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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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的法律思想14张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14张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14张柏拉图(Plato)是古希腊哲学家,也是西方思想史上最重要的人物之一。

他对于法律和政治有着独特的见解和思考,这些思想影响了后世的政治理论和实践。

本文将围绕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展开讨论,并分析他在《理想国》一书中提出的14张理想国法律。

1. 法律的根源和目的柏拉图认为,法律的根源是正义和公正。

他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以保证社会的和谐和公正。

他强调法律的重要性,认为法律应该超越个人利益,以整体的利益为导向。

2. 法律的权威性柏拉图主张法律应该具有权威性和信仰力。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理性和公正的产物,而不是任意的规定。

他反对以强权和暴力为基础的统治,并主张依法行政和法治社会的建立。

3. 法律的平等性柏拉图关注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他主张法律应当平等对待每个人,不论贫富、地位、族群或性别。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公正的,为所有公民提供公平的机会与保护。

4. 法律的专业性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由专业人士制定和实施。

他强调法律家和执法人员应该受到良好的教育和培训,具备专业知识和道德标准。

他认为只有专业人士才能制定出公正和合理的法律。

5. 法律的完备性柏拉图主张法律应该是完备的,不能有漏洞和矛盾。

他认为法律应该细致入微,涵盖各个方面的问题,并且与其他法律相协调。

他强调法律的完备性对于社会秩序和公正非常重要。

6. 法律的稳定性柏拉图认为,法律的稳定性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他主张法律应该是长期稳定的,不应该频繁改变。

他认为频繁的法律变动会给社会带来混乱和不确定性,破坏社会的秩序和公正。

7.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柏拉图认为法律和道德有紧密的联系,法律应该是道德的体现。

他认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指导,只有遵循道德原则的法律才是公正和合理的。

他反对不道德的法律和政策。

8. 法律与教育的关系柏拉图认为教育是法律的基础和前提。

他主张通过教育来培养公民的道德品质和法律意识,以塑造公民的行为和价值观。

论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论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题目:论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大纲:柏拉图是古希腊政治思想家、唯心主义哲学的优异代表。

柏拉图以理念论为基础,从抽象的人性出发 , 提出了人性正义的理论 , 并用逻辑推理的方法 , 将人性的正义等同于国家的正义。

在政治实践受挫后 , 他又发展了自己的法律理论 , 走向了法律看法的一元论 , 最终实现了法律理论的转变。

柏拉图的人治乌托邦和法治乌托邦在最后目的上是一致的, 即实现国家正义 , 在逻辑上也是相通的。

他的法治理论确定了西方法治思想的价值基础 , 对后辈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要点词:柏拉图人治理想国法律正义一、柏拉图的思想归纳“法律是所有人类智慧聪颖的结晶,包括所有社会思想和道德。

”这句话正是出自于柏拉图。

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也是所有西方哲学致使整个西方文化最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

柏拉图对整个西方文明产生的巨大影响是不能取代的。

其法律思想不但在历史上对西方法治的发展方向起到导航的作用 , 而且关于今天的整个人类法治事业都有着不能磨灭的影响和贡献。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现在他的着作里 , 主要有《理想国》、《政治家篇》和《法律篇》。

这三篇对话反响了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

能够说 , 《理想国》是柏拉图商议哲学和道德哲学的重要智慧结晶 , 《政治家篇》和《法律篇》才真实在《理想国》的基础上成立城邦的政治法律制,尔后期的《法律篇》更是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法律思想。

《理想国》中他提出了关于正义的思想。

柏拉图认为城邦起源于社会分工。

人们追求各种美德如智慧、勇气、控制,一个正义的城邦也应该拥有这些美德。

找到城邦的正义后,柏拉图开始商议个人的正义。

他认为,人的灵魂里存在三种质量,即理智、激情和欲望。

因此,他因此为的正义就是“自己做好自己的事情且不兼做他人的事情” 。

同时,柏拉图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保护法律就是保护正义,遵守纪律就是遵从了正义,以此重申法律的声威。

