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参考]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工作规则.doc
供销社监事会制度

供销社监事会制度一、供销社监事会制度概述供销社监事会制度是供销合作社为了保障社员权益,监督供销社经营行为,设立的监事会组织。
这一制度旨在通过监督供销社的重大决策、财务活动和理事会、经理层执行职务行为,确保社员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提高供销社的经营效率和质量。
二、供销社监事会组织架构监事会主席:负责监事会的全面工作,监督供销社的经营管理行为,确保社员权益不受侵害。
监事:负责具体监督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供销社的财务活动、重大决策、理事会和经理层执行职务行为等。
秘书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事务,包括文件处理、会议组织、信息传递等。
三、供销社监事会主要职责监督职责:对供销社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活动、重大决策、理事会和经理层执行职务行为等。
报告职责:向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建议职责:对供销社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帮助改善经营管理和保障社员权益。
调查职责:对社员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将结果向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报告。
四、供销社监事会工作程序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监事会会议,对供销社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报告制度:监事会主席或委托其他监事向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调查制度:对社员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将结果向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报告。
整改制度: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执行。
五、供销社监事会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保障社员权益:通过监督供销社的经营管理行为,保障社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提高经营效率和质量:通过对供销社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建议,提高其经营效率和质量。
增强信息透明度:通过定期报告工作,增强信息的透明度,提高供销社的公信力。
促进民主决策:通过参与供销社的重大决策过程,促进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总的来说,供销社监事会制度是保障社员权益、提高供销社经营效率和质量的重要机制。
通过有效的监督和建议,这一制度在促进供销社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工作制度合作社是组织农民、农村劳动者以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了经营和管理农、林、牧、渔业等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共同利益、共同需求而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
而合作社的理事会和监事会则是合作社内部的两个重要机构。
下面将详细介绍合作社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制度。
理事会是合作社的决策机构,负责决定合作社的政策、方向、规划以及经营管理等事项。
其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合作社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2.拟定合作社年度工作计划和决算报告;3.评选、监督和考核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人员;4.审查和决定合作社重大政策、经营计划和涉及合作社利益的重大事项;5.解决合作社内部争议和冲突;6.组织合作社会员大会等。
为了保证理事会的工作顺利进行,合作社应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包括以下方面:1.理事会的组成理事会由合作社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定一定的人数和比例,确保各利益群体都能得到代表。
同时要注意性别、年龄、地域等要素的平衡。
2.理事会的任期和产生方式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般为3-5年,成员可以连续连任,但连任次数应进行限制。
理事会成员的选举可以通过差额投票或是积分选举等方式。
3.理事会会议理事会按照一定的时间和频率召开会议,会议形式可以采取实地会议或是网络会议等方式。
会议应有明确的议程,并及时通知理事会成员。
会议应有出席人员名单和会议记录,并对会议决议进行记录和归档。
4.决议的制定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应经过多数成员认可,决议实施时应向全体会员公示并执行。
理事会的决议可以通过文件形式或是会议形式进行,决议文本要准确明确,明确执行的要求和期限。
5.理事会工作的透明和公开理事会的工作应该公开透明,及时向全体会员通报工作内容和进展情况。
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公告板、会员大会等形式进行发布和交流。
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资金运作、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合作社的合法性、稳定性和透明度。
其主要职责包括:1.监督合作社的经营行为监事会应对合作社的业务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包括生产经营、资金使用、贷款和投资等方面。
合作社监事会议事规则

合作社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篇:合作社监事会议事规则合作社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正天河林业资源开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保证监事会切实履行监督职权,有效保障专业合作社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和农正天河林业资源开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对专业合作社运行状况实施监督,依法维护合作社和合作社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对合作社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监事会职权第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理事会编制的合作社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合作社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合作社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合作社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合作社的利益时,要求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合作社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合作社法》的规定,对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合作社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合作社承担;(九)合作社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监事长第五条监事会在监事长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监事长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二)负责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三)签发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四)签发监事会工作报告和监事会决议;(五)负责监事会决议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监事长按照第五条第1项规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时,如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供销社监事会

供销社监事会篇一:供销合作社章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更新日期:20xx-09-22浏览次数:230出处:供销社作者:供销社索引号:020xx20xx001(1995年5月1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20xx9月7 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修订,20xx年1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并可接纳其他承认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总社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
第三条总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总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服务,推动成员社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担当起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第五条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
