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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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认识论异同辨析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认识论异同辨析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认识论异同辨析
介绍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认识论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的著名思想家,在古希腊哲学领域有很深的影响力。

他们的认识论还在当今颇多学者所探讨,这里将概要分析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认识论。

首先,柏拉图的认识论普遍被认为是古希腊思想的创始人。

他的认识论以“理性主义”为中心,认为世界上的一切都可以被科学的客观方法所获取和确定。

柏拉图认为,实际上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观点,甚至有时会冲突,但他认为只要人们充分思考,就能够抵达一致的结论。

其次,亚里士多德的认识论也同样受到世界思想家的瞩目。

他的认识论基于以经验为根据,来作判断和推理。

亚里士多德认为,世界上的一切是不可知的,只有通过实践和体验,才能使人们了解现实,因此他强调宣讲和教育的重要性。

他认为,理论的提出只是意识和思想的反射,必须经过实践和实践,其结果才能够成为真理。

最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认识论有着明显的不同,但也有共同之处。

首先,他们都认为思考是理解真理的捷径,他们都认为,人们必须经过思考才能真正理解和处理事物。

其次,他们都认为知识的基础是凭借经验而获得的,他们认为知识的形成只有通过实践和体验,才能使人们真正明白世界上的事物。

总之,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认识论都有着自己的特点,他们受到历史上著名思想家的影响,也借鉴了当时的先驱思想。

他们的认识论对当今古希腊哲学也有深远影响,学术界仍在延续这种理论观点。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关于理想城邦的思想异同(2)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关于理想城邦的思想异同(2)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关于理想城邦的思想异同一.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说体系的区别1.政体形式的区别柏拉图的理想政体形式是“贤人政体”,也就是“哲学王”的统治,即知识统治。

这是柏拉图政治学说的核心。

亚里士多德的理想政体则是一种中庸的模式,他认为由中产阶层为主体的城邦,是最优良、最稳定的城邦。

他认为,只有中产阶层才是富人和穷人的“仲裁者”。

这里,我们不难看出,柏拉图更多的是一个理想主义者,而亚里士多德则是一个现实主义者。

2.法律的差异柏拉图崇尚的是哲学王的政体,也就是说,更强调统治者的个人素养在国家中所起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他甚至是轻视法律的,他更加看重的是道德的力量,是人性中的善对人们行为的无形约束。

相对于法制来说,柏拉图崇尚的是人治。

而亚里士多德是比较看重法律的。

他的思想大多继承了柏拉图《法律篇》的思想。

他认为,法是没有感情的智慧,具有一种为人治所不能做到的公正性质。

用法律来统治则可以免却上述弊端。

3.后期思想的演变柏拉图后期的思想发生了一定程度的转变。

其国家起源说承认了人过社会生活的需要;在政体理论中,已经不提起五个循环政体,而是将政体分为合法和非法的两种,颇类似于后来亚里士多德的分类法;同时,开始逐步的承认并强调法律的作用。

这些变化都体现在他晚期的作品《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中。

我们不能不认为,正是其晚期的这些变化,给了亚里士多德某种启示,从而发展出了自己的一套政治学说。

4.人治与法治的分野,贤人政治和共和政体的选择贤人政治——柏拉图的理想政体柏拉图的这种贤人政体中,权力与知识得到了有机的结合,至高无上的哲学王必须是经过特殊训练,并获得至高知识的人。

柏拉图的这种思想对后世西方的精英治国论有着重要的影响。

共和政体——亚里士多德的理想政体亚里士多德的政体思想与柏拉图的不同。

他指出,划分政体存在有两个标准:第一是城邦最高治权执行者实行统治的目的是否旨在“照顾全邦的共同利益”;第二是城邦治权的最高执行者人数的多少,是一人,少数人,还是多数人。

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和柏拉图(Plato)是古希腊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们都对法治思想有着深刻的认识和贡献。

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在法治问题上存在一些区别,本文将比较他们的法治思想。

首先,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对法治的定义有所不同。

对于柏拉图来说,法治是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力的制约和约束。

他认为,法律是一种高于个人意志的超越性规范,通过它,人们可以获得公正和正义。

而亚里士多德则将法治理解为合法政治权力的正当行使,认为法律应当为国家和国民民主共同利益服务。

其次,他们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也存在差异。

柏拉图主张把法律制定的权力交给哲学家王者中的哲学家统治者,因为他们具有智慧和正义的品质。

他认为,智慧的统治者可以通过直觉和超验的方式制定公正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则主张把法律制定的权力放在有能力和正直的公民手中。

