
(2)“法律者强者之所好”,而现实中的法律并不 必然体现正义,而恶法并非真正的法律;
三、法治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三)守法论 柏拉图从历史的角度追溯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认为
国家形成于契约。而契约的核心就是对法律的遵守,这就 意味着,只有守法的美德才是符合国家的本性的。柏拉图 认为,对于有意志的公民来讲,法律的统治并不具有强迫 性,而是体现了国家的良善愿望。他认为:“如果法律能 完全导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达到这样的目的,这些法 律我们都应该执行。”对公民的教育也是要引导他们执行 和遵守法律;法律必须拥有权威,国家官员的权力必须受 到约束,所谓良法须由良吏来执。 “...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 蛮的兽类一样。 ...一个人应该为自己感到骄傲,如果他在 服从方面比在统治方面做得更好;首先是服从法律,这也 是服从诸神。”《法律篇》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柏拉图(Plato)是古希腊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对于法律的思考和理解对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柏拉图主张建立一个理想国家,认为合理公正的法律制度是实现这个理想国家的关键要素之一。

一、理性和公正的法律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理性和公正的基础上。

他关注的不仅是个体而是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他认为法律应该服务于整个社会,以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在他的著作《理想国》中,柏拉图描述了一个由哲人统治的理想国家,其中法律被视为实现公正的工具。

柏拉图认为,理性国家的法律应该建立在它的公民对真理的理性追求上。

他认为,人们应该通过哲学的方式,通过思考和辩论,追求真理,并将这些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中。

只有在法律制度基于理性的基础上,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和道德性。

二、法律的目的和功能在柏拉图看来,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维护社会秩序。

他认为,一个无序的社会将会导致混乱和不公正,因此,法律的主要功能是确保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柏拉图主张,一个有组织的国家需要法律来管理和调节社会关系。

此外,柏拉图还强调了法律的教育和改造功能。

他认为,法律不仅应该被视为一种制约力量,还应该成为塑造个体品德的手段之一。

他认为,通过教育和法律的约束,人们可以得到道德上的完善,并为理想国家的建设做出贡献。

三、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柏拉图将法律和正义视为密不可分的概念。

在他的著作中,法律是对正义的具体化和实现。

他认为,法律的目标是实现正义,并根据不同的情境和需求,制定适当的法律规则。

柏拉图主张依法治国,并强调法律应该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以确保公平和正义。

柏拉图对于法律与正义的理解对于后来的法律哲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他的观点部分地影响了现代法律理论,对于法律的制定和法律实施的公正性提出了重要的思考。

总结: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强调了法律的理性性质和公正性。

他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哲学的基础上,服务于整个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柏拉图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并塑造个体的品德。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绪论一、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研究对象是西方历史上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它们的产生、发展的历史和沿革的规律。

有鲜明的阶级性、实践性和科学性。

属于理论法学范畴,有批判借鉴作用,加深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解。

扩大知识面。

二、体系安排公元前10世纪前后希腊进入奴隶制社会,探讨西方法律思想史从雅典和斯巴达城市国家形成和发展时期开端。

公元前五世纪到四世纪希腊出现了智者。

他们认为遵守国家法律是否违反自然的,因为他不代表正义。

与智者对立的是苏格拉底一派,他主张国家制定的法律是符合人类幸福标准的。

知识就是美德,遵守法律也是一种美德的要求。

柏拉图主张有哲学家出来担任国王,用法律去约束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认为,通过法律进行统治是最好的政体,主张实行法治。

古希腊城市国家进入危机时期的法律思想,是伊壁鸠鲁和斯多葛学派为代表。

伊壁鸠鲁参经研究过德谟克利特的哲学,并将创办雅典学园,宣传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思想。

伊壁鸠鲁的伦理,无神论和契约说,对于古代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的发展起过促进的作用。

在古代的罗马,西塞罗在继承和发展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同时,发展了希腊哲学中关于自然法的理论;它从人类理性出发,提出关于解释奴隶的政治主张。

公元前五世纪《12铜表法》到公元6世纪中叶查士丁尼《法典汇编》的罗马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一份珍贵的文化遗产。

