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监事会工作规则
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及下设机构 (3)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 (4)第四章监事会会议制度 (5)第五章监事会议事程序 (7)第六章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8)第七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_______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确保监事会履行全体股东赋予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_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总经理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办事机构第四条监事会由__名监事组成,包括__名股东代表监事(包括符合条件担任外部监事的监事)和__名职工代表监事,其中__人出任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第五条监事每届任期__年。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监事除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七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包括(但不限于)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八条监事会可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承办监事会日常具体事务。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第九条监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可在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财务;(二)对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四)核对董事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五)可对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也可以在股东年会上提出临时提案;(七)提议召开董事会议;(八)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工作细则(4篇)

监事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监事会是企业法人独立监督机构,依法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
第二条监事会的任务是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保护股东权益,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工作。
第四条监事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由履行监事职责的监事组成,监事的职务由法人、机关和其他组织的代表或者公司的股东担任。
第五条监事会的工作职责包括: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审计企业的财务状况,检查企业的决策过程,维护股东权益,发挥监督作用,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六条监事会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例会,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出席监事的大多数同意。
第七条监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办公制度,维护信息的保密性,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正常运行。
第八条监事会应当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选举第九条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由代表法人、机关和其他组织的代表或者公司的股东担任,其中至少一名由公司的职工代表担任。
第十条监事会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监事会的监事应当具备监事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十二条监事会的监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扰。
第十三条监事会的组成和选举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四条监事会的监事可以随时辞职,公司应当制定监事辞职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和职责第十五条监事会有权要求公司提供相关的经营管理信息和财务信息,有权派出检查组进入公司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监事会有权提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的决策程序和决策结果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并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监事会有权提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免和奖惩进行监督和审查的建议。
第十九条监事会应当认真履行股东委托的任务,制定并执行监督计划,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集团公司三会议事规则

某集团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实施目标为进一步规范某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以及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三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施原则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行《集团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工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对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某地区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工作机构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 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责“三会”组织筹备、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工作任务。
为组织和协调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由集团公司财务规划部作为各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业务工作协调指导部门。
第四条会议审批一、集团公司董事会会议议案,由行政办公会审议确定,形成正式会议议案,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提交各董事,并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内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并通知各董事。
二、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事项如需股东批准,应在进行董事会会议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报请新区管委会审议批准。
三、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文件报集团公司核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监事会是由股东代表、董事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的公司监督机构,履行公司法规定和章程规定的监事职权。
第二条监事会依法履行职权,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监事会按照法定程序、规定的权限,召开监事会会议,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监事会会议遵循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多数决定的原则,决议采用相对多数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召集与通知第五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务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会议的召集权属于主席,如果主席不能履行召集职责,由副主席代行。
第七条会议的召集通知应提前不少于15天发出。
通知书中应明确会议时间、地点、议题、会议形式以及参会人员名单。
第八条如果监事会由于个别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会议仍然可以进行,但相关人员在会议记录中应有明确注明未出席。
第九条如果监事会因为人数不足无法进行有效会议决策,主席有权定期或者临时召集监事会。
第三章会议秩序和决策程序第十条会议由主席主持。
主席应确保会议的公正、有效进行,并维护议事中的纪律。
第十一条会议应严格按照议程进行,出席人员应认真讨论相关议题,不能私自离席。
第十二条如果出现争议,主席应暂停会议,妥善处理争议,确保会议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会议决策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主席应平衡各方利益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四条会议决策采用相对多数原则,出现平票时,由主席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五条会议决议应作出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人员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监事会秘书保管。
第四章会议的程序和内容第十六条会议采用集中方式和非集中方式两种形式。
第十七条会议可以通过实体会议和线上远程会议的方式进行,具体形式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会议实体形式的,需在会议地点准备充足的座位、桌子、投影仪等设施。
第十九条会议线上形式的,需提前使用稳定的互联网连接,确保参会人员正常接入。
第二十条会议应按照议程依次讨论事项,如果有需要,可以临时调整议程顺序。
第二十一条会议应充分讨论重要议题,并对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评估。
监事会工作细则范文(三篇)

监事会工作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治理的监督,规范监事会的工作,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公司监事会的工作。
第三条监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公司股东利益。
第四条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保持独立、公正、客观的态度。
第五条监事会成员应做到勤勉尽责,按照法定程序参加监事会会议,并对所持有的信息保密。
第二章监事会组成与机构第六条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包括不少于三名监事。
第七条监事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
第八条监事会设立秘书,负责协助监事主席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章监事会职权和工作程序第九条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审查公司财务报告、决策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事项。
第十条监事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召开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监事会应当定期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股东代表的询问。
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开,由监事主席主持。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当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应当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监事会有权聘请专业人士进行鉴证、咨询等工作,并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五条监事会成员应当尽到询问、审议、决策、监督的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操纵市场、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章违纪处理第十六条监事会成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进行违纪处理。
第十七条监事会成员泄露公司内部机密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公司追究。
第十八条监事会成员因意见不合被撤换的,应当依法进行程序,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监事会工作细则范本即上文所示,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并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
监事会工作细则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条监事会由监事组成,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监事会的议事规则进行工作。
监事会工作制度(11篇)