《理想国》中的关于人治的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PPT(14张)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PPT(14张)

“洞穴理论”:人类如在洞穴中,见识短而自高自大。 “ 所有事物本质上说都只是永恒思想的影子。但是,很多人都满足于虚伪的
影子。他们就像洞穴人,在墙上看到影子,但从不自问是什么创造出影子。” 这句话源自柏拉图的《洞穴之微笑》。 但是,即使是柏拉图本人,也无法将永恒思想作为一种真实呈献给世人。 犹太族里有句谚语:“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意即, 人类思考得愈多,偏离客观世界愈远。 在此意义上,所有的思考都只是永恒物质的影子。
三、法治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二)立法原则论 根本的原则是依照公正的理念、大部分人的利益
制定法律,并应依全体人民的幸福为依据。就立 法的重点而言,着重于培养公民的法律精神。 “依此安排,我就称这些官吏是法律的仆人或法 律的执行官。我这样称呼他们并不是随便说的, 我确信他们具有遵守法律的品德,这是决定国家 兴衰的因素。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 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 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 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 和赐福。”《法律篇》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三)哲学王与人治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 统治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法律远不如和哲学家的 智慧相比。因为:
(1)哲学家所掌握的是一种真理,它比国家机关所 制定的法律要高明得多;
(2)“法律者强者之所好”,而现实中的法律并不 必然体现正义,而恶法并非真正的法律;
三、法治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三)守法论 柏拉图从历史的角度追溯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认为
国家形成于契约。而契约的核心就是对法律的遵守,这就 意味着,只有守法的美德才是符合国家的本性的。柏拉图 认为,对于有意志的公民来讲,法律的统治并不具有强迫 性,而是体现了国家的良善愿望。他认为:“如果法律能 完全导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达到这样的目的,这些法 律我们都应该执行。”对公民的教育也是要引导他们执行 和遵守法律;法律必须拥有权威,国家官员的权力必须受 到约束,所谓良法须由良吏来执。 “...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 蛮的兽类一样。 ...一个人应该为自己感到骄傲,如果他在 服从方面比在统治方面做得更好;首先是服从法律,这也 是服从诸神。”《法律篇》

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摘要: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从理想国到法律篇,经历了一个从理想到务实,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过程。

这与他所处的时代和个人的经历是分不开的。

柏拉图见证了以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城邦逐渐衰落的过程,这促使他探求政体的改革,以挽救危在旦夕的城邦。

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对后世影响极为深远重大。

关键词:柏拉图正义哲学王法治柏拉图是古希腊对后世影响最为深远的理想主义思想家之一。

过度民主自由的暴民所导致其老师苏格拉底的悲惨命运,让他看到了古希腊政治的衰变。

从而造就了柏拉图构建理想国家的终身学术志向。

他有过理想国家哲学王的最优方案,也有过依法而治的次优方案。

现在就让我们一起去看看柏拉图的理想国家是如何构建的,看看他是如何从追求人治而转向追求法治的。

本文就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

一、背景资料<一>柏拉图的个人简介柏拉图(Plato,公元前427年-前347年),生育雅典名门贵族,他的母亲是雅典立法者梭伦的后裔。

柏拉图原名阿里斯托勒斯(Aristokles),却又何以改称“柏拉图”呢?溯其源,阿里斯托勒斯自幼身体强壮,胸宽肩阔。

因此体育老师就替他取了“柏拉图”一名,“柏拉图”希腊语意为“宽阔”。

后来,柏拉图的名字被延用下来,流行至今。

柏拉图20岁时师从苏格拉底学习哲学,成为苏格拉底的忠实信徒,苏格拉底被平民政府判处死刑后,柏拉图逃离雅典。

逃亡期间,柏拉图游历了地中海沿岸的很多地方。

公元前387年,柏拉图返回雅典,创办了“阿卡德米学园”,专门从事著述与研究,构建他的理想国。

这个学园一直是古代欧洲的思想文化研究中心。

柏拉图,是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也是全部西方哲学乃至整个西方文化最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他和老师苏格拉底,学生亚里士多德并称为古希腊三大哲学家。