他认为法律应该由民众参与制定,以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第三,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在处理犯罪和惩罚问题上也有不同观点。

柏拉图认为,犯罪是人性腐败和道德缺失的结果,应当通过教育和思想的方式来纠正。

他反对对犯罪者进行过度惩罚,而是主张通过道德教育来引导人们追求德行。

亚里士多德则认为,犯罪行为破坏了公正和正义,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他主张按照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来惩罚犯罪者,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

最后,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对于司法制度的看法也不尽相同。

柏拉图认为,司法制度应该是一个理性和公正管理冲突的机构。

他主张通过行政机构来管理司法,并由哲学家王者担任最高司法审判官。

亚里士多德则认为,司法应该是独立的,法官应当是有经验和正直的人。

他主张法院应当是一个对各方公正和平衡的地方,以确保法律公正执行。

综上所述,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对法治思想有着自己的独特见解。

柏拉图主张哲学家统治者的智慧统治,认为道德教育和思想引导是重要的法治手段,而亚里士多德则更加注重公民的参与和民主决策。

虽然他们在一些细节上有所不同,但他们都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为后世的法治思想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教育思想的异同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教育思想的异同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异同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体系中,有关教育的观点和理论是各自的一个重要环节,因为教育思想一方面是其哲学理论的反映和实践,又和两者的政治观有着密切的联系,不仅如此,两者各有特色的教育理念也是人类教育史中的重要里程碑,因而分析比较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教育理论有其重要的意义所在。

本文的分析和比较,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进行,一是形成教育观的背景和缘由,二是教育的内容与方式,最后则是两者的教育观对当时和后世的影响。

分析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形成各自教育观的原因主要是从两个角度来看,一个是个体的角度(也可以说是本质的角度)。

在这个角度中,两者在形成各自教育观的认识论基础上就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在柏拉图看来:学习即回忆,人在出生以前就已经获得了一切事物的知识,当灵魂依附于肉体(也就是人降生)后,已有的知识就被遗忘了,人通过感性事物引起思维,才重新“回忆”起已被遗忘的知识。

为何柏拉图对学习的定义是如此?因为作为最早提出完整的客观唯心主义见解的哲学家,他认为“灵魂在取得人形以前,就早已在肉体以外存在着,并存在于理念世界之中,认识理念世界中的许多东西,以至可以洞察最高理念。

” 而因为肉体是灵魂的监狱,在灵魂与肉体结合成为人时由于“惊恐和骚乱” 就失去了对最高理念的认识和记忆,所以才会有“回忆”这种说法。

而亚里士多德关于灵魂的论述与柏拉图完全不同,他认为人的灵魂正如一本什么也没有写上的书,或什么也没有写上的白纸,或者是一块白板,它能接受对象的知识,这就说明学习应是使知识从外面经过感觉进入意识的过程,而不是什么“回忆”的过程。

两者在认识论基础上的差别直接导致两者在教育理念上的不同,柏拉图的教育的目的在于使人回复到灵魂原有的“善”,使其无愧于身为某一阶层一员的使命;而亚里士多德要求认真的对待灵魂的这块白板,通过教育来培养人,发展他的人格。

由于两者在认识论基础上的差异使他们在教育必要性的分析上也有很大的差别。

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个人都真正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可 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谓美德、 何为正义的规定。”
• “人之个性的差异,人之活动的多样性,人类事
物无休止的变化,使得人们无论拥有什么技术都 无法制定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绝对适用于各种问 题的规则。”
“柏拉图著作的影响(无论好坏)是 不可估量的。可以说,西方思想不是柏 拉图哲学的就是反柏拉图哲学的,但很 少是非柏拉图哲学的。” ——波普尔
苏格拉底之死:守法即是正义
• 精神助产术
“其实你并不懂,还是让我来解释所请 教的学问是什么。当然,学问在你心里, 只是你无法想起来,现在我帮助你回忆, 就像帮助你生小孩。”
苏格拉底之死:守法即是正义
• 苏格拉底审判
– 指控: • “苏格拉底有罪,它腐蚀青年人的心灵,相信他自
己发明的神灵,而不相信国家认可的诸神”
法理学专题五:
苏格拉底、柏拉图、亚 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一、苏格拉底
• 公元前469年出生于雅典城的一个石 • •
匠兼雕刻匠家庭,自幼随父学艺,后 来当兵,曾经三次参战。 大约在40岁左右苏格拉底出了名,并 进人五百人会议。 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因“不敬国 家所奉的神,并且宣传其他的新神, 败坏青年”的罪名被判有死罪。在收 监期间,他的朋友要帮他越狱,但他 决心服从国家的法律,拒不逃走,在 狱中服毒而死。终年70岁。
三、亚里士多德
• 古希腊哲学家、科学家、教育家。 • 生于马其顿的斯塔吉拉镇,卒于希腊的
哈尔基斯。
• 亚里士多德是马其顿王家医师尼科马科
斯之子,柏拉图的学生,亚历山大大帝 的师傅。
• 公元前335年在雅典创办吕克昂
(Lyceum)学校,形成“逍遥派”,因 边讲学边散步而得名。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

