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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案例试题及答案(3篇)

法律常识案例试题及答案(3篇)

第1篇一、选择题1. 下列哪项不属于法律的基本特征?A. 国家制定性B. 国家强制性C. 公正性D. 民主性答案:D解析:法律的基本特征包括国家制定性、国家强制性、普遍约束性和公正性。

民主性虽然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关,但并非其基本特征。

2.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不包括以下哪项?A. 平等权B. 政治权利和自由C. 教育权利D. 劳动权答案:C解析: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等,教育权利虽然重要,但并非基本权利和义务。

3. 下列哪项行为构成盗窃罪?A. 未经他人同意,私自进入他人住宅,窃取少量财物B. 在公共场所,趁人不备,窃取少量财物C. 采取欺骗手段,使他人交出少量财物D.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答案:D解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选项D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4. 下列哪项不属于民事纠纷?A. 房地产纠纷B. 劳动争议C. 刑事案件D. 交通事故答案:C解析: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

刑事案件属于刑事纠纷,不属于民事纠纷。

5. 下列哪项不属于法律事实?A. 行为B. 事件C. 法律D. 情况答案:C解析: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律本身不属于法律事实,而是产生法律事实的依据。

二、判断题1. 法律的制定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和通过。

()答案:错误解析:法律的制定需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审议和通过。

2. 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答案:正确解析: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3. 民事诉讼中,原告必须在被告答辩期内提出诉讼请求。

()答案:错误解析: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时间不受答辩期的限制。

4.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对证据有质证的权利。

()答案:正确解析:被告人对证据有质证的权利,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

法律实务案例题(3篇)

法律实务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处房屋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租金为每月人民币10万元,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房屋交付给乙公司使用。

2019年5月,乙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支付租金。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19年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书面催告,要求乙公司在收到催告之日起10日内支付欠付的租金及滞纳金。

但乙公司仍未支付。

2019年7月1日,甲公司再次向乙公司发出书面催告,要求乙公司在收到催告之日起10日内支付欠付的租金及滞纳金。

此时,乙公司已拖欠租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

然而,乙公司仍未支付。

2019年8月1日,甲公司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欠付的租金及滞纳金,并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欠付的租金及滞纳金?2.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欠付的租金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乙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行为。

法律法规案例题(3篇)

法律法规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张某某,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租赁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

合同中还约定,租赁期满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退还手续。

然而,在租赁期满后,张某某未能按时退还房屋,并与李某某发生了纠纷。

李某某认为张某某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张某某支付违约金。

张某某则辩称,自己因工作原因未能按时退还房屋,已提前与李某某沟通,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某遂将张某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张某某是否构成违约?2. 若张某某构成违约,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58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第588条: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四、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在租赁期满后,因工作原因未能按时退还房屋,且未提前与李某某沟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违约。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违约金计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8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法律民商法案例题(3篇)

法律民商法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被告:李四,男,30岁,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第三人:王五,男,28岁,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张三、李四、王五分别持有该公司30%、40%、30%的股份。

公司成立初期,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关系融洽,共同经营公司。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三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2018年,张三因个人原因需要资金周转,欲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李四。

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三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李四,股权转让价格为3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李四支付了300万元股权转让款,但未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2019年,王五认为张三将其股权转让给李四违反了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张三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自己。

二、争议焦点1. 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 王五是否有权要求张三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自己?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案例分析(一)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进行的,且张三已将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二)王五是否有权要求张三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自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刑法期末考试案例试题及答案

刑法期末考试案例试题及答案

刑法期末考试案例试题及答案案例一:故意伤害罪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在愤怒之下,用拳头击打李某面部,导致李某鼻骨骨折。

经鉴定,李某的伤害程度构成轻伤。

问题: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 如果构成犯罪,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3. 张某可能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答案:1. 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3. 张某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律后果。

案例二:盗窃罪案情简介:王某在一家超市内,趁店员不注意,将价值2000元的商品藏入自己的背包中,并试图离开超市。

在出口处,超市的防盗系统报警,王某被当场抓获。

问题:1.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 如果构成犯罪,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3. 王某可能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答案:1. 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盗窃罪。

2. 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3. 王某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律后果。

案例三:贪污罪案情简介:赵某是某国有企业的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了单位资金10万元。

问题:1. 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 如果构成犯罪,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3. 赵某可能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答案:1. 赵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

2. 赵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3. 赵某可能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律后果。

案例四:交通肇事罪案情简介: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问题:1. 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 如果构成犯罪,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3. 刘某可能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答案:1. 刘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案例题

案例题

案例题:1、王某系桑塔纳车主,于2001年8月7日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22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该车于次年5月24日通过南京市工商局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将该车卖给李某,由于车管部门日期限定,当日车辆未能过户,直至8月份才过户。

5月25下午2时许,李某驾驶该车由南京开往江阴,在312国道上与另一辆车相撞,致使该车驾驶员赵某死亡,车辆全损。

事故经交警处理,认定李某负全责,赔偿赵某家属14.6万元。

事故发生后,王某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调查后认为,该车转卖手续已办理完毕,但原车主王某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单未及时过户,应当拒赔。

