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亚里士多德对法的定义

亚里士多德对法的定义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和逻辑学家,他对法律的定义对后世产生了
深远的影响。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一种为实现正义和公正而设立的规范和规则体系。
他的法律观点基于他对道德与政治的理解,认为法律是人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亚里士多德将法律定义为一种寻求公平正义的工具。
他认为,法律作为一种规
则和规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
他强调法律的目的是确保个体和整个社会的幸福与稳定。
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正义的概念,他将正义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一般正义(普遍
正义),它指的是法律制定的普遍适用于全体公民的规则和原则。
二是个别正义(特殊正义),它涉及特定案例和个人之间的公平和平等。
亚里士多德认为,合理的法律应该建立在正确的道德原则之上,并且应该根据
具体情境和社会文化来制定。
他主张法律应该根据人的本性和社会的实际需求来界定。
他认为,法律应该协调个体的自由和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并且应该促进人们的幸福和共同利益。
总而言之,亚里士多德对法律的定义强调了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正与正义,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个体的幸福。
他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正确的道德原则之上,并根据具体情境和社会需求制定。
他的观点对后世的法律哲学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亚里士多德(Aristotle,BC384—BC323)是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学家和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被恩格斯称为古希腊学者中“最博学的人物”。
他的代表作之一《政治学》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的奠基之作,在该书中,他关于法律问题的论述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城邦、政体与法律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与城邦观是连结在一起的。
最好的城邦是行于中庸的城邦,最好的法律也应该是权衡中道的法律。
法律“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法律的作用与城邦的目的是同一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决定于政体,根据政体而制定。
法律是政体宗旨的体现,政体的好坏决定了法律的好坏。
他说:“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
”当亚里士多德把法律与城邦、政体的目的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把法律当作手段和工具。
但是,这也体现了他对法律的目的的一种价值判断。
法律的目的和国家的目的在一定意义上是同一的,但是法律与国家毕竟不是同一事物,它们的目的也有所不同。
与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秩序的实证观点相比,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目的论明显具有理想主义色彩。
二、正义论的法律观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是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心。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概念与正义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他的正义观念又与平等观念密不可分。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平等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
“‘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到的相同事物在数目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等,‘比值相等’的意义是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
”亚里士多德认为,“现在的人们大家都承认政治权利的分配应该按照各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的正义的。
”可见,人人平等不是正义,不同的人应该享有不等的权利才是正义的。
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与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的著名二分法。
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中的著名观点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著名观点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是古希腊哲学家和学者,他的著作《政治学》(Politics)对政治
理论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一些著名观点:
1. 政治的本质: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是人类社会中不可避免的活动,是组织和管理城邦(polis)的方式。
他将政治定义为追求公共利益、实现公正和道德的活动。
2. 社会阶级和公民参与:亚里士多德认为,社会中存在不同的阶级,包括奴隶、自由民和市民。
他主张市民应该积极参与政治事务,并拥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和责任。
3. 政治制度: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这三种主要的政治制度。
他认为,各
种制度都有其优点和缺点,理想的政治制度应该是基于合理、公正和权力分散的原则。
4.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的目的应该是追求公共利益而非个人利益。
他
认为,政治制度的目标是实现全体市民的幸福和繁荣,而不仅仅是个别人或特权阶级的利益。
5. 法治和合法政府:亚里士多德主张政府应该依法行政,通过正当的立法程序制定和执行法律。
他认为,政府合法性是建立在为公众利益工作,并受到市民认可和支持的基础上的。