论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政体思想和治国原则上的主要差别.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是古希腊伟大的政治思想家,两人虽是师徒关系,但其政治思想却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差异,在这里分析一下他们在政体思想和治国原则上的差别。

要了解两人的政体思想,我们有必要先理清他们对政体思想的分类以及明晰他们所追求的理想政体。

关于政体思想,柏拉图在不同的场合对政体有过不同的分类。

根据政体的内在原则或标准,他把现实政治生活中存在的政体分为四种类型,即:荣誉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僭主政体,其内在原则或标准分别是荣誉、财自由和专制。

它们都是不当政体,而且一个比一个更差。

而柏拉图把他所设计的、而且最为推崇的、由哲学家执政的国家称为“贤人政治”,亦即通常所说的“贵族政治”。

但是哲学家既不以高贵门第为条件,也不是世袭的,这种政治的内在精神或原则是智慧。

柏拉图也曾按统治者人数的多少把政体分为三种:一个人统治的,少数人统治的和多数人统治的。

这三种政体也有好坏之分,一人统治的可分为王制和僭主制,少数人统治的可分为贵族制(贤人政治)和寡头制,多数人统治的可分为共和制和平民制。

不仅如此,他还进一步按统治者是否依法统治而把政体区分为两类:守法的政体,包括王制、贤人政治和民主政治;不守法的政体,包括民主政治、寡头政治和僭主政治。

柏拉图认为,把全部统治权集中在一人手中是毁灭性的,结合有限的民主原则柏拉图提出了混合政体,即将个人统治的君主政体和群众统治的平民政体相结合。

在此种政体中,不存在超越法律的绝对权力;将全部统治权在若干方面之间换房权力,所有官员都由选举产生,而具体选举制度的设计有意使富人处于有利地位。

此之为柏拉图心目中的“健全政体”。

再来看看亚里士多德的政体思想。

他为政体下的定义是:“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由以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也由以订立城邦及其全体各分子所企求的目的”。

不难看出,亚里士多德的定义明显呈功能主义取向。

亚里士多德成熟的政体分类思想直接来源于柏拉图的政体思想。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儿童教育思想之异同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儿童教育思想之异同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儿童教育思想之异同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儿童教育思想之异同: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是古希腊著名的教育家,在西方儿童教育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虽然在儿童教育的目的、内容和方法上,他们的观点存在着差异,但是他们都注重优
生优育,都重视儿童道德教育,都强调儿童身心发展。

他们的儿童教育思想,对于当今儿童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儿童教育思想之异同: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教育思想,可以看出教育思想的巨大继承性.亚里士多德以柏拉图的哲学、教育理论为基础,构建了自己的理论.究其实质,他们的共性很多.亚里士
多德的灵魂三分法,三种不同阶段的教育及教育的最终目标与柏拉图的
灵魂论、哲学王的教育体系都存在着本质上的相似之处,最终都将善或理智做为教育的最高境界.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儿童教育思想之异同: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同为古希腊著名的教育家和教育思想家,两人又为师生关系,因此,二者的教育思想具有一定程度的师承关系;但又由于两人所处的社会环境有所不
同以及各自哲学思想等方面的离异,二者的教育思想又更多地表现出分岐.本文主要探讨柏与亚教商思想差异所在.(一)关于教育目的和作用柏
拉图非常强调教育为政治服务,在其《理想国》一书中,他把教育作为其
恢复奴隶制的稳定的重要手段.
1。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摘要: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及哲学家。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为我们讲述了正义的理论,设想了一个理想的国度,并提出哲学王统治的思想。

亚里士多德师从柏拉图,其法律思想在继承老师的基础上也衍生了自己的理解与想法。

本文通过分析两者的法学思想的比较,印证了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正确性,从而更加坚固依法治国的步伐。

关键词:正义;法治;法学思想一、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简介柏拉图是古希腊乃至西方文化历史中著名哲学家、思想家之一。