监事会工作制度(11篇)监事会工作制度 1为规范公司运作,完善监督机制,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和《集团有限公司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工作定位与目标监事会是股东会常设的投资发展监督管理机构,代表股东会对公司和项目进行财务管理、投资管理和经营管理,承担着公司经营管理和项目投资发展的监督管理责任;同时,还承担着对股东资本运作、保值增值的管理责任。
通过行使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投资管理、目标管理等四大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公司的资金管理体系、投资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体系、融资发展体系和目标管理体系,对关系公司和项目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领域,实行有效的监督控制,组织建立起公司机构的规范运作模式。
二、工作制度与要求为切实有效履行管资金、管项目、管投资的工作职能,监事会实行股东会和股东会主席的领导下的“监事长负责、监事分管”的工作制度,以确保股东会和股东会主席制定的各项战略方针的有效执行。
(一)监事长1、根据股东会领导的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及项目发展需要,主持召开监事会会议,分析工作情况和形势,深层次地剖析存在的困难及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2、经常带着问题或课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组织开展监事会业务工作,为公司领导管好资金、管好项目与管好投资。
3、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开展监督事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和项目各项重要工作进行有效地管理;4、以对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认真做好各类收发文件的审批、监事会工作报告的签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处理;5、在努力完成上述工作的同时,监事长还要完成股东会领导交代的其他工作。
(二)资金管理监事1、认真领略股东管资金的思路,制定股东和企业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股东和企业的资金安全与保值增值。
2、根据股东会的资金经营理念,制定股东资金经营借贷方案、投资融资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报股东会审批后组织实施,实现股东资金经营利润与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监事会工作议事规则

监事会工作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健全和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功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依法执行股东大会赋予的监督职能,向股东大会负责报告工作。
监事会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第三条公司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2名。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监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
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产生和罢免,必须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以书面形式对监事会主席提出不信任议案,交监事会由全体监事表决:监事会主席提出辞职,交监事会由全体监事表决.监事会主席,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监事的任职资格第五条监事的任职资格: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2、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3、熟悉和了解企业管理、法律、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关的工作经历;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文字撰写能力以及独立的工作能力,并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
第六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章监事会的职责第七条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同时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公司的资产安全,降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的财务,必要时可要求公司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作出说明;2、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4、了解和查询公司的经营情况,必要时可独立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完整版)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完整版)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XXX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本司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本公司财务以及本公司董事、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至少有外部监事以及职工代表,由3名监事组成。
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监事会行使的职权包括: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尽职情况;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纠正其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质询;审议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向董事会抄送审计报告;根据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聘任内审负责人;对本公司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检查、监督本公司的财务活动;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接受并组织完成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监事会设立XXX和提名委员会,负责人由外部监事担任。
第三章会议的召开与议事范围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在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完成后披露前召开,由监事长召集。
若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监事长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书面通知及会议文件送达全体监事。
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应在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送达。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提交审议事项及议题,以及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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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甘肃金轮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章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监事会是集团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兰州铁路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对集团公司的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集团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检查集团公司财务;
㈡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规则的行为进行监督;
㈢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的行为损害集团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㈣提议召开多元经营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㈤对集团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㈥集团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授权的其他权利。
监事有权
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章监事的产生
第六条集团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人。
第七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章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利与义务第九条监事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能够维护股东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正;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集团公司的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集团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的监事,该选举、委派无效。
第十一条董事、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集团公司监事。
第十二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三条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有权检查集团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有关资料和文件,有权要求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计报表(包括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损益表等)进行检查审核,并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报告。
第十四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集团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不得利用在集团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集团公司的财产。
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集团公司的秘密。
第十六条监事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监事在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集团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五章监事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
监事会例会的决议与临时会议的决议均属监事会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于召集前,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条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
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重大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采用记名表决方式。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或总经理列
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集团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集团公司负赔偿责任。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
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集团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集团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四条监事履行职责时,集团公司各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集团公司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五条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代表集团公司委托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家进行审核,所需费用在集团公司办公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
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
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集团公司章程或损害集团公司和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
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有权向股东报告。
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不承担责任,但未履行本条规定的建议复议和报告的义务,视为监督失职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集团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则由甘肃金轮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