在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中,罗马五大法学家作出过重要贡献。

从奥古斯都开始罗马帝国对于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和法学著作赋予法律效力在西欧中世纪法律思想同神学世界观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神学又处于支配地位的。

基督教神学最早表现形式上是教父学,代表人物圣奥古斯丁。

中世纪后期,阿奎那的自然法观点同政治宗教结合了起来。

为了君主王权,国家主权概念应运而生。

标志着君主专制国家的形成。

近代主权学说也产生,代表人物马基雅弗利和布丹。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以自然法理论为思想武器,反对封建,夺取政权,建立资产阶级国家与法律。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对话集》、《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理想国》第一阐明理想国的产生和组成,这是历史上最早的乌托邦。

第二规定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

他重人治轻法治。

理想国中的等级制度,统智者——金子——智慧;军人—银子—勇敢;节制、正义属于三个不同等级;劳动者—铜和铁。

柏拉图认为贤人政体是最好的政体,也就是他的理想国。

柏拉图重视立法工作,1,立法只有为之立法的国家应该是自由的。

2,这个国家应该是统一的。

3,这个国家的人民对法律应该具有理解力。

全部的善德是制定法律的最高标准。

法律与政体的关系,认为混合政体形式是最好的。

柏拉图后期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

创办了第一学园得。

正义理论正义论是柏拉图国家和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正义就是制作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她天性的职务。

当理性支配意志和欲望的时候,人们便获得了正义的德性分为道德正义和法律正义。

道德正义是个人和国家的最高美德。

社会行为的普遍道德标准法律上的这种不平等权力分配强强是道德正义的体现法律是一种秩序。

法律争议是社会各阶层各守其位、各谋其政,不非分越位。

正义是国家的原则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法律必须体现正义的要求理想的国家制度理想的国家是为了满足最基本的需要国家阶级的构成:护国者、辅助者、生意人在统治者内部实行“共产、共妻、共子”的制度,各不同等级之间的人不能通婚对统治者进行终身培养教育,从儿童时期抓起“第二等好的国家”第二等号的国家的政体应是混合政体,应建立民主制和君主制相结合的混合政体,实际上就是寡头制政体,是贵族制政体主张限制私有财产,实行法律的统治哲学王统治与政体理论最理想的国家就是“哲学王”统治的国家正常政体,是指依据法律进行通知的政体;变态政体,是指不依据法律进行统治的政体法律和法制法律是一种外在的行为规则,它是公道和正义的标志;“我确信一个国家的兴亡取决于这一点,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柏拉图已经初步具有理性自然法思想的萌芽立法的最根本原则是要遵循公正和善德的理念柏拉图特别重视立法形式和技术,应注重法律条文的高质量而不是法律条文的长短柏拉图特别强调法律的遵守;“服从法律,这也是服从诸神”对无神论者或者不敬神者法律应当规定更残酷的刑罚特别强调法的执行,主张建立完备的司法制度法律应是主任,统治者则是法律的奴仆;树立法律权威,统治者也要服从法律。

论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论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论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柏拉图,这位古希腊的哲学巨匠,其思想犹如璀璨星辰,在哲学的浩瀚星空中闪耀着独特的光芒。

他的法律思想,更是为后世的法学和政治学研究奠定了深厚的基础。

柏拉图出生于雅典的一个贵族家庭,生活在古希腊的城邦时代。

当时的雅典,民主政治繁荣发展,但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这样的社会背景深刻地影响了柏拉图的思想,使其对法律的本质、作用和价值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柏拉图认为,法律是实现正义的工具。

在他看来,正义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每个人都应该追求的目标。

而法律作为一种规则和规范,其存在的意义就在于维护正义,确保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他强调,法律应该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不应该因为个人的意志或情况而随意改变。

只有这样,才能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柏拉图主张,法律应该由智慧的统治者制定。

他认为,普通民众往往受到欲望和情感的支配,缺乏理性和智慧,无法制定出真正符合正义的法律。

因此,需要有哲学家式的统治者,凭借其卓越的智慧和高尚的品德,来制定出公正合理的法律。

这种统治者不仅要了解人性和社会的本质,还要能够洞察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从而制定出能够引导人们走向美好生活的法律。