他一生有很多著作,其法律思想主要在《理想国》与《法律篇》中集中体现。

在《理想国》中,提出只有有一个富有思想智慧的人来管理国度才可以实现正义。

在《法律篇》中他强调人类需要制定一部法律并遵守法律,才能拥有良好的社会秩序,否则人们将会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生活。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不仅是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还是教育家。

他一生标榜公正的价值,并对正义进行了系统的分类。

与老师柏拉图相对应的是其更加注重法治的价值与作用,他认为法律是客观正义的,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一个国家要想获得安乐稳定的生活,就必须实行“法治”,用法律武器来实行统治。

二、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法学思想1. 正义的思想理念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一套系统的正义理论。

柏拉图认为城邦正义就是各个等级各守其职,各安其份。

个人正义就是合理的安排自己灵魂中的理性,欲望和激情,并且使三部分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使整个心灵处于和谐状态。

首先他认为正义是一种等级分工。

柏拉图把正义分为城邦正义与个人的正义,他在《理想国》中指出城邦的正义就是城邦的三个阶层各守其职、各安本分,治国者靠智慧把城邦治理好,卫国者凭勇敢保卫好疆土,劳动者以节制搞好生产,从而使城邦处于安全稳定之中,正义就是每个人坚守本分,履行职责。

其次他认为正义是一种和谐美好的秩序。

他说:“我们建立这个国家的宏伟蓝图和理想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个突出阶级的利益,而是为了全体公民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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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重视统治者对智慧的运用,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浸透着对法律的推崇。

但二者都是都是强调理性的作用,只是通过不同的治理手段而达到理性的目的而已。

柏拉图的人治思想柏拉图《理想国》中一个核心观点便是主张贤人政治,即“哲学王”统治。

这种统治的基础是学者所设想的知识精英统治社会的理想。

柏拉图的贤人政治,主要依靠哲学家的智慧治理国家。

《理想国》反复强调这种贤人政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忽略了法。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同志具有很大优越性,法律远不能和哲学家的智慧相比。

推崇人治,轻视法律是柏拉图早年的思想特征,但柏拉图并没有完全否认法律的作用能够或根本不要法律,柏拉图在以人治思想为特色的《理想国》中也论述法的问题。

但在柏拉图的晚年时期,它的法律思想开始转变,由于统治国家具有最高才智的人难以找到以及实践中的挫折,他又提出了法治,并认为“法治国”是统治人类的第二等好的选择。

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认为,政治学是研究公共的善,而为了实现公共的善,单靠教育是不行的,因为人的本性只考虑个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所以必须有法律来制裁或者惩罚人们的不善行为。

柏拉图后来论述的法治理论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

柏拉图称,法治的关键是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如果统治者可以不受法律制约,甚至可以以言代法,那么不管在这个国度里有多少法律,也谈不上什么“法治”。

法治的基础是节制。

以法治国不仅要有法可依,还要做到人人自觉守法。

普遍的守法观念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

总的来说,他前期重视人治,后期重视法治。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法治,一种治道,其源头可以一直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尤其是雅典的民主式的城邦政治体制。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却无法绕过的人物。

他对法治思想和理念的贡献在于:首先,他是提出法治优于人治的法治理念的第一人。

其次,他还最早提出并阐述了法治的两大要素——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

在其经典著作《政治学》里,他给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而良好的法律是法治而前提。

这其实也是法治的两个基本属性:法治之法应是良法,法应具有至上的权威性。

专制政体的法律是“恶法”,服从“恶法”不能称作坚持法治,亚里士多德坚持柏拉图“恶法非法”的主张。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具体体现在立法、执法、守法的各个环节之中。

国家的执政人员要严格实行法律,要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

他在《政治学》中对比和权衡了法治和人治的利弊,认为法治优于人治的地方在于:1.法律是经过众人的经验审慎考虑后制定的;2,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有公正性;3.法律具有稳定性;4,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5,人治容易误国家大事6,时代要求实行法治。

亚里士多德主要强调了法与道德的关系。

其观点是:法治之法应具有特定的道德价值。

首先,法治之法应以理性为基础。

其次,法治之法以善为其终极追求。

次,法治之法以民主意志为其基本品格。

思考柏拉图构思的是由哲学王实行人治的理想国家;亚里士多德则倾向于由中产阶级实行法治的国家。

柏拉图追求理想化的精英统治,而亚里士多德虽未完全放弃贵族的统治方式,但他更加诉诸多数人的较温和的民主统治。

柏拉图主张哲学王的人治方式,是因为他们为只有哲学王才能懂得怎样治理国家的道理,所以柏拉图实际上强调的是理性(知识)是统治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强调要重视法律,也是因为法律是按照理性来规定的,是以知识为基础的。

