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4•【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六章人格权益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国家可以为实现男女平等而采取暂时性的特别措施。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新女职工保护法8日实施 痛经可休假1至2天.doc

新女职工保护法8日实施痛经可休假1至2天-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按原工资标准发放;女职工痛经不能正常工作可休假1至2天;更年期女职工不能适应工作时可申请调岗8日起,新的《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正式实施,这是17年来,我省首次修订女职工保护法规,全省将有400万女职工受益。
据介绍,新规将我省女职工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概括为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权利,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内申请降低劳动强度、变更劳动岗位、获得卫生用品或卫生费、职业病和妇科病检查、获得必要的休息时间等几个方面。
新规亮点1. 不得提高对妇女招聘标准;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
在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方面,新规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员,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用妇女,不得提高对妇女的招(聘)用标准。
;2. 怀孕未满12周流产者也可休产假;新规降低了因流产而享受产假女职工的孕期标准,将17周调整为12周,进一步扩大了受保护女职工的范围。
对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
;3. 单位女工达25人可签集体合同;新规要求:在女职工人数达25人以上时,用人单位可以与代表其职工一方的工会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开展集体协商,依法订立集体合同。
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应包括女职工权益保护内容。
未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经平等协商,可以与工会依法签订保护女职工权益的专项集体合同。
此举旨在增强女性职工群体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的话语权,为个别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参照依据。
省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与一般的劳动合同不同,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可增加针对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如经期、孕期等特殊生理周期的权益保护等。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法律法规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法律法规(摘要)(2005年1月)为了帮助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广大女职工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南京市总工会女职工部从《工会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摘录以下条款,供执行使用。
一、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六个方面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1、政治权利2、文化教育权益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4、财产权益5、人身权利6、婚姻家庭权益二、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1、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落实“五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1)不得解除“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及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南京市改革企业集体合同》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参加生育保险,甲方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女职工在孕期和政府规定的产假、哺乳期间,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在此期间甲方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2)关于女职工孕期劳动保护的规定。
南京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除按《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执行外,并不得因女职工怀孕和哺乳而影响她们的晋级。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八条对已婚未孕、怀孕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单位应将其暂时调离下列作业:铅的冶炼、浇铸,铅粉生产;纯苯的生产、回收;汞的生产、蒸馏、回收;镉的生产;二硫化碳的生产;超过卫生保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其他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影响下一代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内容
(四)女职工的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财产权是指以财 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益。包括物权和 债权等。女职工的婚姻家庭权益是指女职工在婚姻、家庭中 所享有的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 夫》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 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 财产权利(财产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都规定了妇女在婚姻家 庭方面的权益。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结婚、 离婚自由。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用、 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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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答:不合适。根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三 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职工 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 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 少数民族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 工、少数民族职工所占比例。而该企业选举产生 的新一届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所占比例低于50%。 同时,该企业女职工占企业总人数的24.32%, 而选举产生的女职工代表仅占18.30%,不符合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 作条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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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答:法院不应判其离婚。理由是:《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男方在女方分娩一年内不得提 出离婚。另外,还要提醒的是,女方在怀孕、哺 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此为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张某应当去单位找人协商此事,协商不成可起诉 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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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赵某和刘某(男)结婚15年,刘某不幸因车祸 去世。这时有一李某带孩子来,声称刘某是自己 的老公,孩子是刘某亲生的,要继承遗产。法院 通过鉴定,认为李某的结婚证是伪造的假证,但 孩子却是刘某的亲生,请问:李某能继承刘某的 遗产吗?
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内容

案例分析: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经 审理查明,上述情况属实,经仲裁庭调解, 双方达成协议,医药集团公司与高某劳动合 同期限延续到哺乳期满。
▪ (三)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是指女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 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保障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 理的权利。工会女职工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维护女职 工的各项劳动经济权利,配合和监督企业做好保障女职工各项权益措施的实 施和落实。
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 基本内容
天然气产销厂女职工委员 会 二0一二年四月
四月厂维权月主题:懂法律 会维权 促和谐
一、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含义及内容
女职工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也是妇女群众的一部分,女职工的合法 权益是指女职工除享受《宪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公民、职工应当享有 的同等权益外,还享有国家对妇女和女职工规定的合法权益。包括以下 内容:
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内容
▪ (二)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益。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益是指女职工依法享有 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从 不同角度规定了女童的接受基础教育权和成年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确立了各 类妇女都能享受不同程度的文化教育的权利。工会女职工组织维护女职工的 文化教育权益,主要体现在积极为女职工提高文化技术素质创造条件,为女 职工提供较多的学习、培训机会,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整体素质。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经期禁止从事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及以上低温作业;孕期禁止从事高处作业。
按照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 (GB3608) 规定,高处作业是指坠落高度在基准面2 米以上的作业。例如,建筑行业站在脚手架上劳动,脚底踩着部位距地面的垂直高度。按垂直 高度分别为 2—5 米、5— 15 米、15—30 米、30 米以上四个 档次,依次把高处作业分为一级高处作业、二级同处作业、 三级高处作业和特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多见于建筑、桥梁等施工行业。
2. 问:女职工享有哪些劳动权益?
