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作者:————————————————————————————————日期: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摘要:亚里士多德为法治下了定义,认为其应包含两重含义,即良法和普遍服从,存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状态。
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法律。
他用简洁的语句将良法与普遍服从相联系,却为我们指出了法治的基本标识。
到现在,良法和法律的权威,仍然是法治的重要标识。
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他进一步指出了法治优越于人治。
在法治的具体实行方面,他认为要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做出努力,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法治建设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年)是古希腊继柏拉图之后又一位对西方文明产生久远影响的人物,马恩称其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
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
他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关于良法,法与正义等最有优秀的部分,从而也形成了他自己的思想体系,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一、法治的含义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位系统论述法治的思想家。
他关于法治的含义的论述影响深远。
他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综观《政治学》全书,法治是这样的统治:(1)为了公众的或城邦的普遍利益而实行的统治,区别于为了某一个人或某一团体的利益而实行的宗派统治;(2)依靠普遍的法律而实行的守法的统治,区别于专断的统治;(3)对自愿的臣民的统治,区别于依靠武力的专横的统治。
“良法”和“普遍服从”是其基本内核:(一)存有“良法”是前提。
良法即“制定得优良”并维护中产阶级利益的法。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公正或理性)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试论亚里士多德法治观

试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摘要】“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亚里士多德注意到了从人性论和认识论两个角度看待法治问题;从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进一步论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关键词】《政治学》;良法;普遍服从;人性论;认识论;立法;执法;守法。
提起亚里士多德,无论是研究自然科学的,还是研究社会科学的,没有人不了解他。
因为他的研究已经覆盖了各种各样的科学领域。
正是由于这一点,马克思和恩格斯称他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的人。
亚里士多德把科学分为理论的科学、实践的科学和创造的科学。
在他的《政治学》一书中,他又把政治学(包括法学)从实践的科学中分出来,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把法学从哲学中分离出来。
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谈论法律的言论相当多,但很难说哪个是他为法律下的确切定义。
但是他最基本的思想是把法律同正义联系在一起。
亚里士多德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
总之,法律离不开正义,离不开美德,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作用和大小、法律变革与否、政体的选择都要以是否符合正义为转移,因为法律本身是从社会的政治正义演化而来的,正义的原则必须寓于法律之中。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法律是正义的体现。
至于他的法治观,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首先,“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
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一书中对法治的定义是人们所熟悉的,这就是:“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们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这就说明了“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其中,“良法”是前提,“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一种状态。
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这一基本诠释,厘定了西方法治思想的大致走向!其次,从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基础角度看,他至少论述了人性论的基础和认识论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正义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正义法律思想
1、关于人、城邦的论述。
“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城邦是正义的产物,是实现正义的手段;
2、正义与善德。
人应该有善、美德和正义这三种品质;
3、关于什么是正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法律来源于正义、体现正义并以实现正义为根本目的,这是他法律思想核心的所在。
他将正义分为“自然的政治正义”和“习惯的政治正义”,前者各个城邦都相同,后者则因国而异;正义更重要的是可以被分为普遍(守法)正义和个别正义,个别的正义又可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平均的)正义两种。
以及中庸之道及其标准,就是“取其中”。
总而言之,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就是正义的法律观,法律离不开正义,离不开美德,因为法律本身是从社会的政治正义演化而来的,正义的原则必须寓于法律之中。
论亚里士多德法治理论