原车主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法院认为,车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负全部责任,造成的损失除免赔20%外,其余部分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前已转卖为由拒绝赔偿理由不充分,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车辆损失17.6万元和第三者责任损失11.68万元。

你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答:法院的判决是不正确的。

因车辆实际已经转卖,双方已经实际完成买卖行为,所有权实际已发生转移,而过户只是政府管理部门便于管理的一项规定,没有过户并不能说明买卖没有发生,更不能说所有权没有转移。

所以王某对该车已失去了保险利益,保单对王某无效,而新车主李某因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保单批改过户手续,保单对他也没产生法律效力。

所以保险公司拒赔是有理的。

2、2001年1月5日,某市汽车出租公司将其所有的新款夏利轿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窃抢劫险,被保险人为该出租汽车公司。

保险期限一年。

合同签订后,出租汽车公司如期交了保险费。

同年5月2日,出租汽车公司将其中一辆夏利轿车过户给汪某,同时,汪某与汽车出租公司订立合同,车辆仍由出租公司管理,并约定汪某每年向出租公司交纳管理费和各种税费,车辆以出租公司的名义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汪某个人交付。

法律实务案例题库(3篇)

法律实务案例题库(3篇)

第1篇一、选择题1.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下列哪种情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A. 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不足以保障诉讼请求的实现B. 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足以保障诉讼请求的实现C. 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不足以保障诉讼请求的实现,但当事人提供担保D. 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足以保障诉讼请求的实现,但当事人拒绝提供担保答案:B2. 下列哪种合同属于无效合同?A. 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C. 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D. 合同当事人违反公序良俗答案:C3. 下列哪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A. 甲擅自使用乙的专利技术B. 乙擅自使用甲的商标C. 丙擅自使用丁的著作权D. 丁擅自使用戊的姓名答案:ABCD4. 下列哪种情形属于仲裁协议无效?A. 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B. 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C. 当事人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D. 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为某市仲裁委员会答案:D5. 下列哪种证据属于法定证据?A. 当事人自行收集的证据B. 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C. 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意见D. 当事人提供的勘验笔录答案:D二、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甲与乙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10万元定金。

不久,甲得知乙存在拖欠债务的情况,担心乙无法履行合同。

于是,甲通知乙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返还定金。

乙不同意,认为甲违约,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1)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甲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答案:(1)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甲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预期违约,即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大学生实用法律案例题(3篇)

大学生实用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小王是一名大学生,就读于我国某知名大学。

由于学校宿舍条件有限,小王决定在校外租住一间房屋。

经过一番挑选,小王找到了一套位于学校附近的两室一厅房屋,并与房东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

合同中约定租金为每月20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合同到期后无违约行为可退还押金。

在入住后,小王发现房屋存在以下问题:1. 卫生状况不佳,卫生间有异味,墙壁上还残留着前任租客留下的涂鸦;2. 房屋内设施不齐全,缺少空调、洗衣机等基本生活用品;3. 房屋隔音效果差,经常受到楼下住户噪音的影响。

小王多次与房东沟通,要求其改善房屋状况,但房东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未采取任何措施。

在此期间,小王的生活和学习受到了很大影响。

案例分析:1. 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关于房屋租赁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小王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明确,双方签字盖章,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

2. 房屋质量及设施问题: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房屋结构安全、设施齐全;(2)房屋内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3)房屋环境卫生符合要求。

本案中,房东提供的房屋不符合上述条件,存在卫生状况不佳、设施不齐全等问题,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3. 房东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房东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属于违约行为。

房东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改善房屋卫生状况,消除异味;(2)配备空调、洗衣机等基本生活用品;(3)采取措施降低噪音影响。

4. 小王的维权途径:(1)与房东协商解决:小王可以再次与房东沟通,要求其履行合同约定,改善房屋状况。

若协商不成,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2)投诉举报:小王可以向当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诉讼途径:若协商和投诉举报均无法解决问题,小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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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案例二、
某工业厂房工程,桩基础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主体结构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施工总承包单位为A建筑公司。

施工任务包括厂房土建工程及其他工程。

建设单位在与A建筑公司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允许桩基工程由A建筑公司通过招标另行分包,但须报请建设单位批准。

最后A建筑公司选定B公司作为桩基工程的专业分包。

问题:
1.审核员在现场审核时,发现A公司将B公司提供的预制管桩作为“甲供构件”进行管理,你认为是否合适?理由是什么?
2.请描述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审核要点。

3.桩基础工程施工完毕,已按验收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了验收。

监理工程师对其中5号桩的钢筋质量有怀疑,要求A公司对桩进行剔凿后对所使用的钢筋重新取样试验。

A公司以桩基础为B公司施工为由予以拒绝。

你认为A公司的做法妥当否?理由是什么?
4.现场审核时,审核员发现该项目基础工程是由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的。