柏拉图一生著述颇丰,其政治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理想国》、《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三本书中。

其中《理想国》又名《国家论》或《正义论》是柏拉图早年关于理想国家构建的最优方案(人治)。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柏拉图(Plato)是古希腊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对于法律的思考和理解对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柏拉图主张建立一个理想国家,认为合理公正的法律制度是实现这个理想国家的关键要素之一。

一、理性和公正的法律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理性和公正的基础上。

他关注的不仅是个体而是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他认为法律应该服务于整个社会,以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在他的著作《理想国》中,柏拉图描述了一个由哲人统治的理想国家,其中法律被视为实现公正的工具。

柏拉图认为,理性国家的法律应该建立在它的公民对真理的理性追求上。

他认为,人们应该通过哲学的方式,通过思考和辩论,追求真理,并将这些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中。

只有在法律制度基于理性的基础上,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和道德性。

二、法律的目的和功能在柏拉图看来,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维护社会秩序。

他认为,一个无序的社会将会导致混乱和不公正,因此,法律的主要功能是确保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柏拉图主张,一个有组织的国家需要法律来管理和调节社会关系。

此外,柏拉图还强调了法律的教育和改造功能。

他认为,法律不仅应该被视为一种制约力量,还应该成为塑造个体品德的手段之一。

他认为,通过教育和法律的约束,人们可以得到道德上的完善,并为理想国家的建设做出贡献。

三、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柏拉图将法律和正义视为密不可分的概念。

在他的著作中,法律是对正义的具体化和实现。

他认为,法律的目标是实现正义,并根据不同的情境和需求,制定适当的法律规则。

柏拉图主张依法治国,并强调法律应该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以确保公平和正义。

柏拉图对于法律与正义的理解对于后来的法律哲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他的观点部分地影响了现代法律理论,对于法律的制定和法律实施的公正性提出了重要的思考。

总结: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强调了法律的理性性质和公正性。

他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哲学的基础上,服务于整个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柏拉图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并塑造个体的品德。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对话集》、《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理想国》第一阐明理想国的产生和组成,这是历史上最早的乌托邦。

第二规定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

他重人治轻法治。

理想国中的等级制度,统智者——金子——智慧;军人—银子—勇敢;节制、正义属于三个不同等级;劳动者—铜和铁。

柏拉图认为贤人政体是最好的政体,也就是他的理想国。

柏拉图重视立法工作,1,立法只有为之立法的国家应该是自由的。

2,这个国家应该是统一的。

3,这个国家的人民对法律应该具有理解力。

全部的善德是制定法律的最高标准。

法律与政体的关系,认为混合政体形式是最好的。

柏拉图后期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

创办了第一学园得。

正义理论正义论是柏拉图国家和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正义就是制作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她天性的职务。