同时,柏拉图强调法律的教育功能。

他认为,法律不仅仅是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更是一种教育手段。

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引导,人们能够逐渐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

法律的教育作用在于培养公民的责任感和正义感,使他们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然而,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并非完美无缺。

他过于强调统治者的智慧和权威,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民众的参与和权利。

这种观点在现代社会看来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现代法治强调的是民主参与和权力制衡。

柏拉图还认为,理想的城邦应该是一个等级分明的社会。

在这个社会中,不同等级的人有着不同的职责和义务,而法律则是维护这种等级秩序的重要手段。

这种等级观念在现代社会中可能会引发争议,因为现代社会更强调平等和自由。

西方政治思想(柏拉图的思想内容和影响、基督教思想内容和影响)

西方政治思想(柏拉图的思想内容和影响、基督教思想内容和影响)

买卡A.对柏拉图的政治思想内容、影响等的阐述,理解,评价等B.对基督教思想内容、影响等的阐述,理解,评价等核心内容中心思想:上帝创世说。

基督教认为,宇宙万物(包括人类)都是上帝创造的。

《旧约·创世记》记载:上帝用5天时间创造出了自然界万物,第6天造人,第7天歇息。

上帝创世说是基督教的核心。

因为上帝创造一切,他才被说成是至高无上、全能全知、无所不在的唯一真神,是宇宙的最高主宰柏拉图的政治思想(一)柏拉图的正义思想柏拉图是古代希腊奴隶主贵族派的主要理论代表。

他的国家观和他的正义思想是紧密联系的。

关于正义的讨论贯穿于他的著作《理想国》始终。

何谓正义,柏拉图认为就是当初建立国家时所依据的原则。

它包括下列内容:(1) 分工论。

认为人们由于生活需要,只有分工互助,才能过好共同生活,这是建立国家的主要原因。

(2) 等级论。

认为由于人们的本性分为理智、意志和情欲三类,在社会生活中相应地形成了与之相应的统治者、保卫者和生产者等级。

并认为这三个等级分别是由金质、银质、同铁质构成的,每个等级的天然属性是不能改变的。

(3) 理想国家。

即正义国家。

在这种国家中,各个等级各有专司,互不干扰,通力合作,理想的正义秩序便实现了。

(4) 正义论的实质是通过等级秩序的确立,以实现少数奴隶主贵族对下层自由民以及奴隶的统治。

(二)柏拉图的共产共妻主张柏拉图认为为了防止第一、第二等级可能出现的任何纷争,他认为应在这两个等级中实行共产并取消家庭,任何人除了生活必需品之外,不得占有任何私有财产。

国家实行按需分配原则;在政治上,各种职务所有公民都可参加,以此维护第一、第二等级的内部团结。

柏拉图所谓的共产制度是建立在奴隶主阶级共同剥削奴隶和自由劳动者的基础上的,是一种集体剥削制度。

(三)柏拉图的哲学家执政思想哲学家执政是柏拉图挽救城邦危机的根本措施,是正义国家实现的关键,也是他的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哲学家执政的根据:(1) 人的品德是政治的基础,保持公民完善的品德,矫正人们品德的堕落,有赖于具有完善品德的哲学家。