依据《劳动法》,女职工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权益主要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保障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3. 问:什么是女职工 “四期”保护?
“四期”是指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主要包括女职工在 “四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孕期、哺乳期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的限制,产假和哺乳假 等规定。
9. 问:女职工低温作业的特殊保护是怎样的?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经期禁止从事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及以上低温作业;孕期禁止从事低温作业。
按照国家低温作业分级 (GB/T14440) 的规定,工作环境平均气温等于或你于 5C的作业, 即属于低温作业。低温作业享受劳动保护待遇。低温作业分级依据工作地点的温度 和低温作业时间率,将低温作业分为一、二、三、四级,级别越高表示冷强度越大。低温作业时间率是指 1 个劳动日在低温环境中净劳动时间占工作日总时间的百分率。
13. 问:女职工高温作业的特殊保护是怎样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问答一、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中国妇女享有哪些权利?答:《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
它从六个方面对保障妇女包括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作出了明确、系统、全面的规定。
包括:1、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包括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进行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2、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政治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包括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进行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3、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文化教育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公民有要求和接受文化教育和职业培训,以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和知识水平的权利。
4、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劳动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包括劳动就业权、择业权、劳动报酬权、民主管理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等。
5、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财产权包括:1、根据民事关系产生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如:承包经营权、采矿权记忆负债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2、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报酬权,夫妻间的抚养权、财产继承权、赡养的权利等。
6、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人身权利即法律赋予公民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产权内容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
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
身份权包括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制造者身份权等。
二、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包括哪些内容?答:1、安全和健康保障的权利;2、受特殊保护的权利;3、不因某些特殊事由被辞退和单方解除合同;4、特殊时期男方不提出离婚;5、离婚时照顾妇女的住房权;6、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照顾女方合理要求;7、离婚处理财产时,照顾女方的权益;8、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殊时期不受逮捕的权利;9、即使犯罪被判处死刑,但在特殊时期有不被判处死刑的权利。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7篇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7篇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切实保护公司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经公司行政与女职工代表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公司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权益保护,促进性别平等,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二、合同主体(一)公司行政方(二)公司全体女职工三、合同内容(一)就业机会平等1. 公司应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得在招聘、录用、晋升、培训等环节对女职工进行歧视。
2. 公司应积极落实女职工就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女职工参与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创新创业。
(二)工资福利保障1. 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工资待遇,不得因性别差异而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待遇。
2.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 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权利。
2. 公司应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作量,避免过度劳累。
3. 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公司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工时和休息时间。
(四)安全与卫生1. 公司应为女职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
2.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卫生保健制度,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卫生设施。
3. 公司应定期进行女职工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健康问题。
(五)特殊权益保护1. 孕期保护:公司应对孕期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合理安排工作,避免从事有害的体力劳动。
2. 产期保护:公司应保障女职工产假的合法权益,提供足够的休息时间。
3. 哺乳期保护:公司应对哺乳期女职工提供特殊的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女职工的哺乳时间。
4. 公司应关注女职工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支持。
(六)培训与发展1. 公司应提供平等的培训机会,鼓励和支持女职工参加各类培训,提高技能水平。
2. 公司应为女职工提供职业发展机会,鼓励女职工担任管理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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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权利
题要
《女工人劳动保护特别限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工人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工人劳动安全卫生要求,对女工人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训练。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工人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限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隶属女工人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职位书面告知女工人。
我们都知道,女性在很多方面相对男性而言属于较为弱势的一个群体,在就业方面也不例外,因此法律赋予了女性职工一定的特殊权利。
那么,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权利?在下文中为你详细介绍。
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女职工实行特殊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
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根据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
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
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5)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保护,一般是指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不说,我国法律对女性职工的照顾是极为周到的,所以,女性职工们,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你从事上述工作时、不给你合同男职工同等的待遇时,切记不可忍气吞声,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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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怎样的
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女职工特殊期内有哪些法律保护规定。