当理性支配意志和欲望的时候,人们便获得了正义的德性分为道德正义和法律正义。

道德正义是个人和国家的最高美德。

社会行为的普遍道德标准法律上的这种不平等权力分配强强是道德正义的体现法律是一种秩序。

法律争议是社会各阶层各守其位、各谋其政,不非分越位。

正义是国家的原则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法律必须体现正义的要求理想的国家制度理想的国家是为了满足最基本的需要国家阶级的构成:护国者、辅助者、生意人在统治者内部实行“共产、共妻、共子”的制度,各不同等级之间的人不能通婚对统治者进行终身培养教育,从儿童时期抓起“第二等好的国家”第二等号的国家的政体应是混合政体,应建立民主制和君主制相结合的混合政体,实际上就是寡头制政体,是贵族制政体主张限制私有财产,实行法律的统治哲学王统治与政体理论最理想的国家就是“哲学王”统治的国家正常政体,是指依据法律进行通知的政体;变态政体,是指不依据法律进行统治的政体法律和法制法律是一种外在的行为规则,它是公道和正义的标志;“我确信一个国家的兴亡取决于这一点,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柏拉图已经初步具有理性自然法思想的萌芽立法的最根本原则是要遵循公正和善德的理念柏拉图特别重视立法形式和技术,应注重法律条文的高质量而不是法律条文的长短柏拉图特别强调法律的遵守;“服从法律,这也是服从诸神”对无神论者或者不敬神者法律应当规定更残酷的刑罚特别强调法的执行,主张建立完备的司法制度法律应是主任,统治者则是法律的奴仆;树立法律权威,统治者也要服从法律。

论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论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论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柏拉图,这位古希腊的哲学巨匠,其思想犹如璀璨星辰,在哲学的浩瀚星空中闪耀着独特的光芒。

他的法律思想,更是为后世的法学和政治学研究奠定了深厚的基础。

柏拉图出生于雅典的一个贵族家庭,生活在古希腊的城邦时代。

当时的雅典,民主政治繁荣发展,但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这样的社会背景深刻地影响了柏拉图的思想,使其对法律的本质、作用和价值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柏拉图认为,法律是实现正义的工具。

在他看来,正义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每个人都应该追求的目标。

而法律作为一种规则和规范,其存在的意义就在于维护正义,确保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他强调,法律应该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不应该因为个人的意志或情况而随意改变。

只有这样,才能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柏拉图主张,法律应该由智慧的统治者制定。

他认为,普通民众往往受到欲望和情感的支配,缺乏理性和智慧,无法制定出真正符合正义的法律。

因此,需要有哲学家式的统治者,凭借其卓越的智慧和高尚的品德,来制定出公正合理的法律。

这种统治者不仅要了解人性和社会的本质,还要能够洞察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从而制定出能够引导人们走向美好生活的法律。

同时,柏拉图强调法律的教育功能。

他认为,法律不仅仅是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更是一种教育手段。

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引导,人们能够逐渐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

法律的教育作用在于培养公民的责任感和正义感,使他们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然而,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并非完美无缺。

他过于强调统治者的智慧和权威,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民众的参与和权利。

这种观点在现代社会看来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现代法治强调的是民主参与和权力制衡。

柏拉图还认为,理想的城邦应该是一个等级分明的社会。

在这个社会中,不同等级的人有着不同的职责和义务,而法律则是维护这种等级秩序的重要手段。

这种等级观念在现代社会中可能会引发争议,因为现代社会更强调平等和自由。

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个人都真正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可 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谓美德、 何为正义的规定。”
• “人之个性的差异,人之活动的多样性,人类事
物无休止的变化,使得人们无论拥有什么技术都 无法制定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绝对适用于各种问 题的规则。”
“柏拉图著作的影响(无论好坏)是 不可估量的。可以说,西方思想不是柏 拉图哲学的就是反柏拉图哲学的,但很 少是非柏拉图哲学的。” ——波普尔
苏格拉底之死:守法即是正义
• 精神助产术
“其实你并不懂,还是让我来解释所请 教的学问是什么。当然,学问在你心里, 只是你无法想起来,现在我帮助你回忆, 就像帮助你生小孩。”
苏格拉底之死:守法即是正义
• 苏格拉底审判
– 指控: • “苏格拉底有罪,它腐蚀青年人的心灵,相信他自
己发明的神灵,而不相信国家认可的诸神”
法理学专题五:
苏格拉底、柏拉图、亚 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一、苏格拉底
• 公元前469年出生于雅典城的一个石 • •
匠兼雕刻匠家庭,自幼随父学艺,后 来当兵,曾经三次参战。 大约在40岁左右苏格拉底出了名,并 进人五百人会议。 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因“不敬国 家所奉的神,并且宣传其他的新神, 败坏青年”的罪名被判有死罪。在收 监期间,他的朋友要帮他越狱,但他 决心服从国家的法律,拒不逃走,在 狱中服毒而死。终年70岁。
三、亚里士多德
• 古希腊哲学家、科学家、教育家。 • 生于马其顿的斯塔吉拉镇,卒于希腊的
哈尔基斯。
• 亚里士多德是马其顿王家医师尼科马科
斯之子,柏拉图的学生,亚历山大大帝 的师傅。
• 公元前335年在雅典创办吕克昂
(Lyceum)学校,形成“逍遥派”,因 边讲学边散步而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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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内容摘要:柏拉图是古希腊政治思想家、唯心主义哲学的杰出代表。