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总社社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第七条总社的职能和任务:(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成员社的改革与发展,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二)承担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及其他商品的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三)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四)向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成员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五)指导成员社的组织建设,促进基层社加强民主管理,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六)指导成员社发展专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及农产品行业协会,加强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和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七)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与培训,为成员社提供信息服务;(八)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能,享有出资人权益;(九)对有关行业、学科或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十)代表中国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和教育机构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捐赠、资助。
供销社监事会工作要点

供销社监事会工作要点
供销社监事会的工作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督工作:监事会对供销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财
务状况和合规性进行监督,确保供销社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稳健。
2. 审议决策:监事会对供销社的重大经营决策进行审议和决策,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
科学性,保障供销社的长期发展。
3. 审计检查:监事会对供销社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检查,包括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
规性、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4. 监督管理人员:监事会对供销社的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包括对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履职情况、决策执行情况等进行评估和检查,确保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5. 接受投诉和举报:监事会接受会员、职工和社会公众的投诉和举报,组织调查核实,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处理,保护会员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6. 提出建议和意见:监事会根据自身的监督工作和了解的情况,提出有关改进经营管
理和决策执行的建议和意见,为供销社的发展和改进提供参考。
以上是供销社监事会的工作要点,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还应当积极配合其
他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为供销社的健康发展和长远利益提供保障。
供销合作社工作规则

供销合作社工作规则供销合作社工作规则为了规范供销合作社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有效保障农民的利益,经过合作社全体成员的共同讨论和努力,制定了以下供销合作社工作规则:一、组织结构和职责1. 供销合作社由全体会员共同组成,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负责决策和管理合作社的运营,监事会负责监督合作社的工作;2. 供销合作社设立行政部门和业务部门,行政部门负责合作社的日常行政工作,业务部门负责合作社的业务开展;3. 董事会成员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行政部门和业务部门员工由董事会聘任。
二、业务流程1. 合作社接受农民会员的农产品收购委托,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量收购,并提供合理合法的结算方式;2. 合作社负责对收购的农产品进行统一质量检测和包装,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并按照质量等级进行分类标识;3. 合作社负责农产品的储存、运输和销售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4. 合作社负责对销售所获得的收益进行公开、公正分配,优先考虑农民会员的利益;5. 合作社每月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向会员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会员监督和建议。
三、农民会员权益保障1. 供销合作社对会员实行积分制度,根据会员的产量和贡献情况进行积分评定,并将积分转化为相应经济利益分配;2. 供销合作社为会员提供技术培训和农业咨询服务,帮助农民提高种植技术和生产效益;3. 供销合作社设立会员信用档案,对优良会员进行表彰和奖励,鼓励会员诚信经营;4. 供销合作社在农产品销售时,优先考虑会员的供应需求,确保会员的产品有优先销售渠道;5. 供销合作社鼓励会员参与农产品市场调研,提供市场信息,并提供相关市场营销方案。
四、合作社内部管理1. 合作社落实透明化管理,对财务情况进行公开和公示;2. 行政部门负责人员考核和奖惩制度的建立和执行;3. 业务部门负责人员工作的指导和评价;4. 供销合作社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合作社的合法合规运营。
五、纠纷处理1. 供销合作社成员之间的纠纷由合作社董事会负责调解和处理;2. 如果董事会无法调解,则可由监事会作为仲裁机构进行处理;3. 如果纠纷仍未解决,合作社成员可以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起诉。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 专用函工作制度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专用函工作制度一、引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是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监督和检查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运营情况,保障其合法合规经营。
为了规范监事会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监事会组成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由一名主席、副主席和若干监事组成。
主席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监事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履行职责。
监事主要负责监督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活动。
三、监事会职责1. 监督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经营状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业务运营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等。
2. 对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 监督和检查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4. 审查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财务报表,确保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 监督和检查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要求,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6. 提出对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相关人员的考核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程序1.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主席负责组织和主持会议。
2. 会议由主席通知所有监事参加,会前需提供会议议题和相关资料。
3. 会议期间,监事就议题逐一进行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会议纪要。
4. 会议纪要记录监事会讨论的结果、决定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由主席签署并保存。
5. 监事会对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年度报告、财务报表进行审查和检查,及时向主任报告审查结果。