6. 教育与公民美德:亚里士多德认为,个人的教育和道德熏陶对政治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至关重要。
他主张通过教育来培养市民的美德和公民品质,以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
这些观点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思想中被广泛讨论和引用,对后世政治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产
生了重要影响。
简析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

简析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作者:陈思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6期摘要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思想有着丰富的内涵:正当的立法主体,求善的法律价值,稳定的法律形态,法律维护的广泛。
良法之治思想形成的基础:城邦民主制度的发展;个人与共同体价值取向的趋同,希腊神话的正义理念,自然哲学的理性基础。
良法之治思想的当代意义在于:重点要确保“良法”生成,同时应注重培养全社会的守法情感。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良法之治法治正义作者简介:陈思静,山西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主要从事外国法律思想研究。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03-02法治,一种治道,其源头可以一直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尤其是雅典的民主式的城邦政治体制。
在西方法治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却无法绕过的人物。
他对古希腊的全部法律思想进行了概括和总结,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法治概念,坚持法治优于人治,建立了系统的法治主义法律哲学,对西方法律思想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文就亚氏良法之治思想进行分析,试图从中汲取能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的思想因素。
一、良法之治思想的特征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之法应是良法。
在他看来,无良法,则无法治。
良法是法治的基石和前提。
亚氏良法思想特征可以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一)立法主体的正当性亚里士多德将法的正当性与政体(即法的制定主体)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在《政治学》中他多次提到优良政体和良法的关系,“同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合乎于正义或不合乎于正义。
唯有一点是可以确定,即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宪法)制定的;既然如此,则符合变态和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不合乎正义。
”亚氏把政体分为正确政体和变态政体两类,他认为在正当的政体下制定的法是良法,相反,所有变态政体下制定出的法是恶法。
所以在立法前必须建立良好的政体。
而今,事实证明了亚里士多德的正确性。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一旦心脏停止了它的机能,则任何动物马上就会死掉,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
023第二章古希腊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

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 正义和不正义含有两种意思:一是指能否服从纪 律;二是指一个人所取得的东西是否他应当得到 的。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 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 ‘平等’(均等)观念。„„简而言之,正义包含 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 为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 正义的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
二、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
正义的含义 正义的分类 法律与正义 与柏拉图的正义观相比较
亚里士多德:“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 正义衍生的法律,而凭以判断(人间的)是 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法律来源于正义、体现正义并以实现正 义为根本目的,是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 心的所在。
2、正义的含义
中产阶级治国论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有极富、极贫和中产阶级三 个等级,极富阶级逞强好胜,易犯重罪;极贫阶级懒散无 赖,易犯小罪;只有中产阶级最能服从理性而达到正义。
中产阶级拥有适度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产,既不象穷人那样希图别人
的财物,也不象富人那样容易引起别人的觊觎;最能“恪 守中道”,“是一个国家中最安稳的公民的阶级”,是富 有和贫穷二个极端阶级之间矛盾的“仲裁者”,所以“最 好的政治社会是由中等阶级的公民组成的”。
第三节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与著作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 亚里士多德的国家与政体理论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一、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与著作
马恩:“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 “最博学的人”。被誉为“百科全书 式“的学者”。 黑格尔:一切哲学家的老师。 评论:亚里士多德对西方学术思想的 影响是无与伦比的。在他死后长达一 千多年的时光里,他的权威几乎与基 督教会的权威一样无庸置疑,自公元 17世纪以来,几乎每一种知识的进步 都必定以从攻击亚里士多德的某种学 说而起步。这恰恰应验了这样一句箴 言:一个天才的出现往往会窒息数代 人的思考。