柏拉图以理念论为基础,从抽象的人性出发,提出了人性正义的理论,并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将人性的正义等同于国家的正义。

他以法律概念的二元论为依据,提出了人治乌托邦的理论。

在政治实践受挫后,他又发展了自己的法律理论,走向了法律概念的一元论,提出了法治乌托邦的理论,最终实现了法律理论的转变。

柏拉图的人治乌托邦和法治乌托邦在最终目的上是统一的,即实现国家正义,在逻辑上也是相通的。

他的法治理论奠定了西方法治思想的价值基础,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柏拉图、理念论、人治、法治“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这句话出自著名的古希腊政治思想家之口,他就是柏拉图。

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也是全部西方哲学乃至整个西方文化最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

作为古希腊一位伟大的思想家,他一生著述颇丰他一共留下了23篇对话和3件书札,其中关于政治法律的对话,依次有这样三篇:《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

这三篇对话反映了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

可以说,《理想国》是柏拉图探讨哲学和道德哲学的重大智慧结晶,《政治家篇》和《法律篇》才真正在《理想国》的基础上构建城邦的政治法律制,而晚期的《法律篇》更是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法律思想。

一、柏拉图法治观的哲学基础——客观唯心主义理念论柏拉图是西方客观唯心主义的创始人,其哲学体系博大精深,对其教学思想影响尤甚。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以其“理念”论为哲学基础。

“理念论”是柏拉图整个法哲学思想的哲学理论基础,其法律正义论、人治观和法治思想都构筑于“理念”这一基本的哲学范畴之上。

他认为,理念法则即是理性法则,理性法则构成法治、政府、国家之现实存在的深刻根基。

不可否认,在古代很多哲学家思想中都牢牢把握着“理性”这一条线,因此柏拉图划分了两种美德,神圣的与人类的,他认为应该按此种美德次序调整一切关系,确定各种善恶状态。

正如柏拉图所言:“就是一方面,我们说有多种美的东西、善的东西存在,并且说每一种美的、善的东西又都有多个,……另一方面,我们又曾说过,有一个美本身、善本身,以及一切诸如此类者本身;相应于上述每一组多个的东西,我们又都假定了一个单一的理念,假定它是一个统一者,而称它为每一个体的实在。

”这里所谓“多种美的东西、善的东西”是指多数的个别事物,所谓“美本身”“善本身”就是指美的东西、善的东西的“理念”。

有些学者将“理念”汉译为“相”,“相”是事物的“本真”,“正义”指人的德性,“善”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又是最高的正义。

因此,“相”的哲学思想本身已蕴涵了对宇宙本质和人类道德生活的终极关怀。

柏拉图的相论确实存在着一个发展过程。

前期的相论不仅侧重目的论的伦理道德,而且搞不清具体事物中已包含着事物普遍本质,后期柏拉图在这两个方面都有觉醒和发展,所有事物都有普遍本质,也应该有其相应的“相”。

这为他后期继续探讨城邦政治和具体立法活动打下了坚实的哲学理论基础。

二、柏拉图法律思想的发展(1)《理想国》中关于正义的思想;柏拉图首先以一个例子引入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的探讨。

他说“假定我们视力不好,人家要我们读远处写着的小字,正在这时候有入发现别处用大字写着同样的字,那我们可就交了好运了,我们就可以先读大字后读小字,再看看它们是不是一样。

