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2017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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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2009年修订)

北京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2009年修订)

北京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2009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6.21•【字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北京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2005年6月21日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1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下称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保障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有序、高效的开展,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决策咨询工作机构,在理事会和会长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和会长会议负责。

专门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行业发展调研与行业规范起草和修改、会员权益保障、会员事务与会员福利、执业规范引导、执业纠纷调处与违规执业行为惩戒、会员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会员业务培训、业务研究与经验交流、国际交流、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女律师和青年律师的培养及指导、律师行业宣传与联络、律师行业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联络、财务预决算报告起草等工作。

第二章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及职责第三条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和职责由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专门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全体委员组成。

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派一名副主任代行职责。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五条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职责:1、执行理事会决定;2、向理事会报告工作;3、完成会长会议交办的各类专项工作;4、负责起草、制定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提出为完成工作任务所需的经费建议;5、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资格及权利义务第六条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理事会决定;主任应由本届理事担任;其他组成人员由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提名,经会长会议通过产生。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正文:----------------------------------------------------------------------------------------------------------------------------------------------------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2009年11月9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2009年11月9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北京市律师事业的发展,切实提高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水平,规范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理事会由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理事组成。

理事会工作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章理事会的性质第三条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律师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律师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会为止。

第三章理事会的职责第四条理事会的职责:(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决定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三)制定并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年度工作计划、会费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报告;(四)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律师代表大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及规章制度;(五)决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及具体工作事项,听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报告;(六)经会长会议提议,聘任或解聘协会秘书长;(七)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修改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八)推选及建议罢免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北京地区的代表;(九)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增补或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十)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需提交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修订或废止的行业规范及规章制度;(十一)《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支出管理办法》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支出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支出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7日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经济核算,坚持勤俭办公的方针,提高会费使用效率,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有关会计法规、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规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以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会费支出范围(一)专项工作经费支出;(二)专门(专业)工作委员会经费支出;(三)监事会工作经费支出;(四)日常运转经费支出;(五)秘书处人员经费支出;(六)办公楼管理经费支出;(七)理事会和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条会费支出管理原则(一)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照预算和会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不得列支与社会团体活动无关的经费。

(二)会费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他用。

(三)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呈报本会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报销。

(四)本会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

(五)本会财务部门必须建立现金收、支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平时除保留少量库存现金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外,大宗支出和其他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

第三条会费支出审批流程(一)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秘书处需要支出会费时,必须按年度预算方案规定的工作项目及预算额度提出申请,申请的事项和金额不得超出会费预算范围。

(二)凡使用会费采购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服务、货物、大型设备维修、工程类等项目,要参照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本会应成立采购工作小组,小组成员一般由5人组成,组成人员包括财务、需求部门代表、技术专家和与本项目无利害关系的代表;具体采购应由2名工作人员共同负责办理。

监事会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三)凡使用会费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投标。

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2018修订)

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2018修订)

第一部分:总则1. 北京市律师协会是北京市律师的基层法律职业组织,依法设立,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北京市律师协会遵循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加强业务水平提升,促进律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3. 北京市律师协会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二部分:组织机构1. 北京市律师协会设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协会会员大会的决议,维护会员的权益,监督协会工作的开展。

2. 北京市律师协会设立秘书处,承担日常工作,协助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开展工作。

3. 北京市律师协会设立监事会,对协会财务进行监督,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三部分:会员管理1. 律师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优秀会员和荣誉会员,会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准则,维护律师的形象和声誉。

2. 会员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享有从协会获取专业知识支持的权益。

3. 会员应当定期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不定期接受协会对会员业务水平的评估。

第四部分:经费管理1. 北京市律师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会员的会费、政府补贴和社会捐赠等。

2. 协会应当合理、透明地使用经费,确保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3. 协会应当定期进行经费的审计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五部分:法律责任1. 会员在协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律师职业道德准则的,将受到协会的批评教育并可能受到相应的处罚。