最新【精选】范文参照文件专业论文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纲要】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世界法治理论的初步,包含正义理论,衡平理论,法治主义理论等等。
第一从司法者的角度提出了法官需要有衡平的理念,其次说了然正义论是法律的基础,最后阐明法治是优于人治的,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本文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进行了阐释和解读,从法治精神的角度进行了新的理解,并进一步对其法治思想作出了现代价值的评论,进而得出对目前中国建想法治国家的几点启迪。
【重点词】法治,现代意义,中国法治建设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在初期希腊的法治观点、思想上不停发展完美得来的。
他的相关法治的理论也成为现代依法治国的主要依据。
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为法治下定义的:已成立的法律获取广泛的听从,而大家所听从的法律又应当自己是拟订得优秀的法律。
【1】一、法治思想的内容(一)衡平理念.法律所针对的案件是一般的拥有一般性的多半案件,对一些详细的特别状况却没有做过多的说明,为了防止这一缺点,亚里士多德提出用衡平的理论来解决。
亚里士多德相关衡平法的思想填补了法律仅对大部分案件予以规定的缺点,对其进行了很好的一个增补。
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在个案中实现公正,法官应有独立思虑的能力,对法的内在精神要有正确的理解。
这为以后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法确定了坚固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特别重视法官有无“衡平”理念。
他以为民心“偏好衡平的判决者而非恪守纪律的法官。
”【2】衡平易立法上的公正有什么不同样呢?刚开始接触的时候的确以为可能衡平是剩余的,我们向来在重申立法公正,司法公正,哪还需要什么衡平。
其实事实其实不是那样的,法律的条则是广泛的正义,不行能详细对应司法每日要面对解决的百怪千奇的个案,当法条不可以对应个案时,衡平思想就显得尤其重要。
其实实质上它们是一回事情,但衡平更有力些,它其实不是法律上的公正,而是对法律在某些方面的纠正。
它实时填补了法律破绽和一些不确定要素。
亚里士多德的两个法治的条件

亚里士多德的两个法治的条件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两个重要条件是:
1.制定好的法律:好法律是能够维护公平、正义、自由、平等、人权等基本
价值的法律,这样的法律才能得到公民的普遍服从。
2.严格执行法律:法治不仅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还需要全社会普遍地、自
觉地遵守这些法律。
这意味着,在立法得到公民普遍服从的基础上,执法者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才能确保法治的实现。
这两个条件相互关联,缺一不可。
在实践中,只有制定出好法律并得到严格执行,才能真正实现法治。
试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基于他的归纳法原理,他认为法律应该是由公民共同制定的,并且应该有一个公正的审判机制来监督执行。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一种客观的标准,而不是一种主观的判断,因此,它应该是由法官和法学家共同制定的,而不是由政府机构或政治家制定的。
他也认为法律应该公平地适用于所有公民,因此,它应该是统一的,而不是基于宗教、社会地位或其他任何因素而改变的。
最后,他认为法律应该是可变的,因此,它应该可以根据社会变化而更新和改变。
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研究

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研究一、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事迹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约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古希腊哲学家,逻辑学家,科学家。
属于奴隶主阶级中的中产阶层。
亚里士多德总结了泰利斯以来古希腊哲学发展的成果,首次将哲学和其他科学区别开来,开创了逻辑学、伦理学、政治学和生物学等学科的独立研究。
其学术思想对西方文化的发展影响深远。
从十八岁到三十八岁—在雅典跟柏拉图学习哲学,直到柏拉图逝世(约前347年)。
这一时期的学习和生活对亚里士多德一生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在雅典的柏拉图学园中,亚里士多德表现的很出色,柏拉图称他是“学园之灵”。
公元前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这三代师徒都是哲学史上赫赫有名的人物。
前343年,亚里士多德应马其顿国王之聘,担任王子亚历山大的教师。
前336年,亚历山大继承王位,并开始东征,为亚里士多德从事研究工作提供了丰富的资料。
前335年,亚里士多德返回雅典,创办了自己的“吕克昂”(Lykeion),或称逍遥派学校(Peripatetic School)。
该地原是“为训练新兵而建造的游乐场;它包括一座为吕克昂的阿波罗而建的神庙、许多林荫路,有树木、喷泉和柱廊装点着。
也许就是由于这些供散步的林荫路之故,他们学派获得了逍遥派这个名称,而并非由于亚里士多德本人喜欢走来走去,如人们所说的那样喜欢一边走一边讲学。
他就在雅典这样住下讲学十三年”。
直到公元前323年(前323年6月10日亚里士多德的学生亚历山大大帝突然去世,甚至有人说是亚里士多德所害,这在时间上是否存在矛盾呢。
翌年亚里士多德逝世),亚里士多德被控以不敬神之罪而逃离雅典,一年后(前322年)他就去世了。
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一)以正义论为核心的法律观亚里士多德是从人开始讨论法律问题的,城邦显然是自然的产物,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很显然,和蜜蜂以及所有其他群居动物比较起来,人更是一种政治动物。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亚里士多德法学思想简述

亚里士多德法学思想简述作者:陈睿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2期摘要亚里士多德法学思想主要以古希腊自然法学说为代表。
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把“正义,确立为法律的理想标准,以此论证奴隶制法律的合理性和永恒性。
”他主张法律的内容就是正义,“法律的实际意义就在于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法律道德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在西方数千年法律思想的长河中,“自然法”这一名称被不同的人在不同时期因不同目的而运用。