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主要内容

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主要内容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主要内容如下: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政治学上的善,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
他将正义分为普遍的正义和特殊的正义。
普遍的正义指的是数量相等,即在平等的个人之间各人的所得在数目和容量上都相等;特殊的正义指的是比值相等,即在不平等的个人之间根据各人的价值不等按比例分配与之相称的事物。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正义的核心在于平等,避免通过夺去另一个人的所有或通过拒绝给予某个人以他应得的尊敬、偿款和不遵守对他的诺言来为自己谋利。
这种正义观主要用于人的行为,并逐渐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道德标准。
论亚里士多德法治理论

最新【精选】范文参照文件专业论文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纲要】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世界法治理论的初步,包含正义理论,衡平理论,法治主义理论等等。
第一从司法者的角度提出了法官需要有衡平的理念,其次说了然正义论是法律的基础,最后阐明法治是优于人治的,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本文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进行了阐释和解读,从法治精神的角度进行了新的理解,并进一步对其法治思想作出了现代价值的评论,进而得出对目前中国建想法治国家的几点启迪。
【重点词】法治,现代意义,中国法治建设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在初期希腊的法治观点、思想上不停发展完美得来的。
他的相关法治的理论也成为现代依法治国的主要依据。
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为法治下定义的:已成立的法律获取广泛的听从,而大家所听从的法律又应当自己是拟订得优秀的法律。
【1】一、法治思想的内容(一)衡平理念.法律所针对的案件是一般的拥有一般性的多半案件,对一些详细的特别状况却没有做过多的说明,为了防止这一缺点,亚里士多德提出用衡平的理论来解决。
亚里士多德相关衡平法的思想填补了法律仅对大部分案件予以规定的缺点,对其进行了很好的一个增补。
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在个案中实现公正,法官应有独立思虑的能力,对法的内在精神要有正确的理解。
这为以后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法确定了坚固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特别重视法官有无“衡平”理念。
他以为民心“偏好衡平的判决者而非恪守纪律的法官。
”【2】衡平易立法上的公正有什么不同样呢?刚开始接触的时候的确以为可能衡平是剩余的,我们向来在重申立法公正,司法公正,哪还需要什么衡平。
其实事实其实不是那样的,法律的条则是广泛的正义,不行能详细对应司法每日要面对解决的百怪千奇的个案,当法条不可以对应个案时,衡平思想就显得尤其重要。
其实实质上它们是一回事情,但衡平更有力些,它其实不是法律上的公正,而是对法律在某些方面的纠正。
它实时填补了法律破绽和一些不确定要素。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家,也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因其曾师从柏拉图,所以他的思想深受其师柏拉图和前辈苏格拉底的影响。
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
他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关于良法,法与正义等最有优秀的部分,从而也形成了他自己的思想体系,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亚里士多德坚持法律的正义性。
他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以其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
在他看来,社会关系中,人们服从法律就是在服从正义,而立法的根本目的也恰恰是要促进正义的实现。
法律是建立在正义基础之上的,由正义延伸出法律。
正义的原则寓于实体法之中。
自由正义导致了自然法的形成,而这成为国家制定实在法的依据。
根据自己的思想,亚里士多德为法治下了定义,认为其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法律。
他用简洁的语句将良法与普遍服从相联系,却为我们指出了法治的基本标识。
到现在,良法和法律的权威,仍然是法治的重要标识。
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在立法方面,亚里士多德强调立法要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还要符合国家的现状。
三是考虑对公民的加强教育,也要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结合。
守法是法治的关键。
国家必须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
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一样,也是从伦理学入手来探讨理想的政治生活方式,由此开创了西方法哲学的理论传统,将法与政治合而为一进行研究,使法律社会学或者政治法律学的学科构造奠定了基本的原型。
他的思想具有鲜明的现实主义的特点,分析问题的立足点是重在考察现实。
推崇法治的精神,对于西方成熟的法治理论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意义。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念尽管是在古希腊时代提出的,在经历了千年的磨砺后,仍对我国的法制文明建设有重要意义。
我国法制建设还不完善,我们应该从他的法律体系中吸取其精华,服务于我国现代化法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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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摘要】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世界法治理论的开端,包括正义理论,衡平理论,法治主义理论等等。
首先从司法者的角度提出了法官需要有衡平的理念,其次说明了正义论是法律的基础,最后阐明法治是优于人治的,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本文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进行了阐释和解读,从法治精神的角度进行了新的理解,并进一步对其法治思想作出了现代价值的评述,从而得出对当前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法治,现代意义,中国法治建设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在早期希腊的法治观念、思想上不断发展完善得来的。