你认为是否合适,说明理由?描述基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具备的条件?
答案:
1. 不合适。

提供预制管桩的B公司是A公司的桩基分包单位,而非A公司的“甲方”(或“建设单位”),故此将预制管桩定为“甲供构件“不妥。

2.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机具、构配件的审核要点是:
(1)查阅施工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明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机具、构配件的范围;(2)对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建筑材料、机具、构配件,施工方应与建设单位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负责其后复试及保管工作。

抽查项目部有关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建筑材料、机具、构配件的台账、进场验收记录、检验试验记录、领用发放记录等记录,核实其是否符合规定;并抽查现场保管、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3)查阅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建筑材料、机具、构配件在验收、安装、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处理记录,并现场跟踪处理结果。

3.A公司做法不妥。

监理方有权对已隐蔽的工程提出重新检验的要求;A公司与B公司作为总、分包关系,按《规范》9.1.2条中规定,A施工企业应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在监理方提出重新验收要求时,A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应予以配合。

4. 基础工程是由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做法不合适。

基础工程作为一项分部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GB50300-2001)要求,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基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案例三、
某大型建筑综合楼项目,建筑面积138000㎡.某建筑公司以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了该项目。

公司十分重视,选派了一位优秀支部书记任项目经理,该同志没有项目经理证书,也未从事过项目施工管理。

项目经理个人选定了一家分包单位承包该工程,采用以包代管的管理方案。

分包单位又将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转给某安装工程公司,将装饰装修工程转给某装饰公司。

2.问题
(1)该项目经理上岗是否恰当?说明理由。

(2)该工程机电和装饰分包的做法是否恰当?说明理由。

(3)该工程总包单位管理方案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答:(1)不恰当。

理由:项目经理无项目经理证书,不符合国家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对项目经理资质要求的规定;且项目经理没有类似项目的管理经验。

(2)不恰当。

理由: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的行为。

分包单位将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转给某安装工程公司,将装饰装修工程转给某装修公司,其做法是一种转包行为,转包是一种违法分包。

(<建筑法>规定:严禁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工程再进行分包。

该分包单位将工程中的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转给其他公司,是一种违法分包行为)
(3)不合理。

理由:违背了工程施工总承接的相关规定,建筑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此外,总包对项目管理的程序,应体现在每一管理过程都有计划、实施、检查、处理的持续改进过程,而不是以包代管。

(1.<建筑法>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2.GB/T50430中9.3要求:施工企业在项目实施前应向分包方进行施工/服务交底,审查施工/服务方案,验证确认分包方施工/服务条件;对分包项目实施过程控制;对分包方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而不是以包代
管)
案例题四:
1.背景
某建设项目,地下1层,地上18层,总建筑面积28000m3,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总承包企业报价时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让利,中标后签订了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该企业有采购管理制度、工作程序。

由于工期紧,项目经理直接指定了自己的一位亲戚作为钢材供应商,合同约定该工程主体结构的全部钢筋由其供应,价格按当月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取季节最高价为依据,数量按其提供的发票数量结算。

项目经理部按企业的管理制度组织了5家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投标,通过公开招标选定了一家供应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好、价格较低的混凝土搅拌站供应商品混凝土。

项目经理指定了一个木工队、一个钢筋队、一个力工队伍作结构工程劳务分包。

由于当地人工费比预算定额单价高,因此,人工费按建筑面积平米单项含辅料包干。

除主体结构工程外,其余工程全部采用分包。

基础低板钢筋施工过程中,由于钢筋队没有作业分包资质,被监理工程师停工。

整个工程竣工后发生亏损。

经过调查发现,仅主体结构按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计算:人工费亏损200多万,钢材亏损100多万。

2.问题
(1)该项目主体结构工程亏损巨大,主体结构工程是否可以也分包?说明理由。

(2)该项目钢材供应商的选择是否恰当?说明理由。

(3)该工程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的选择是否恰当?说明理由。

(4)该项目钢筋队劳务作业分包的选择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答:(1)不可以。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违法分包工程。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属于违法分包。

(<建筑法>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因此,无论该项目主体结构工程亏损与否,主体结构工程都不可以分包)
(2)不恰当。

选择的钢材供应商不符合企业的管理规定。

价格不合理,结算数量按其提供发票上的数量存在漏洞。

选择时违背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GB/T50430中8.2.2规定,施工企业应对供方进行评价,合理选择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供应方。

评价的内容包括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价格,而项目经理直接指定了自己的一亲戚作为钢材供应商,且价格按当月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取季节最高价,明显不符合以上要求。


(3)恰当。

执行了企业的管理规定。

经过公开招标。

选择了供应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好、价格较低的合格混凝土搅拌站供应商品混凝土。

(符合GB/T50430中8.2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购的要求和《招投标法》中关于邀标、招标的规定)
(4)不合理。

《建筑法》第29条和《合同法》第272条同时规定,禁止(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这是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需要。

本项目钢筋队没有钢筋作业分包资质。

因此,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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