2. 协会遵循合法程序,对违反法律法规且涉及协会的会员进行惩戒处理。

3. 会员在协会名誉和利益受到侵害时,协会有权利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部分:附则1.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动,须按照程序进行修订。

2. 对章程的解释权归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

3. 本章程解释权归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

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经2018年修订,全文内容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会员管理、经费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部分。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建立与北京市律师协会工作联系协调制度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建立与北京市律师协会工作联系协调制度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建立与北京市律师协会工作联系协调制度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建立与北京市律师协会工作联系协调制度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北京市律师协会:为进一步推进“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行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增进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的联系与协作,促进我市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建立与北京市律师协会工作联系协调制度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会,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十三日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建立与北京市律师协会工作联系协调制度的规定(试行)为加强对律师行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推动“两结合”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现就建立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之间的工作联系协调制度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工作联系协调制度包括: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的联席会制度、律管处与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联络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列席律师协会会议制度等。

第二条建立定期联席会制度。

每月第一个星期一下午召开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联席会议。

遇有节假日或特殊情况,会议可延期或临时增加。

第三条联席会由市司法局主管副局长或其授权的人员主持。

会议参加人员为律管处处长、副处长,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市律师协会监事会会长。

根据会议需要,也可指定相关人员参加。

第四条联席会内容包括双方互相通报重点工作及其完成情况;律师管理和律师业发展的宏观政策的研究和贯彻落实;律师行业管理重大事项和行业规范的研究协调;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

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

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律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推动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依法组织全市律师组织开展行业管理工作的全市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加强律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的职业发展,推动律师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协会的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全市律师的行业管理;(二)组织、协调全市律师的职业培训和考核工作;(三)组织开展律师业务交流、学术研究、实务指导等活动;(四)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处理律师的职业纠纷;(五)开展律师业务宣传,推动律师行业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协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及其他必要的机构、部门。

第六条协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组成,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由会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七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协会的日常运行和事务处理。

第八条协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协会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协会还可以设立委员会、工作组等专门机构,负责特定领域的工作。

第十条协会的组织机构设置、职责等事项由理事会根据需要确定,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一条协会会员包括普通会员、荣誉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二)具备执业所在地相关行政机关认定的行业经验和业务能力;(三)积极参加行业培训和考核;(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申请加入协会的律师,需经该律师事务所或组织的推荐,并经协会理事会审批通过,方可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理事会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一)丧失执业资格;(二)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三)经两次书面提醒,连续一年不参加行业培训和考核;(四)未按规定缴纳会费。

监事会工作规章制度

监事会工作规章制度

监事会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事会的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章制度。

第二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监事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任期第四条监事会由_____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_____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责第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监事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

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

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北京市律师协会已被修改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修订)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及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北京市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由北京市全体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团法人,是律师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服务和管理本会的英文名称为:,缩写: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第三条本会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的执业提供服务为宗旨,以管理、教育、监督会员,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高会员的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发展律师事业,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及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为目标第四条本会依法接受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第五条本会设立中国*的组织,依照《中国*章程》开展活动第二章会员第六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及分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通过本会团体会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本会的预备会员,接受本会的管理第七条个人会员的权利: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继续教育、业务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的权利;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文体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待遇及其他服务的权利;享有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料及设施的权利;享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关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享有获得本会救助的权利;享有对本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申请复查的权利;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定的权利;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行业规范;接受本会的考核、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按规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参加本会组织的继续教育;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按规定缴纳会费;接受并履行本会作出的惩戒决定;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定的义务第九条团体会员的权利: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业务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的权利;享有使用本会信息资料及设施的权利;享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关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享有就律师事务所管理获得本会指导和帮助的权利,享有请求本会调处其内部争议的权利;享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享有对本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申请复查的权利;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并按规定办理团体会员登记手续;教育和指导个人会员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组织个人会员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和实施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并报本会备案;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组织并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接受并履行本会作出的惩戒决定;按规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及代收个人会员会费;组织本所人员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业水平,降低执业风险;接受本会的考核、指导、监督和管理,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第十一条本会可以对为北京市律师事业做出卓越贡献的团体和个人授予荣誉会员称号第三章职责第十二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开展对外宣传与对外交流,扩大行业的对外影响;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监督、指导和规范会员的执业行为;组织对会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会员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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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2017修订)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北京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7.05.05
【实施日期】2017.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2002年8月28日第六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4月22日北
京市第十届律师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监事会有效的履行职责和有序的开展工作,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本会章程)等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会常设的监督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监事会依据本会章程、律师代表大会决议、本规则、本会的其他规则和法
律、法规,独立开展工作,履行各项监督职责。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的宗旨是对本会的工作实施全面的监督,保障、促进本会工作合法、合规的开展。