所以他们两人所强调的实际上都是理性。

重视理性的作用,这是从苏格拉底到柏拉图,再到亚里士多德的一贯主张。

三,古罗马关于法学的定义、思想与我国律学特征的差异所谓罗马法,一般乏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所谓律学,也称“形名律学”,又称“形名法术之学”,是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

两者之间的相同之处在于: ( 1) 从产生到发达都经历了一段漫长的过程, 并非一蹴而就。

( 2) 两者都是在对颁布的法典进行解释的基础上产生的, 法典的颁布是产生律学与法学的前提条件。

( 3) 两者的发达都是有赖于当时的统治阶级相对地重视法的作用。

( 4) 两者的衰落都是由于政治腐败, 统治阶级转而信崇玄学、佛学与基督教,寻求一种精神上的慰籍而排斥法的作用的结果。

( 5) 两者的优秀成果都由后世王朝系统的编撰而流传至今。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产生魏晋南北朝律学与古罗马法学的地理环境不同, 前者处于一种相对闭塞的环境中,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 主要处理的是一种国家与家族之间的关系, 重视刑事法律的震慑作用以期达到保护政权长存的目的; 而后者处于一种开放的环境中, 一开始就汲取古希腊先进的法学思想, 从而拥有了一种民主的精神, 又由于商品经济发达, 遂产生了重视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 进而这种追求平等、权利的民法精神影响到政治, 由此产生了一种重视民事法作用的古罗马法。

这导致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传统: 中华法系重刑轻民, 而罗马法系的民法却很发达。

中华法系从其源头开始就走的是一条专制色彩很浓的路, 而古罗马时代虽然也有专制的时期, 但是民主的精神一直没有湮灭, 近代以来, 更成为西方世界法治的主要理论滥觞。

此外, 就魏晋南北朝律学与古罗马法学本身而言, 前者只是一种附庸之学, 后者却是一门独立的学科。

一.中西方的法律观念差异:传统的中国法律观念以“刑”为核心和内容,西方则是建立在权力之上的。

二.法的本位上的差异:中国已集团为本位,西方以个人为本位。

三.本质属性差异:中国公法文化(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解决非刑式问题),西方私法文化(民法和商法的发达)。

四.价值取向:中国无讼,西方正义。

五.思想:西方,法律作为一门独立学问研究,并产生一代代的思想家,他们把公平和正义视为法律的生命。

中国,儒家思想一直占统治地位,儒家思想中法律没有独立价值,产生了“德主刑辅”观念。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

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四,从不同角度,不同流派对法律本质定义的看法,并说所自己的认识或自己认为法律应该是什么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1)关于法的本质。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2)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3)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4)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是:1)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

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不值得研究。

2)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3)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

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

“恶法是法”。

4)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3、社会法学派的主要观点社会法学派将社会学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工具引进到法学领域,在社会中研究法律,并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

1)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社会立法中的秩序或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

2)法律与国家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并非一定由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所制定和实施,在没有国家的时候和地方也存在着法律。

3)法律绝非仅仅是规则的体系,而是由规则、原则、政策多种复杂的要素构成,法律的本身必不是单纯的一种规则。

4)法律不仅是一个规则体系,还是一项过程和事业。

一.神意说托马斯阿奎那认为:神的智慧是一切法律的渊源。

上帝是万物的创造者,又是智慧的化身。

神的智慧本身具有法律性质。

二、理性说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指出:法是最高的理性;理性在人类智慧中稳定而充分发展之时,就是法律。

五大法学家之一的盖尤斯更明确的说:在所有的人中确立的,并得到全人类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就是万国适用的法。

三、主权命令说英国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说:国法对每一个臣民来讲,是那些由国家通过口头、文字或其他足以表示意志的方式下达给他的规则,离开主权权利的命令,便不可能有是与非、正义与非正义四、意志说法国思想家让卢梭指出:法律是人民自己的意志。

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五、自由说德国哲学家康德认为:法就是那些使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

黑格尔指出: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是法;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六、事物性质说法国学者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事物的性质”就是法的精神七、民族精神说德国历史法学派学说,其创立人卡尔冯萨维尼指出:法是民族的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

八、利益说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强调法的目的,认为:法是以强制作为保障的社会目的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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