6. 监事会每年至少对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检查结束后,制定整改措施,并向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提出书面报告。
7. 监事会可以随时要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和审查。
五、监事会权力和义务1. 监事会有权调查和核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经营行为的各个方面,要求有关人员配合配合工作,并不得干扰、限制监事会的监督权力。
2. 监事会有权对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重要决策提出异议和建议,并要求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和决策。
合作社监事规章制度

合作社监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合作社的监督,保护合作社和成员的利益,规范合作社监事会的工作,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合作社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它的职责是监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合作社监事会由合作社的监事组成,监事由合作社全体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连选连任。
第二章监事组织第四条合作社监事会由不少于三人组成,其中应当有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互相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讨论重大事项,监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第六条监事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或小组,负责对特定事项进行监督。
第七条监事会应当向合作社全体成员报告工作情况,接受成员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监事会应当设立机构和制度,确保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第三章监督职能第九条监事会应当对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条监事会应当定期审查合作社的财务报表,确保财务状况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监事会应当制定监督计划和工作计划,确保对合作社的监督全面、及时。
第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对合作社的合规性进行监督,确保合作社依法经营。
第十三条监事会应当向合作社全体成员和有关部门报告监督情况,接受他们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监事责任第十四条监事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保护合作社和成员的利益,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监事应当保守合作社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非法的第三方。
第十六条监事应当勇于发现和揭露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七条监事应当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监事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合作社的稳定和发展。
第五章监事制度第十九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监事制度,明确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监事应当定期参加培训,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监事应当依法保护合作社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乱纪。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合作社应当按照规章制度执行监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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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以下简称市社监事会)工作,推进市社监事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工作规则》和《ⅩⅩ市供销合作联合社章程》(以下简称《社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社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G大”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G大,在市社党委领导下,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按照“调查研究,反映情况,监督检查,提出建议”的工作方针,全面履行《社章》赋予的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市社监事会由市社监事、供销合作社成员社监事(以下称成员社监事)和市社相关部门监事(以下称部门监事)等组成。
成员社监事必须是该成员社监事会主任。
成员社监事和部门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其替补程序按《社章》规定办理。
第四条市社监事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主任主持监事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向主任报告,并按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市社监事会职责:(一)服务中心工作。
认真履行《社章》赋予的职能,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措施,努力开创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新局面。
(二)行使监督职权。
对理事会贯彻落实《社章》和全市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推进机构建设。
按照“政策推动、典型示范、分批落实、层层负责”的工作要求,实行分级分类督促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组织建设。
(四)建立规章制度。
完善健全工作制度,靠制度推进机构建设、履行监督职能、规范工作行为,努力提高工作标准和规范,加快建立运转高效、协调顺畅的监事会工作运行机制。
(五)开展调查研究。
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准确了解和把握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提出有价值、有份量的意见和建议,为理事会决策提供参考。
(六)拓展工作领域。
积极探索和行使对社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变更、合作伙伴选择、股权设置、资产评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工作的监督,探索监事会在监督社有企业规避风险、防控损失方面的途径和方法,对社有控股、参股企业内部管理和机制建设要逐步列入监事会监督范围。
(七)指导系统工作。
利用文件、会议、简报等形式及发挥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和农民代表作用,总结推广各地监事会工作经验,加强工作交流与信息沟通,不断提高指导和服务成员社监事会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加强自身建设。
选配得力干部,加强监事会力量配备;强化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协调服务能力。
第六条市社监事职责:(一)参加市社监事会会议、有关专题会议及监事会组织的调查研究和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二)收集并反映对市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并监督成员社对《社章》、对全市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在提升供销合作社社会地位、维护供销合作社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强化供销合作社与党和政府及广大农民联系、增强政府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成员社监事参与本级社理事会重大决策过程并实施监督,推进社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本级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本社合法权益;加强对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加强本系统监事会组织建设。
第三章会议制度第七条市社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全体会议可与年度理事会全体会议套开,也可临时召集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安排市社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监事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一)研究和部署监事会年度工作,决定重大事项,通报重点工作。
(二)通过监事替补事项。
(三)参与讨论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要点,并提出建议;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四)交流成员社监事会工作。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主任办公会议确定;讨论的议题及相关文件须在会前送达与会监事;会议决议事项以监事会文件下发。