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个人都真正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可 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谓美德、 何为正义的规定。”
• “人之个性的差异,人之活动的多样性,人类事
物无休止的变化,使得人们无论拥有什么技术都 无法制定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绝对适用于各种问 题的规则。”
“柏拉图著作的影响(无论好坏)是 不可估量的。可以说,西方思想不是柏 拉图哲学的就是反柏拉图哲学的,但很 少是非柏拉图哲学的。” ——波普尔
苏格拉底之死:守法即是正义
• 精神助产术
“其实你并不懂,还是让我来解释所请 教的学问是什么。当然,学问在你心里, 只是你无法想起来,现在我帮助你回忆, 就像帮助你生小孩。”
苏格拉底之死:守法即是正义
• 苏格拉底审判
– 指控: • “苏格拉底有罪,它腐蚀青年人的心灵,相信他自
己发明的神灵,而不相信国家认可的诸神”
法理学专题五:
苏格拉底、柏拉图、亚 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一、苏格拉底
• 公元前469年出生于雅典城的一个石 • •
匠兼雕刻匠家庭,自幼随父学艺,后 来当兵,曾经三次参战。 大约在40岁左右苏格拉底出了名,并 进人五百人会议。 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因“不敬国 家所奉的神,并且宣传其他的新神, 败坏青年”的罪名被判有死罪。在收 监期间,他的朋友要帮他越狱,但他 决心服从国家的法律,拒不逃走,在 狱中服毒而死。终年70岁。
三、亚里士多德
• 古希腊哲学家、科学家、教育家。 • 生于马其顿的斯塔吉拉镇,卒于希腊的
哈尔基斯。
• 亚里士多德是马其顿王家医师尼科马科
斯之子,柏拉图的学生,亚历山大大帝 的师傅。
• 公元前335年在雅典创办吕克昂
(Lyceum)学校,形成“逍遥派”,因 边讲学边散步而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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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柏拉图法律思想的主要评价




第一,法治主义思想是西方法律传统源远流长的 一个传统,对西方近代法治主义的复兴具有深远 的影响,并成为罗马法的重要思想基础; 第二,概括了古希腊政治哲学的精髓:最好的政 治是难以实现的,而防止最坏的政治是可能的, 这就是,必须运用至高无上的法律进行统治。 第三,关于“混合政体”的研究以及“分权原则” 的论述,被学者誉为三权分立的原型。 第四,集体主义方法论也开创了后世以集体为单 位研究国家、法律学说的先河,在柏拉图的理念 中,个人只是城邦的工具和手段,并无独立存在 的价值。
三、法治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一)立法过程论 在柏拉图看来,立法是一个“清刷”的 程,即必须对原来的旧制度和人们的品质 清洗一番,方能制定出新的法律。在立法 时,先应当确定宪法大纲,然后是制定法 律和规章。柏拉图重视成文法,而认为习 惯是来源于普通人的习俗。
三、法治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洞穴理论”:人类如在洞穴中,见识短而自高自大。 “ 所有事物本质上说都只是永恒思想的影子。但是,很多人都满足于虚伪的 影子。他们就像洞穴人,在墙上看到影子,但从不自问是什么创造出影子。”
这句话源自柏拉图的《洞穴之微笑》。 但是,即使是柏拉图本人,也无法将永恒思想作为一种真实呈献给世人。 犹太族里有句谚语:“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意即, 人类思考得愈多,偏离客观世界愈远。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一、柏拉图的生平与著作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三、法治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四、柏拉图法律思想的主要评价
一、柏拉图的生平与著作
柏拉图(公元前427~公元前347年),生于雅典 的一个贵族之家。他的父母都是名门望族的后裔, 母亲更是著名的政治改革家梭伦的后代。 由于出身高贵,自幼即受到良好的教育。从20岁 起受教于苏格拉底,从事哲学学习和研究(无目 的,就是凭兴趣)。曾一度渴望在政治上崭露头 角,但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处死刑,使他放弃 了从事政治的愿望。 后流亡国外,40岁后回雅典并创立了“阿卡德米 学园”。在学园中,柏拉图一边讲学,培养人才; 一边著述,宣讲其哲学和政治哲学,前后达41年 之久。该学园在历史上延续了900年,是全希腊文 化知识的中心。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三)哲学王与人治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 统治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法律远不如和哲学家的 智慧相比。因为: (1)哲学家所掌握的是一种真理,它比国家机关所 制定的法律要高明得多; (2)“法律者强者之所好”,而现实中的法律并不 必然体现正义,而恶法并非真正的法律; (3)法律是刻板和固定的,而政治本身是柔性的。 而哲学家的知识可以随机应变; (4)一切社会都需要和谐,而这只有哲学家通过智 慧才能达到这一目标。