他的有关法治的理论也成为现代依法治国的主要依据。
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为法治下定义的: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1】
一、法治思想的内容
(一)衡平理念.法律所针对的案件是普通的具有一般性的多数案件,对一些具体的特殊情况却没有做过多的说明,为了避免这一弊端,亚里士多德提出用衡平的理论来解决。
亚里士多德有关衡平法的思想弥补了法律仅对大多数案件予以规定的弊端,对其进行了很好的一个补充。
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在个案中实现公正,法官应有独立思考的能力,对法的内在精神要有正确的理解。
这为后来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非常重视法官有无“衡平”理念。
他认为民心“偏好衡平的裁决者而非恪守法律的法官。
”【2】
衡平和立法上的公平有什么不一样呢?刚开始接触的时候确实
认为可能衡平是多余的,我们一直在强调立法公平,司法公平,哪还需要什么衡平。
其实事实并不是那样的,法律的条文是普遍的正义,不可能具体对应司法每天要面临解决的千奇百怪的个案,当法条不能对应个案时,衡平思想就显得尤为重要。
其实实质上它们是一回事情,
但衡平更有力些,它并不是法律上的公正,而是对法律在某些方面的纠正。
它及时弥补了法律漏洞和一些不确定因素。
不得不感叹亚里士多德的超强的能力。
(二)正义理论.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
正义的本质在于“平等的公正”,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正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它体现了一种中庸主义的原则。
从中庸的思想上发展并产生了正义。
第二,它体现了平等分配权利的原则。
正义可以划分为“个别正义”和“普遍正义”,正义就是平等。
“【3】而矫正正义是对事不对人,法律只问损害大小,所有人一律平等。
所以法官在扮演其中的角色的时候必须时刻保持中立,否则将找不到矫正不公平所应当具有的中间线。
达不到正义的要求。
(三)法治主义理论.亚里士多德十分重视法治的一系列作用。
他认为“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法治的核心问题是“普遍的服从良法”。
法治应该在立法者立法,执法者执法以及普通公民守法的过程中得以体现,现实生活中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法治。
其中守法才是法治的最关键的部分。
亚里士多德的确是一位伟大的学者,对法治思想的产生与实现有着突出的贡献,功绩在于,首创了比较完整的法治思想的体系。
他是反对“一人之治”的,认为“法律才是最优良的统治者”。
由法律进行统治,可以避免很多人治的不确定因素。
他的结论很明显:“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在中国古代,虽然存在着法律,但那都是统治者为了自己的利益,维护自己的政权而制定的,实质上是人治,只不过是打着法治的幌子。
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是背道而驰的,亚里士多德的法治中的法是良法,是被社会普遍认可的,其为以后法治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二、法治思想的现代意义
在亚里士多德的所有理论中有很多都被广泛应用。
法治理论就是其中一个很具有代表性的。
由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普遍认同而成为法治的公理。
众所周知,当今的大多数国家都迈向了法治社会,并且或多或少的借鉴了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所以对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是要优于人治的,并且他有足够的理由可以证明这一点。
法治需要公民的普遍遵从。
仅仅有良好的法律是远远不够的,法律制定的目的是什么?法规范国家的行为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总之法是让我们更好地生活的规定。
法制定出来就是需要我们去遵循,如果存在良好的法律,人们不去服从它,而是为所欲为,那么法的制定就失去了意义,这不是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法治。
所以法治的发展需要两个重要因素:第一,要存在良好的法律,而不是损害人们利益的恶法;第二,要有公民去服从。
二者缺一不可,任何一方面的缺失都会导致法治的不完善。
法治还需要个人及社会的德性。
在亚里士多德的所有理论中他都很注重德性的作用,德性是主观的理想,还须其它很多客观的环境配合,才能达成。
三、法治对中国发展的启示
遵守法律规定,确立守法意识。
不管是公民还是统治者都需要遵守法律。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来,可法治面临的困境依然存在,表现在:“潜规则”现在几乎是风靡官场,权钱交易,司法腐败到了无法想象的地步,而这些问题的存在可以归结为法律没有被遵守,没有成为人们的信仰。
实质上,法律就形同虚设。
我们必须要想好应对的策略:大力打击腐败行为,可以通过立法的手段加以控制,加上重视官员自身素质的培养,让他们养成遵法守法的好习惯。
其实相比于文革时期,中国的法治建设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
毕竟中国真正开始法治才没多长时间,所以要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还需要我们不断的努力,循序渐进,一步步的发展,中国发展成法治高度发展的社会指日可待。
建立完善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是根本保障。
亚里士多德的权力制约思想对近代以来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制衡理论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最近几年来,只要你细心就会发现,腐败问题成了令党十分头疼的问题,尽管大力倡导要反腐败,并且对一些腐败行为给予严厉的惩处,但是仍然没有太大的效果。
无论是高级官员还是一般官员,且数字越来越大,简直令人发指。
可制度带来的腐败、历史人文带来的腐败,很难根治。
其实腐败问题不只是我们中国有,世界上几乎各个国家都存在。
我们应该正确认识腐败,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
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奋斗。
参考文献:
[1][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刷馆198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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