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须向主任或会议主持人请假或委派代表参加会议,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八条市社监事会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讨论上报省社监事会和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发送各成员社监事会的重要文件。
(二)研究监事会的重点工作并作出具体部署。
(三)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专题汇报,研究制定相应措施。
(四)讨论审定由监事会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监事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议程及相关重要会议文件。
(五)讨论和通报其他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会议议题由监事会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由主任确定。
讨论议题及相关文件须在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因故不能出席主任办公会议,向主任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九条市社监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试行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由市社财审处、监察室、机关党委和监事会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联席会议由监事会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联席会议议事内容:(一)传达学习监督工作的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部署党委确定的监督任务。
(二)交流和通报监督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三)研究确定各自的工作任务和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内容及要求。
(四)研究向党委、理事会和监事会提出的工作建议。
(五)研究改进监督工作、提高监督水平的方法和措施。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条工作原则:市社监事会作为市社的监督机构,坚持独立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公正性原则,适时、适度控制原则和廉洁高效原则,对市社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工作要求:(一)市社监事会在市社党委的领导下,按照《社章》赋予的职责要求,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全市供销社大局,促进各项工作开展。
(二)监事会的工作要做到年初有安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考核。
工作安排要有目标、有重点、有措施、有保障;年中要对工作目标进展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工作实际对全年工作可做必要的调整和加强;年底要对全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考核。
(三)监事会工作要不断增强创新意识和服务意识,正确履行监督职能,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主动了解社情民意,加强系统工作指导,抓好组织机构和自身建设,与理事会搞好沟通配合,不断提高全市供销社监事会工作。
(四)市社监事会组成人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切实践行为农服务宗旨。
市社监事会办公室是市社监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市社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和全年工作目标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工作方法:(一)强化创新,不断探索有效的工作方式方法。
结合工作实际,创新监督方式,探索分类监督方法,构建监管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外聘监事作用。
(二)突出重点,加强动态监督。
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加强对各项重大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及时掌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实事求是,做好监督检查。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坚持实事求是,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落实。
(四)团结协作,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
积极支持和配合理事会工作,完善与理事会的联系机制,及时了解重大事项,为监事会的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三条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是监事会的主要工作,监事会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促进各项工作开展。
(一)监督检查财政扶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了解扶持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扶持资金的使用和配套情况,项目建设后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在项目申报、资金使用和监管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检查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作完成情况、重大项目建设和绩效情况、重大决策实施情况等重要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三)监督检查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包括全市供销社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化情况,社属企业或出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和重大投资情况,特别是社属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的资产变卖、重组和股权构成情况,是否按程序操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社章》的规定。
(四)协助理事会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财政扶持资金跟踪管理等业务中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完善的日常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体系。
第十四条建立和完善调查研究制度。
市社监事会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中心工作服务。
了解各县区相关政策和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提出促进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调查研究的主要内容:(一)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二)成员社监事会按照《社章》规定履行监事会职责的情况。
(三)对理事会和监事会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新网工程”建设和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情况。
(五)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扶持政策及配套扶持资金落实情况。
(六)探索监督工作新领域、新方式,监事会工作创新机制、开创局面的情况。
主任办公会议根据中心工作需要和调研完成情况,形成建议案或调查报告提交党委和理事会。
第十G五条建立工作信息通报制度,推进监事会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建设。
(一)畅通信息沟通渠道。
监事会要主动掌握和了解各县区和本级社工作情况,与省社各有关业务部门和县区社保持正常的信息沟通,定期和不定期交换相关信息资料,通过努力逐步建立起与省社相关部门和县区社的信息通报制度。
(二)建立信息报告制度。
各成员社监事会需及时向市社监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专项工作报告及相关工作信息。
第五章社情民意联系点制度第十六条建立社情民意联系点制度。
社情民意联系点制度是监事会为履行职能的基础性工作制度,是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畅通民主渠道、推动热点问题解决、促进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
第十七条联系点的确定。
全国总社和省社监事会社情民意联系点由省社直接确定,市社联系点由各县区供销合作社推荐,经市社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联系点的工作职责。
确定为联系点的单位以监事会及其办事机构作为社情民意反映的工作机构,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供民主监督服务。
第十九条联系点工作原则。
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力求真实,注重准确;提高质量,突出特色”的工作原则,结合各自实际和阶段性工作重点,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开展社情民意调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