自然法最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在自己的一些著作中表达了自然法思想。
一、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的内容就是正义”的论述亚里士多德生活的公元前四世纪,是希腊各城邦,特别是雅典的思想和政抬的动荡之秋。
亚里士多德在这期间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思想。
他把“正义,确立为法律的理想标准”。
那么,“正义”又是什么呢?亚里士多德说:“我们用‘正义’一词来表示一种道德状态,这种道德状态不仅使人们做公正的事,还使他们的行为和动机都成为公正的。
”他还认为:“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持整个社会的利益,保持从德行上说是社会上最优秀和最杰出的公民的利益。
因此,‘正义、一词还指在国家内创造和保持幸福。
”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分为两种:一是分配的正义,这种正义规定团体对个人的关系,它“表现在对荣誉、财富或其他任何可以在参加某个社会的人们之间进行分割的东西的分配上。
”也就是说,团体按照各人的能力及功绩来分配荣誉、财富以及其他文化利益,而刑罚也随各人的过失而予以分配、这种分配的正义,对不同的人按其不同的价值,按比例分配,分到的份额是和价值相等的。
二是平均的正义,这种正义在于以平等对平等,就是使社会上个人相互之间获得给付及反对给付的均衡原理,而使各个人相互尊重其权利。
它表现在对属于交换物品范围的东西进行平均分配上,主要是与个人的私人利益、民法契约领域有关。
亚里士多德认为,这是人类最原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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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摘要:亚里士多德为法治下了定义,认为其应包含两重含义,即良法和普遍服从,存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状态。
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法律。
他用简洁的语句将良法与普遍服从相联系,却为我们指出了法治的基本标识。
到现在,良法和法律的权威,仍然是法治的重要标识。
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他进一步指出了法治优越于人治。
在法治的具体实行方面,他认为要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做出努力,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法治建设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年)是古希腊继柏拉图之后又一位对西方文明产生久远影响的人物,马恩称其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
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
他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关于良法,法与正义等最有优秀的部分,从而也形成了他自己的思想体系,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一、法治的含义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位系统论述法治的思想家。
他关于法治的含义的论述影响深远。
他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综观《政治学》全书,法治是这样的统治:(1)为了公众的或城邦的普遍利益而实行的统治,区别于为了某一个人或某一团体的利益而实行的宗派统治;(2)依靠普遍的法律而实行的守法的统治,区别于专断的统治;(3)对自愿的臣民的统治,区别于依靠武力的专横的统治。
“良法”和“普遍服从”是其基本内核:(一)存有“良法”是前提。
良法即“制定得优良”并维护中产阶级利益的法。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公正或理性)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法律是衡量是非曲直的“权衡”,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
因为人们可以遵从良法,亦可以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正义,也有违法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
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同时,他还认为法律的良恶与政体有关,“法律的好与坏,公正与不公正,必然要与各种政体的情况相对应。
有一点很明确,法律的制订必定会根据政体的需要。
……正确的政体必然就会有公正的法律,蜕变了的政体必然有不公正的法律。
”[2]正确的政体制定的法律就是合乎正义的良法,人们应该遵从;蜕变了的政体制订的法律是不公正的恶法,恶法非法。
这样,良法正是通过正确的政体制订出来,以“使人们能够有最善良的行为和最快乐的生活。
”(二)“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状态。
“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亚里士多德充分肯定了“法律至上”的重要性,公民恪守法律,法律至上,才能实行法治,“法律至上”也是我们目前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良法原则与法律至上原则是构成法治的基本要素。
二、法治优于人治的思想亚里士多德很明确地提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并对这一论断作了全面深刻的论证。
1、法律不会感情用事,而任何人都不免有感情。
2、法律不会在统治中加入偏向。
“谁说应该由法律遂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祗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
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
”3、集体的智慧胜过一人的智慧。
人类的认知能力是无限的,而一个人的认知能力则是有限的,众人的智慧总会优于一个人的智慧,“许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人独办的宴席;相似地,在许多事例上,群众比任何一人又可能作较好的裁断。
”因此,将众人的智慧成果转化为法律规则,用以治理国家、社会,能够较少发生错误。
4、法治不易于腐败,一人之治易于腐败。