一、柏拉图的生平与著作

柏拉图是欧洲历史上第一位保留下完整著 作的思想家,前后共著对话25篇。有关政 治法律理论的著作主要有三部,即《理想 国》(成于壮年)、《政治家篇》(成于 中晚年)、《法律篇》(绝笔)。一般说 来,《理想国》代表了他对政治和社会的 主要理想,而《法律篇》则是面对现实所 写成的有关法治的著作。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一)正义之国与人的类型 柏拉图的哲学基础是理念与现实的区分, 在柏拉图看来,世界由“理念世界”和 “摹本世界”两部分组成。理念是精神的, 是第一性的,尽管它是无形的,但它是万 物的根源,是永恒不变的真实存在;而摹 本世界,则是有形的,虚假的,变化不定 的,只能算是理念世界的影子。
三、法治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三)守法论 柏拉图从历史的角度追溯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认为

国家形成于契约。而契约的核心就是对法律的遵守,这就 意味着,只有守法的美德才是符合国家的本性的。柏拉图 认为,对于有意志的公民来讲,法律的统治并不具有强迫 性,而是体现了国家的良善愿望。他认为:“如果法律能 完全导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达到这样的目的,这些法 律我们都应该执行。”对公民的教育也是要引导他们执行 和遵守法律;法律必须拥有权威,国家官员的权力必须受 到约束,所谓良法须由良吏来执。 “...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 蛮的兽类一样。 ...一个人应该为自己感到骄傲,如果他在 服从方面比在统治方面做得更好;首先是服从法律,这也 是服从诸神。”《法律篇》

康德:意志高于理性 意志主义哲学 叔本华:意志——万物之源 1.是一种无意识的意志; 2.意志高于理性,理性、思想不过是意 志的体现方式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二)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在柏拉图看来,一个人品性中,都具有“较善” 和“较恶”两部分。如果较善的那部分占优势, 就控制住“较恶”的那部分,他就成为自己的主 人;如果他接受不良的教育,或者受坏人的薰染, 他便成为“自己的奴隶”。当恶性膨胀时,就只 好服从外在的权威,这个外在权威就是法律。 对于柏拉图来说,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 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但是,法律的正义与道 德正义不完全相同。法律正义是“诉讼正义”, 是指通过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而获得的后果或判 决。因此,法律正义是为道德正义服务的。
在此意义上,所有的思考都只是永恒物质的影子。
但是很多人都满足于自我世界的思考,而没有在试图接近真实。即使我们的 思考接近真实,是否完美地反映客观世界仍未可知——背景、立场严重地影 响着我们的思维形态。

“我的言说已经偏离了我的思考,而我的思考又偏离了眼前的这个世界”。 佛学:现象与本象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人由于分享理念程度的不同,相应地便分别具有了金、银、 铜铁的三种不同的性质,人也就具有不同的类型和品质: 金→哲学家(统治者)→智慧→灵魂的“理性”部分 银→勇士(军人)→勇敢→灵魂的“意志”部分 铜铁→生产劳动者(人民)→节制→灵魂的“情欲”部分 然而,节制的品质不仅应当为生产劳动者所拥有,也应当 成为所有三种人的品质,因为一个国家必须保持和谐协调, 只有当人们各尽其职、各守其位时,国家才可能产生“正 义”的品德,成为正义之国。当个人的三种品质(欲望、 激情和理智)在个体中协调运行秩序井然时,个人就成了 正义之人。这意味着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所以, 从这个意义上说,柏拉图所说的正义就是一种道德正义。 子女属于父辈的等级 三个等级各守其美德、各尽其本性、各尽其本分,则自然 和谐,“理想国”实现

(二)立法原则论 根本的原则是依照公正的理念、大部分人的利益 制定法律,并应依全体人民的幸福为依据。就立 法的重点而言,着重于培养公民的法律精神。 “依此安排,我就称这些官吏是法律的仆人或法 律的执行官。我这样称呼他们并不是随便说的, 我确信他们具有遵守法律的品德,这是决定国家 兴衰的因素。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 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 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 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 和赐福。”《法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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