第五条监事会独立行使监督权,推进和保障本会建立以民主决策机制、权力制衡机制、信息公开机制、工作合规机制为核心的民主、自律、合规、有效的工作制度。

第六条监事会对本会的工作,实行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相结合、常态事务监督与专项事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监事会及其监事应严格遵守本会章程和本规则等行业规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原则,明辨是非,严于律己、公正廉洁、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接受本会律师代表大会和会员的监督。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责
第八条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本会理事会、会长会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本会章程等行业规范、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本会专业委员会、研究会、联谊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草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三)监督本会专业委员会、研究会、联谊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理事会、会长会议
执行年度工作计划的情况;
(四)监督本会会费和其他收入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本会预算的执行情况和预算使用的程序等情况;
(五)监督本会理事、副会长、会长等本会选任人员在本会履行职责的情况,主持、参与相关履职考核工作;
(六)监督专业委员会、研究会、联谊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开展情况;
(七)监督本会资产管理的情况;
(八)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
(九)监督本会理事会对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提案的处理情况;
(十)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十一)提请律师代表大会罢免(或增补)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
(十二)选举、罢免监事长;
(十三)与北京市各区律师协会的监事会和各区的律师工作联席会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开展工作指导、交流和协助;
(十四)开展同国内外律师行业监督机构、其他行业监督机构的交流;
(十五)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监事会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
(十六)监督监事会认为重要的或有重大影响的专项事务;
(十七)依据本会章程、本规则的规定和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监事会的组成
第一节监事
第九条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

第十条监事应当在北京市执业八年以上,热心律师事业,在业内声誉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奉献精神,坚持原则,明辨是非,自律正派,公正廉洁,能够勤勉尽责的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监事的每届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每届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每次换届留任的监事不应超过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可以在本会的联谊会、研究会和专业委员会担任职务。

第十三条监事的职责:
(一)根据本会章程和本规则等行业规范,开展监督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二)根据监事会的分工,完成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三)根据监事会的决定和监事长的委派,完成各项具体的工作或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四)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五)出席监事会各种会议,行使表决权,对监事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列席理事会会议,行使监督权;
(七)根据监事会的决议,在派驻的专业委员会、研究会、联谊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八)根据监事长的委派,列席会长会议;
(九)配合监事长的工作,完成相关的工作;
(十)对监督事项涉及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十一)根据本会章程和本规则等行业规范,行使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十四条监事不得在本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和理事会担任职务。

第十五条监事应当听取会员和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对本会和监事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审慎处理和及时反馈监督事项,积极参加监督活动和监事会活动,切实履行监事的职责。

第十六条监事参加监督活动,应当制作工作记录。

年终时,监事应当向监事会报告当年的工作情况。

第二节监事长
第十七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

监事长由监事会从在北京市连续专职执业十五年以上的当选监事中选举产生。

监事长的每届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每届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监事长的职责:
(一)对外代表监事会;
(二)负责统筹监事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监事的职责分工和工作安排,委派监事代表监事会或监事长行使职权或负责具体的工作;
(三)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四)代表监事会参与各项活动;
(五)代表监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六)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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