”这个例子跟正义的关系是“有个人的正义,也有城邦的正义”。

因此他认为大东西里边的正义可能更容易理解,主张用由大见小的方法,先探讨城邦的正义,然后在个别人身上考察它。

他从一个城邦的成长讲起,来考察正义和非正义的成长。

柏拉图认为城邦起源于社会分工。

由于每个人各自的性格天赋不同,适合做不同的行业,于是产生了分工和交换。

随着分工和交换的进一步发展,出现了商业和对外贸易,还有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劳动者。

城邦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时候,同外界的战争不可避免,这就需要城邦保卫者。

城邦保卫者包括统治者和辅助者。

城邦的护卫者必定是经过良好教育培训,并被证明是最优秀的。

这样城邦社会被划分为三个阶层:统治者、军事护卫者、生产者。

人们追求各种美德如智慧、勇气、节制,一个正义的城邦也应该具有这些美德。

在一个理想的国家里,智慧、勇敢和节制要有序、合理的加以安排。

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正义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干自己的事情”。

当劳动者、军人和统治者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而不相互干扰时,便有了正义,从而也就使国家成为正义的国家。

“当城邦里的这三种自然的人各做各的事时,城邦被认为是正义的,并且,城邦也由于这三种人的其他某些情感和性格而被认为是有节制的、勇敢的和智慧的。

”找到城邦的正义后,柏拉图开始探讨个人的正义。

他认为,人的灵魂里存在三种品质,即理智、激情和欲望,三者分别是人们在学习、愤怒和满足自然欲望时动用的身体的一部分。

理智是“人们用以思考推理的,可以称之为灵魂的理性部分”;欲望是“人们用以感觉爱、饿、渴等等物欲之骚动的,可以称之为心灵的无理性或欲望部分,亦即那种满足和快乐的伙伴”。

激情是“我们藉以发怒的那个东西”。

理性居于统率地位,意志则协助理性控制情欲,情欲的唯一功能便是服从。

当理性、意志和情欲三者融洽无间便产生第四种美德即“正义”,当灵魂的各个部分和谐结合,因而使一个人同时具备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的德性的时候,他就是一个有德之人。

同样,理想的国家或社会组织如同个人的灵魂有三个部分一样也相应地分为三个等级,即统治阶级、武士阶级和劳动者阶级,于是他提出了的两种正义,一是城邦的正义,二是个人的正义。

因此,他所认为的正义就是“自己做好自己的事情且不兼做他人的事情”。

同时,柏拉图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维护法律就是维护正义,遵守法律就是服从了正义,以此强调法律的权威。

二、《理想国》中的关于人治的思想柏拉图前期倾向人治,在《理想国》中,强调的是掌握哲学的人治国家。

柏拉图崇尚一种王制,或称贤人政治,或称“哲学王”的统治,实际上就是一种人治。

他经典的说法是:“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我们目前称之为国王和统治者的那些人物,能严肃认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权力与聪明才智合二为一;那些得此失彼,不能兼有的庸庸禄禄之徒,必须排除出去。