大泽水多而不朽,小池水少则易朽;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为不易腐败在邦国(国家)之中,自然而平等的人,人人具有同等的价值,应当配给同等权利。
在平等的基础上“轮番为治”就是主张以法为治。
5、实行一人之治管理国家也实属困难.如果实行一个之治,必然造成独理万机的局面,因为人的精力和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全面管理国家事务,而应由多数人执政。
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并不否定人的智虑的作用。
并不否认现实中有些人的才智较为杰出,也不否认才智杰出者更有资格执掌公共权力。
但是,这并等于说才智杰出者不会犯错误。
“即便有时国政仍须依仗某些人的智虑(人治),这总得限制这些人们只能在应用法律上运用其智虑,让这种高级权力(即“运用其智虑”的权力)成为法律监护官的权力。
”三、法治的实现亚里士多德认为,要走向法治,就必须抓住立法和守法这两个基本的环节。
立法的好坏决定法律是否优良及其优良的程度,是法律能被普遍遵从的先决条件;而守法则直接决定法治的成败。
“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们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如果立法和守治均达成法治的要求,法治就将因内在于国家政治与社会生活而成为人们普遍的价值准则和行为方式,法治社会也就由理想转变为现实。
在立法上,亚里士多德认为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条件之一。
立法者应当制定良法。
制定良法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良法必须是以城邦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
这与他的政体观是相呼应的。
第二,良法应适合于不同的政体。
第三,良法必须是能够久远维护合理政体的法律。
立法应当考虑国境大小和人口多少的因素。
立法者还应当注意法律的修改,“法律也允许人们根据积累的经验,修订或补充现行各种规章,以求日臻完善。
”在司法方面,指出应健全司法机构。
加强执法以维护各方利益。
亚里士多德认为应该“以法为据”。
具体体现为:第一,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必须以法为据;第二,法律规定不明确或不周详的时候,执法者应该根据“法意”(法的本来精神)来公正的处理;第三,审议和裁断不应依靠个人的智慧,而应该依靠民众,通过公民大会的形式来进行。
在守法方面,他认为守法是法治的关键。
亚里士多德认为在一般意义上讲,正义等同于守法。
守法是法治的含义之一。
他既强调统治者守法的重要性,也强调公民守法的重要性,他认为这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必要条件。
守法是法治的含义之一。
法律要有实效,全靠民众服从。
他对法律与自由的关系的论述十分深刻,他说:“法律不应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立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这种自由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动的思想是近代自由主义的思想渊源。
笔者评论:法律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是法治要件之一。
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也是法律哲学的一个基本问题。
洛克、孟德斯鸠等继承了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与自由并不对立的思想。
不过亚里士多德主要指出的是法律为自由确定范围。
自由不是无限的,自由只是在法律范围内任意行动。
后来的思想家们在此基础上做了更大的扩展。
西塞罗指出了自由是法律的目的,他说:“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
”洛克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马克思也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法律以确立和保障人的基本人身、政治自由(权利)为目的,已经被认为是法治国家的一条基本的原则。
四、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首先,立良法是法治的前提.良好的法律本身具有正义性,稳定性和明确性。
因此,在中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要不断完善我们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之成为中国最优良的政体,制定和认可有利于建设法治国家的法律法规。
其次,“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根本。
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管理活动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权力应在法律之下,中国历来有法律而无法治的一个根本原因是法律在权力之下,这是我们建设法治中国的最大障碍。
这就需要我们做到使人民知法、懂法,并且正确引导他们凡事以法律为行动准则,在“有法可依”的条件下做到“有法必依”。
再次,司法独立才能实现司法公正,才能实现法治。
中国从古到今一直没有摆脱专制和人治的束缚,“特权”现象存在,严重阻碍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步伐,法制建设受到挑战。
最后,倡导在全社会的守法,法律应成为人们的普遍信仰。
这便需要培养公民的言行,提高公民的守法思想意识和守法的主动性。
亚里士多德在两千多年前就影响世界的法治思想,对中国也是影响巨大的。
“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立法、法制教育等思想都对中国的法制建设有很大启示。
在这些启示的指导下,中国在立法、守法,法学教育等诸多方面加强完善机制,促进中国的法制建设,早日实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想。
参考文献[1]赵峰:《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评述》,北京理工大学学报 2000年8月,第2卷第3期。
[2]姜丽,许仲举:《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探析》,榆林学院学报,2009年5月,第19卷第3期。
[3]李娟:《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研究》,辽宁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5月。
[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6]徐爱国、李桂林:《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