否则的话……对国家甚至我想对全人类都将祸害无穷,永无宁日。

”柏拉图认为,一个国家的领导人应该是哲学家,因为只有哲学家才能具备真正的知识,才能洞见到真实的世界,从而管理好整个国家。

他们属于整个国家的第一阶层:护国者。

哲学王不但拥有智慧,而且也是具有极高道德的人,他们不占有任何私人财产只有哲学家是能把握永恒不变事物的人,他不会被千言万别的事物多样性弄得迷失了方向。

哲学家天赋具有良好的记性,敏于理解,豁达大度,温文而雅,爱好和亲近真理、正义、勇敢和节制。

他看到了群众的疯狂,但他保持沉默,就象一个在暴风卷起尘土或雨雪时避于一堵墙下的人一样,看别人干尽不法之事,而自己终生不沾上不正义的罪恶。

“哲学如果能达到它本身一样最善的政治制度,那时可以看得很明白,哲学确实是神物,而其他一切,……都不过是人事。

”应该说,追求一种哲学王的政治理想是柏拉图一生的愿望,在理论上,他写了《理想国》,在实践上,他曾试图一位暴君改造成一个哲学王。

在实践上他没有成功,但在理论上留下了“哲学王”的政治统治方式。

哲学王统治的核心是把“哲学家的智慧”和“国王的权力”结合起来,也就是智慧地统治。

这里,柏拉图提出了著名的等级制理论。

一个城邦里的人们亲如兄弟,但上天在铸造每个人的时候给每个人加入了不同的质料,结果导致他们在社会中的不同地位。

护国者下面的阶层就是士兵,除了军人,还包括一些辅佐哲学王的人。

他们在智慧上可能有些不足,但是足够担任一些管理工作。

在道德上,他们有一些瑕疵,可能对于财富的追求和物质享受还不能完全摈弃。

士兵阶层下面就是普通人了。

普通人数量最多,也是头脑最简单的人,他的任务就是养活哲学王和士兵,除了管理国家和打仗之外,别的工作都由他们干。

这些人在道德上是不值得效仿的,都是一些贪图享乐,一心只想赚取钱财的人。

从柏拉图的这个理想的乌托邦的画面可以看出柏拉图这时的法律思想极权主义相当严重,并且将其变为事实的可能性相当小。

三、《法律篇》中的关于法治的思想;在《法律篇》中,他开宗明义提出:神是法律的制定者,克里特人的这个神是宙斯,斯巴达人这个的神是阿波罗。

每个民族有自己的法律,这也许是基于这个民族的传统,也有可能基于地理环境;法律可以用于战争的目的,但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战争,而是为了通过法律达到和平,正如同在一个家庭里,一个好的家长不是要处罚捣乱的兄弟,而是要达到家庭的和睦一样,法律的目的是和平,立法者的任务是获得最大的善。

就一个人而言,他都有和快乐,痛苦的预感叫恐惧,快乐的预感叫相信,就这四个因素加以计算,从而确立是否曲直的时候,这就是法律。

柏拉图指出,法律的权威是至上的,实行依法治国即意味着包括统治者在内的所有阶级都要尊崇法律的权威,自觉接受法律的统治,这是新的法治国最为重要的特征。

他明确宣称,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秩序井然,安定有序。

所以,服从法律的权威是必要的。

他强调法律就是正义的表现,将法律概念与正义紧紧联系在一起,认为法律就是理性正义的结果,因此他认为理性的命令就是法律,人们应该服从人类心中那种永恒的理性的命令。

因而他认为法治应该非常重视立法工作。

立法应该遵循公正和美德的理念,这也是立法的根本原则。

他认为立法应该在自由、团结和统一的国家进行,并要求国民具有理解力。

法律应该取得民众的认同。

在立法过程中,必须重视立法技术并有自己的法律大纲。

然后,柏拉图强调应该树立法律权威,要求全体公民都要依法办事,“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

认为法治可以克服极端自由和专制,只有人们都遵守法律,法律居于官吏之上并被他们服从和遵守,那么这样的国家才有正义。

柏拉图特别强调官吏守法,不然就算再好的法律,其法律的价值都会掠夺。

因此,为了保证法律得到公正的执行和遵守,他不仅主张建立完备的司法制度,制定程序法,实行陪审制度,而且认为应该对法官以及其他执法者做出一定的要求,使其遵守法律,成为法律的奴仆和忠实信仰者。

四、柏拉图法律思想中的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柏拉图认为,智慧是至高,凭着智慧一个国王没有做不到的事情;如果国王有了智慧,那么他有没有其他治国良法则无关大局。

因为这个缘故,所以在《理想国》里,法律是无足轻重的,甚至受到柏拉图讥笑。

他说:“把这些规矩订成法律,我认为是愚蠢的。

因为,仅仅订成条款写在纸上,这种法律是得不到遵守的,也是不会持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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